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至尊宝增额终身寿险 B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东吴至尊宝增额终身寿险 B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东吴人寿[2020]终身寿险 0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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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2.6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见脚注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 8.4 未还款项 | |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转换年金 |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东吴至尊宝增额终身寿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1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本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
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保险金额×(1+3.5%)。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限额。
2.3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身故,我们按以下
身故保险金
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本合同交费期 满日6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 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具体比例如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60 周岁 | 165%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本合同交费期 满日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 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具体比例如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60 周岁 | 165%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铁列车期间7遭受高铁列车
x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于年满 70 周岁后
高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4 身故之日:指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确定的身故之日。
5 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6 交费期满日:根据您选择的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若您选择的是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的,交费期满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满日为您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
7 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铁列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入客运高铁列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离开车厢时止;不包括该列车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外部的期间。被保险人乘坐高铁列车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8,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9遭受空难 事故10,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高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 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 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时应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高铁列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高速铁路列车。根据我国《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规定,高速铁路是指新建设计开行 250 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 200 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8 高铁列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指因设备故障、天气原因、人为因素等造成高速铁路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碰撞、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使乘客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10 空难事故:因飞机发生故障、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飞机失事使乘客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 ||
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 ||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 ||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 ||
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高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高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❺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合同效力中止。
5.3 转换年金 被保险人已年满60周岁且本合同已生效满10年,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届时提供的转
换年金保险。
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❻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x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 |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 |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投保 | |
时实际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 | |
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2)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