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銀行 VISA / 萬事達卡信用卡持有人合約
富邦銀行 VISA / 萬事達卡信用卡持有人合約
( 由2017 年8 月1 日起生效)
信用卡是由富邦銀行發予閣下即信用卡持有人。信用卡之使用須備受載於此信用卡持有人合約(包括《電話理財服務的條款及細則》及《富邦信用卡服務收費表》,作為本條款不可分割之部份)(「本合約」)之條款制約。在使用任何
「信用卡」(釋義見下文)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合約內容。當閣下使用任何「信用卡」,即表示閣下已接受本合約之所有條款,並需受該等條款約束。
1. 定 義 及 釋 義
1.01 除非應上文下理所需,否則下列措詞在本合約內將具有下述意思:
「聯營卡」– 指由本銀行與其他商業機構或組織合作推出的信用卡。
「年費」– 由本銀行不時釐定及信用卡持有人應支付予本銀行的年費。
「申請」– 信用卡持有人所獲得、簽署及提交予本銀行之信用卡申請及其它有關文件(其及內載之條款及細則構成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份)。
「自動櫃員機」– 自動櫃員機。
「結欠轉賬」– 具第17條所賦予之解釋。
「本銀行」– 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營業日」– 香港的銀行開門營業的日子。
「信用卡」– 本銀行按照Visa國際營運規條(Visa International Operating Regulations/萬事達卡營運規條(MasterCard Operating Regulations)發出之未到限期的有效VISA/萬事達卡(包括白金卡及Titanium卡),以及(在上文下理加以容許或有需要時)包括附屬卡。
「信用卡賬戶」– 所有透過或由於使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本銀行與信用卡持有人之間的賬務交易記錄,該等記錄將記入一個指定號碼的賬戶內,以及任何本銀行根據第17條為結欠轉賬開立的賬戶。
「信用卡持有人」– 獲發信用卡之個別人士,以及(在上文下理加以容許或有需要時) (個別及共同地)包括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如有)。
「信用卡服務」– 由本銀行透過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信用卡而提供之信用卡服務及信貸,以及包括結欠轉賬。
「費用」– 信用卡持有人按第6條或其他條款繳付之財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信貸額」– 由本銀行在發出信用卡時批核給信用卡持有人或其後不時經本銀行修訂之銀行信貸額。
「退款票據」– 由一商戶發出予信用卡持有人以證明一項退款或價格調整,並將記進一個信用卡賬戶之貸項的票據。
「私人助理服務」– 由本銀行不時經書面通知白金卡及Titanium卡持有人由Visa Worldwide Pte. Ltd.或MasterCard Asia/Pacific Pte. Ltd.指定代理所提供的各項私人助理服務及權益。
「確認函」– 一封由本銀行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載有關於信用卡某些條款及細則及/或根據第17條有關結欠轉賬的確認函。
「現存結欠」– 根據第7.02條不時總結信用卡賬戶之借貸總額,並在發送予信用卡持有人之月結單上顯示之款額。
「財務費用」– (於月結單賬項交易上顯示為「Interest」)由於信用卡持有人在截至付款到期日根據第6.01條尚沒有全數支付現存結欠款額而按照確認函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計算或因現金透支而按照第 6.04條計算並記進信用卡賬戶借項之款額。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銀通」– 由銀聯通寶有限公司所提供之電子架構作為支援經櫃員機使用信用卡之活動並以「JETCO」作為其標誌。
「服務收費表」– 由本銀行制定並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之一覽表(並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份),並在其上列明本銀行可不時全權更改計算各項費用。
「MasterCard Cirrus」– 為一國際電子架構,其作用為支援經櫃員機使用信用卡並以「MasterCard」或「Cirrus」作為其標誌。
「商戶」– 任何接受以信用卡支付其售賣或提供之商品及/或服務的商業或服務銷售機構(不論其為零售商與否)。
「應付之最低金額」– 月結單內指明信用卡持有人須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支付的最低付款額,該款額將最低為港幣二百元或下列全部項目的總額(以較高者為準):
(a) 所有利息及費用(包括現有財務費用);加以
(b) 剩餘結欠之百分之一(於月結單上顯示為「新結欠」之款額,再扣除所有列於(a)項的利息及費用);加以
(c) 任何超逾信貸額之款項以及截至當時仍未支付的上月應付之最低金額,
惟倘若在月結單內所示之現存結欠為港幣二百元或更低之款額,又或發生其中一項於此第7.04條內所列之事件的情況下,應付之最低金額 則為現存結欠之全數款額。
「月結單」– 由本銀行每月或按其不時全權決定之期限向信用卡持有人依第8.03條發出列明交易、費用及付款之結單。
「超逾信貸限額之安排」– 本銀行因應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時超逾其信貸額而作出之安排。
「到期繳款日」– 由本銀行不時自行決定,並以列印於月結單上之日期為準。
「白金卡」– 由本銀行按照Visa國際營運規條(Visa International Operating Regulations)/萬事達卡營運規條(MasterCard Operating Regulations)發出的未到限期的有效白金卡。
