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正中珠江已对发行人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了广会审字[2020]第G 17 03074040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变化情况以及根据反馈意见之要求进行核查所涉法律问题,出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正中珠江已对发行人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了广会审字[2020]第G 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变化情况以及根据反馈意见之要求进行核查所涉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广州市工商局于2020年1月 2日提供的发行人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截至2020年1月1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发行人公示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需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至十五条的规定,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2017年、 2018年及2019年(以下简称“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分别55,250,074.99元、107,719,912.03元及191,027,203.11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2. 根据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正中珠江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的广会专字[2020]第G17030740419号《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第G17030740419号《内控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1《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2《法
1 包括:(1)xxxxx行xxxxx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就香港浩洋控股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2)xxxxx行xxxxx于 2019年 1 月 28 日就香港浩洋控股更新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3)xxxxx行xxxxx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就香港浩洋控股更新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4)xxxxx行xxxxx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就香港浩洋控股更新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下同。
2 包括:(1)xxxxx行xxxxx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就香港浩洋灯光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2)xxxxx行xxxxx于 2019年 1 月 28 日就香港浩洋灯光更新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3)xxxxx行xxxxx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就香港浩洋灯光更新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4)xxxxx行
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3《德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4(以下合称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所述《证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第G17030740419号《内控报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 根据第G17030740419号《内控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正中珠江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3.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20年1月6日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x
xxx律师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就香港浩洋灯光更新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下同。
3 包括:(1)法国 DS AVOCATS 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就法国雅顿公司出具的、并经法国公证机构 Xxxxxx XXXXXX 公证员公证转递的《法律意见书》,(2)法国 CMS Xxxxxxx Xxxxxxxx 律师事务所于2018 年10 月10 日就法国雅顿公司所出具的、并经法国公证机构O. MILHAC-B. XXXXXX X. XXXXXXX NOTAIRES ASSOCIES 公证员公证转递的《法律意见书》,(3)法国 CMS Xxxxxxx Xxxxxxxx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就法国雅顿公司所出具的、并经法国公证机构 O. MILHAC-B. XXXXXX X. XXXXXXX NOTAIRES ASSOCIES 公证员公证转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4)法国 CMS Xxxxxxx Xxxxxxxx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就法国雅顿公司所出具的、并经法国公证机构 M Xxxxxxxx XXXXXXX NOTAIRES ASSOCIES 公证员公证转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5)法国 CMS Xxxxxxx Xxxxxxxx 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就法国雅顿公司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同。
4 包括:(1)德国 DS GRA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0 月 2 日就德国雅顿所出具的、并经德国公证机构 STUTTGART-BOTNANG 公证员公证转递的《法律意见书》,(2)德国 DS GRA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就德国雅顿所出具的、并经德国公证机构 STUTTGART-BOTNANG 公证员公证转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3)德国 DS GRA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事务所于2019 年2 月14 日就德国雅顿所出具的、并经德国公证机构 Xxxxxxxxxx公证员公证转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4)德国 DS GRA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事务所于 2019年 8 月 5 日就德国雅顿所出具的、并经德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转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5)德国 DS GRA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就德国雅顿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同。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我区拟上市企业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守法情况的复函》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i.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
ii.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iii.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 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二)中所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起人和股东的变化情况
根据广州市工商局于2020年1月2日出具的发行人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发行人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互盈投资的工商档案、合伙人协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广州市工商局出具的发行人企业注册基本档案资料及发行人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根据各发起人及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广州市工商局出具的发行人企业注册基本档案资料、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仍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51,512,498.12元、679,059,566.81元及835,645,266.55元,分别占同
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95.24%、98.93%及98.89%。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工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海关、安全生产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发行人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未受到工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海关、安全生产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或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2.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
3. 根据第 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六、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关联方
根据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在广州市工商局的档案资料,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并经发行人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第九(一)部分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七(一)部分已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发行人未新增主要关联方,《法律意见书》第九(一)部分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七(一)部分已披露的主要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重大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确认,自2019年7月至12月,发行人未新增重大关联交易。
七、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化情况
1. 土地使用权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查册证明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就发行人子公司江门浩明通过出让取得的位于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大槐集聚区 43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江门浩
明已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取得了恩平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粤(2019)恩平市不
动产权第 0006920 号《不动产权证书》,坐落地址为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
园恩平园区大槐集聚区 43 号,面积 41,700.47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
期限为 2019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69 年 9 月 8 日。
2. 租赁物业的变化情况
(1)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房屋租赁和房屋租赁续租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协议及租赁物业产权证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房屋租赁和房屋租赁续租情况如下:
序 号 | 出租方 | 房屋坐落 | 租赁面 积(㎡) | 租赁期限 | 产权信息 |
1. | 乌鲁木齐浩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x0 x 00 x 0 xx 0000 x | 94 |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 权属人:xx、xxx,权属证号: 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83377 号,用途:住宅 产权人委托授权乌鲁木齐浩成亚信 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出租。 |
2. | xxx | xxxxxxxxx 00 x 000 x | 58.58 | 2019 年 9 月 15 日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 | 权属人:xxx,权属证号:宁房权证建改字第 224619 号,产别: 私有房产 |
3. | x xx、xxx | 杭州市红街公寓 5 幢 1 单元 301 室 | 88.08 |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权属人:xxx、xxx,权属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12044822 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12044823 号,规划用途:住宅 |
4. | xx | xxxxxxxx 00 x0 x x 00 x 1202 | 145.46 | 2019 年10 月 1 日 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 权属人:xx,权属证号:京(2017) 通不动产权第 0013459 号,规划用 途:住宅 |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分新增承租物业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就发行人上述新承租及续展的租赁物业,租赁双方未就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应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二) 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1. 商 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商标网
(xxxx://xxx.xxxx.xxx.xx),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中国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境外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新增注册商标7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核定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 利 |
1 | 法国雅顿 | 4585380 法国注册 | 9:Projection apparatus; projectors, in particular projectors for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 control devices and systems for entertainment projectors; 11:Lighting apparatus; lighting apparatus for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 and for architecture; stage lighting; lighting projectors for architecture and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 stage lighting controllers; light lamps, in particular for stage lighting; lamps for projection apparatus; light tubes for lighting; light panels for lighting; light floor panels for lighting. | 2019 年 9 月 27 日至 2029 年 9 月 26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
2 | 法国雅顿 | PERSEO | 18095529 欧盟注册 | 11:stage lighting projector; architectural lighting projector. | 2019 年 7 月 15 日至 2029 年 7 月 15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3 | 法国雅顿 | HUAYRA | 4578984 法国注册 | 11:Lighting apparatus, stage lighting, floodlights, light lamps, in particular stage |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2029 年 9 月 4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核定类别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 利 |
lighting lamps, lamps for projection apparatus, all the above-mentioned products being intended for the architectural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 | |||||||
4 | 法国雅顿 | SHAMAL | 4579329 法国注册 | 11 - Lighting apparatus, stage lighting, floodlights, light lamps, in particular stage lighting lamps, lamps for projection apparatus, all the above-mentioned products being intended for the architectural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 | 2019 年 9 月 5 日至 2029 年 9 月 5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5 | 法国雅顿 | ZONDA | 4578988 法国注册 | 11 - Lighting apparatus, stage lighting, floodlights, light lamps, in particular stage lighting lamps, lamps for projection apparatus, all the above-mentioned products being intended for the architectural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 |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2029 年 9 月 4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6 | 法国雅顿 | KARIF | 4579327 法国注册 | 11 - Lighting apparatus, stage lighting, floodlights, light lamps, in particular stage lighting lamps, lamps for projection apparatus, all the above-mentioned products being intended for the architectural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 | 2019 年 9 月 5 日至 2029 年 9 月 5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7 | 法国雅顿 | DIABLO | 17991993 欧盟注册 | 11: Lighting apparatus, Lighting apparatus for use in the architectural, entertainment and show business industry, Stage lights, Lighting projectors for architecture and for shows, Luminous tubes for lighting, Luminous signs for lighting, Luminous floor panels for lighting. |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1 月 27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2. 专 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中国授权专利 48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境内新增专利一览表》。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境外专利证明文件、《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新获得授权专利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种类 | 国家或地区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他项权利 |
发行人 | STAGE LIGHTING FIXTURE THERMAL SYSTEM CAPABLE OF DYNAMICALLY ADJUSTING AIR FLOW DELIVERY | 发明 | 美国 | US10508 804B2 | 2016-9-21 | 20 年 | 无 |
3.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1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著作权一览表》。
4. 域 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域名证书、《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新增域名 6 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域名名称 | 注册日期 | 到期日 |
1 | 法国雅顿 | xxxxxx.xx | 2015-12-11 | 2020-11-25 |
序号 | 注册人 | 域名名称 | 注册日期 | 到期日 |
2 | 法国雅顿 | xxxxxx.xx | 2007-6-19 | 2020-11-25 |
3 | 法国雅顿 | xxxxxx.xx | 2015-12-11 | 2020-12-27 |
4 | 法国雅顿 | xxxxxx.xx | 2015-12-11 | 2020-11-25 |
5 | 法国雅顿 | xxxxxx.xx | 2015-12-11 | 2020-11-25 |
6 | 法国雅顿 | xxxxxx.xxxxx | 2015-12-11 | 2020-12-11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域名证书、《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续展域名 2 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域名名称 | 注册日期 | 到期日 |
1 | 法国雅顿 | xxxxxx.xxx | 2015-12-11 | 2020-12-11 |
2 | 法国雅顿 | xxxxxx.xxx | 2015-12-11 | 2020-12-10 |
5. 新增无形资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中国境内新增的上述无形资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
根据《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商标代理机构和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法国雅顿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中国境外新增、续展的上述无形资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5。
(三) 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第 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香港浩洋控股相关还款凭证、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如下:
5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附件《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原文:there is no mention of any pledge of the IP assets to any third party.
