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 00 xxxxxxx 0 x xx:0000 0000 傳真:3906 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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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宇遨翔旅遊保障計劃保單
保單持有人以一份投保書及聲明謹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申請下述保險。該份投保書及聲明已被納入本合約內,成為本合約之基礎。保單持有人已繳付保費,作為本保險的代價。
茲證明本保單或批單上所列之承保條件、除外條款、基本條款、責任限額(當中全被當作納入條款內)為依歸下,本公司同意賠償給受保人任何或所有以下所列在承保期內及每次旅程(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所發生之承保事項。
但在任何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或其任何代表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在本保單內,如內容許可,只表達單數的字詞亦可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只表達男性的字詞亦可包括女性 (保單持有人的字詞除外),反之亦然。
第一部份 定義
以下任何字詞或字句應用於保單、承保表/保險證、批單或備忘錄均具有該意義。
1. 「恐怖主義活動」 | 意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 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
2. 「成人」 | 意指年齡 18 歲至 80 歲。 |
3. 「年齡」 | 意指受保人於受保期生效日起計的上一個生日時的年歲,而如在此情况下受保人少於一歲,年齡將以受保人於受保期生效日時的實際年齡作準。 |
4. 「身體損傷」 | 意指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見事件完全及直接構成的傷害,並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及並非由疾病或逐步由生理或精神失調所構成。 |
5. 「子女」 | 意指保單持有人或成人受保人的未婚及未有工作的合法子女,包 括繼子女和合法領養的子女。其年齡由 6 個星期至 17 歲,與保單持有人或成人受保人同住及在整個旅程中: (1) 與成人受保人一起同行 (該成人受保人必須為其父母);或 (2) 在成人照顧下一起同行(適用於獨立投保本保單的孩童及或該孩童旅程之目的為短期海外遊學)。 |
6. 「中醫」 | 意指任何根據中醫藥條例(香港法律第 549 章)合法註冊成為中醫的人士,但是若果中醫為受保人本人、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則除外。 |
7. 「緊密業務夥伴」 | 意指受保人的業務中擁有其股份的業務夥伴。 |
8. 「強制隔離」 | 意指「受保人」必須入住「醫院」內之隔離病房或政府指定之隔離地點最少一整日,並連續逗留於該隔離地點直至可以離開隔離區為止。 |
9. 「原居地」 | 意指受保人永久住宅所處的國家,此應與受保人護照內所示的相同。根據本保障,如申請人無特別註明,受保人直系家屬的國籍,將被視作與受保人相同。 |
10. 「危險活動」 | 意指吊索跳崖、懸掛滑翔、跳降落傘、參加航空活動(但購票乘搭由正式持牌作定期運輸的航空或包機公司所提供及經營的雙引擎飛機則不在此限)、激流、快艇、水上電單車、徒步旅行(在不超過海拔 5,000 米進行高山遠足)、登山(使用繩索或在嚮導帶領下登山)、攀石、熱氣球、使用呼吸儀器裝備的水底活動及任何其他相近的危險活動。 |
11. 「家庭」 | 意指名字載於承保表/保險證內成人受保人的直系家屬,包括其本人,其配偶及子女。 |
12. 「家居財物」 | 意指受保人之所有家具、陳設品、家居電器、家居及個人用品包括受保人及其家庭所租用的家居電器。 |
13. 「香港」 | 意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
14. 「醫院」 | 意指合法成立及按其所在地法律運作的機構,並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 主要以住院病人形式接待、治療及護理不適、患病或受傷的人士; (2) 只在可隨時向其諮詢的醫生監管下始能接納住院病人入院; (3) 為有關人士提供系統化的醫療設施以進行醫療診斷和治療,並在醫院範圍或醫院可使用或控制的設施下提供進行大型手術的設施(如適用); (4) 在護理人員的監督下提供全日護理服務; (5) 維持一名合法註冊的駐院醫生。 「醫院」的含義並不包括: (1) 精神護理機構,泛指為精神病者包括弱智人士提供護理的機構、醫院精神病部門; (2) 老人院、療養院、戒毒或戒酒治療所; (3) 保健或天然療養診所、護理或療養院、醫院特為戒毒或戒酒而設的部門、或護理、療養、復康、特別護理或靜養所。 |
15. 「傳染病」 | 意指任何被世界衛生組織宣佈由人傳人感染及已在有關當地人口 中廣泛傳播的傳染病。 |
16. 「保險證」 | 意指附於本保單的保險證,並為本保單的一部份。 |
17. 「受保人」 | 意指 (1) 名字載於承保表/保險證內的成人受保人或配偶或家庭或子女;或 (2) 如保單持有人為商業機構/公司,名字載於承保表/保險證內的 成人僱員。 |
18. 「旅程」 | 意指離開香港以外地區的旅程。該旅程由受保人離開其香港的住所或辦公室(以較後者為準)起計,直至受保人返回其在香港的住所或辦公室(以較早者為準)終止。 |
19. 「賠償限額表」 | 意指本公司於本保單每項受保章節內須承擔之最高金額。 |
20. 「喪失一目」 | 意指一目完全及無法復原及不能醫治下喪失視力。 |
21. 「失聰」 |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雙耳失去聽覺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
22. 「喪失一肢」 | 意指失去手掌或手腕以上部份,或足部或足踝以上部份,或完全及永久失去功能。 |
23. 「喪失語言能力」 |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失去語言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
24. 「嚴重燒傷」 | 意指燒傷程度達第三級並且引致全部皮層被破壞及燒傷佔身體總表面積達 10%或以上。 |
25. 「醫生」 | 意指依據當地政府司法下合法註冊,可提供西醫治療、手術服務的任何人士,但不包括保單持有人、成人受保人、成人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 |
26. 「醫療費用」 | 指受保人向醫生或醫院支付的實際費用,以接受內科、外科或護理治療,包括醫療物料費用、召喚救護車或專業家居護理服務的費用,但不包括口腔護理及治療費用,除非有關治療屬緊急必須性質,以及由意外受傷引致健全的牙齒受損。 |
27. 「外遊警示」 | 意指由香港政府根據「外遊警示制度」下所發出之警示。有關警示主要分為三級:「黃色警示」、「紅色警示」及「黑色警示」。本公司將會根據香港政府對「外遊警示制度」之改動隨時更改該「外遊警示」之定義。 |
28. 「承保期」 | 意指承保表/保險證內所列的受保日期起至终止之日,但為旅程最長期限所限。 (1) 載於承保表/保險證內為「單次旅程計劃」下,意指: 由受保人展開旅程起計,直至完成旅程為止,而「第二部份第 11 章 - 取消旅程」則由投保日開始計算。 (2) 載於承保表/保險證內為「全年保險計劃」下,意指: 保障無限次旅程,直至(i) 承保期的终止之日或(ii) 受保人完成旅程為止,以較先者為準。惟該旅程的出發日須於承保 期內。 |
29. 「永久完全傷殘」 | 意指意外發生後 12 個月內持續完全傷殘,不可從事任何可賺取 收入的工作,並完全不能進行一般日常生活活動及在該段期間屆滿時並無任何改善的希望。 |
30. 「個人手提電腦」 | 意指手提電腦、記事簿型電腦、迷你記事簿型電腦或平板電腦。 |
31. 「保單持有人」 | 意指擁有本保單的個人或商業機構,其姓名在此保單的承保表/保險證內註明為保單持有人的人士 |
32. 「已存在的病狀」 | 意指在 (a) 承保期開始前(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 (b) 每次旅程出發前(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已存在的受傷、疾病、病症或醫療狀況,而受保人當時已知悉或應已知悉所出現病徵或徵兆。 |
33. 「公共交通工具」 | 意指任何由正式持牌運輸機構提供和營運的公共巴士、長途巴士、計程車、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電車或地下火車,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由正式持牌航空或包機公司提供和經營的飛機,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定期行走固定路線和班次的機場接送車輛。 |
34. 「承保表」 | 意指附於本保單的承保表,並為本保單的一部份。 |
35. 「嚴重身體受傷」或 「嚴重疾病」 | 意指需接受醫生治療的傷患或疾病並由醫生證實為有生命危險。當涉及受保人和同行夥伴時,更須獲得醫生證明為不適合旅遊或繼續受保人的旅程。 |
36. 「疾病」 | 意指受保人在承保期內所罹患或感染不可預知的疾病,該疾病必須直接及單獨地導致索償及須接受醫生的治療。 |
37. 「沉船」 | 意指郵輪在「海上旅遊」途中,因「意外」於海上完全或部份沉沒,導致郵輪嚴重受損,船上所有乘客必須即時緊急撤離郵輪。 |
38. 「配偶」 | 意指成人受保人的合法配偶,年齡 16 歲至 80 歲人士。 |
39. 「同行夥伴」 | 意指與受保人一同報名參加或預訂旅遊行程的人士,於整個受保旅程一直與受保人同行,而非其導遊或團友。 |
40. 「海上旅遊」 | 意指受保人以乘客身份登上郵輪的旅遊期間,由受保人於行程表內註明的第一個郵輪港口登船開始,直至受保人在行程表註明的最後一個郵輪港口離船終止。 |
41. 「冬季運動」 | 意指滑雪、長橇運動、雪橇滑行或滑冰,包括冰上曲棍球與任何其他在雪地或冰上進行的非職業性運動。 |
第二部份 保障範圍 (每名受保人)
基本保障(第 1 - 15 章)第 1 章 –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人在承保期內身體損傷而引致死亡或傷殘,本公司將按照下列保障賠償:
保障 | 承保表/保險證內最高賠償額百分率 |
1. 意外死亡 | 100% |
2. 永久完全傷殘 | 100% |
3. 嚴重燒傷 | 100% |
4. 喪失雙目或雙肢或;喪失一目及一肢 | 100% |
5. 喪失一目或一肢 | 50% |
6.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或失聰 | 50% |
第 1 章條文
1. 除非從身體損傷日期起的 12 個月內出現上述任何一項損傷,否則將不獲賠償。
2. 嚴重燒傷的賠償額是按照身體總表面積燒傷的百分率計算。
3. 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或在「全年保險計劃」的每一個保單年度內遭受一次或多次身體損傷,最高賠償額合共不得超過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 100%。
4. 本保障不適用於已在「項目 1.1 - 雙倍賠償條款」內支付。