「私人密碼」– 由本銀行依第4條向信用卡持有人提供之私人密碼。
「授權終端機」– 以電子方式的裝置或終端機作執行付款或傳送專款之售點終端機。
「主卡」– 向主卡持有人發出而並不是附屬卡之信用卡。
「主卡持有人」– 主卡之持有人。
「銷售票據」– 證明信用卡持有人從商戶購買、租賃或要求為之售賣或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票據。
「附屬卡」– 按於此之第3條發予附屬卡持有人之信用卡。
「附屬卡持有人」– 經主卡持有人提名及本銀行批准接受及持有附屬卡之人士。
「電話理財服務的條款及細則」– 由本銀行不時制定以規管信用卡持有人使用電話理財服務之條款(並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份),及可被不時修改。
「Titanium卡」– 由本銀行按照萬事達卡營運規條(MasterCard Operating Regulations)發出的未到限期的有效Titanium卡。
「交易」– 使用信用卡進行的交易,又以退款票據或銷售票據,直接記進信用卡賬戶借項內作為證明,又或在以自動櫃員機進行現金貸款的情況下,則為由本銀行或任何其他財務機構就該宗現金貸款作出具有儲存數據記錄。而「未經授權交易」一詞應按此解釋。
「使用信用卡」– 就信用卡持有人親自提呈信用卡從商戶購取商品或服務、進行現金貸款、取得信貸、清償任何負債及取得本銀行可不時提供之該等
其他信用卡信貸或服務而在由本銀行(以及連同其他接受有關信用卡的財務機構或商戶)執行的程序。
「有效期」– 在信用卡上列明該信用卡有效使用之日期。
「VISA PLUS」– 為一國際電子架構,其作用為支援經櫃員機使用信用卡並以「VISA」或「PLUS」作為其標誌。
1.02 於此條款中第1條中「親自提呈」所表達之意義包括:﹣
(a) 惟在以電話、傳真或郵遞作出指示的情況下,信用卡持有人口頭上、或書面報上有關信用卡賬戶號碼,又或允許信用卡的磁帶及/或晶片經由可閱讀、記錄或傳送儲存於磁帶及/或晶片內的資料暗碼的電子儀器加以閱讀,並連同提供該電話、傳真或郵遞指示服務的商戶接受的任何信用卡持有人授權,方會被視為由信用卡持有人親自向其提呈信用卡;
(b) 惟以透過互聯網在線作出指示的情況下,信用卡持有人於商戶或其他設於互聯網網址中輸入一切所需與信用卡持有人及信用卡有關的資料,以安排及進行一項交易;及
(c) 信用卡持有人授權於信用卡賬戶中以自動轉賬扣款以作其付款安排。
1.03 在本合約內,如若上文下理加以容許或有需要時,凡指某一性別的詞將包括其他所有性別;而單數的詞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2. 發出,接納及確認
2.01 本信用卡乃根據予本銀行之有關申請內就信用卡持有人之值得信貸程度之有關資料而發出予信用卡持有人。信用卡持有人保證及xx其提供予本銀行之資料乃屬真實正確,並且負責立即知會本銀行有關任何影響或威脅或有可能影響或威脅到其值得信貸程度的實質變化。
2.02 信用卡持有人收到信用卡後必須依照本銀行提供之指示立即在信用卡上簽署。信用卡持有人在信用卡及/或信用卡領收確認書上的簽署及/或使用信用卡及/或確認信用卡,將表示及被視為其已接受有關信用卡以及同意遵循於此所載之條款及條件及任何本銀行不時作出並按第15條知會信用卡持有人的修訂和備受其約束。
2.03 信用卡持有人接獲本信用卡後,需立即依照本銀行提供之指示表明已收取本信用卡以確認使其生效。在此確認手續完成前,信用卡持有人不得使用此信用卡,又本銀行就因任何商戶拒絕接納本信用卡之使用而引致信用卡持有人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或損害,一概不予負責。信用卡持有人須就任何人士因信用卡持有人在上述信用卡確認手續完成前使用本信用卡向本銀行提出之所有要求及索償給予本銀行全面的賠償,使其不受任何損失。
2.04 本條款第2條對主卡、附屬卡、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均適用及同具約束力。
3. 附 屬 卡
3.01 如本銀行批准並發出主卡予主卡持有人,本銀行可以批准並發出附屬卡予經由主卡持有人提名為附屬卡持有人之人士。本合約之條款亦適用於此等附屬卡之發出及使用。
3.02 主卡持有人須就附屬卡持有人使用附屬卡所引致之責任及後果負責,有如其使用附屬卡。又如附屬卡持有人在信用卡賬戶終止後未有退回附屬卡, 則主卡持有人須繳付所有經由附屬卡持有人進行交易而產生之賬項。
3.03 附屬卡持有人不須就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屬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而引致之責任負責。
4. 信用卡及私人密碼之保密
4.01 信用卡持有人可依照第5條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或自本銀行指定之分行及/或由銀行提供或指定的自動櫃員機提取透支現金。本銀行可發予信用卡持有人其私人密碼,以便其在自動櫃員機使用信用卡。但如信用卡持有人不希望使用自動櫃員機並通知本銀行,則本銀行不會發予私人密碼。
本銀行在每次在自動櫃員機使用信用卡以便進行交易及/或提取透支現金而獲取之銀行記錄均對信用卡持有人屬總結性及具約束力。
4.02 本銀行將分別發出信用卡及私人密碼。信用卡持有人須全面遵守第2條及把信用卡安全地保管。如信用卡持有人親身領取信用卡及私人密碼,本銀行可要求信用卡持有人提供其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便核對其身份。
4.03 信用卡持有人須將其私人密碼嚴加保密以防範欺詐發生,又必須:-
(a) 將私人密碼通知書毀滅;
(b) 不會允許任何人使用其私人密碼及信用卡;
(c) 不將私人密碼及信用卡放在一起;
(d) 不將私人密碼寫在信用卡或常與信用卡一起擺放之物件上;
(e) 不會不加掩飾地記錄其私人密碼;
(f) 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向任何人透露其私人密碼;
(g) 不會以任何一種方式書寫記錄私人密碼而使他人可以在自動櫃員機使用信用卡;