1. 就《法律意见书》第十(六)“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部分之第 1 项所述发行人以自有房产抵押予工商银行番禺支行为发行人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财产受限事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对抵押权人负有主债务,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番禺支行之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及相应的抵押登记处于存续或未涂销状态。
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中有 638,473.1 元系保证金,主要系发行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 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如下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已按合同条款约定自动续期,该等自动续期重大销售合同以及其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 | 需方名称 | 供应方 | 主要内容 |
1 | 总购买协议 | Elation Lighting INC. | 发行人 | 1. 合同标的:专业舞台灯具制成品及其他配件、元件; 2. 需方:Elation Lighting INC.及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控制的关联实体; 3. 合同期限:约定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除非一方于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1年;根据Elation Lighting INC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 合同准据法:中国法。 |
2 | 总购买协议 | ACCLAIM LIGHTING LLC | 发行人 | 1. 合同标的:专业舞台灯具制成品及其他配件、元件; 2. 需方:Acclaim Lighting LLC.及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控制的关联实体; 3. 合同期限: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除非一方于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1年;根据Acclaim Lighting LLC.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 合同准据法:中国法。 |
3 | 总购买协议 | AMERICAN DJ SUPPLY INC. | 发行人 | 1. 合同标的:专业舞台灯具制成品及其他配件、元件; 2. 需方:America DJ Supply INC.及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控制的关联实体; 3. 合同期限: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除非一方于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1年;根据America DJ Supply INC.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 合同准据法:中国法。 |
序号 | 合同名称 | 需方名称 | 供应方 | 主要内容 |
4 | 总购买协议 | ADJ PRODUCT LLC | 发行人 | 1. 合同标的:专业舞台灯具制成品及其他配件、元件; 2. 需方:ADJ Product LLC.及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控制的关联实体; 3. 合同期限: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除非一方于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1年;根据ADJ Product LLC.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 合同准据法:中国法。 |
5 | 总购买协议 | A.D.J. SUPPLY EUROPE B.V. | 发行人 | 1. 合同标的:专业舞台灯具制成品及其他配件、元件; 2. 需方:A.D.J. Supply Europe B.V.及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控制的关联实体; 3. 合同期限: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除非一方于合同有限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1年;根据A.D.J. Supply Europe B.V.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止; 4. 合同准据法:中国法。 |
6 | 总购买协议 | ELATION PROFESSIO NAL B.V. | 发行人 | 1. 合同标的:专业舞台灯具制成品及其他配件、元件; 2. 需方:Elation Professional B.V.及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控制的关联实体; 3. 合同期限: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除非一方于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1年;根据Elation Professional B.V.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 合同准据法:中国法。 |
序号 | 合同名称 | 需方名称 | 供应方 | 主要内容 |
7 | 总购买协议 | GLOBAL TRUSS AMERICA LLC | 智构桁架 | 1. 合同标的:专业舞台桁架产品及其他配件、元件; 2. 需 方 :Global Truss America LLC. 及 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控制的关联实体; 3. 合同期限: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除非一方于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1年;根据Global Truss America LLC.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 合同准据法:中国法。 |
8 | 总购买协议 | Production Resource Group UK Ltd | 浩洋电子 | 1. 合同标的:专业舞台桁架及其他配件、元件; 2. 签订日期:2017年10月19日; 3. 合同期限: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12月 31日,除非一方于合同有限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2年。根据Production Resource Group UK Ltd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4. 合同准据法:中国法。 |
2. 采购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或新提交如下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供应方名称 | 需方 | 主要内容 |
《销售协 | 1. 合同标的:供应方向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照明产品、零部件; 2. 交易数量:按实际订单; 3. 交易价格:按实际订单; 4.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2月18日; 5. 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除非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3个月。根据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该协议,任何一方皆未发出终止通知,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止。 | |||
议》、《专 | ||||
用商业条 | ||||
1 | 款》(用xx诺飞OEM渠道 特殊照明 | 昕诺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
产品的销售)(2019年) | ||||
2 | 采购合同 |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1. 合同标的:铝管; 2. 交易数量:按实际订单; 3. 交易价格:按实际订单; 4.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0月31日; 5. 合同有效期:1年。 |
1. 合同标的:按实际订单; | ||||
3 | 采购合同 | xx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 交易数量:按实际订单; 3. 交易价格:按实际订单; 4.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0月23日; |
5. 合同有效期:长期。 | ||||
1. 合同标的:铝管 | ||||
4 | 采购合同 |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 交易数量:按实际订单 3. 交易价格:按实际订单; 4.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7月11日; |
6. 合同有效期:1年 |
3. 专利许可合同
2019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与 SIGNIFY HOLDING B.V(.
签订《专利授权协议》,约定:
以下简称“Signify”)
(1)Signify 许可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以非独占排他方式、不可分、不可转让且不可转授权地使用合同附件 A 所列 Signify 拥有的专利
(以下统称 Signify 授权专利),仅供发行人和/或其关联方自行加工、委托订制、约售、使用和销售,指定领域内应用和/或推广使用的产品。
(2)授权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 Signify 授权专利的到期日。
(3)许可使用费按发行人在全球销售范围销售授权专利产品所获营业收入扣减销售成本后的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需在 2019 年 12 月内一次
性支付 238,476 美元;
(4)合同准据法为荷兰法。
(二) 合同主体、合同效力及履行
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有效期内持续履行的、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之第八(一)章节中所述以中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的重大合同内容合法,形式完备,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等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法律纠纷。
2. 发行人是上述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3. 就发行人与Signify签署的、以荷兰法律作为准据法的上述《专利授权协议》,根据荷兰CMS Derks Star Busmann N.V.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专利许可合同“在荷兰法律项下有效且对合同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6
(三) 侵权之债
1. 安全生产事项
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分别出具《证明》,分别确认自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智构桁架、浩进照明、东进软件、沃耀电子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香港浩洋控股“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香港浩洋控股的业务范围是一般性投资项目,不存在直接从事生产制造产品的行为。
6 《Legal Opinion on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 Signify Holding / Guangzhou Haoyang Electronic》 Opinion “the Agreement is valid and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Signify and GHE) under the law of the Netherlands.”
根据《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香港浩洋灯光“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香港浩洋灯光的业务范围是一般性投资项目,不存在直接从事生产制造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法国雅顿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法国刑法、劳动法或任何关于社会保险、产品质量和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规定而被任何法国有权政府部门、法庭或仲裁机构处以任何处罚、赔偿义务、禁令、命令”。7
根据《德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德国雅顿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德国侵权、劳动或雇佣、社会保险、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而被任何德国政府当局、法庭或仲裁机构处以任何处罚、赔偿义务、禁令、命令”。8
2. 海关监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2020年1月3日分别出具番资[2020]01号、番资 [2020]02号、番资[2020]03号《企业资信证明》,分别确认从2019年7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发行人、智构桁架及东进软件有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3. 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3日出具《证明》,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3日分别出具《证明》,分别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智构桁架、浩进照明、东进软件、沃耀电子存在被该局处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7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原文,“Subject to all the reserves hereof and only 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nd Declarations, we do not identify any pending, immediately payable and enforceable penalty, obligation to indemnify, prohibition or injunction as claimed or imposed, originating for facts that occured during the Audit period, by competent French governmental authority, French court or by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n the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French law regarding criminal law, labor law, or any regulation governing matters related to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tection.”