1.1 雙倍賠償條款 (只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保障內在受傷當日為 18 歲至 70 歲之受保人)倘若受保人以付費乘客身份,因乘坐有合法牌照載客之公共交通工具而導致意外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可獲保險證/賠償限額表「人身意外」保障內就此章所列最高賠償額的雙倍賠償。
第 2 章 – 身亡撫恤金
倘受保人在承保期內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導致身亡,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即時向受保人的受益人作出賠償。倘無指定受益人,賠償將支付予受保人的合法承繼人。惟死亡證據須由最少 2 名旅行社高級人員或經 24 小時緊急支援公司或經公共傳播媒介提供。倘無上述死亡證據,賠償將在收到警方或死亡報告後才作出支付。
第 3 章 – 醫療及有關費用
x公司將按照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額,支付受保人有關下述每次疾病或受傷的費用:
3.1. 受保人在承保期內於旅程期間在香港以外地方因身體損傷或疾病,並在該導致提出索償的事件發生之日 12 個月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支付的醫療費用、緊急運送到註冊的醫療機構及額外住宿及交通費用(包括由醫生建議須由一名親屬或朋友陪同受保人前往別處或留在當地所引致的額外費用)所引致的索償。
3.2. 受保人從外地返回香港三個月內的醫療費用(包括私家救護車費用、專業家居看護費用、中醫及跌打費用)。此等費用須為受保人於承保期內,在外地遭遇意外或疾病所引致。
3.3 因死亡事故引致的合理費用:
(1) 受保人在身故地點殮葬;或
(2) 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原居地或香港;或
(3) 受保人遺體火化及骨灰運返原居地或香港。
3.4 如受保人在旅程中遇上嚴重身體損傷或因親身經歷持械行劫、火災、爆炸、天然災難、騎劫或恐怖主義活動而被醫生診斷患上創傷後壓力症,並需接受註冊精神科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的輔導服務,本公司將支付受保人
(1) 於旅程中;及/或
(2) 旅程完結後返回香港 90 天內於香港就該輔導服務引致的合理及必需的醫療費用。
3.5 每日住院現金津貼:支付受保人在承保期內因身體損傷或疾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住院或即時返回香港後住院的每日住院現金津貼。(住院需超過 24 小時)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項目 3.1 至 3.4 內,就每名受保人的合計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項目 3.1 最高賠償額的 100%。
第 3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在香港境內接受的治療或救援,除非在此章的項目 3.2,3.4 及 3.5 內特別註明;
2. 診治受保人的醫生認為可合理地延遲接受手術或診治,直至受保人返回香港;
3. 醫院的單人或私家病房膳宿、診所或護理的費用,除非醫生認為受保人必需要此等安排;
4. 牙科護理或診治,除非在承保期內因身體損傷導致天然健康牙齒受創;
5. 未能提供由註冊主診醫生列明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性質發出的正式收據、醫學証書及診斷報告的索償;
6. 整容手術、糾正眼球折射的誤差或配用助聽器,以及有關的處方費用,除非於旅程中因身體損傷導致之必須診治費用;
7. 因已存在的病狀引致的索償。
第 4 章 – 個人行李及財物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內由受保人攜帶、預先送往目的地或在旅程上購買並由其擁有的行李遺失或損毀 (包括運動設備、穿著在身上或放於行李箱、手提箱及類似的儲存品內的衣服或個人財物),及保障因被盜或搶劫而導致屬於受保人的個人手提電腦的遺失或損毀。
本公司有權根據其損耗及折舊程度賠償其重估價值或維修該物品。若損失物品購入不超過兩年,而受保人於損失後補購物件,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補購的費用。如受保人未能證明損失物品的購入日期或該物品已購入超過兩年,本公司將按該物品的實際價值或維修費用處理有關索償,以較低者為準。任何物品如證明不能維修,本公司將以該物品已遺失的情況賠償。
第 4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海關或其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
2. 食品、郵票、合約或隱形眼鏡的遺失或損毀或易碎物品的損毀;
3. 現金、鈔票、可轉讓票據、債券或證券、契約、代用貨幣(包括信用卡、八達通卡等)及其他任何類型的文件或付款工具、護照、簽證文件、機票、交通及住宿代用券或任何旅遊代用券的損失。
4. 傳呼機、手提電話、手提之通訊設施、電子手帳、電腦設備、軟件或其附件的遺失或損毀;
5. 商業物品或樣本,儲存在錄影帶、儲存卡、鐳射光碟或類似物品的資料;
6. 因正常磨損、逐漸變質、刮損、凹痕或機械或電力故障或失靈而引致的損失;
7.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遺失或損毀,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
8. 沒有在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
9. 任何在公眾場所因無人看管下而遺失的物品,或在沒上鎖的車輛內或無人在車內看管的車輛內引致遺失的物品。
第 5 章 – xxxx
如受保人已登記寄艙的行李於受保人抵達海外目的地後最少延誤六小時,因航空公司誤送或因騎劫導致該行李延遲達目的地而需緊急購買每次旅程的基本物品或衣服或必需品。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該基本物品或衣服或必需品的實際費用。
第 5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受保人未能遞交購買緊急基本物品或衣服或必需品的收據;
2. 於索償時未能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書面證明其延誤時間及原因之書面證明;
3. 受保人不可因同一物品的遺失或損毀而在第二部份第4及5章內作出相同索償。
第 6 章 – 個人錢財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以下損失在旅程期間,因被搶劫、盜竊或意外直接導致其所攜帶的現金、銀行錢幣、支票、旅行支票,現金匯票等的損失。
第 6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海關或其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
2.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損失,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
3. 因錯誤、遺漏、匯兌或貶值而引致的損失;
4. 沒有在發現遺失後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
5. 沒有立即向發行機構設於當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報失的旅行支票;
6. 任何原因未明的遺失或神秘消失;
7. 任何因欺詐或行騙引致的損失;
8. 受保人將個人錢財放在公眾地方而不加看管;或
9. 由受保人攜帶但不屬於其個人的錢財。
第 7 章 –信用卡保障
如受保人意外身故而根據本保單可獲賠償,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受保人於旅程中以信用卡簽賬購物而未繳之款項予受保人的遺產。
第 7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沒有正式收據的任何所購買之物品;
2. 因過期未繳款項而需支付之利息或行政費用;
3. 此保障已由其他保險提供。
第 8 章 –旅遊證件及交通票據
如受保人於旅程期間直接因遭盜竊、搶劫或意外而遺失的旅遊證件及/或交通票據,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以下損失:
8.1 在旅程期間由簽發旅遊證件及/或發行交通票據之機構所收取的補領費用;及/或
8.2 在承保期內因有關補領證件所引致的合理額外酒店住宿及交通費用(以經濟客位為限)。
第8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受保人未有在發現旅遊證件及/或交通票據遺失後的24 小時內或於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當地警方報案;
2. 受保人將旅遊證件或交通票據放在公眾地方而不加看管;
3. 遺失或遭盜竊的旅遊證件及交通票據並非為完成旅程所必須的;
4. 旅遊證件或交通票據被政府機構、海關或警方充公。
第 9 章 –個人責任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受保人因以下原因在承保期內須對第三者負上的法律責任:
9.1 導致任何人士的身體損傷 (包括所引致的死亡或疾病);
9.2 由意外導致財物的遺失或損毀。此外,本公司更會向受保人賠償:
(1) 索償人向受保人討回的法律費用及開支;及
(2) 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在這第 9 章的任何賠償將不適用於並非由香港境內有法定司法權的法庭首次作出裁決的事項。第 9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僱主責任、合約性責任或受保人對其家庭成員的責任;
2. 屬於受保人或由受保人受信託所管有,或由其照顧、看管或控制的財物;
3. 任何故意、惡意或非法行為或槍械的使用;
4. 從事貿易、商業或專業的活動;
5. 擁有或佔有土地或建築物 (佔用臨時居所除外);
6. 擁有、保管或使用汽車、飛機或船隻;
7. 由任何刑事程序導致的法律費用;
8. 被酒精影響、攀山、冬季運動、參加大型滑雪比賽、滑雪跳躍、冰上曲棍球、使用連撬或滑翔器具、賽車或越野賽車;或
9. 由動物引致的責任。
第 10 章 –旅程延誤
在承保期內,倘若因罷工或工業行動、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惡劣天氣、天然災害、恐怖主義活動、旅遊或航空公司倒閉、機場關閉、公共交通工具出現機械故障或結構問題或目的地根據外遊警示制度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即使有一般除外責任1(2)(a)的規定),致令受保人安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較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明的啟程時間延遲超過六小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向每名受保人作出以下其中一項賠償:
10.1 每 6 小時延誤的現金賠償(延伸保障外遊警示制度被發出紅色外遊警示);或
10.2 連續最少 6 小時延誤引致的合理及無可避免的額外轉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及海外住宿費用
假如受保人有連續的接駁航班,則不可累積計算每段航班的延誤時間,而延誤的主因必須為上述事故所導致。
第 10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受保人未能按照既定行程的時間向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或其代理)辦理登機手續或報到;