(h) 不會採用一組容易被知悉或估算之數字(如信用卡持有人之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作為私人密碼;
(i) 不以同一組密碼接連其他服務(如接連互聯網或其他網址等);
(j) 於櫃員機輸入私人密碼時應遮掩按鍵。
4.04 當信用卡持有人發現或懷疑其私人密碼已經洩露或遺失,需立即通知本銀行及若信用卡持有人之私人密碼不論因任何原因洩露予他人,信用卡持有人須完全承擔一切由此而引致之損失及/或其他責任,並須全數賠償本銀行因此而引起之一切損失。
4.05 信用卡持有人可以隨時更改其私人密碼,但不可以採用一組不適用或很容易被知曉或估算之數字作為其私人密碼。
5. 使 用 範 圍
5.01 本信用卡僅限於信用卡持有人使用,同時須備受於此所載之條款及條件制約。信用卡持有人必須遵循下列及其他使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a)在收到信用卡後立即在「持卡人簽名」位置上簽署;(b)時刻小心及安全地保管信用卡;(c)不會使用信用卡進行總數超逾信貸額之交易;(d)不會在有效期間之前或之後、又或在本信用卡已被撤銷或信用卡賬戶已被取消之後使用信用卡;(e)不會以任何可能導致或將導致本銀行蒙受損失的方式使用信用卡;及(f)遵守本銀行之一切要求及指令。
5.02 所有由本銀行經由使用信用卡而作出之信貸或其他銀行服務產生之費用,將被記進信用卡賬戶之借項內。
5.03 如事前沒有本銀行的書面認可,信用卡持有人不可蓄意使用信用卡以至信用卡賬戶之現存結欠超逾指定的許可信貸限額。假若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而導致其信用卡賬戶的現存結欠超逾信貸限額,本銀行可保留為信用卡賬戶批出超逾信貸限額之信用卡交易的最終決定權而毋須事先發出任何通知,除非信用卡持有人已向本銀行申請不接受為該信用卡賬戶作超逾信貸限額之安排(在有關安排生效下,導致該信用卡賬戶的現存結欠超逾信貸限額將不會獲批核,惟該信用卡賬戶在若干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毋須經本銀行授權而批出之交易、所誌賬金額大於授權之金額及已獲批核但延遲誌賬之交易)仍有可能超逾信貸限額而本銀行毋須事先通知信用卡持有人)。信用卡持有人須就任何有關交易款項按本合約的條款負上全責。
6. 信用卡服務費用
6.01 財務費用
信用卡持有人均需繳付在信用卡賬戶內由上一個月的月結單日期後一日起截至今期的月結單日期為止每天的現存結欠,以及上一個月的月結單日期後所有新過賬交易的每天結欠引致之財務費用。此等財務費用均
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及/或本銀行隨信用卡一同寄奉之函件上 (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或本銀行不時全權決定之利率(以日為計算基準)計算收取。
6.02 逾期費用
倘若信用卡持有人在到期繳款日當日或之前仍未支付應付之最低金額,本銀行將會向信用卡持有人徵收逾期費用,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該項費用將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
6.03 過期手續費
x信用卡持有人連續兩個月或以上未能清還指定之應付之最低金額,除逾期費用外,則須額外每次再繳付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之過期手續費,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04 現金貸款費用及財務費用
信用卡持有人須就每一次經本銀行任何分行,VISA卡/萬事達卡會員銀行、銀通、VISA PLUS、MasterCard Cirrus 之自動櫃員機提取之現金貸款向本銀行繳付手續費及利息。本銀行會將上述費用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此等費用以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對於每項現金貸款,信用卡持有人須向本銀行繳付利息,自貸款當日起計,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及/或本銀行隨信用卡一同寄奉之函件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適用之比率每日計算直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6.05 補發新卡費用
x銀行就每xxx的新卡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收取補發新卡費用,該項款額將會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年費或續期費不適用於未被確認及使用之信用卡。
6.06 年費或續期費
信用卡賬戶將由信用卡簽發日期起每十二個月到期時自動續期。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之信用卡年費或續期費(如依照本銀行在當時之政策下適用者)將於每年上述簽發日期在信用卡賬戶扣除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年費或續期費不適用於未被確認及使用之信用卡。
6.07 自動轉賬退回費用
如直接扣款或以自動轉賬繳款之款項未能過數,本銀行每次均會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收取服務費用,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08 退票費用
如繳付信用卡款項之支票未能兌現,本銀行會於每張退票收取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之服務費用,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09 索取副本費用