8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there were no penalties, claims, orders or injunctions imposed by authorities, courts or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on Target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Governing Law regarding tort, labor and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duction safety, etc.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证明》,确认自江门浩明成立之日(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xxxx存在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浩进照明、沃耀电子、东进软件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表及缴纳凭据、相关员工的身份证明、第 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 1,066 名,除因 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在异地购买社保等客观原因导致未为该等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为其符合条件的全部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根据《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香港浩洋控股、香港浩洋灯光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法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法国雅顿“已遵守劳动法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9
根据《德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德国雅顿“已为员工缴纳所有社会保险金且不存在任何未支付薪金、社会保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情况”。10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表及缴纳凭据、相关员工的身份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1,066名,除因3人为退休返聘人员、
9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 5.9 条:We notice that in the Letter Of Declaration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pany represented that:The French Subsidiary is fully compliant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with its obligations under employment contracts, plans, agreements, schemes or arrangements and all statutory provisions of labour laws and other regulations including with respect to part-time employment, retirement and stock option plan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ocument unique d’évaluation des risques” and all applicable social security regulations 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working hours and health and safety in the workplace;”
10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6)B 条:”the Target Company has duly paid all social contributions for employees and is not liable for any outstanding salaries, social security premiums, economic compensations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2人在异地购买住房公积金及2名外籍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为其符合条件的全部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i) 发 行 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履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期间,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穗公积金中心证字
[2020]26 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ii) 智构桁架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履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确认智构桁架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穗公积金中心证字
[2020]27 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智构桁架自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iii) 浩进照明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履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确认浩进照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穗公积金中心证字
[2020]28 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浩进照明自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iv) 沃耀电子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履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确认沃耀电子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穗公积金中心证字
[2020]30 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沃耀电子自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v) 东进软件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履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确认东进软件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穗公积金中心证字
[2020]29 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东进软件自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vi) 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香港浩洋控股“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香港浩洋灯光“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法国雅顿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法国刑法、劳动法或任何关于社会保险、产品质量和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规定而被任何法国有权政府部门、法庭或仲裁机构处以任何处罚、赔偿义务、禁令、命令”。11
11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Subject to all the reserves hereof and only 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nd Declarations, we do not identify any pending, immediately payable and enforceable penalty, obligation to indemnify, prohibition or injunction as claimed or imposed, originating for facts that occured during the Audit period, by competent French governmental authority, French court or by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n the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French law regarding criminal law, labor law, or any regulation governing matters related to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tection.”
根据《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德国雅顿 2019 年 7 月至 12月期间“不存在任何违反德国劳动和雇佣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雇佣、社会保险方面的政府规定而被任何德国有权政府部门、法庭或仲裁机构处以任何处罚、赔偿义务、禁令、命令”。12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发行人没有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第G170307404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122019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6)C 条,” the Target Company is not in violation of any labour and employment stipulations under Governing Law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原文第(5)C 条: there were no penalties, claims, orders or injunctions imposed by authorities, courts or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on Target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Governing Law regarding tort, labor and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duction safety, etc.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 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二)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四) 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董事会会议,1次监事会会议,未召开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的会议资料,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xx、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收优惠
根据第 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9 年 7-12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 发行人 2019 年 7-12 月暂按 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xx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644000909),有效期三年。发行人已于2019年7月1日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xx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公室提交了xx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申请材料。
根据全国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示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xx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行人已被列入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xx技术企业名单且已通过公示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尚在等候主管部门颁发新的《xx技术企业证书》,其获发《xx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xx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xx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正中珠江出具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20]第G17030740441号)认为,发行人编制的纳税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2019年7-12月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规定。
2. 发行人子公司浩进照明、东进软件 2019 年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浩进照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东进软件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浩进照明、东进软件2019年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 2019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报告期内根据产品分类享受按规定税率免抵退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智构桁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申请均已在广东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核。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中的“C3872照明灯具制造”行业,主要出口产品为演艺灯光设备属于灯具行业产品。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2018年10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从2018年11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6%。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6%调整到13%。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合法、有效。
(二) 财政补贴与政府奖励
根据第 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公示文件、书面确认文件及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金
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主体 | 取得补贴或奖励的依据 | 补贴或奖励的内容 | 发放金额 (元) | 相关时间 |
1 | 发行人 |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 2019 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事项(品牌 建设项目)的通知》(穗 | 2019 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事项- 并购国际品牌补助 | 500,000 | 2019 年 7 日 10 日收到补贴款 |
序 号 | 主体 | 取得补贴或奖励的依据 | 补贴或奖励的内容 | 发放金额 (元) | 相关时间 |
商务函[2019]1009 号) | |||||
2 | 发行人 |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广东省 2019 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资金的通知》(穗 商务函[2019]1142 号) | 2019 年广东省商务厅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 408,300 | 2019 年 7 月 31 日收到补贴款 |
3 | 发行人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放 2019 年度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穗市监[2019]349 号) | 2019 年度广州市专利维权及维权服务项目补助 | 500,000 | 2019 年 8 月 29 日收到补贴款 |
4 | 发行人 |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番禺区第七批科学技术经费的通知》(番科工商信财 [2019]7 号) | 2019 年度番禺区第七批科学技术经费 | 492,900 | 2019 年 9 月 23 日收到补贴款 |
5 | 发行人 |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番禺区第九批科学技术经费的通知》(番科工商信财 [2019]9 号) | 2019 年度番禺区科学技术经费(第九批) | 240,000 | 2019 年 10 月 10 日收到补贴款 |
6 | 发行人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穗工信 函[2019]1536 号) |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 | 1,500,000 | 2019 年 10 月 29 日收到补贴款 |
7 | 发行人 | 广州市番禺区政府网站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申报 2019 年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 | 2019 年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 | 100,000 | 2019 年 11 月 28 日收到补贴款 |
序 号 | 主体 | 取得补贴或奖励的依据 | 补贴或奖励的内容 | 发放金额 (元) | 相关时间 |
助项目公示的通告》 | |||||
8 | 发行人 |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关于拨付2019 年度第五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经费的通知》(国科高发财字[2019]58 号) | 2019 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经费(第五批)(第一期) | 588,000 | 2019 年 11 月 28 日收到补贴款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励均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守法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税务守法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出具穗番税电征信[2020]2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出具穗番税电征信[2020]1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智构桁架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出具穗番税电征信[2020]4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浩进照明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出具穗番税电征信[2020]3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东进软件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出具穗番税电征信[2020]5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沃耀电子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出具恩平税电征信[2020]1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xxxx存在税收违法
违章行为。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税务守法情况
根据《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香港浩洋控股“已依照香港法律的要求缴纳相关税款,不存在欠缴、漏缴相关税款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香港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香港浩洋灯光“已依照香港法律的要求缴纳相关税款,不存在欠缴、漏缴相关税款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香港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根据《法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法国雅顿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法国雅顿已缴纳所有应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款,未发现法国雅顿存在因任何欠缴、漏缴、迟缴税款而已被或可能被税务主管机关索赔、立案调查、质疑的情形”。13
根据《德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德国雅顿已依照德国法律的要求缴纳所有应缴税费”。14
根据上述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文件及境外律师出具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
13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 5.6 条,“The Treasury Certificate (“Attestation de Régularité Fiscale”) dated January 3rd, 2020 n°7577493, indicates that Xxxxxx (i) filed properly its Corporate Income Taxe (“Impôt sur les Sociétés”) and Value Added Tax (“Taxe sur la Valeur Ajoutée”) returns and (ii) has paid up all the due and payable Value Added Tax (“Taxe sur la Valeur Ajoutée”)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e (“Impôt sur les Sociétés”) up to the date of January 3rd, 2020, and we do not identify within the Documents any element indicating the existence of any pending claim, investigation or challenge of the tax authorities regarding any default, delay or evasion of tax payment or any penalties incurred to the Company.”