2. 引致延誤之原因或情況於保險申請日前(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或預訂原定旅程前(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已存在或已知其存在;
3. 受保人的遲誤,未能在辦理入閘登記前抵達機場、碼頭或車站。(除非因第 10 章「旅程延誤」保障內定明的原因所引致的延遲) ;或
4. 未能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的書面報告或證明其延誤時間及原因的索償。
第 11 章 – 取消旅程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因下述事故而必須及無可避免地取消計劃旅程及損失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訂金、旅費、機票費用或表演活動如,大型運動賽事、音樂劇、演唱會、博物館或主題公園的入場劵門票費用
11.1 受保人或其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或居住在香港的緊密業務夥伴因身故、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或相類事故;
11.2 受保人需出庭作供、出任陪審員或接受強制性隔離;
11.3 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註冊旅行社破產或航空公司倒閉;
11.4 出發前 7 天內受保人的居所發生火災或水災引致嚴重受損而不能成行;
11.5 出發前 7 天內,計劃的旅遊目的地根據外遊警示制度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
第 11 章條文
此部分的保障受限於以下規定:
1. 就上文所載列的11.1項引致取旅程消的直接原因,該事件須於成功投保24小時後發生(因意外直接引致的身故、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則不受此限)。
2. 就上文所載列的11.2項引致取消旅程的直接原因,有關的命令、公告或通知須於成功投保 24小時後向受保人頒布或發出。
3. 受保人須把未曾使用的原有票據或門券交由本公司處置。
第 12 章–縮短旅程
縮短旅程是指抵達在預訂發票上所註明的目的地後,放棄原本計劃之旅程返回原居地或香港。
如受保人於旅程啟程後因以下事故而縮短旅程:
12.1 受保人或其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或居住在香港的緊密業務夥伴因死亡、嚴重身體受傷或患嚴重疾病;
12.2 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因火災、水浸而遭嚴重損毀;
12.3 目的地根據外遊警示制度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或
12.4 受保人所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
本公司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以下費用:
1. 在預訂發票已繳付而不可退回的訂金 (包括旅費、機票費用、交通費、住宿費、團費或表演活動如:大型運動賽事、音樂劇、演唱會、博物館或主題公園的入場劵門票費用),按比例計算每一整日的賠償;
2. 返回香港的合理額外公共交通費用。
第 12 章條文
此部分的保障受限於以下規定:
受保人須把未曾使用但不適用於餘下旅程的原有交通票據部分交由本公司處置。
第 11 章及 12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政府規例或法令、預定的旅程延遲或修訂、或提供預訂旅程的機構及其代理或旅行社未能預訂任何一部份的旅程 (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
2. 任何受保人因個人意願或財政狀況而不願成行;
3. 任何負責旅程計劃人士的非法行動或刑事程序,受保人應傳票在法庭作供除外;
4. 發現必須取消或縮短旅程時,未有立即通知旅遊代理/旅行社或提供交通、住宿的機構;
5. 引致取消或縮短旅程之原因或情況於旅程開展前或保險申請日前(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或預訂原定旅程前(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已存在或已知其存在;
6.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或政府計劃,或將會獲得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他航運機構或旅館的賠償或退款;
7. 任何未經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有關機構證實的取消或縮短旅程的損失;
8. 未能提供醫生之醫療報告。
第 13 章 – 家居財物損失
在承保期內,受保人於香港的住所當空置期間,遭人使用暴力進出該住所及入屋爆竊並留下明顯痕跡,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受保人家居財物或個人財物的損失、重置或修理費用。
第 13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使用任何鑰匙而導致的損失,無論該鑰匙是否屬於受保人。
2. 因受保人或其家庭成員的魯莽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損失。
3. 當發現損失事故後,在 24 小時內未曾通知警方。
第 14 章 - 租車自負額
受保人於受保旅程中因意外而損毀由領有牌照的汽車租賃公司所租用的私家車而須承擔根據與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協議所列明的汽車保險單的自負金額或免賠額,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付此自負金額或免賠額。
第 14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電單車及單車;
2. 受保人不遵守租賃協議內所有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3. 受保人不是租賃協議內所指定的司機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4. 若汽車之任何損失是直接因為受保人觸犯當地的交通規例而造成的;
5. 若租賃協議沒有汽車保險單保障,或受保人不受租賃協議內所列明汽車保險所保障的任何損失;
6. 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不被許可駕駛車輛,或正在參與任何形式的速度或時間的測試。
第 15 章 –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 熱線電話(000) 0000 0000
若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旅行或公幹時因發生嚴重身體受傷或疾病或需要醫療、法律諮詢緊急協助,而這旅程並非
- 違反醫生的勸告及/或
- 是為接受或尋求海外醫療或手術治療
受保人或其代表可直接口頭上通知國際救援 24 小時緊急中心,要求以下服務及保障。任何由受保人自行支付的有關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15.1 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當需要醫療建議時,受保人可致電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並向中心內當值醫生索取醫療建議及評估。但該項電話對話只屬建議性質,並不能視作對受保人之診斷。若醫療上有需要,受保人可轉介至合適之醫生或專科醫生,以獲取其個人評估;而國際救援可代為預約有關醫生。但所有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15.2 緊急護送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遭遇身體損傷或患上疾病,而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受保人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國際救援將安排及支付:
(1) 運送受保人至最就近的醫院;及
(2) 如站在醫療的角度上有需要,國際救援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陸上救傷車)以運送受保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損傷或病更為適合的醫院。
而有關以上的安排須由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共同決定。
為了完成醫療運送,國際救援會根據情況作出以下安排:
(1) 救護車連接醫院及機場
(2) 離境及入境手續
(3) 提供深切治療器材
(4) 在運送期間由合適醫務人員(如:麻醉師、心臟科醫生、普通科醫生、護士)護送,控制及穩定受保人的情況
(5) 救護車於機場接載及護送受保人
(6) 合適專科醫生在目的地候診
(7) 預留醫院床位
(8) 國際救援中心醫生密切跟進病人入院後病情
(9) 與受保人家屬聯絡並知會治療進展
15.3 治療後之護送服務
在當地治療後,根據受保人的主治醫生和國際救援的醫生共同認定,受保人的病情不會被影響下,將受保人護送回原居地或香港,而其機票並不能用於護送服務,則國際救援將妥善安排受保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或其他運輸方法返回其原居地或香港,一切護送費用包括往來機場的附加費用將由國際救援支付,惟(i)受保人須把原有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ii) 安排之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級並不可高於受保人原有交通票據的等級, (iii)任何有關是否需要將受保人送返香港的決定必須由主診醫生和本公司共同作出。
15.4 運返遺體/骨灰回國
如受保人不幸身故,國際救援將作出安排(包括任何達到當地規例的步驟)及支付按照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額
(1) 運返其遺體或骨灰至受保人的原居地或香港,或
(2) 應受保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當地安葬,但該費用不得超過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原居地或香港之費用。棺木費用於任何情況下都不受保障。
15.5 旅遊諮詢
受保人可在旅程前或旅程期間,向國際救援諮詢以下資料或服務:
(1) 最新的免疫及防疫要求及需要
(2) 世界各地天氣
(3) 機場稅
(4) 海關條例
(5) 護照/簽証要求
(6) 領事館/大使館之地址及聯絡電話
(7) 貨幣兌換率
(8) 銀行工作日
(9) 當地語言及翻譯服務
(10) 護送子女回國
(11) 因醫療緣故需傳遞緊急訊息
15.6 代尋行李
如運送機構遺失或誤送受保人的行李,國際救援可代為向有關機構包括航空公司、海關及政府機關查詢代尋。若尋回行李將轉送到受保人之指定地方。
15.7 更改行程之緊急安排
x受保人遇緊急事故需更改原先行程,國際救援將會協助受保人重新安排所乘坐之飛機班次。
15.8 護照補發支援