信用卡持有人如向本銀行索取其信用卡賬戶記錄、月結單、銷售票據、退款票據、自動轉賬授權書或其他文件副本,須就每份副本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繳付費用,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10 退還戶口結餘費用
x銀行將就每一次以銀行本票退還予信用卡持有人信用卡賬戶內之戶口結餘收取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的退還戶口結餘費用及有關遞送費用。又本銀行可以在發出上述銀行本票之前在信用卡賬戶中先扣除有關上述費用。
6.11 繳付指定賬項費用
任何信用卡持有人要求而透過本銀行網上理財服務以信用卡繳付之指定賬項,本銀行將向閣下之信用卡賬戶每次收取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
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之服務費用,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12 超逾信貸限額手續費
x在任何一個月結單之週期內信用卡結欠(不包括財務費用及其他費用和收費)超逾信貸限額,須支付以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之超逾信貸限額手續費,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13 銀行櫃位繳付賬項手續費
x銀行就每項於分行櫃位辦理繳付之賬項收取依照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之銀行櫃位繳付賬項手續費,並記進於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14 服務費用
x銀行就處理與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有關的各種事務將徵收一項以其不時設定並按第15條知會信用卡持有人的該等息率計算的服務費用,該費用將由本銀行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15 處理爭議交易調查手續費
x銀行將就處理每一項爭議交易調查收取以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 (視乎情況而定)列明之比率計算之手續費,並將其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6.16 外幣兌換附加費
x銀行將就第19條xx之外幣折換上加收確認函上及/或服務收費表上(視乎情況而定)列明比率計算之外幣兌換附加費。
6.17 費用的更改
x銀行有全權不時更改所有費用的徵收金額或比率並會依照第15條通知信用卡持有人。
7. 付 款
7.01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以下列方法付款至信用卡賬戶:
(a) 信用卡持有人須向本銀行繳付印於月結單上之全數現存結欠或最少支付於任何結單上列明為應付之最低金額。信用卡持有人若選擇於到期繳款日當日或之前支付較現存結欠款額為低的款項(惟不可低於應付之最低金額),則本銀行將徵收財務費用。但信用卡持有人若沒有在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支付應付之最低金額,本銀行將會徵收財務費用及逾期費用,該等費用會向信用卡賬戶徵收及記進借項之內。若信用卡持有人連續在兩個月內未能在到期繳款日當日或之前支付應付之最低金額,本銀行將收取一項過期手續費並將其記進信用卡賬戶借項之內。
(b) 付款可以下列各種方式作出:郵寄一張支付予「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港幣支票,又或向任何一間本銀行的分行提呈現金或港幣支票,安排自動轉賬,「繳費靈」服務,又或透過「銀通」自動櫃員機,電話或其他經本銀行同意之電子交易方式(如適用)從本銀行其他戶口過戶轉賬。為免郵遞延誤或其他不可預見之情況,信用卡持有人須在到期繳款日前之五個營業日內進行上述付款。外幣支票或外幣本票,以及期票均不獲接受。倘若外幣支票或外幣本票被提呈以進行結賬,本銀行可自決將付款轉換為港幣加以處理,並向信用卡賬戶收取一項服務費用。該等付款祗會在該支票或本票獲兌現後方為有效。
7.02 月結單上「現存結欠」之計算方法如下:本銀行會先將上月月結單「現存結欠」之各款項加上由上月月結單日期下一天至今個月結單日期由本銀行不時全權決定計算之上述各款項的累積(「已計算的款項」),然後將信用卡持有人付予本銀行的付款按照下列或其它本銀行不時最終決定的次序扣減已計算的款項:-
(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財務費用;然後
(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財務費用;然後
(i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相關費用;然後
(iv) 尚未支付的年費或續期費;然後
(v) 尚未支付的其他費用;然後
(vi) 尚未支付的每月分期供款;然後 (vii)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及最後
(viii)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
7.03 於計算財務費用時,信用卡持有人付予本銀行的款項將會於該款項記進信用卡賬戶當日按照下列或其它本銀行不時最終決定的辦法結算:-
(a) 若支付金額等同或少於最新近月結單上顯示之現存結欠,則將按下列次序扣減相關款項:-
(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財務費用;然後
