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商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业务(即单一借款主体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贷款业务)。
第二条 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商业银行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上述商业银行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付或应还被保险人的贷款利息或贷款本金,到应付或应还之日未足额付息或还本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保人履行还贷责任,且经人民法院执行后,如执行所得价款扣除诉讼费用后不足以抵偿投保人所欠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及其逾期罚息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xxx的承保比例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上述不足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合同因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被依法确认无效、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
(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被保险人制定的贷款条件、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及风险防范等规范办理贷款业务;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以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等方式办理贷款业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不还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和截止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第八条 保险金额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加以确定:
保险金额=贷款本金×[1+贷款年利率×借款期限(月)/12] ×1.2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核定保险责任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首次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尽职尽责地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承诺,并同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其征信记录。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认真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向投保人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人借款申请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借款合同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第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不还款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
人,并和保险人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及时向投保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安排专人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投保人履行还贷责任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
(三)借款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放款证明;
(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
(五)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及催收情况说明;
(六)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说明;
(七)投保人的征信记录。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 60 天的催收期如投保人仍未能够足额还本付息,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为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执行所得价款扣除诉讼费用后与投保人所欠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及其逾期罚息的差额乘以承保比例。其中,除非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另有约定,利息以及逾期罚息的计息(费)日截止到被保险人按第二十一条约定提供完整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结清贷款本息前,不能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退保。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退保申请书、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结清贷款本息及对退保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应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应退保险费=[1-实际贷款期(天)/保险期间(天)]×实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