當受保人旅程所需之文件或個人證件(如護照、簽證等)遺失或被盜竊,國際救援中心將向受保人提供所需資料,以便受保人向有關當局補辦證件。
15.9 法律轉介
應受保人要求,國際救援可提供全球律師及律師行的轉介服務。
15.10 親友探病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入住醫院連續 10 天以上,國際救援將安排及支付受保人一名親屬或其指定人士,由受保人原居地乘搭固定航班之客機(以經濟客位為準),前往受保人所在地點探望受保人,並包括最長連續 5 天,每天不超過港幣 1,200 元的酒店普通房間的合理費用,但不包括飲料、膳食及其他額外房間服務費。
15.11 護送隨行之未成年子女返回原居地或香港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區,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而住院或不幸去世,遺下同行而未滿 18 歲受供養之子女,而其子女之回程機票已失效,國際救援將安排該名子女乘坐固定航班之客機返回原居地或香港,國際救援將支付有關機票費用,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但(i)受保人須把機票的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ii)安排之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級並不可高於受保人原有交通票據的等級。如有需要,國際救援更會聘請及支付專人陪同受保人的子女返回原居地或香港。
15.12 住院按金保證
當國際救援緊急支援中心之醫生及當地主診醫生均同意受保人須入住醫院時,國際救援可在受保人無法即時支付住院按金的情況下,提供達港幣 50,000 元之住院按金保證,但須依據第二部份第 3 章 - 醫療及有關費用的保障範圍及限額。
15.13 出院後療養住宿
x受保人之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之醫生認為受保人於出院後需即時進行療養,國際救援將會為受保人安排及支付出院後之酒店住宿費用,每天上限則為港幣 1,200 元,並最長
可達連續 5 天。
15.14 安排緊急回國料理親人後事
當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不包括移民)獲悉其直系親屬身故(指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須立即折返其原居地,國際救援將安排受保人乘坐客機(單程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及支付有關的機票費用。
15.15 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在無國際救援介入的情況下,受保人理應支付早已產生的費用。
(2) 根據國際救援醫生的意見,受保人因輕微疾病或身體損傷可在當地獲妥當的治療後,便能繼續旅程或返回工作,國際救援將不會為該受保人作出任何支援服務的安排。
(3) 經國際救援之醫生意見認為受保人在無醫療人員陪同下,仍能如一般乘客可乘坐普通航班返回原居地或香港,國際救援將不負責所支出的費用。除非國際救援的醫生認為有需要的則除外。
自選保障
I. 升級保障 (第 16 章 - 20 章)
第 16 章 – 恐怖主義活動延伸保障
16.1 人身意外延伸保障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第 1 章-人身意外所列的保障、條款、除外責任及最高賠償額,延伸賠償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內由「恐怖主義活動」事故引致身體損傷而死亡或傷殘,惟本保障不適用於已獲取基本保障 1 章「人身意外」或「意外雙倍賠償」賠償的受保人。
16.2 醫療費用延伸保障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第 3 章-醫療及有關費用所列的保障、條款、除外責任及最高賠償額,延伸賠償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內由「恐怖主義活動」事故引致身體損傷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惟本保障不適用於已獲取基本保障 3 章「醫療及有關費用」賠償的受保人。
恐怖主義活動延伸保障 – 批註
不論此保單內容或其任何批註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單保障恐怖主義活動,惟不包括任何因使用、釋放或威脅使用任何核子武器或設備、化學或生物劑的恐怖主義活動而
直接或間接引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死亡、身體受傷、患病費用或支出,不論有關損失是否由其他因由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時序所引致。
此批註亦不保障任何恐怖主義活動其中為了控制、阻止以任何形式鎮壓任何恐怖主義活動中使用及發佈任何核子武器或設備或生物或化學物品所直接或間接引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死亡、身體受傷、患病費用或支出。
第 17 章 –嚴重事故延伸保障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第11章-取消旅程及第12章-縮短旅程所列的保障、條款、除外責任及最高賠償額,延伸賠償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內由以下事故引致必須及無可避免地取消計劃旅程及損失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訂金或旅費︰
17.1 預定的旅程目的地突然發生受保人不可預見的罷工、工業行動、惡劣天氣、天災、傳染病;或
17.2 同行夥伴死亡、蒙受嚴重身體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
第 17 章條文
此部分的保障同時受限於以下規定:
1. 上文所載列的17.1項引致取消旅程的原因須發生於出發前7天內;
2. 就上文所載列的17.2項引致取消旅程的原因,該事件須於成功投保24小時後發生(因意外直接引致的死亡、嚴重身體受傷及嚴重疾病則不受此限);或
3. 受保人須把未曾使用的原有票據或門券交由本公司處置。
第 18 章 –額外現金補償津貼
18.1 傳染病現金津貼
如受保人因被懷疑或確診感染傳染病而於旅程期間或於返回香港後7天內被強制隔離,本公司將按隔離日數(以每連續24小時作一天計),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支付此現金津貼。受保人必須提供文件以證明因感染或被懷疑感染傳染病而遭政府機關強制性隔離。
第18.1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任何家居隔離;
2. 若受保人預定前往的目的地於出發日或之前已被當地政府及/或世界衛生組織宣佈為傳染病區域;
3. 若住院或隔離時間少於連續24小時。
18.2 黑色外遊警示現金津貼
如受保人因目的地根據外遊警示制度已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而導致受保人原定計劃的旅程遭遇無法避免的旅程縮短或旅程延誤連續最少6小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支付每名受保人一次性的現金津貼。
第18.2章條文
此部分的保障受限於以下規定:
1. 「黑色外遊警示」在保險申請日前(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或預訂原定旅程前並不存在(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
2. 如「縮短旅程」及「旅程延誤」的情況同時出現,每位受保人最多只可獲一次性現金津貼。
第 19 章 –個人手提電腦及流動電話保障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旅程期間,其所攜帶的個人手提電腦及流動電話,由以下原因直接引致的損失:
19.1 個人手提電腦的意外損毀;
19.2 流動電話被盜竊、搶劫或意外損毀。
第 19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海關或其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
2.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損失,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
3. 沒有在發現被盜竊或搶劫事故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
4. 任何原因未明的遺失或神秘消失;
5. 任何因欺詐或行騙引致的損失;
6. 受保人將個人物品放在公眾地方而不加看管;
7. 由受保人攜帶但不屬於其個人的物品;或
8. 因正常磨損、逐漸變質、刮損、凹痕或機械或電力故障或失靈而引致的損失。
第 20 章 –外遊警示擴充保障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第11章-取消旅程及第12章-縮短旅程所列的保障、條款、除外責任及最高賠償額,並按項目11.5及項目12.3的保障及條款延伸賠償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內,因目的地已被發出「黃色外遊警示」或「紅色外遊警示」而導致受保人原定計劃的旅程遭遇必須及無可避免的取消或縮短,因而損失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費用或訂金(“可償損失金額”),惟按以下比例賠償︰
黃色警示 | 紅色警示 | |
因相關外遊警示而導致取消或 縮短旅程之保障 | 可償損失之25% | 可償損失之50% |
II. 郵輪保障 (第 21 章 - 25 章)
第 21 章 –人身意外延伸保障
如受保人因海上旅遊期間郵輪沉沒、火災、自然災害導致墜海或被海盜綁架並導致失蹤,而受保人之遺體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仍無法尋回;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在本保單承保的意外事故中死亡而支付賠償,最高金額為保障表列明的最高賠償額。
就同一損失而言,如受保人依照本部分獲得賠償,本公司則無須再就本保單的第 1 章(「人身意外」保障) 及第 16 章(項目 16.1「人身意外延伸保障」)作出賠償。
第 22 章 –郵輪旅程取消及阻礙保障
於旅程期間,因不可預見的惡劣天氣情況、天然災害、公共交通工具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恐怖主義活動、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或機械性故障、黑色外遊警示,導致受保人乘搭前往出發港口的公共交通工具比載列於行程表內的原定抵達時間延誤最少連續8小時,而直接導致受保人未能於該指定港口登上郵輪。本公司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以下其中一項:
22.1 郵輪旅程取消
因上述原因延誤導致取消郵輪旅程,其已預先付費的郵輪旅程的訂金或任何部分費用被沒收或需被迫放棄,而有關旅行社、郵輪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並不退回該金額;或
22.2 郵輪旅程阻礙
如直接因上述延誤導致受保人需要由出發港口前往載列於行程表的原定下一個停泊港口以重返該郵輪繼續旅程,本公司將就此部分賠償期間所引致合理及無可避免的額外交通費用。