(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財務費用;然後
(i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相關費用;然後
(iv) 尚未支付的年費或續期費;然後
(v) 尚未支付的其他費用;然後
(vi) 尚未支付的每月分期供款;然後
(v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及最後
(vi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或
(b) 若支付金額超越最近月結單上顯示之現存結欠,則按交易日期的先後次序;但若於同一交易日多於一項交易,則按上述(a) (i)至(viii)所列款項的次序。
7.04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信用卡持有人(或其法律代表)須要立刻支付現存結欠予本銀行:(a)信用卡持有人沒有支付信用卡賬戶內之到期款項;(b)倘若信用卡持有人違反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c)信用卡服務被本銀行或信用卡持有人取消;(d)信用卡持有人經濟困難、破產或身故;(e)本銀行為維護其利益而提出之任何原因。
8. 交 易
8.01 在信用卡已附有可利用自動櫃員機功能,不論在自動櫃員機、授權終端機或其他裝置就本信用卡賬戶以外之其他在本銀行開設之戶口進行其他銀行交易之自動櫃員機功能時,使用該等自動櫃員機服務,除了將備受於此條款及條件之約束外,亦須備受本銀行管制使用富邦銀行自動櫃員卡之條款及條件制約。
8.02 本銀行有權拒絕批准或取消任何一項交易而不須負上任何責任。本銀行可在作出此等決定前要求信用卡持有人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住宅地址、聯絡電話或傳真號碼、僱主之名稱、地址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作查核及記錄。任何此等決定均對信用卡持有人具約束力及屬總結性。
8.03 本銀行將每月(或按本銀行不時決定的其他相隔期間)向主卡持有人提供列明信用卡持有人應在到期繳款日或之前繳付予本銀行之費用及交易詳情之月結單。若閣下的信用卡賬戶由上次月結單日期起直至月結單日並無任何交易及現存結欠低於港幣1元(包括任何餘款),本銀行將不會在該月或期間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月結單。
8.04 在不影響第8.02條的情況下,信用卡不可以被用作支付任何非法之賭博性或類似性質之其他交易。
9.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9.01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審核信用卡賬戶的月結單,並在月結單發出日期起六十日內向本銀行呈報任何記錄在月結單上的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並立刻以書面通知本銀行,詳列其錯誤或未經授權交易之細節,並提供
任何證明文件以解釋該錯誤或交易乃在未經信用卡持有人授權下進行。若信用卡持有人未能遵循上述的六十日限期又如下列情況沒有出現,本銀行保留視該月結單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權利:-
(a) 該未經授權交易是由第三者(包括信用卡持有人之僱員、代理或僕人)之偽造或欺詐所造成而本銀行又未曾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
(b) 該未經授權交易是由本銀行之僱員、代理人或僕人之偽造或欺詐所造成;或
(c) 該未經授權交易是由本銀行之僱員、代理人或僕人之過失或疏忽所造成。
9.02 倘若信用卡持有人呈報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本銀行同意除了在其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下,將在收到信用卡持有人報告後九十日內完成其調查。
9.03 倘若信用卡持有人在到期繳款日前呈報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信用卡持有人有權在調查期間暫停繳付爭議中的款額。本銀行同意不會在調查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期間就爭議中的款額徵收財務費用,更同意不會向第三者提供任何針對信用卡持有人的不利信貸報告。若信用卡持有人所呈報的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其後證實是沒有根據的,則本銀行保留就爭議的款額再徵收財務費用的權利,該費用將由該項交易之交易日起至調查完結為止的整段期間計算。
9.04 若調查發現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乃存在及屬實,則本銀行同意盡快作出有關更正及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更正通知,並將修訂其後的月結單以將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從月結單上刪除。若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不曾發生,本銀行同意向信用卡持有人作出解釋及提出書面證據的副本(如有)以茲證明。
10. 責 任 承 擔
10.01 信用卡持有人於此同意接受所有不論因任何理由而致使私人密碼被任何其他人士悉知而導致或造成的一切後果、損失及/或責任承擔的全部及全面責任,並將補償本銀行由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0.02 本銀行將不會就任何商戶拒絕接受或接納本信用卡負責,同時就商戶所售賣或提供予信用卡持有人之貨品及/或服務的品質亦不會負上任何責任。信用卡持有人如有任何投訴,應與有關商戶直接解決;而其向商戶要求之賠償將不可與本銀行加以抵銷或向之進行反索償。退款祗會在本銀行接獲有關退款商戶已蓋印及簽署的正式發行退款票據後才會記入有關信用卡賬戶。
