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1114-1055
项目编号:SHXM-00-20221114-1055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钢琴采购
单一来源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
校
地 址:xxxxxxxxx 0 x
目 录
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经采购人推荐,上海市财政局批准,现就下列项目向包 1:上海柏斯乐器有限公司;包 2:上海知音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1114-1055
二、采购内容及数量
包号 | 包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 算 金 额 (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 介绍 | 最 高 限 价 (元) | 备注 |
1 | 包 1 :钢琴 | 1 | 910000.00 | 法齐奥里三角钢琴 1台,用于室内双钢琴教学。 (具体技术参数详见需求内 容) | 910000.00 |
2 | 包 2 :三角钢琴 | 1 | 1866120.00 | 施坦威三角钢琴 1 台,用于教学与 演出。(具体技术参数详见需求 内容) | 1866120.00 |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两个包件的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投标产品的其他证明;
2)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钢琴采购资格审查要求包 1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钢琴采购资格审查要求包 2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时间和地点:时间:2022-11-22 14:00:00
地点:xxx.xxxx.xx.xxx.xx(纸质:xxxxxxxxx 00 x 0 xx 0 x
0000 x)
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端上传电子文件,并准时将纸质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上述地点,并派全权代表出席(全权代表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获取:
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平台直接下载文件。六、报名方式:
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
七、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保证金。
序号 | 内 | 容 | 及 | 要 | 求 |
1 | 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邀请》 | ||||
2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允许进口产品 | ||||
3 | 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应按《单一来源采购邀请》规定交纳。 | ||||
4 | 保证金退还:本项目无需保证金 | ||||
5 | 转包与分包:否; 联合投标:不允许。 | ||||
6 | 演示时间:不进行演示 | ||||
7 |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组成: 由商务、技术文件组成。根据要求在政采云客户端上传文件,并将纸质正本1 份、副本2份及一份PDF电子文件密封开标带至招标代理机构。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 附 表
8 | 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代理机构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
9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 |
10 | 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以实际合同为准) |
一、总 则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为了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采购方式。
仅适用于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的项目
1.“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采购的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供应商”系指向代理机构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单位。
3.“采购人” 系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产品”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5.“服务”系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全权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全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
不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单一来源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其他规定除外)。
(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在采购过程中,协商小组可以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协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二、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编制
(一)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二部份组成。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简要组成(不限于):
1)商务报价文件由以下部分简要组成
(1)《项目初步报价一览表》
(2)《报价明细表》(响应供应商应在明细表中明确本项目所需费用计算明细)
(3)供应商关于报价的其他说明 2)资格与能力证明文件
(1)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响应供应商情况简介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5)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6)类似项目的业绩;
(7)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福利企业证书。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的其他材料及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简要组成(不限于):
1)技术响应书:包括响应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项目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等和项目的服务方案(响应供应商完成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方法、步骤与程序等)及建议的验收方法或方案;
2)质量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的投入与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简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相关说明;
3)项目组织机构、人力物力配置表和项目负责人和主要项目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学历证书、证明项目组成员中为本单位职工的社保缴纳证明等;
4)项目实施计划(时间安排)、各步骤节点安排、保证措施等;
5)项目后期服务的内容和措施承诺等;
6)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包括主要合作单位情况)。
3.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如果有的话)
(二)供应商报价
1.供应商报价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
2.供应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三)单一来源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自采购响应截止日起 90 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自采购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四)供应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保证金
(五)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供应商应按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2、供应商应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规定的份数分别编制并按A4 纸规格单独装订成册,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3、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正本除《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4、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六)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包装
供应商应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各单独密封封装。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名称(商务文件、技术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及“采购时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在采购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成功办理投标人报名手续的;
2、仅以非纸制文本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3、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
4、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
5、采购响应文件未有效授权;
6、供应商最终报价超出预算的;
7、最终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三、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组建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成员由代理机构组织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成员组成。
(二)组织开标程序
代理机构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人员应参加开标会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
1、开标会由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2、当众拆封、清点单一来源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拆封后的资信及商务、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
3、协商结束后,主持人公布采购结果及公告方式等。
(三)组织协商程序
代理机构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协商,各协商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参加采购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协商现场。
1、核验出席采购活动现场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采购现场。
2、介绍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工作纪律,告知协商小组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协商小组组长。
3、宣读提交单一来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协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
《政府采购评审人员xx自律承诺书》。
4、根据需要简要介绍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情况、按书面xx项目基本情况及协商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协商小组尽快知悉和了解所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协商依据、工作程序等;提醒协商小组对采购项目应确定协商方法和轮次;
5、做好采购现场相关记录,协助协商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协商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6、采购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对协商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协商人员发放费用,并交还协商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四)协商小组协商程序
1、在协商人员中推选协商小组组长。
2、协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
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单一来源响应文件无效情形、协商依据、协商标准等。 3、协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讨论确定协商方法和协商轮次。
4、协商小组对单一来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