就同一損失而言,如受保人依照本部分獲得賠償,本公司則無須再就本保單的第10章(「旅程延誤」保障)、第11章(「旅程取消」保障)、第12章(「縮短旅程」保障)及第17章(「嚴重事故延伸保障」)作出賠償。
第 23 章 –郵輪啟程後保障
23.1 縮短郵輪旅程
郵輪旅程開始後因下述事故直接導致郵輪不能繼續旅程而需要提早終止郵輪旅程,受保人將按比例獲賠償其不能退回的已繳付郵輪假期費用及返回香港或郵輪起航地點或終點的合理額外交通費用,而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作賠償:
(1) 郵輪發生嚴重機件故障
(2) 郵輪泊港時被當地政府強制扣押
23.2 延誤登船
在離船登岸期間,因下列事故直接導致受保人未能返回船上,受保人可獲賠償前往旅遊行程表內的下個停泊港口所導致之額外旅行票及/或於當地的額外住宿費用,而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作賠償:
(1) 受保人於岸上觀光期間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發生嚴重交通意外
(2) 受保人或同行夥伴於岸上觀光期間身體受傷,以致需要在郵輪原訂從有關港口啟程的時間於醫院住院
就同一損失而言,如受保人依照本部分獲得賠償,本公司則無須再就保單的第 10 章(「旅程
延誤」保障)、第 11 章(「取消旅程」保障)、第 12 章(「縮短旅程」保障)及第 17 章(「嚴
重事故延伸保障」)作出賠償。
第 24 章 –取消岸上觀光津貼
如受保人於海上旅遊啟程前預訂並已付款的岸上觀光行程因下列事故取消:
1. 受保人或同行夥伴於海上旅遊期間蒙受嚴重身體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或
2. 載列於岸上觀光行程的原定前往之目的地遇上不可預見的惡劣天氣情況、天然災難、廣泛性傳染病或工業行動、暴動或內亂(即使有一般除外責任1(2)(a)的規定)或恐怖主義活動,導致受保人未能繼續其旅程。
本公司會就每次取消的岸上觀光行程支付一筆現金津貼,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
第22、23及24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於保險申請日前已存在或宣佈的情況而導致相關旅程延誤或阻礙所招致的任何損失;
2. 直接或間接因政府法例及規條限制(第23章項目23.1(2)除外)或因旅行社、旅遊承辦商、郵輪公司及/或根據原定行程表,會於航程中提供服務的機構/人士破產、清盤、錯誤、疏忽或不負責任的行為所招致的任何損失;
3. 受保人已知必須取消或縮短旅程但未有即時通知旅行社、旅遊承辦商、郵輪公司、及/或於原定行程表內航程提供服務的機構/人士以即時另作安排而導致的損失;
4. 因受保人的遲誤,而未能抵達機場或停泊港口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即在最後登船或報到時間後才到達,以較早者為準),惟以上第22及23章之每項保障各自訂明的原因所致除外;
5. 因受保人拒絕乘搭由有關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或郵輪公司所提供的最先可啓程的代替交通工具所引致的旅程延誤;
6. 任何未經航空公司、旅行社、郵輪公司或其他有關機構於岸上觀光行程開始前同意向原定行程作出的修訂;
7. 就第三者提供的服務所招致的費用而言,該費用毋須由受保人支付及/或已包括在原定航程費用中;
8.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或政府計劃,或將會獲得郵輪公司、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他航運機構或旅館的賠償或退款;
9. 任何未經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有關機構證實的延誤、取消或縮短旅程的損失。
第 25 章 –衛星電話
如受保人或其同行夥伴於旅程期間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而未能繼續其旅程及必須直接返回香港。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償每名受保人於郵輪上使用衛星電話之合理費用。
第 25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受保人未能提供證明由衛星電話服務供應商發出證明使用衛星電話費用的正式收據;
2. 未能提供由郵輪上的合格醫生發出的書面報告證明受保人或同行夥伴之身體受傷或疾病是
於郵輪上發生;
3. 受保於其他保險或政府計劃,或將會獲得郵輪公司、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他航運機構或旅館的賠償或退款;
4. 任何於生效日期前已存在而可能引致取消或中斷旅程的情況。
第三部份 一般除外責任
1. 本保單不保以下索償:
(1) 任何在申請本保單前已存在的疾病或身體缺陷;
(2) 直接或間接由下列原因而招致的損失:
(a)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或奪權或充公或國有化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或當地政府部門的行動或指令造成的財物損毀或暴動或民眾騷亂(在第二部份第 3 章 -醫療及有關費用註明則不在此限);
(b) 職業性運動;
(c) 參與競賽(跑步除外)、越野賽車或比賽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d) 蓄意自我傷害或精神錯亂、酒精引致的反應或影響(不論暫時性與否);或服用藥物的影響(經醫生處方服用者除外,但不包括戒毒治療),身處於不必要的危險地 (意圖拯救他人性命除外);
(e) 核分裂、核聚變或輻射污染;
(f) 綁架、勒索或任何恐怖主義活動(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3) 有關任何已經另行特別投保的財物或任何可向其他保險索回補償的物品;
(4) 未有在旅程完結後三十天內以書面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索償;
(5) 如受保人違反醫生的勸告或以醫治疾病為目的之旅程;
(6) 性病、經性接觸傳染的疾病包括愛滋病(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愛滋病的有關併發症);
(7) 懷孕、難產、流產或分娩;
(8) 在承保期內受保人年齡超過 80 歲,除在
(a) 「單次旅程計劃」內,受保人的保障可延至旅程完畢;
(b) 「全年保險計劃」內,受保人的保障可延至保單年度最近的到期日止。
(9) 如受保人以移民或升學(該受保人旅程之目的為短期海外遊學及受保於“學童海外遊學保障”除外) 為目的之旅程;
(10) 國際救援將不負責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主義活動(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或不可歸責於國際救援之事由所導致救助行動延誤、無法提供或進行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11) 商務旅程從事危險任務、計劃或勞動工作;
(12) 參與冬季運動(只適用於在身體損傷或患疾病當日為 70 歲以上的受保人) ;
(13) 參與危險活動(只適用於在身體損傷或患疾病當日為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的受保人);
(14) 在海拔 5,000 米以上進行高山遠足,或在 40 米水深以下潛水。
2. 恐怖主義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批單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或與該項損失以任何次序接續發生(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此保單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鎮壓,或以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方式所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保單持有人承擔。
倘若此項的除外責任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3.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壞指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壞,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
因此,下列事項排除於此保單的保障範圍以外: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及由於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雖然有此除外責任,因財產本體受保障的實質損壞,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將會受到保障。
(2) 由於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
第四部份 批註
學童海外遊學保障
在承保期內,本保單延伸保障受保人以短期海外遊學為目的之旅程,惟該受保人須為年齡 23
歲或以下、未婚及未有工作的學生,而年齡 17 歲或以下的人士在遊學期間必須在成人照顧及陪同下完成整個旅程。
家庭保障
如在本保單的受保人是家庭,本公司在每一受保項目的合計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本保單保險證
/賠償限額表內所列最高賠償額的 200%。 (不適用於第 1 章「人身意外」、第 2 章「身亡撫恤金」、第 13 章「家居財物損失」、第 15 章「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第 16 章(項目 16.1
「人身意外延伸保障」)及第 21 章(郵輪保障「人身意外延伸保障」)。
單次旅程保障備忘 (只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
對於不擬回港的受保人,此保障將於受保人抵達最後目的地後 7 天,或原定承保期滿後終止,以較先者為準。
因不能避免的延誤所引致自動延長保險期
如受保人在出發前已訂定的旅程在旅程期間,全因意料之外的原因或情況、並無其他原因及完全在受保人控制範圍以外,出現無可避免的延誤,令其無法在受保期內返回香港,保險期限將自動延長最多10天。本自動延長保險期會於自動延長期屆滿時或當該導致無可避免延誤的原因不復存在當日終止,以較早者為準。
第五部份 終止保單 (只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1. 保單持有人終止保單
保單持有人可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本公司終止保單,或終止本保單內有關任何受保人的保障,有關終止生效日為
(1) 就分期月繳保費模式
x公司接獲有關通知書當日或按通知書內列明的日期取消,以較遲者為準。保單持有人須根據以下項目的「最低保費表」向本公司支付已繳分期保費之總數與此保單最低保費的差額。
已受保期(不超過) | 最低保費 (根據每年保費乘以相關之百份比計算)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60% |
7 個月 | 70% |
8 個月 | 80% |
9 個月 | 90% |
超過 9 個月 | 100% |