10.03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本銀行概不會就其直接或間接因任何資料處理系統或傳送聯繫電腦系統(包括軟件及硬件)發生故障以致其不能履行此合約的職務,又或因為自然災害、戰爭、罷工、勞資糾紛、停工、火災、政府法令或其他本銀行、其僱員、代理人或承約人不能控制的其他類似或不同 的原因以致任何延遲或不能履行於此之職務的事件負責。
10.04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若信用卡持有人作出任何欺詐行為或有嚴重失責,信用卡持有人將接受因此而引致使用信用卡的損失之全部責任,為排除任何疑慮,未能根據第4條之規定保障私人密碼亦將構成嚴重失責。
10.05 儘管信用卡持有人沒有簽署任何銷售票據及/或已告超逾信貸限額,及/或信用卡賬戶已取消,信用卡持有人將必須就所有透過使用信用卡執行或認可的交易負責。不需信用卡持有人簽署而可加以執行或認可的交易種類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電話、傳真、郵遞指示、定期付款之交易、透過自動櫃員機(不管是否本銀行之裝置)使用信用卡、在商戶的授權終端機、附有閱讀磁帶及/或晶片功能之電話或其他本銀行不時認可的任何裝置使用信用卡。本銀行所有交易及費用的記錄及月結單,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除明顯錯誤外)均具總結性及約束力,而信用卡持有人必須就其負責。
10.06 信用卡持有人須負責繳付所有經交易產生的債務無論在自願性或非自願性情況下被終止後產生之所有定期付款之交易金額。信用卡持有人須直接與商戶或其他經信用卡賬戶予以直接付款之人士安排取消上述定期
付款之交易指令。
10.07 本銀行將對在以下情況產生的損失負責:-
(a) 如信用卡持有人未有收到信用卡而信用卡被不知名人士盜用;
(b) 當本銀行收到信用卡持有人有關信用卡/私人密碼被遺失或偷取或第三者已知曉私人密碼的充份通知後而發生之未經信用卡持有人授權的交易;
(c) 在不影響第10.03條運作下,當在授權終端機或其他被使用之系統發生錯誤或故障而引致信用卡持有人直接受損(除非該等錯誤或故障甚為明顯或已經在顯示器上顯示);及
(d) 交易是經由偽造的信用卡所產生。
10.08 本銀行在第10.07條下之責任只限於賠償該等被錯誤地記入信用卡賬戶之金額及有關此等金額之財務費用。
11. 抵銷權及退還餘款
11.01 本銀行可隨時(不論因任何原因及不須將該等原因通知主卡持有人)在不須要知會主卡持有人的情況下行使權利,從主卡持有人所有在本銀行任何性質的賬戶內(包括存款、支票、定期存款及任何其他信用卡賬戶)提取款項以償還主卡持有人或附屬卡持有人在該信用卡賬戶內欠下本銀行的債項。此外,本銀行亦有權於任何時間(不論因任何原因及在不須要知會主卡持有人的情況下)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將信用卡賬戶內之任何餘款退還予信用卡持有人。
11.02 本銀行可隨時(不論因任何原因及不須將該等原因通知附屬卡持有人)在不須要知會附屬卡持有人的情況下行使權利,從附屬卡持有人所有在本銀行任何性質的賬戶內(包括存款、支票、定期存款及其他任何信用卡賬戶)提取款項以償還該附屬卡持有人在信用卡賬戶內欠下本銀行的債項。
11.03 本銀行不可以自附屬卡持有人在本銀行開設的戶口內提取款項以償還主卡持有人或另一位附屬卡持有人在信用卡賬戶內欠下本銀行的債項。
11.04 本銀行同意盡快在行使上列條款第11.01及11.02條所列之抵銷權後通知主卡持有人或有關附屬卡持有人(視情形而定)。
12. 擁 有 權
12.01 信用卡為本銀行之專有財產。信用卡持有人須在本銀行作出要求時,立即向本銀行交還有關信用卡。
13. 終止信用卡服務
13.01 本銀行可在給予信用卡持有人不少於30天通知的情況下(或者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因應信用卡持有人要求給予更長的通知期),取消信用卡及終止信用卡賬戶。本銀行毋須就此等終止及取消信用卡所引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13.02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在本銀行作出要求時,立即無條件及無保留地交還信用卡予本銀行。信用卡持有人可隨時透過書面通知終止信用卡賬戶及交回其信用卡賬戶名下之所有信用卡。
13.03 倘若不論任何理由,信用卡持有人沒有遵守於此所載之條款及條件或觸犯任何適用法例或法規,本銀行保留任何權利隨時在沒有事前通知及不論有否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撤銷信用卡及/或連同信用卡於任何時間提供的任何服務或計劃,及/或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本銀行隨之可展開法律行動以追討有關信用卡賬戶之費用及所有尚未清還的款額。若本銀行未能、又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或法律補救方法將不會當作棄權論。
13.04 本銀行有權在事先給予信用卡持有人不少於30天通知的情況下,取消未被確認之信用卡及終止信用卡賬戶。
13.05 本銀行可隨時在收到主卡持有人或附屬卡持有人的書面要求,連同其附上要取消的附屬卡後,取消任何有關附屬卡。為排除任何疑慮,以上述方法取消附屬卡將不會有所抵觸於取消該附屬卡前已負上的責任承擔。
13.06 本銀行將會在收到信用卡持有人之要求起七個營業日內退還信用卡賬戶
內之餘款予信用卡持有人。
14. 遺失信用卡
14.01 倘若信用卡被遺失或被竊,信用卡持有人必須立即通知本銀行信用卡中心及當地警署,並索取一份遺失報告。信用卡持有人其後亦必須向本銀行加以書面確認該宗遺失或盜竊事件並遞交上述遺失報告。