14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3)B 条, “ The Target Company has made full payment of taxes and dues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under Governing Law according to the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tax authority on January 28, 2019 attached hereto as Appendix 3;”
(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番环证字[2020]2 号
《企业环保情况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公众投诉,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番环证字[2020]6 号
《企业环保情况证明》,确认沃耀电子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公众投诉,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番环证字[2020]4 号
《企业环保情况证明》,确认智构桁架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公众投诉,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番环证字[2020]5 号
《企业环保情况证明》,确认浩进照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公众投诉,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番环证字[2020]3 号
《企业环保情况证明》,确认东进软件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公众投诉,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证明》,确认xx
xx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记录。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根据《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截至《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浩洋控股“已依照香港环保法律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不存在因违反香港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截至《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浩洋灯光“已依照香港环保法律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不存在因违反香港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根据《法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法国雅顿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收到法国政府当局或相关机构所发出的关于
其可能违反法国法规的命令,索赔,禁令或信函”。15
根据《德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德国雅顿的经营遵守了而德国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德国雅顿于 2018 年 7 月至 12 月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定而被任何德国有权政府部门、法庭或仲裁机构处以任何处罚、赔偿义务、禁令、命令”。16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广州市生态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募投资金拟投入项目的环境保护
2020 年 1 月 9 日,江门浩明已就拟在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平园区大
槐集聚区 43 号地块建设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取得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xx环审(2020)1 号《关于江门市浩洋电子有限公司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7于2020年1月3日出具《证明》,确认在2019年7月 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15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原文“we do not identify any pending, immediately payable and enforceable penalty, obligation to indemnify, prohibition or injunction as claimed or imposed, originating for facts that occurred during the Audit Period, by competent French governmental authority, French court or by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n the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French law regarding criminal law, labor law, or any regulation governing matters related to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tection.”
16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3)C 条,“C. According to the Target Company’s confirmation, the operation of Target Company complies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of Governing Law;”
原文第(5)C 条: there were no penalties, claims, orders or injunctions imposed by authorities, courts or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on Target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Governing Law regarding tort, labor and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duction safety, etc.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17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18 年 3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3日分别出具《证明》,分别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智构桁架、浩进照明、东进软件、沃耀电子存在被该局处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证明》,确认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江门浩明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根据《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香港浩洋控股、香港浩洋灯光的业务范围是一般性投资项目,不存在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制造的行为。
根据《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声明确认,法国雅顿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收到法国政府当局或相关机构所发出的关于其可能违反法国法规的命令,索赔,禁令或信函”18。
根据《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德国雅顿的经营遵守了德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政府规定而被任何德国有权政府部门、法庭或仲裁机构处以任何处罚、赔偿义务、禁令、命令”19。
根据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法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国雅顿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原文,“we do not identify any pending, immediately payable and enforceable penalty, obligation to indemnify, prohibition or injunction as claimed or imposed, originating for facts that occurred during the Audit Period, by competent French governmental authority, French court or by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n the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French law regarding criminal law, labor law, or any regulation governing matters related to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tection;”
19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3)D 条,“the operation of Target Company complies with the product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tandard requirements of Governing Law.”
原文第(5)C 条:there were no penalties, claims, orders or injunctions imposed by authorities, courts or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on Target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Governing Law regarding tort, labor and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duction safety, etc.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律师所出具文件、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出具的守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除已在《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一(一)1 部分披露的法国雅顿合同纠纷上诉案尚未审结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其他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委任的法国律师的说明、《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就已在《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一(一)1 部分披露的法国雅顿合同纠纷上诉案,波尔多上诉法院已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就该上诉案进行法
庭辩论,法庭辩论程序已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结束,原定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就该案召开法庭听证会;但由于在听证会召开前,xxx上诉法院获悉本案中安装灯具的场所其物业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该等事项将直接影响到 REGAZ 提起诉讼并向 SASU EIFFAGE ENERGY、SARL LIGHT CIBLES、SAS AXENTE 及
法国雅顿主张赔偿的正当性。故就该案,波尔多上诉法院已决定将该案的法庭听证会时间调整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
2. 行政处罚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 G17030740407 号 《 审 计 报 告 》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xxx.xxx.xxx.xx)、 “ 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 局 广 东 番 禺 税 务 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进行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xxx、xxx、xxx、xx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声明承诺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的访谈、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出具的守法证明,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 公 开 网 中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该声明承诺函出具日,xxx、xxx、xxx、xx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xxxx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该声明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部分 对书面反馈意见的更新事项
一、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220的更新核查事项
(一) 香港环宇、智构桁架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香港环宇现任董事 Xxxxxxxx Xxxxxxxx 出具的声明确认、香港环宇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的登记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香港环宇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智构桁架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发行人董事长暨智构桁架总经理xxx的访谈,智构桁架的业务范围为桁架的生产制造与销售,自智构桁架设立以来,其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动。
(二) 香港环宇自然人股东持有 ADJ 集团所属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根据香港环宇自然人股东出具的相关书面声明确认、ADJ 集团财务总监 Xxxxx Xxxxxxx 出具的声明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环宇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ADJ 集团所属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321的更新核查事项
20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2 原文:“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由香港环宇于 2012 年 3 月设立。2012年 11 月,发行人经收购股权、增资,目前发行人持有智构桁架 51.25%股权,香港环宇持有 48.75%股权。香港环宇部分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主要客户 ADJ 集团所属公司股份。(1)请发行人说明香港环宇公司相关基本情况,设立智构桁架的原因和背景,该公司设立以来业务变动情况,发行人收购、增资智构桁架股权的原因,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香港环宇仍持有智构桁架部分股权的原因;(2)请发行人详细列示说明香港环宇自然人股东持有 ADJ 集团所属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持股背景和原因,以及持有股份的简要变动情况,上述人员是否在 ADJ 集团及其所属公司担任职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1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3 原文:“2014 年 2 月,香港浩洋控股通过增资 187 万欧元取得法国雅顿 51%股权,作为交易条件,向法国雅顿提供 132 万欧元股东借款。2017 年 1 月,香港浩洋以 431 万欧元收购法国雅顿剩余 49%股权,并提供 68.4 万欧元股东借款。2017 年 6 月,法国雅顿收购德国雅顿 16.5%股权。根据披露,法国雅顿 2017 年亏损,2018 年上半年盈利 1079 万元。法国雅顿股东 ICD 集团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股东。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 2014 年 2 月、2017 年 1 月香港浩洋获得法国雅顿股权的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合理,香港浩洋向法国雅顿提供股东借款的期限、利率等主要条款,利率确定依据,香港浩洋设立及对外投资、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说明 ICD 集团放弃对法国雅顿控股权的原因,上述交易条件达成背景,分析该等交易及相关交易条件对于发行人向 ICD 集团的产品销售是否产生影响;(3)补充披露 2017 年 6 月法国雅顿收购德国雅顿部分股权的原因及定价依据,说明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4)补充披露法国雅顿、德国雅顿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演变情况,简要披露德国雅顿、法国雅顿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
(一) 法国雅顿、德国雅顿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演变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法国雅顿营业收入、经营业绩在发行人体系内的相应占比
1. 法国雅顿、德国雅顿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演变情况
根据法国雅顿出具的相关说明、《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法国雅顿总经理的访谈了解,法国雅顿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演艺灯光设备的研发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摇头灯等演艺灯光设备,且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德国雅顿出具的相关说明、《德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及《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德国雅顿总经理的访谈了解,德国雅顿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演艺灯光设备的销售,主要产品为摇头灯等演艺灯光设备,且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更。
2. 新增报告期 2019 年 7-12 月内,法国雅顿、德国雅顿不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
(1) 法国雅顿
根据《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法国雅顿合法存续,在 2019
年 7-12 月:
A. “未收到法国政府当局或相关机构所发出的关于其可能违反法国法规的命令,索赔,禁令或信函” 22;
B. “已依照法国法律的要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所有应缴税款,未发现法国雅顿存在因任何欠缴、漏缴、迟缴相关税款而已被或可能被税务主管机关索赔、立案调查、处以罚款或处罚的情形”23。
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说明法国雅顿 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原因,法国雅顿营业收入、经营业绩在发行人体系内的相应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2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原文,“We do not identify any pending, immediately payable and enforceable penalty, obligation to indemnify, prohibition or injunction as claimed or imposed, originating for facts that occurred during the Audit Period, by competent French governmental authority, French court or by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n the Company
23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 5.6 条,“The Treasury Certificate (“Attestation de Régularité Fiscale”) dated January 3rd n° 7577493, indicates that Xxxxxx (i) filed properly its Corporate Income Tax (Impôt sur les Sociétés”) and Value Added Tax (“Taxe sur la Valeur Ajoutée”) returns and (ii) has paid up all the due and payable Value Added Tax (“Taxe sur la Valeur Ajoutée”)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 (“Impôt sur les Sociétés”) up to the date of January 3rd, and we do not
(2) 德国雅顿
根据《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德国雅顿合法存续,在 2019
年 7-12 月:
A. “不存在因违反德国刑法、劳动法或任何关于社会保险、产品质量和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规定而被任何德国有权政府部门、法庭或仲裁机构处以任何处罚、赔偿义务、禁令、命令”24;
B. “已依照德国法律的要求缴纳增值税、交易税和工资所得税等所有应缴纳税款,未发现因任何欠缴、漏缴、迟缴相关税款而已被或可能被税务主管机关索赔、立案调查、处以罚款或处罚的情形”25。
3. 法国雅顿、德国雅顿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法国雅顿营业收入、经营业绩在发行人体系内的相应占比
(1) 法国雅顿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审计报告》、法国雅顿报告期内各期财务报表,法国雅顿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时期/时点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17 年度/2017 年 12 月 31 日 | 7,226.28 | 1,852.99 | 8,164.41 | -384.70 |
2018 年度/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0,601.06 | 3,322.40 | 14,078.69 | 1,466.18 |
2019 年度/2019 年 12 月 31 日 | 10,744.88 | 5,399.11 | 27,353.26 | 2,064.15 |
(2) 德国雅顿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identify within the Documents any element indicating the existence of any pending claim, investigation or challenge of the tax authorities regarding any default, delay or evasion of tax payment or any penalties incurred to the Company.”