倘若曾在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保單持有人需要向本公司支付 100%的全年保費作為最低保費。
(2) 就每年支付保費模式
x公司接獲有關通知書當日或按通知書內列明的日期取消,以較遲者為準。已繳全年保費退還將根據下述退還保費條款而定:
退還保費條款
倘若成人受保人或其家庭成員,或若保單持有人為商業機構,其每個成人受保人或其家庭成員,不曾在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保單持有人可獲退還以下保費但不得超過已繳全年保費的 50%:
已受保期(不超過) | 退還保費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40% |
7 個月 | 30% |
8 個月 | 20% |
9 個月 | 10% |
超過 9 個月 | 0% |
2. 本公司終止保單
(1) 本公司可向保單持有人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以終止本保單。該通知將送出或郵寄至保單持有人最後通知地址。倘若保單持有人身在外地,則本公司的 30 日取消保單通知期將由保單持有人返抵香港或保單持有人開始最近旅程的 60 日後計算,以較早者為準。有關終止保單的生效日為該通知書發出後 7 日終止。尚未屆滿承保期的保費將可獲得按比例退回。
(2) 若保單持有人在任何時候未能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或未能本著絕對真誠行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保單或更改本保單的條款。
3. 自動終止保單
x保單將於保單持有人身故時終止。任何子女身故或不再符合第一部份-定義內所界定的子女,則該子女將不再是受保人。倘若受保人為保單持有人的僱員,保障將於其終止為保單持有人服務時終止。
4. 未繳保費取消保單
倘若保單持有人未能支付所須保費,本保單將由承保表/保險證所載的保單生效日起作廢。保單持有人已繳付一期或以上保費,其後若未能支付任何保費,則本保單所載保險將於已繳付保費的保單期滿日終止。
第六部份 保費
1. 保單持有人在繳交保費後,本保單方可生效。
2. 「單次旅程計劃」保障一經生效,保費將不會獲退還。
3. 保費需按承保表/證書、批單或備忘錄上所列繳付,保費亦需在保單起保日時及 1)若以每年繳款,其後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時繳交全年保費 2)若以每月分期付款,其後每月的同一日繳交當月保費。
4. 倘若要求更改「全年保險計劃」的保費付款模式,保單持有人須於保單期滿日前最少45天向本公司作出書面通知,有關更改只會在來年續保的保單年度的首天開始生效。
5. 倘若以每年繳付「全年保險計劃」保費,除首年保費外,對每個保單年度續期保費,本公司給予保單持有人 1 個月(不超過 31日)的繳費寬限期。保單持有人若在繳費寬限期內
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本保單繼續有效。如超過繳費寬限期仍未繳費者,本保單由給予保單持有人繳費寬限期日開始即時失效。
6. 若計劃前往的目的地被發出任何外遊警示,在旅程未出發之前,「單次旅程計劃」的保單持有人可書面通知本公司取消保單。如不曾獲任何賠償或承諾可獲賠償,保單持有人可獲退還全部保費。(可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網頁,查詢有關「外遊警示」制度的最新資訊)。
7. 本公司有權調整「環宇遨翔旅遊保障計劃」中所有的保費、最高賠償限額及/或本保單中各項條款。收費率或保費及任何保費折扣或附加費將由本公司不時指定。
第七部份 續保 (只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1. 自動續保
x保單於保單持有人繳付保費時自動續保,並且不會發出續保文件,除非於續保日前接獲本公司更改保單條款或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保單持有人現時持有的保單及已繳付保費的收據將是本保單有效的證明。
2. 保障利益架構修訂
x公司將保留不時修訂本保單之保障利益架構的權利。本公司應於保險期完結前不少於三十(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保單持有人有關修訂並列明經修訂的承保表、賠償限額表、新保費及其生效日期。除非保單持有人以書面拒絕有關修訂,否則經修訂的承保表、賠償限額表及新保費應於所定明的日期生效。若保單持有人以書面拒絕有關修訂,本保單會於該通知日期後的第一個保費到期日自動終止。於每次修訂後,本公司應發出有關批註,並附隨經修訂的承保表及賠償限額表一併發出。
第八部份 重複投保、增加或刪減
1. 重複投保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不得投保多於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相同承保期的「環宇遨翔旅遊保障計劃」保單。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於本公司投保多於一份相同保險,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其中最高保障額的保單所保障。如各保單的保障額相同,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最先發出之保單所保障。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或其代表人發還重複支付的保費,而重複投保的保單則由起保日開始作廢。
2. 增加或刪減 (只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1) 保單持有人須以書面向本公司註明有關在本保單內增加或刪減的受保人。倘若增加受保人,本公司將按比例收取該受保人不少於全年保費的 30%。若刪減受保人,本公司將按比例向該受保人退回尚未屆滿承保期的保費或已繳全年保費的 50%,以較低者為準。
(2) 經本公司同意及加簽批單,有關增加或刪減受保人的保險於批單內列明的日期開始生效。
第九部份 一般保單條文
1. 解釋
x保單應與其承保表、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備忘錄及批單一併閱讀,而本保單、其承保表、保險證、賠償限額表、備忘錄或批單任何部份內之任何字詞或字句如帶有特定解釋,在任何情況下出現都視作帶有此種解釋。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合理保護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必須合理保護自己免受意外、受傷、疾病或財物遺失或損毀。
3. 欺詐
如有任何欺騙或蓄意誇大的索償,或有任何虛假的聲明或xx,本保單將會失效及索償不會獲得賠償。
4. 索償通知
(1) 發生任何的遺失,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不得自行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擔責任,或作出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xx或承諾。
(2) 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接受治療,須先行支付有關費用及取得由醫生發出列有受傷或疾病性質的正式收據。
(3) 任何行李由運送公司在付運途中的遺失或損毀(航空、巴士公司等),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有關運送公司及取得報告。
(4) 任何金錢或財物的遺失,必須於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及取得報告。
(5) 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旅程完結後 30 天才提出索償通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須於調查或評估索償的過程中提供充分合作。
5. 支付賠償
(1)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可於達成本保險合約時選定受益人。倘無指定受益人,賠償將支付予受保人的合法承繼人。除了第二部份第 1 章「人身意外」、第 16 章(項目 16.1
「人身意外延伸保障」)及第 21 章(郵輪保障「人身意外延伸保障」),任何傷殘或保障利益的受益人須是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任何其他受益人均不會被接納。
(2) 在本保單內任何未繳交的保費將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的有關賠償金額中扣除。
(3) 在本保單內的保費及保障賠償均以港幣計算,賠償亦將根據損失當日之兌換率計算。
(4)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合法承繼人就收訖任何賠償後簽訂的收據,均被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所有法律責任。
6. 本公司於索償後的權利
x公司有權代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並以彼等之名義,解決任何法律訴訟或提出抗辯。本公司亦可自費並為其本身利益,而以保單持有人之名義就保單之任何賠償向任何第三者追討。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有權支付費用進行驗屍。
7. 其他保險
任何遺失、損毀的費用及責任,如在提出索償時已獲其他保險單保障,本公司將不負責超出按比例賠償的部份。(第二部份第 1 章「人身意外」、第 16 章(項目 16.1「人身意外
延伸保障」)及第 21 章(郵輪保障「人身意外延伸保障」不在此限)
8. 利息
x保單支付的保障均不帶利息。
9.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10. 完整合約及修改
x保單包括承保表、保險證、賠償限額表、批單、備忘錄、附錄與修訂(如有),將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合約。除經本公司批准,並得批單和修訂本為證,否則本保單的任何修改均屬無效。本公司將保留對所有本保單作核保、修改條款及/或調整保費及最高賠償額的權利。
11.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之歧見須根據仲裁條例(及不時之修訂)作出決定。若然雙方對委任一名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有關選擇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主席作出決定,在這裡明確xx,取得仲裁裁決為任何有關本保單之訴訟權利或官司之先決條件。若然本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及/或家屬就任何依本保單提出之索償表示無須負責,而該索償又未在作出拒賠日後 12 個月內轉交仲裁,則無論如何,該索償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此後亦不得再追討。
12. 信託或轉讓之禁制
x保單不可轉讓,同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保證本保單並不隸屬於任何信託,亦不涉及任何留置權或押記。本保單將於承保期內由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擁有。
13.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14. 錯誤與遺漏
