Contract
合同编号:合字【 】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委托评审内容
项目名称:
专业特点:
工作内容:
送审金额:
时间要求
本合同约定自订立之日起 日历天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甲方出具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甲方复核以及预约对账、会商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时限内。
质量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评审成果应符合《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建〔2002〕619号)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的质量控制要求。乙方提交甲方复核的评审初稿统计金额与出具的评审报告终审结论审定金额相比,允许偏差值应控制在±3%以内。
委托评审费计取和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泰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及上限标准表》计算委托评审费用,依据委托评审内容测算,暂估委托评审费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项目评审结束后,根据乙方实际完成评审的送审金额和净核减率情况,按划分的档次计费标准,结合单项业务考核档次计算实际付费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委托评审费付费额=付费基数×相关费率(分档计费标准)×单项业务考核结果档次计算比例。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委托评审费用。
2.支付方式:项目评审结束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乙方申领委托评审费时应明确收款账户信息,提供正式发票,并负责缴纳相关税费。
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业务考核管理。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报告存在问题,有权指正乙方。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正。
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的评审业务进行考核管理,有权通过委托其他评审机构评审对照审核、事后抽查复审等方式检验乙方的评审质量。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评审业务有关的资料,负责与本项目评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适时通知有关单位到现场踏勘和安排会商等,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独立完成对受托的评审业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评审报告,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乙方对评审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乙方选派 负责组建项目评审组,履行项目评审组负责人职责。项目评审组人员的配置,应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从已向甲方备案的相应专业评审人员中选派,并在提交评审报告初稿前向甲方提交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评审组人员。
评审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要求乙方更换的,乙方应当更换:
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涉嫌违法犯罪的;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参与甲方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服务水平获得差评的;
甲方认为可能影响本项目评审时效和质量,造成工作延误和损失的。
乙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第三人联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第三人提出与本项目评审业务有关的问题,并可向其核对或查问。
乙方根据项目评审业务需要,可向甲方提出现场踏勘、查账或会商等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应在甲方组织下进行。
乙方接受并遵守《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接受和配合甲方的业务考核管理。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托的评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乙方在评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召开有关会议需要保密的内部情况,涉及本项目的技术、商业和经济秘密等),无论是否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都应当视为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完成评审任务后,应及时收集、整理评审工作底稿等,并与项目评审报告和甲方移交的评审资料归档保存。本合同终止后保密和档案保管义务仍然有效。
乙方及其选派的评审人员与受托的评审业务或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受托的评审业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甲方的授权评审不仅是业务上的委托,也是相关职责的委托或再委托,因此在评审过程中,乙方除按职业道德和行业要求行事外,还应有高于一般要求的xx自律、依法办事意识,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等后果的,应当予以赔偿。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及其选派的评审人员违反廉政法规有关规定的,除应负以上法律责任外,不得再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有关工作。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行合同期限延长的,乙方每延误一天应按实际送审金额的万分之零点xxx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委托评审费中直接扣除,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另行追偿。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委托评审费的,甲方每延期一天支付应按实际支付委托评审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变更与解除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变化时,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适当延长合同期限,经甲方批准后可予相应延长合同履约期限。项目评审结束后,根据乙方实际完成评审的送审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评审费计取和支付方式确定实际付费额。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受托的评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乙方因违反《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解除服务关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违约责任处理。
争议解决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订立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结清委托评审费用后终止。
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未能详细论述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按《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xx) 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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