5、协商小组对单一来源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协商小组组长提出。经协商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就项目技术需求、服务、价格构成、供货、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协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
7、协商小组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协商小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采购原则
协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 透露任何与协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协商的正常进行,协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1、协商人员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采购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协商人员,被更换的协商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协商人员重新进行协商。无法及时更换成员的,要立即停止采购工作、封存采购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采购的时间和地点。
2、项目由协商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购结果由采购人代表签名确认。采购人若现场未签字确认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
4、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5、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代理机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代理机构作为合同签订的鉴证方。
2.成交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并取消成交资格。
(二)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1、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2、按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三章 采购内容
包 1:钢琴(1 台)预算金额:91 万元技术参数:
1、尺寸:1830cm(长)×1520cm(宽)×980cm(高) 2、琴键:88 keys 键
3、白键:仿象牙
4、黑键:黑檀木
5、键盘: 德国 Kluge Fazioli 的技术参数
6、击弦机:德国 Renner 依照 Fazioli 的技术参数 7、踏板:3
8、重量:x 340kg
包 2:三角钢琴(1 台)预算金额:186.6120 万元
技术参数:
1、尺寸:≥8 英尺 11 又 3/4 英寸(274 厘米);≥61 又 1/4 英寸(157 厘米);≥1058 磅(480 千克)
2、琴箱:黑色漆面,径切xxx材以木纹交错形式排列;黑色山毛榉木黑色实木山毛榉木,锁具抛光;实心黄铜;抛光并涂漆;
3、琴体:
材料为硬岩枫木;21 层;内外壳同时弯曲,形成一个统一的外框;厚度:3 又 1/4英寸 (8.3 厘米);5 根云杉木,体积为 4,052 立方英寸(66,400 立方厘米);六层夹紧弦轴板专利设计;6 层径锯切割的硬岩枫木和球影花梨板。
4、高音:12 个弦尺寸,以半号为进度,采用高强度瑞典钢。低音:以瑞典钢为芯线用纯铜缠绕。
5、实心铜制柔音踏板、延音踏板、选择性延音踏板。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质保期:5 年
第四章 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交货期限
x项目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
7.2.2 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根据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
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14.1 乙方完成软件升级改造的开发建设工作,系统部署上线试运行 5 日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合同总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70%合同款。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结束,并通过采购人终期验收后无息返还。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转账或者甲方认可的方式支付。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其他相关线下补充合同。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包 2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交货期限
x项目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
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
7.2.2 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根据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
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14.1 乙方完成软件升级改造的开发建设工作,系统部署上线试运行 5 日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合同总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70%合同款。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结束,并通过采购人终期验收后无息返还。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转账或者甲方认可的方式支付。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其他相关线下补充合同。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五章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正本或副本
上 海 音 乐 学 院 附 属 中 等 音 乐 专 科 学 校 钢 琴 采 购项目编号:SHXM-00-20221114-1055
商务文件
供应商全称:地 址:
时 间:
1.商务文件目录
1)商务报价文件由以下部分简要组成
(2)《报价明细表》(响应供应商应在明细表中明确本项目所需费用计算明细)
(3)供应商关于报价的其他说明 2)资格与能力证明文件
(1)《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响应供应商情况简介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5)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6)类似项目的业绩;
(7)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福利企业证书。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的其他材料及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
附件:
声 明 书
致: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供 应 商 名 称 )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企 业 , 经 营 地址 。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钢琴采购)(编号为 SHXM-00-20221114-1055的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为此,我方就本次采购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同意单一来源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资料都是正确和真实的。
3、若成交,我方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5、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 日 期:
供应商全称(公章):
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为全权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采购响应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全权代表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全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附被收取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全权代表签名: 职务:
全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 职务:
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 期:
附件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 位 名 称)的(项 目 名 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 的 名 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 的 名 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
(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6)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
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人经由 ( 单位) 负责人 ( 姓名) 合法授权参加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 □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投资关系 B.行政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 □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与 ( 供应商名称) 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 。
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 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 项利害关系。
(供应商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金交纳及退还凭证(格式)(适用于银行转账)
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为 (项目名称/包件名称、项目编号:)递交项目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从我方账户转入你方账户。
详见附件:银行出具的汇款单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注:请与保证金支付账户保持一致)。若因内容不全、错误、字迹潦草模糊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投标人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附:
(转帐或汇款的银行凭证证明)
注:
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形式缴纳,并按要求附上凭证证明以便项目结束后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手续。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可按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标服务费”的金额,使用保证金抵扣后多退少补,或向招标代理机构全额支付中标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无息退还全额投标保证金。
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说明
我方自愿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的采购(项目编号: ),如我方中标(或成交),按方式( )支付代理服务费。(备注:下列二项选择其中一项填入序号)
(1) 在我方的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代理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按我方提供的下列开户行、帐号退回(不需要支付保证金的项目,请选择第 2 项)。
(2)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收到代理服务费通知后,以转账和电汇方式中的一种,向贵方全额支付代理服务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投标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发票快递事宜联系方法如下:联系人:
联系电话:快递地址:
注:代理服务费按文件规定收取标准执行。
被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上 海 音 乐 学 院 附 属 中 等 音 乐 专 科 学 校 钢 琴 采 购项目编号:SHXM-00-20221114-1055
技
术
文
件
供应商全称(公章):地 址:
时 间:
2.技术文件目录
1)技术响应书:包括响应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对所投产品的技术描述;
2)质量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的投入与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简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相关说明;
3)项目组织机构、人力物力配置表和项目负责人和主要项目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学历证书、证明项目组成员中为本单位职工的社保缴纳证明等;
4)项目实施计划(时间安排)、各步骤节点安排、保证措施等;
5)项目后期服务的内容和措施承诺等;
6)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主要合作单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