整理記錄時的文書錯誤不應使在其他方面均有效的保障項目失效,亦不會使在其他方面均已有效地終止的保障項目繼續有效。若受保人的年齡或出生日期或其他有關資料無意中報錯,以致影響賠償或保障範圍或本保單任何條款,則本公司將按真實的年齡及資料來決定是否就本保單的條款給予賠償,並決定賠償額。若本公司認為應按本保單支付賠償,則絕對有權酌情調整保費。
15. 緊急救援通知
(1) 當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受保人或其代表應設法立即安排緊急轉送到事發地點就近的最合適的醫院及盡快聯絡國際救援服務的緊急中心提供適當的資料。
(2) 倘若在通知國際救援服務公司前,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入住醫院,受保人或其代表如許可,須在該緊急情況發生後 3 天內直接聯絡國際救援服務,在未接獲通知的情況下,國際救援服務不會承擔於此保單的責任。
16. 運送援助
在遣送回國的情況下,為使容易及迅速處理,受保人或其代表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受保人入住的醫院或其他醫療設施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
(2) 提供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及如必要提供家庭醫生資料。
17. 緊急救援服務
(1) 國際救援服務公司的醫療隊伍或其他代表可隨時接觸受保人以評估受保人的情況,如受保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該評估,受保人將不符合資格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援助。
(2) 按每一事件的準則下,醫療隊伍將決定運送回國是否適當或選擇該次運送日期及方式。
(3) 在國際救援服務公司運送受保人回國時,受保人須交回其機票未有使用的部份或價值,以抵銷國際救援服務運送回國的成本。
(4) 在未獲國際救援同意前,受保人或任何人士將不會獲任何開支補償。
(5) 受保人須使用合理方法避免產生緊急情況。
(6) 受保人須盡力與國際救援服務合作,確保其可從任何途徑取得所有文件或收條,而有關費用由受保人自行負擔。
(7) 受保人須在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就國際救援服務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否則當作放棄論。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您提供的資料,為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並可能使用於下列目的﹕
(1) 處理及審批您的保險申請或您將來提交的保險申請;
(2) 執行您保單的行政工作及提供與您保單相關的服務;
(3) 分析或調查、處理及支付您保單有關的索償;
(4) 發出繳交保費通知及向您收取保費及欠款;
(5) 任何與保險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
(6) 就以上用途聯絡您;
(7) 本公司行使任何代位權;
(8) 其它與上述用途有直接關係的附帶用途;及
(9) 遵循適用法律,條例及業内守則及指引。
本公司亦可因應上述用途將您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下列各方:
(a) 就上述用途,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保安及其它服務的第三方代理、承包商及顧問(包括:醫療服務供應商、緊急救援服務供應商、電話促銷商、郵寄及印刷服務商、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及數據處理服務商);
(b) 處理索賠個案的理賠師、理賠調查員及醫療顧問;
(c) 追討欠款的收數公司或索償代理;
(d) 保險資料服務公司及信貸資料服務公司;
(e) 再保公司及再保經紀;
(f) 您的保險經紀(若有);
(g) 本公司的法律及專業業務顧問;
(h) 本公司的關連公司(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
(i) 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類同組織(「聯會」)及其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以便「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
(j) 透過「聯會」移轉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k) 任何有關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中介人或索償或調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l) 保險索償投訴局及同類的保險業機構;及
(m) 法例要求或許可的政府機關。
您在此授權本公司可向「聯會」從保險業內收集的資料中查閱及/或核對您任何資料。此外,經您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以其它方式使用及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您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由本公司持有有關您及/或受保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提出 (電話:0000 0000,傳真:3906 9939)。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在取得您的有關書面同意下(包括您不反對之表示),本公司擬使用您的資料作直接促銷。本公司會遵從條例內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請注意以下:
(1) 本公司持有您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2)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
(i) 財務、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産品(有關服務和産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3)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本公司或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ii)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4)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段之資料至上述第(3)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您的同意(其中包您不反對之表示);
若您不同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您應通知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 (電話:0000 0000, 傳真:3906 9939) 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註: 本保單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賠償限額表
基本保障
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 | 最高賠償額 1 (每位受保人) (HK$) | ||
(適用單次旅程及全年保險計劃) | (只適用單次旅程) | ||
鑽石計劃 | x計劃 | 銀計劃 | |
1. 人身意外 - 如因意外不幸身故或永久傷殘,將按保單內「個人 | 2,000,000 | 1,200,000 | 600,000 |
意外保障項目表」賠償。 - 因意外導致嚴重燒傷 (按燒傷範圍計算) -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 | 800,000 | 600,000 | 300,000 |
(本保障不適用於已獲取保障項目 1.1「雙倍賠償」的受保 | |||
人) | |||
1.1 意外雙倍賠償 因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而導致意外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 (本保障不適用於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並只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 | 4,000,000 | 2,400,000 | 1,200,000 |
2. 身亡撫恤金 受保人於旅遊期間因意外或疾病身故 (如因疾病身故,最高賠償額為所列金額的 30%) | 60,000 | 40,000 | 20,000 |
3. 醫療及有關費用 | |||
3.1 在旅程期間因意外身體損傷或疾病而產生的醫 | 1,500,000 | 1,000,000 | 500,000 |
療費用,包括門診、手術費及醫生費用 | |||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 | 600,000 | 400,000 | 250,000 |
3.2 回港後 3 個月內的覆診費 (包括跌打及中醫診 | 120,000 | 70,000 | 40,000 |
治費,最高賠償額為每天 HK$150 及總額不超過 | |||
HK$1,500) | |||
3.3 身故後遺體運返原居地費用 | 100,000 | 100,000 | 50,000 |
3.4 創傷輔導保障:在旅程中如受保人發生嚴重意 | 20,000 | 10,000 | 5,000 |
外事故而被醫生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並需 | (1,500/每天) | (1,000/每天) | (800/每天) |
接受心理輔導的合理醫療費用 | |||
3.5 每日住院現金津貼:支付受保人在旅程期間因 | 12,000 | 7,500 | 4,500 |
身體損傷或疾病而在外地住院或即時返回香港 | (800/每天) | (500/每天) | (300/每天) |
後住院而需超過 24 小時的每日住院現金津貼 | |||
(在任何情況下,項目 3.1 至 3.4 的合計最高賠償額不得超 | |||
過項目 3.1 所選計劃內最高賠償額的 100%) | |||
4. 個人行李及財物 | 18,000 | 15,000 | 6,000 |
個人行李及財物被盜、意外遺失或損毁,包括: | |||
4.1 運動設備損失或損毀(包括高爾夫球及潛水設 | 5,000 | 3,500 | 2,500 |
備),每件/每對/每套上限 | |||
4.2 其他行李,每件/每對/每套上限 | 3,000 | 2,500 | 2,500 |
延伸保障 | |||
受保人個人手提電腦被盜竊或搶劫而導致的損失, | 5,000 | 3,500 | 2,500 |
每件/每對/每套上限 | |||
5. xxxx | 3,000 | 2,000 | 1,000 |
在出發前往外地,受保人的行李因誤送或劫機而延遲抵達目的地最少 6 小時,受保人需緊急購置必需品或衣服的費用 (索償時必須提供購買單據) | |||
6. 個人錢財 | 5,000 | 3,000 | 2,000 |