242020 年1 月14 日出具的《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5)C 条,“there were no penalties, claims, orders or injunctions imposed by authorities, courts or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on Target Company due to its violation of Governing Law regarding tort, labor and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product qual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duction safety, etc.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25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原文第(3)B 条, “ The Target Company has made full payment of taxes and dues in Complementary Period under Governing Law according to the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tax authority on January 28, 2019 attached hereto as Appendix 3;”
根据《审计报告》、德国雅顿报告期内各期财务报表,德国雅顿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时期/时点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17 年度/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248.53 | 32.34 | 3289.41 | 16.06 |
2018 年度/2018 年 12 月 31 日 | 931.05 | 69.15 | 3473.14 | 36.75 |
2019 年度/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374.41 | 616.57 | 6,380.70 | 541.22 |
(3) 法国雅顿营业收入、经营业绩在发行人体系内的相应占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第 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以及法国雅顿报告期内各期财务报表,法国雅顿的主要财务数据以及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数据的比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金额 | 占发行 人比重 | 金额 | 占发行 人比重 | 金额 | 占发行 人比重 | |
总资产 | 10,744.88 | 13.65% | 10,601.06 | 16.34% | 7,226.28 | 13.75% |
净资产 | 5,399.11 | 7.86% | 3,322.40 | 6.81% | 1,852.99 | 4.98% |
营业收入 | 27,353.26 | 32.37% | 14,078.69 | 20.51% | 8,164.41 | 14.10% |
净利润 | 2,064.15 | 10.24% | 1,466.18 | 12.40% | -384.7 | - |
(二)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经对上述法律事项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根据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德国雅顿、法国雅顿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更,德国雅顿、法国雅顿的经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增报告期 2019 年 7-12月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426的更新核查事项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x所律师会同兴业证券及正中珠江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个人卡清单及报告期内个人卡账户使用内部记录、个人卡的完整银行流水,相关报销款的记账凭证、相关的业务合同、订单、发货单,并会同兴业证券及正中珠江对个人卡持有人、使用登记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财务总监、向个人卡打款的主要客户、以及个人卡对外支付款项所涉供应商、员工及其他个人进行了访谈。
经上述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由股东xxx、xxxxx的个人卡代为收取小额货物销售款、废品销售款等收入及支付工资薪酬、劳务费、差旅费等与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其中在 2016 年末未及时进行个人账户的资金清收,导致部分款项形成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占用以及部分款项形成关联方垫付公司资金,主要交易内容如下:
金额:万元
收支情况 | 内容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收款 | 销售收款 | - | - | 113.00 | 158.60 |
归还代垫经营成本费用 | - | - | 741.81 | 737.94 | |
收到往来款 | - | - | 5.07 | 8.29 | |
个人卡流入小计 | - | - | 859.88 | 904.83 | |
支付 | 退回货款 | - | - | 281.16 | - |
工资薪金 | - | - | 54.61 | 87.30 | |
支付经营成本费用 | - | - | 423.21 | 1,044.43 | |
个人卡流出小计 | - | - | 758.98 | 1,131.73 | |
个人卡交易净额 | - | - | 100.90 | -226.90 |
26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4 原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 2000 年 12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海灯光音响器材厂总经理,2003 年 6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职广州市番禺市桥沙头金洋灯光音响器材厂总经理。发行人董事、实际控制人哥哥xxx同期分别担任上述工厂的厂长。请发行人:(1)说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金海灯光音响器材厂、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沙头金洋灯光音响器材厂的相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营业务,发行人在人员、业务、资产、技术等方面与上述 2 厂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产等来源于集体企业的情形,如是,是否履行合法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xxx、xxxx人在金海灯光音响器材厂、全洋灯光音响器材厂历任职务情况,以及各自负责业务的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因,利率确定依据,具体说明各笔资金往来的期限、原因及用途;(3)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发行人转让的商标、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来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请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xxx、xxxx说明确认、《内控报告》,本所律师对公司财务总监和正中珠江经办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已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和规范资金使用,截至 2017 年 12 月全部个人账户均已注销,已不存在以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控制的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公司款项的情形;至此,相关资金往来垫用事项已经消除。
(二)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及为公司垫付资金之情形已清结,且相关方已按照约定利率结算应收应付公司资金的占用费;发行人已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和规范资金使用,截至 2017 年 12 月全部个人账户均已注销,已不存在以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控制的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公司款项的情形。
四、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527的更新核查事项
(一) 明确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关税加征范围产品,并分析披露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1. 中美贸易摩擦的进展情况及涉及发行人产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xxxx发行人副总经理暨国际业务部销售总监xxx的访谈,并经查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官方网站28、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29、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30的相关信息,
27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5 原文:“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销售收入占比为 71.94%、69.27%、78.23%和 80.81%。发行人主要采用 ODM 模式。请发行人:(1)明确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关税加征范围产品,并分析披露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销和经销收入的构成情况,区分直销、经销以及 ODM 和 OBM 产品,分类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情况,交易合作历史,具体销售内容、交易定价原则,注明经销商销售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情形;(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履行招投标程序销售收入的金额,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存在被撤销或判定无效的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个人卡交易情形,个人卡交易原因,具体交易金额、涉及交易账户数量,是否涉及税收补缴事项,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5)删除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荣誉的披露,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 P118 和 P122 关于产品销售有关认证的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情形,相关产品资质认证是否构成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法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8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查询以下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01-tariff
29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查询以下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_xxxx/xxx_xxxxxxxx_xxxxxxx_xxxxxxxxx_xxxxx_000_xxxxxxx.xxx
2018 年 9 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公布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清
单,自美国当地时间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关税税率为 10%,并拟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将加征关税税率提升至 25%,后又延期至 2019 年 3 月底实行;2019
年 3 月初,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 2018 年 9 月起加征关税的自华进口商品,不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继续保持 10%,直至另行通知;2019 年 5 月 10 日,美国对中国 2000 亿美元商品开始加征 25%关税;2019 年 8 月 23 日,美国贸易
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对价值约 5,5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增加关税
的决定,其中将在 10 月 1 日将 2,5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包括前述 2000亿美金的中国进口商品)的现有加征关税从 25%提高至 30%。2019 年 10 月 10日至 11 日,中美第十三轮高级别经贸磋商,就关税问题达成共识,暂停原定于
10 月 15 日对中国 2,500 亿美元产品提高关税,维持加征 25%关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明细、相关出口报关单、广州海关通关记录查询数据,发行人出口美国的产品包括舞台娱乐灯光设备、建筑照明设备、桁架和配件,均属于美国关税征税清单范围内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上述产品出口到美国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表示:
项目 | 2019 年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加征关税商品的商品销售额 (万元) | 36,593.05 | 33,472.44 | 27,245.03 |
当期主营业务 收入(万元) | 83,564.53 | 67,905.96 | 55,151.25 |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43.79% | 49.29% | 49.40% |
2. 关于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xxxx发行人副总经理暨国际业务部销售总监xxx的访谈,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如下:
(1) 如果美国对公司相关出口美国产品加征 30%关税,公司又无法将相关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则将对公司净利润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在以下设定条件下:假设未来公司销往美国的产品结构、数量、金额均与 2018 年度一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保持不变,出口退税率为 16%(假设 2018 年公司每月销售收入相同,增值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为 13%),企业所得税率按 15%缴纳,加
30 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查询以下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000.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000.xxxxx
征 30%关税均由公司承担,并且不考虑汇率变动等其他因素,则预计每年公司将减少净利润 5,690.31 万元。
(2) 若考虑到汇率变动、公司与美国客户之间双方议价及发行人应对措施等实际因素,则美国加征关税 30%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具体如下:
A. 汇率波动
中美贸易摩擦除直接影响关税外,也会对美元人民币的汇率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由于发行人出口至美国市场的产品基本以美元结算,所以当人民币贬值且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发行人对美国销售的产品价格换算为人民币后价格将上涨。若考虑到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的人民币贬值因素(按 10.00%测算),假定美国按照 2,000 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清单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加征 30%关税,将导致发行人每年减少净利润 2,845.16 万元,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B. 公司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
中国是世界演艺灯光设备的主要生产国,公司在演艺灯光行业经营多年,具有较强的研发和制造能力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与美国ODM 客户合作多年,客户对于公司产品已具有较强的粘性,且客户重新更换供应商亦需要大量的时间及产生额外成本。因此,即使出现美国政府对原产地为中国的产品加征关税,发行人亦具备一定的谈判议价能力,并将与美国客户进行磋商,共同承担加征的关税成本。因此,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业绩的实际影响程度将低于上述测算数。