14.02 信用卡持有人需要就本銀行獲知會有關信用卡已遺失或被盜竊前由任何第三者使用該信用卡所執行的各宗交易(包括未經授權交易)向本銀行負責。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沒有不誠實或嚴重不小心的行為或沒有忘記依上述規例通知本銀行,其責任則不超過港幣xx元正(惟此限制只適用於信用卡消費,並不包括現金透支)。其後,信用卡持有人將毋須就任何進一步的交易負責;惟其必須被本銀行視為行為誠實以及已合理及小心謹慎地保管信用卡及私人密碼,並且向本銀行/當地警署報知信用卡的失竊。
14.03 如一經證實信用卡持有人在上述事件中有欺詐性、嚴重不小心之行為或未有如上述規定盡快通知本銀行有關之遺失或盜竊,未有依照第4.03及 14條履行責任,而此等過失是直接或間接引致有關損失,則信用卡持有人須就所有損失負上全部的責任。
15. 修訂條款及條件
15.01 本銀行保留隨時修訂或修改本合約及/或新增附加之條款及條件;及/或修改或修訂有關使用信用卡及/或信用卡服務而需支付的費用之權利。本銀行可透過月結單、分行告示、刊登廣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信用卡持有人有關本合約第15條之修訂及其生效日期。
15.02 如任何修訂是涉及上調財務費用或本合約作出重大更改,本銀行將於生效前六十日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其認為適當而合理的方式的通知。如任何修訂是涉及費用或信用卡持有人之責任,本銀行將於生效前三十日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通知,或其他修訂而向信用卡持有人於其認為合理的通知期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通知。信用卡持有人於上述通知期屆滿後繼續使用或保留信用卡將被視作已接納該等修訂。
15.03 信用卡持有人在收到該等通知後,有權在根據於此所載的規定拒絕接納修訂並取消信用卡及信用卡賬戶,但其在取消信用卡及信用卡賬戶前已產生的任何責任則不受影響。在此情況下,又如未用完之年費是超過港幣五十元正(或本銀行不時指定之金額),本銀行會在收到信用卡持有人書面要求後退回上述未用完之年費。
16. 個人資料及客戶信貸資料
16.01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受本銀行不時發出的《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的通知》的約束。
16.02 信用卡持有人知悉,本銀行在審核信用卡持有人的申請時,本行已從下述信貸資料機構獲得有關信用卡持有人的信貸報告。若信用卡持有人希望獲取該信貸報告以便查閱或更改其中之個人資料,信用卡持有人可直接聯絡下列信貸資料機構:-
環聯資訊有限公司xxxxxxx xxx0x
xxxxx0x0000xxx:0000 0000
16.03 信用卡持有人進一步知悉,本銀行會定期覆檢信用卡持有人信用卡賬戶,信貸額可能因而獲得增加或減少,甚至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卡賬戶可能被終止。信用卡持有人知悉,本銀行有權開啟及使用於第16.02條中所述的信貸資料庫編制的信貸報告,以便本銀行於信用卡有效期內進行覆檢。
17. 結 欠 轉 賬
17.01 信用卡持有人可於申請時或不時向本銀行申請,將其於其它認可財務機構或本銀行可接受之信用卡或個人借貸結欠額轉賬至信用卡賬戶。為避免疑問,只有主卡持有人才可根據第17條申請結欠轉賬。
17.02 本銀行擁獨有酌情權批核或拒絕接納任何申請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17.03 結欠轉賬之總金額不可高於信用卡賬戶可用信貸額之90%。本銀行可全權決定轉賬金額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而轉賬之金額有可能低於申請之金額。
17.04 本行將通知信用卡持有人其申請接納與否。未獲正式通知前,客戶須繼續向其他財務機構繳付轉賬款項之利息或財務收費。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均不會對客戶就其他財務機構因客戶申請結欠轉賬而所須收取之利息或收費負責。
17.05 一經批核,相等於結欠轉賬金額之可用信貸額將會從信用卡賬戶扣減,本銀行並將為信用卡持有人開立一個別賬戶,而該個別賬戶亦為信用卡賬戶的一部份。雖然該賬戶的結欠額將個別顯示於該賬戶之月結單,但根據本合約均會被視為信用卡賬戶的現存結欠。受制於第17.09條,所有費用及本合約內的其它條款及細則(如有關及一致的)將同樣適用於該等現存結欠部份。
17.06 信用卡持有人需向本銀行就第17.05條開立之個別賬戶所有尚未支付之結欠支付由本行付款日起按本行確認函利率計算之結欠轉賬財務費用,直至結欠款項全數付清為止,此利息將以每日計算及增加。信用卡持有人並需繳付依照確認函上列明之比率計算之所有第6條適用之費用,並記進就第17.05條開立之個別賬戶借項之內。
17.07 信用卡持有人須根據本合約第7條付款至根據第17.05條所開立之個別賬戶。
17.08 所有用以繳付根據第17.05條開立之個別賬戶之款項將會被計入於信用卡賬戶的可用信貸額並於可用信貸額中作出相應調整。
17.09 任何積分獎賞計劃不適用於根據第17.05條開立之個別賬戶及結欠轉賬金額。若信用卡持有人或本銀行終止連接根據第17.05條開立之個別賬戶之信用卡賬戶,該個別賬戶亦會被視作為一併即時終止。
18. 私人助理服務
18.01 白金卡及Titanium卡持有人由根據第2.03條接納此條款及條件起將有權使用私人助理服務。
18.02 本銀行及/或Visa Worldwide Pte. Ltd.及/或MasterCard Asia/Pacific Pte. Ltd.可以隨時在不需要知會白金卡或Titanium卡持有人的情況下增加、減少及修改一切或部份私人助理服務。
18.03 本銀行及/或Visa Worldwide Pte. Ltd.及/或MasterCard Asia/Pacific Pte. Ltd.可以預先於合理時間內以書面知會白金卡或Titanium卡持有人(視乎情況而定)終止一切或部份私人助理服務。