因被搶劫或盜竊引致損失現金或旅行支票 | |||
延伸保障 | 1,000 | 500 | 300 |
現金意外遺失 | |||
7. 信用卡保障 受保人在旅遊期間因意外死亡,可獲得賠償其於旅程中以信用卡購物簽賬而未繳付之款項 | 20,000 | 10,000 | 5,000 |
8. 旅遊證件及交通票據 因機票、交通票據或其他旅遊證件被盜竊、搶劫或意外遺失,受保人可獲賠償: 8.1 機票、交通票據或其他旅遊證件的補領費用 8.2 因補領旅遊證件期間所引致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住宿費用的每天最高賠償額) | 10,000 (1,500/每天) | 5,000 (800/每天) | 3,000 (500/每天) |
9. 個人責任 保障受保人因疏忽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第三者之財物意外損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 3,500,000 | 2,500,000 | 1,500,000 |
10. 旅程延誤 因惡劣天氣、天然災難、罷工、工業行動、恐怖主義活動、旅遊或航空公司倒閉、機場關閉、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或機件故障或旅遊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而引致早已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受保人可獲以下其中一項賠償: 10.1 每個完整及連續6小時的延誤可獲HK$300現金津 貼(延伸保障紅色外遊警示);或 10.2 連續最少6小時延誤引致的合理及無可避免的額外轉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及海外住宿費用 (如因黑色外遊警示引致,金計劃及銀計劃保額將提升至HK$10,000) | 3,600 | 2,700 | 2,100 |
10,000 | 5,000 | 3,500 | |
11. 取消旅程 因下述原因直接導致需取消旅程,受保人可獲賠償不能退回的預繳費用,包括訂金、旅費、機票費用、交通票據、住宿、旅行團費或表演活動如大型運動賽事、音樂劇、演唱會、博物館或主題公園的入場劵門票: 11.1 因受保人、其近親或緊密商業夥伴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 11.2 受保人需出庭作供、出任陪審員或接受強制性隔離 11.3 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註冊旅行社破產或航空公司倒閉 11.4 出發前 7 天內受保人的居所發生火災或水災引致嚴重受損而不能成行 11.5 出發前 7 天內旅遊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 | 50,000 | 40,000 | 30,000 |
12. 縮短旅程 如旅程開始後因下述原因直接導致需縮短旅程,受保人將按比例獲賠償其未使用但不獲退回的預繳費用 (包括訂金、旅費、機票費用、交通票據、住宿、旅行團費或表演活動如大型運動賽事、音樂劇、演唱會、博物館或主題公園的入場劵門票),及返回香港的合理額外公共交通費用: 12.1 因受保人、其近親、緊密商業夥伴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 12.2 受保人的居所發生火災或水災引致嚴重受損而不能繼續行程 12.3 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 12.4 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 | 50,000 | 40,000 | 30,000 |
13. 家居財物損失 受保人於離港旅遊期間,其居所在空置情況下遭爆竊而導致家居財物損失或損毀 | 30,000 (每項 5,000) | 20,000 (每項 4,000) | 10,000 (每項 3,000) |
14. 租車自負額 受保人在旅遊期間租用的私家車因被盜竊或意外損 毀,而須承擔租賃協議內汽車保險單的自負額 | 5,000 | 4,000 | 2,500 |
15. 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2 由專人為受保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及旅遊諮詢等緊 急援助服務。同時,本計劃亦備有以下多項增值服務: | |||
入院按金保證 | 50,000 | ||
緊急運送 | 不設上限 | ||
送返原居地 | 實際費用 | ||
子女護送 | 實際費用 | ||
親屬探訪 | 雙程固定班次機票及 5 晚酒店住宿(每日$1,200) | ||
轉介服務 | 法律援助、傳譯及補領遺失旅遊證件或交通票據 | ||
之轉介服務 |
自選附加保障
I.升級保障 (全年保險計劃可免費獲贈此項保障) | |||
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 | 最高賠償額 1 (每位受保人) (HK$) | ||
(適用單次旅程及全年保險計劃) | (只適用單次旅程) | ||
鑽石計劃 | x計劃 | 銀計劃 | |
16. 恐怖主義活動延伸保障 3 16.1 人身意外延伸保障 延伸因恐怖主義活動 3 不幸身故或永久傷殘,將按保單內「個人意外保障項目表」賠償。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 16.2 醫療費用延伸保障 延伸在旅程中因恐怖主義活動 3 引致的受傷,可 獲基本保障項目 3 所列的保障,包括醫療費用、 身故後遺體運返、創傷輔導費用及每日住院現金等 | 2,000,000 800,000 1,500,000 | 1,200,000 600,000 1,000,000 | 600,000 300,000 500,000 |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 | 600,000 | 400,000 | 250,000 |
17. 嚴重事故延伸保障 延伸基本保障第 11 項(取消旅程)及第 12 項(縮短旅程)的受保範圍: 17.1 旅遊目的地發生不可預見之罷工、工業行動、惡劣天氣、天然災難或廣泛性傳染病事故 (引致取消旅程的事故必須發生於出發前 7 天內) 17.2 受保人的同行夥伴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 | 50,000 | 40,000 | 30,000 |
18. 額外現金補償津貼 18.1 傳染病現金津貼 於旅遊期間或回港後 7 天內因傳染病被強制隔離的現金津貼 18.2 黑色外遊警示現金津貼 因旅遊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導致縮短旅程或旅程延誤最少 6 小時,可獲一次性現金津貼 (如以上情況同時出現,每位受保人亦只可獲右 列所示金額的一次性現金津貼) | 12,000 (800/每天) | 7,500 (500/每天) | 4,500 (300/每天) |
2,000 | 1,500 | 1,000 | |
19. 個人手提電腦及流動電話保障 | |||
19.1 保障個人手提電腦因意外而損毀 | 5,000 | 3,500 | 2,500 |
19.2 保障手提電話被盜竊、搶劫或意外損毀 | 2,500 | 1,500 | 1,000 |
20. 外遊警示擴充保障 (賠償不能退回的預繳費用及返回香港的合理額外公共交通費用,詳情請看外遊警示保障一覽表) | 紅色警示 | 黃色警示 | |
可償損失之百分比 | |||
按基本保障第 11 項取消旅程保額 | 50% | 25% | |
按基本保障第 12 項縮短旅程保額 | 50% | 25% |
II. 郵輪保障 (不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 |||
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 | 最高賠償額 1(每位受保人) (HK$) | ||
鑽石計劃 | x計劃 | 銀計劃 | |
21. 人身意外延伸保障 延伸保障於海上旅遊期間因郵輪沉沒、火災、自然災 害導致意外墜海或被海盜綁架而導致失蹤,且超過一年仍未尋回遺體。 | 2,000,000 | 1,200,000 | 600,000 |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 | 800,000 | 600,000 | 300,000 |
(本保障不適用於已獲取保障項目 1「人身意外」、1.1「意 | |||
外雙倍賠償」或 16.1「恐怖主義活動延伸保障–人身意 | |||
外」的受保人) | |||
22. 郵輪旅程取消及阻礙保障 4 於旅程期間,因不可預見的惡劣天氣、天然災難、罷工、工業行動、恐怖主義活動、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或機件故障、黑色外遊警示,引致早已安排至出發港口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誤連續最少 8 小時,直接導致受保人未能登上原定郵輪,受保人可獲得以下賠償: |
22.1 郵輪旅程取消 ˙預繳及不獲退款的郵輪費用;或 22.2 郵輪旅程阻礙 ˙額外交通費用 - 前往下一個停泊港口接駁郵輪的合理費用。 | 50,000 | 30,000 | 15,000 |
15,000 | 8,000 | 4,000 | |
23. 郵輪啟程後保障 4 | |||
23.1 縮短郵輪旅程 | 50,000 | 30,000 | 15,000 |
郵輪旅程開始後因下述事故直接導致郵輪不能繼續行程而需要提早終止郵輪旅程,受保人可獲賠償其未使用但不獲退回的預繳郵輪費用及返回香港、起航地點或終點的合理額外交通費用 •郵輪發生嚴重機件故障 •郵輪泊港時被當地政府強制扣押 | |||
23.2 延誤登船 | 15,000 | 8,000 | 4,000 |
在離船登岸期間,因下列事故未能返回船上,受保 | |||
人可獲賠償前往旅遊行程表內的下個停泊港口所導 | |||
致之額外旅行票及/或於當地的額外住宿費用: | |||
• 受保人於岸上觀光期間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發生嚴重交通意外 • 受保人或同行夥伴於岸上觀光期間受傷,以致在 郵輪原訂從有關港口啟程的時間於醫院住院 | |||
24. 取消岸上觀光津貼 因下述原因直接導致取消已預繳的岸上觀光費用,可獲一筆現金津貼: ∙ 受保人或同行夥伴嚴重身體受傷或患嚴重疾病;或 ∙ 原定之觀光目的地出現不可預見的惡劣天氣、天然災難、廣泛性傳染病、工業行動、暴動或內亂 或恐怖主義活動。 | 7,500 (每個岸上觀光點 1,500) | 5,000 (每個岸上觀光點 1,000) | 2,500 (每個岸上觀光點 500) |
25. 衛星電話費用 於旅程期間,如受保人或同行夥伴因嚴重身體受傷或患嚴重疾病而導致受保人須終止旅程及直接返回香港,可獲賠償因此而須於郵輪上使用衛星電話的合理費用。 | 3,000 |
註:
1. 以每次旅程計算(惟全年保險計劃的「人身意外」保障以每保單年度計算)。
2. 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是由中銀集團保險指定的服務供應商提供,有關詳情安排及規定,請查閱第 15 章 –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
3. 保障因恐怖主義活動而引致之損失(惟不包括使用任何核子武器或設備或生物或化學物品的恐怖主義活動)。
4. 如第 22 項自選郵輪保障項目的「郵輪旅程取消及阻礙保障」或第 23 項的「郵輪啟程後保障」已獲賠償,保障項目第 10 項 - 旅程延誤、第 11 項 - 取消旅程、第 12 項 - 縮短旅程及第 17 項升級保障-取消及縮短旅程延伸保障,將不會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