C.积极开拓美国以外市场
欧洲市场作为舞台娱乐灯光设备的主要消费区域,其市场潜力较大,公司收购法国雅顿后,经过前期整合,协同效应已逐渐显现,公司将持续加强在欧洲地区的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与此同时,公司将借助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开拓亚洲、非洲市场,降低公司对美国市场的销售比重。
综上,由于公司已在演艺灯光设备行业建立了一定的市场地位并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美国客户对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粘性,同时公司已筹划并实施多项应对措施来降低中美贸易摩擦及其可能结果对公司出口美国业务的整体影响。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履行招投标程序进行销售的情况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履行招投标程序进行销售的金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合同台账,并经核查相关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产品销售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期间 | 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销售金额 (万元) |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2017 年 | 1,400.61 | 2.54% |
2018 年 | 1,628.89 | 2.40% |
2019 年 | 3,003.19 | 3.59% |
2.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业务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未出现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违法违规而导致相关交易被撤销或判定无效的情形
(1) 新增报告期 2019 年发行人销售业务履行招投标情况
为核查 2019 年发行人销售业务履行招投标情况,本所律师检索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及发行人客户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查阅了发行人 2019 年销售合同台账、相关业务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且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网站等核查发行人客户的主体性质,进一步查阅了发行人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客户签署的合同等资料并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及取得了发行人的说明确认。经核查,2019 年发行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进行销售的违法违规情况。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交易不存在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违法违规被撤销或判定无效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合同、相关招投标文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以 及 x 所 律 师 查 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对于报告期内需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项目,发行人均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单位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了履行必要的招投标程序,对于中标获得供应商资格的项目,发行人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后向该等客户供货,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出现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违法违规而导致相关交易被撤销或判定无效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于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引起争议或纠纷的情形。
(三) 报告期内个人卡交易相关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个人卡交易情形,个人卡交易原因,具体交易金额、涉及交易账户数量,是否涉及税收补缴事项,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及业务合同、订单、发货单并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已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和规范资金使用,截至 2017 年 12 月全部个人账户均已注销,此后,发行人未再新增个人卡交易情形,不涉及新增税收补缴事项,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曾发生个人卡交易及/或其所涉税务事项而受到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
(四)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对上述相关法律事项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业务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未出现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违法违规情形而导致相关交易被撤销或判定无效的情形;
2. 自 2017 年 12 月全部个人账户完成注销后,发行人不存在新增个人卡交易的情况,不涉及新增税收补缴事项,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曾发生个人卡交易及/或其所涉税务事项而受到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631的更新核查事项
(一) 法国雅顿获授权使用的上述专利或产品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情况,报告期内约定的使用费率及支付情况
1. 法国雅顿获荷兰xxx授权专利及ETC 授权专利的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情况
31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6 原文:“2011 年,飞利浦集团授权法国雅顿使用期专利。2018 年 5 月,法国雅顿与飞利浦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开始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期间,对原专利授权费进行调减。2017 年 11 月 20 日 ETC 以及自然人xx德授权法国雅顿使用 Ayrton 品牌的授权产品。请发行人:(1)提供与飞利浦集团、ETC 及自然人xx德签署的专利授权合同,进一步补充披露专利授权协议主要条款包括期限、费率、限制性条件、授权方式和范围等,说明专利授权人的相关基本情况;(2)补充披露法国雅顿获授权使用的上述专利或产品的情况,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情况,是否涉及法国雅顿核心技术和产品,报告期内约定的使用费率及支付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飞利浦销售的产品内容与上述授权专利是否相关;(3)补充披露海外专利的具体性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利纠纷、诉讼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法国雅顿产品销售统计明细、荷兰xxx授权专利和 ETC 授权专利的介绍,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暨核心技术人员xxx的访谈,2019 年法国雅顿销售额前十的产品销售额占当期法国雅顿成品销售金额的比例为 87.75%,该部分产品使用荷兰xxx授权专利、 ETC 授权专利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及型号 | 占法国雅顿报告期成品销售总额比例 | 是否搭载荷兰xxx授权专利 | 是否搭载 ETC 授权专利 |
1. | KHAMSIN S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20 | 26.84% | 是 | 是 |
2. | DIABLO S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20 | 13.91% | 是 | 是 |
3. | GHIBLI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20 | 13.79% | 是 | 是 |
4. | MISTRAL S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20 | 10.24% | 是 | 是 |
5. | BORA S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20 | 7.04% | 是 | 是 |
6. | PERSEO S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65 | 6.66% | 是 | 是 |
7. | MISTRAL TC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20 | 2.66% | 是 | 是 |
8. | DIABLO TC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20 | 2.46% | 是 | 是 |
9. | MAGICBLADE FX - CREATIVE SOLUTION - IP20 | 2.20% | 是 | 是 |
10. | LEVANTE S - AUTOMATED LUMINAIRE - IP20 | 1.95% | 是 | 是 |
2. 新增报告期 2019 年 7-12 月授权专利的专利费支付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飞利浦专利许可合同》项下应缴特许权费舞台灯光产品销售额申报单、专利费的结算单据、法国 RSM 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法国雅顿应缴专利费产品全球净销售额审计报告》、法国雅顿支付专利费的银行凭证, 2019 年 7 至 9 月,法国雅顿应向荷兰xxx缴纳的专利授权使用费为 14.83 万欧元,法国雅顿已依据协议约定完成支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荷兰xxx尚未完成对 2019 年 10-12 月专利授权使用费的统计,荷兰xx
x尚未向发行人发出 2019 年 10-12 月专利授权费用的支付通知。
根据《ECT 专利使用合同》的约定,由于《ETC 专利使用合同》项下约定的 2019 年度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日尚未届至,故法国雅顿尚未与授权人结算
支付 2019 年度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二) 补充披露海外专利的具体性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利纠纷、诉讼等情形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外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以及发行人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境外专利 1 项,其中:
发行人新增境外发明专利 1 项;该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外专利 41 项,
其中:发行人拥有境外发明专利 9 项,法国雅顿拥有发明专利 7 项,实用新型专
利 25 项。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及发行人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法国雅顿所拥有的附件一所列境外专利“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
2.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利纠纷、诉讼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声明确认、《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德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访谈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单位:
(1)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判定专利侵权或因侵权行为被相关政府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 除已在《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发生的 337 调查事项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纠纷、诉讼、仲裁或政府部门调查事项。
(三)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判定专利侵权或因侵权行为被相关政府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 除已在《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发生的 337 调查事项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纠纷、诉讼、仲裁或政府部门调查事项。
六、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732的更新核查事项
(一) 2019 年前十大供应商情况
1. 2019 年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于 2019 年内采购合同台账及供应商交易明细,并经访谈发行人主要供应商,2019 年采购金额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交易合作历史 | 采购金额 (万元) | 主要交易内容 |
1 | 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 | 2013 年至今 | 2,616.86 | 大功率 LED 光源 |
2 |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2009 年至今 | 2,151.21 | 电机 |
3 | 广州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7 年至今 | 2,136.97 | 大功率 LED 光源 |
4 | 佳添工艺 | 2009 年至今 | 1,818.07 | 色片、玻璃案图片 |
5 | 东莞市京国光学有限公司 | 2010 年至今 | 1,811.77 | 镜头、雾化片 |
6 | 飞利浦集团 | 2009 年至今 | 1,207.45 | 灯泡、镇流器 |
7 | 君隆金属 | 2010 年至今 | 1,000.56 | 金属件 |
8 | xxx电子 | 2009 年至今 | 939.61 | 灯珠、IC 等电子物料 |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7 原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交易合作历史、具体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变动趋势,分析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原因,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与趋势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采购价格是否公允;(2)按照主要原材料分类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合作历史等;(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委托加工定价是否公允,未来是否仍然进行委托加工,说明主要外协厂商情况,报告期内委托加工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4)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交易合作历史 | 采购金额 (万元) | 主要交易内容 |
9 | 广州优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12 年至今 | 884.38 | 金属件 |
10 | 广州市胜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2011 年至今 | 860.25 | 塑胶件 |
(二) 主要外协厂商情况,报告期内委托加工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
重
1. 新增报告期 2019 年主要外协厂商
(1) 新增报告期 2019 年前五大外协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外协加工合同台账及外协加工供应商明细、发行人与外协加工单位的合同及相关采购订单,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新增报告期 2019 年主要外协单位的访谈了解,2019 年采购金额排名前五的外协供应商情况如下:
序号 | 外协厂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外协加工采购金额的比例 |
1 | 广州市南沙区梁氏精艺喷涂厂 | 272.29 | 26.06% |