18.04 本銀行對於白金卡或Titanium卡持有人因為或有關使用或終止任何私人助理服務或因Visa Worldwide Pte. Ltd.或MasterCard Asia/Pacific Pte. Ltd.所指定之代理未能提供私人助理服務而導致或蒙受之任何性質的損失、索償責任、賠償及支出等一概不予負責。
19. 匯 率 折 換
19.01 倘若交易涉及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本銀行會在將其記賬前先把此等外幣金額折換為港幣,而折換率為Visa Worldwide Pte. Ltd.或 MasterCard Asia/ Pacific Pte. Ltd.刊載之匯率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局等有關機構(如適用) (只適用於人民幣)在折換當日刊載之匯率。本行將會在Visa Worldwide Pte. Ltd.或MasterCard Asia/Pacific Pte. Ltd. 等有關機構(視乎情況而定)公佈之匯率上徵收附加費用百分比去計算扣除信用卡賬戶的數額。本行將不時決定此附加費用百分比的比率。
20. 其 他 事 項
20.01 本銀行有權聘請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或任何其他機構為其收取有關信用卡賬戶到期但尚未支付的任何費用及所有尚未清還的款額。本銀行於此獲得信用卡持有人予以不可撤回的授權讓其向該等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機構公開就有關信用卡持有人、信用卡及信用卡賬戶所持之任何及所有資料。信用卡持有人將向本銀行賠償其就聘請該等收賬代理、律師行及/或機構
而在合理情況下引致及需繳付的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
20.02 倘若本銀行採取追收行動或提出訴訟以求索回信用卡持有人按於此條款及條件應予支付的任何款額及/或由於信用卡持有人違反或不遵循於此之任何條款或條件所應予支付之賠償或應予實行的其他法律補救方法而要支付任何法律費用或其他開支,信用卡持有人必須向本銀行全數付還所有該等合理的費用(包括法律費用)以及其他與之有關的合理開支,並且不可作任何扣除。如本銀行在法院提出訴訟,上述由信用卡持有人應付之費用可以經由法院釐定如有需要的話)或本銀行及信用卡持有人之間同意。
20.03 本銀行會在收到信用卡持有人之書面要求後向後者提供在本條款第20.01及20.02條所提及之所有費用及開支之詳細資料。
20.04 信用卡持有人可以選擇加入由本銀行向客戶提供獎賞之任何市場或推廣計劃。信用卡持有人如若加入該項計劃,便將備受本銀行就該獎賞計劃發出之條款及條件約束。所有累積之獎賞及/或利益均會在信用卡被終止或取消後即時失效。
20.05 信用卡持有人之職業、公司地址、住址、電話、傳真或其他通訊細則及居住國家如有任何變更,必須即時向本銀行作出書面通知。倘若信用卡持有人將會或可能離開香港三十天以上,信用卡持有人便需要在離開香港前向本銀行提供或作出(本銀行認為滿意的)清楚及明確的書面指示或安排關於清付所有其信用卡賬戶到期應支付予本銀行的款額。
20.06 本銀行可以隨時為信用卡持有人安排及提供使用信用卡有關之優惠。信用卡持有人應當清楚明瞭本銀行是毋須負責一切由有關優惠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及損壞。本銀行保留隨時增加、修改或終止任何優惠而毋須預先通知信用卡持有人的權利。
20.07 在不影響第10.02條下,如信用卡持有人對任何商戶就使用信用卡購買的商品及/或服務有任何投訴,均可致電本銀行之信用卡中心求助。
20.08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並接納本銀行有權錄音以記錄信用卡持有人與本銀行任何職員之間的電話談話,而此等錄音記錄可以在任何牽涉本合約及信用卡之糾紛中作為屬決定性之證據。
20.09 若任何上述聲明及保證或任何信用卡持有人不時就該信用卡賬戶向本行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不符或將出現變更或信用卡持有人就清還任何分期還款額或根據本合約其他信用卡持有人須繳付的款項發生任何困難,信用卡持有人須立即知會本銀行。
21. 法律及語言
21.01 如信用卡為聯營卡,持卡人知悉其信用卡(無論是主卡或附屬卡)均根據聯營組織與本銀行同意之聯營組織信用卡合作合約(總合約)而發出;倘總合約他日有所修訂、又或終止,本合約將隨即修訂或終止。
21.02 本合約將備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按其加以詮釋。本銀行及信用卡持有人均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對其有司法管轄權。
21.03 除本銀行及信用卡持有人外,並無任何其他人士有權按香港法例第623章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款,或享有條款下的利益。
21.04 此等條款及條件之中文版本祗提供作參考用途。在中、英文版本間出現任何爭議的情況下,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重要通知
VM T&C 08/2017
倘若閣下的VISA/萬事達卡/白金卡/Titanium卡遺失或被盜竊,請即致電24小時報失信用卡熱線2512-1131通知本銀行。又如若閣下身處香港以外的地方,請以由本銀行付款的長途電話致電(000)0000-0000,又或發送圖文傳真致(000)0000-0000,發送電訊到60996 FUBON HX又或與當地的任何VISA/萬事達卡成員銀行聯絡。信用卡持有人或需要在報失時提供令人滿意之證據以證明其身份。又信用卡持有人需在致電報失後48小時內向本銀行發出書面通知證實上述信用卡之遺失或被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