2 | 东莞市百镀通五金电镀实业有限公司 | 217.79 | 20.84% |
3 | 广州市番禺区新誉佳工艺品厂 | 168.24 | 16.10% |
4 | 广州博杨金属制品厂 | 128.12 | 12.26% |
5 | 广州市胜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66.03 | 6.32% |
(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
系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前十大供应商之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查询该等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会同兴业证券及正中珠江对该等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并查阅该等主要供应商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述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833的更新核查事项
(一)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取得政府补助及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同期净利润比重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及第 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取得的政府补助依据文件、政府补助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及所得税税收优惠依据文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取得政府补助及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同期净利润比重的情况如下:
年度 | 政府补助 | 所得税税收优惠 | ||
金额(万元) | 占净利润比重 | 金额(万元) | 占净利润比重 | |
2017 年 | 1,011.96 | 18.47% | 697.84 | 12.74% |
2018 年 | 872.06 | 7.37% | 974.11 | 8.24% |
2019 年 | 736.65 | 3.65% | 1,922.53 | 9.94% |
(二) 新增报告期 2019 年 7-12 月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合规性
1. 发行人 2019 年 7-12 月暂按 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xx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644000909),有效期三年。发行人已于2019年7月1日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xx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公室提交了xx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申请材料。
根据全国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示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xx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行人已被列入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xx技术企业名单且已通过公示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尚在等候主管部门颁发新的《xx技术企业证书》,获发
《xx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xx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xx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33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8 原文:“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取得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规,分析说明退税政策变动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正中珠江出具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20]第G17030740441号)认为,发行人编制的纳税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2019年7-12月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规定。
2. 发行人子公司浩进照明、东进软件 2019 年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浩进照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东进软件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浩进照明、东进软件2019年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 2019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合法合规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报告期内根据产品分类享受按规定税率免抵退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智构桁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申请均已在广东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核。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中的“C3872照明灯具制造”行业,主要出口产品为演艺灯光设备属于灯具行业产品。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2018年10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从2018
年11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6%。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6%调整到13%。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合法合规。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2019年7-12月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符合《关于实施xx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发行人子公司浩进照明、东进软件2019年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2019年7-12月享 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合法、有效。
八、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934的更新核查事项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及应缴未缴的金额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五险一金”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表及缴费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情况如下:
年份 | 缴费基数(单位:元) |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34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9 原文:“规范性问题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应缴未缴的金额,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用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年份 | 缴费基数(单位:元) | |||||
2017 年 | 2906 | 4058/4455 | 1895 | 4058/4455 | 1895 | 1895 |
2018 年 | 3170/3469 | 4455/4931 | 1895/2100 | 4455/4931 | 1895/2100 | 1895/2100 |
2019 年 | 3469/3803 | 4931/5592 | 2100 | 4931/0000 | 0000 | 0000 |
经查阅报告期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关于广州市各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及其调整的通知文件等广州市当地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与所适用的地方执行标准相符。
(2)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应缴未缴“五险一金”金额情
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表及缴纳凭据、相关员工的入职登记表、离职员工登记表、相关员工书面声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项目 | 截止2019 年12 月 31 日 | 截止2018 年12 月 31 日 | 截止2017 年12 月 31 日 | |
境内员工人数 | 1,066 | 993 | 996 | |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 1,086 | 995 | 1,000 | |
缴纳人数与员工人数差额 | 20 | 2 | 4 | |
差额原因 | 原因 1:当月员工离职但缴 纳社保 | 25 | 15 | 17 |
原因 2:当月员工入职但未办妥缴纳手续 | 0 | -10 | -10 | |
原因 3:员工 异地购买社保 | -2 | -1 | -1 | |
原因 4:退休 返聘人员 | -3 | -2 | -2 |
注:社保缴纳人数少于员工人数的以“-”表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住房公积金缴纳申报表及缴纳凭据、相关员工的入职登记表、离职员工登记表、相关员工书面声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
境内员工人数 | 1,066 | 993 | 996 | |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 1,084 | 995 | 999 | |
缴纳人数与员工人数 差额 | 18 | 2 | 3 | |
差额原因 | 原因 1:当月员工离职但缴纳公积金 | 25 | 15 | 17 |
原因 2:当月员工入职但未办 妥缴纳手续 | 0 | -9 | -10 | |
原因 3:员工异地购买公积金 | -2 | -1 | -1 | |
原因 4:退休返聘人员 | -3 | -2 | -2 | |
原因 5:外籍员工 | -2 | -1 | -1 |
注:公积金缴纳人数少于员工人数的以“-”表示。
经合理测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因上述当月员工入职未办妥社保/住房公积金手续、员工异地缴纳情形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测算未缴社保金额(万元) | 31.49 | 18.52 | 99.30 |
测算未缴公积金金额(万元) | 3.75 | 2.25 | 12.55 |
测算未缴金额(万元) | 35.24 | 20.77 | 111.85 |
测算未缴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 0.15% | 0.14% | 1.67% |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按照全员缴纳的范围和所适用地方执行标准要求的缴纳基数测算的报告期内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发行人利润总额比例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成果业绩影响较小。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根据《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当地有关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员工社会保险金欠费情况。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用工方面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凭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就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就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根据《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当地有关劳动雇佣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解决措施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xxx、xxx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xx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均由承诺人无条件全额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四) 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数与所适用的
地方执行标准相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用工方面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2. 发行人按照合理测算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解决措施,避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对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1035的更新核查事项
(一) 发行人未决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声明确认、《香港浩洋控股法律意见书》《香港浩洋灯光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德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在
《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一(一)1 部分披露的法国雅顿合同纠纷上诉案外,不存在其他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对
35 书面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10 原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未决诉讼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及法国雅顿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委任的法国律师的说明、《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及《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就原告 SAEML XXXXX XXXXXXX 以 SASU EIFFAGE ENERGY、SARL LIGHT CIBLES、SAS AXENTE、法国雅顿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波尔多上诉法院已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就该上诉案进行法庭辩论,法
庭辩论程序已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结束,原定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就该案召开法庭听证会;但由于在听证会召开前,波尔多上诉法院获悉本案中安装灯具的场所其物业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该等事项将直接影响到 REGAZ 提起诉讼并向 SASU EIFFAGE ENERGY、SARL LIGHT CIBLES、SAS AXENTE 及法国雅顿
主张赔偿的正当性。故就该案,波尔多上诉法院已决定将该案的法庭听证会时间调整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
(二) 发行人未决诉讼对发行人及法国雅顿的影响
对于上述未决诉讼案件,根据《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法国 CMS XXXXXXX XXXXXXXX AVOCATS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由于当事方未提出新的事实,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较大。基于法国律师的分析意见,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占发行人 2019 年度营业收入金额比例约为 0.23%,比例较小,因此该等未决诉讼事项对发行人及法国雅顿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法国雅顿所涉未决诉讼案件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第三部分 结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除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本次发行后上市尚待获得深交所核准外,发行人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章页)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办 律 师 :
xxx
xxx
xxx
单位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境内新增专利一览表
序号 |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种类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发行人 | 一种彩色LED 灯具灰阶校正及线性混色方法 | 发明 | 201810897108.3 | 2018-08-0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发行人 | 一种多路LED 的照度一致性调节方法 | 发明 | 201810866660.6 | 2018-08-0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 | 发行人 | 一种多路LED 调光时的电流分配控制方法 | 发明 | 201810866665.9 | 2018-08-0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 | 发行人 | 一种彩色灯色彩校正方法 | 发明 | 201810608418.9 | 2018-06-13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5 | 发行人 | 一种光学系统及应用此光学系统的照明灯具 | 发明 | 201810443393.1 | 2018-05-10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6 | 发行人 | 一种无线电力传输及无线通讯的舞台灯光万向切割系统 | 发明 | 201810298216.9 | 2018-04-04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7 | 发行人 | 一种带防脱落功能的固定装置及具有其的舞台灯光学装置 | 发明 | 201610773255.0 | 2016-08-3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种类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8 | 发行人 | 一种多灯头舞台灯 | 发明 | 201610197525.8 | 2016-03-3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9 | 发行人 | 舞台灯具散热系统及应用该系统的舞台灯及其散热方法 | 发明 | 201410624840.5 | 2014-11-06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0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舞台灯的以太网灯光控制系统及方法 | 发明 | 201710907854.1 | 2017-09-2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1 | 发行人 | 一种具有折射率匹配介质的光学系统 | 实用新型 | 201920805129.8 | 2019-05-3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2 | 发行人 | 一种分层式高效散热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920815418.6 | 2019-05-3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3 | 发行人 | 一种可调焦光源 | 实用新型 | 201920618283.4 | 2019-04-3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4 | 发行人 | 一种舞台灯的防雾镜头以及具有所述防雾镜头的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920599521.1 | 2019-04-2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5 | 发行人 | 一种大功率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920527604.X | 2019-04-1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种类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6 | 发行人 | 一种通用CMY 支架 | 实用新型 | 201920413684.6 | 2019-03-2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7 | 发行人 | 一种多色灯光调节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920413685.0 | 2019-03-2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8 | 发行人 | 一种便于组合的航空箱 | 实用新型 | 201920413976.X | 2019-03-2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19 | 发行人 | 一种防止效果盘倾斜的灯光调节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920367695.5 | 2019-03-2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0 | 发行人 | 一种具有漫射透镜的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920367747.9 | 2019-03-2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1 | 发行人 | 一种灯光调节装置以及具有该灯光调节装置的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920331351.9 | 2019-03-15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2 | 发行人 | 具有外置式遮光盖的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920320482.7 | 2019-03-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3 | 发行人 | 一种动感效果盘及设有其的舞台灯具 | 实用新型 | 201920308294.2 | 2019-03-1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种类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24 | 发行人 | 一种复合式动感效果盘及设有其的舞台灯具 | 实用新型 | 201920189851.3 | 2019-02-0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5 | 发行人 | 一种防止日照损坏的舞台灯保护系统 | 实用新型 | 201920050583.7 | 2019-01-1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6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舞台灯的避光保护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920052562.9 | 2019-01-1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7 | 发行人 | 一种高效板管换热器 | 实用新型 | 201821903530.7 | 2018-11-1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8 | 发行人 | 一种含有外环绕包围式通道的双通道 | 通风散热器及舞台实用新型 | 灯 201821829128.9 | 2018-11-0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9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防水罩的可调节的散热系统 | 实用新型 | 201821884508.2 | 2018-11-1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0 | 发行人 | 一种门栓式模组固定结构及具有其的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821781913.1 | 2018-10-3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1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舞台灯的新型通风百叶窗及具有其的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821771694.9 | 2018-10-3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种类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32 | 发行人 | 一种多效果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821656880.8 | 2018-10-1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3 | 发行人 | 一种散热器拆装结构及具有其的防水舞台灯 | 实用新型 | 201821658071.0 | 2018-10-1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4 | 发行人 | 一种多腔体舞台灯散热系统及具有其的舞台灯具 | 实用新型 | 201821465529.0 | 2018-09-0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5 | 发行人 | 一种线性雾化效果组件及具有其的调光系统和舞台灯具 | 实用新型 | 201821433954.1 | 2018-09-03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6 | 发行人 | 一种可调角度多棱柱舞台效果单元及其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821373920.8 | 2018-08-2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7 | 智构桁架 | 一种桁架吊装夹具 | 实用新型 | 201920634680.0 | 2019-05-0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8 | 发行人 | 探照灯(optimus 7K) | 外观设计 | 201930343086.1 | 2019-06-2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9 | 发行人 | 方形投光灯(FE 30) | 外观设计 | 201930347938.4 | 2019-06-2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种类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40 | 发行人 | 舞台防水摇头灯(GL8P IP) | 外观设计 | 201930223039.3 | 2019-05-0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1 | 发行人 | 舞台摇头灯(GLX) | 外观设计 | 201930220026.0 | 2019-05-0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2 | 发行人 | LED 摇头灯(HPW19) | 外观设计 | 201930220027.5 | 2019-05-0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3 | 发行人 | 防水PAR 灯(LPAR7QZ IP) | 外观设计 | 201930210086.4 | 2019-04-3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4 | 发行人 | 舞台防水摇头灯(G6H IP/ V240BS IP) | 外观设计 | 201930210879.6 | 2019-04-3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5 | 发行人 | 方形投光灯(FE) | 外观设计 | 201930137015.6 | 2019-03-2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6 | 发行人 | 舞台防水摇头灯(A95) | 外观设计 | 201930103504.X | 2019-03-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47 | 发行人 | 舞台摇头灯(A99) | 外观设计 | 201930103503.5 | 2019-03-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序号 | 权属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种类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48 | 发行人 | LED 条形埋地灯(EIGL) | 外观设计 | 201930120985.5 | 2019-03-2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著作权一览表
序 号 | 著作权人 | 证书编号 | 证书登记号 | 作品或软件名称 | 创作或开发完成 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取得方式 | 权利范围 |
1.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225091 号 | 2019SR0804334 | 舞台灯可编辑场景自动运行系统V1.0 | 2019 年 3 月 6 日 | 2019 年 3 月 6 日 | 2019 年 8 月 2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225096 号 | 2019SR0804339 | 基于控台观测器Fade 运动模式的控制软件 V1.0 | 2019 年 1 月 8 日 | 2019 年 1 月 10 日 | 2019 年 8 月 2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3.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225279 号 | 2019SR0804522 | LED 舞台灯多灯头空间避让控制系统 V1.0 | 2019 年 1 月 2 日 | 2019 年 1 月 4 日 | 2019 年 8 月 2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4.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225701 号 | 2019SR0804944 | 高分辨率PWM 调光控制软件V1.0 | 2019 年 4 月 5 日 | 2019 年 4 月 8 日 | 2019 年 8 月 2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5.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226000 号 | 2019SR0805243 | 舞台长寿灯功率控制软件 V1.0 | 2019 年 2 月 20 日 | 2019 年 3 月 5 日 | 2019 年 8 月 2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6.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437790 号 | 2019SR1017033 | 基于串口通信灯泡控制软件V1.0 | 2019 年 3 月 4 日 | 2019 年 3 月 6 日 | 2019 年 10 月 8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7.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437791 号 | 2019SR1017034 | 灯具异常出错信息实时保存控制软件V1.0 | 2019 年 5 月 20 日 | 2019 年 5 月 22 日 | 2019 年 10 月 8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8.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437792 号 | 2019SR1017035 | 舞台灯程序文件数字化合成软件[简 称 :Digital Combination]V1.0 | 2018 年 12 月 10 日 | 2018 年 12 月 20 日 | 2019 年 10 月 8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序 号 | 著作权人 | 证书编号 | 证书登记号 | 作品或软件名称 | 创作或开发完成 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取得方式 | 权利范围 |
9.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437793 号 | 2019SR1017036 | 舞台灯灯泡工作时间自动备份控制软件 V1.0 | 2019 年 4 月 8 日 | 2019 年 4 月 8 日 | 2019 年 10 月 8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10.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437794 号 | 2019SR1017037 | 舞台灯主从机同步控制软件V1.0 | 2019 年 4 月 20 日 | 2019 年 4 月 22 日 | 2019 年 10 月 8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11. | 发行人 | 软著登字第 4437795 号 | 2019SR1017038 | 舞台灯智能降噪控制系统 V1.0 | 2019 年 6 月 20 日 | 2019 年 6 月 22 日 | 2019 年 10 月 8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12. | 东进软件 | 软著登字第 4432119 号 | 2019SR1011362 | 色片盘线性控制任意定位软件 V1.0 | 2019 年 4 月 20 日 | 2019 年 4 月 22 日 | 2019 年 9 月 30 日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