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东至县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特许经营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 CZD62023005-2)签订本协议(下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东至县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乙方: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3年6月
甲方: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行政机关(下称“政府方”),并由东至县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乙方: 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东至县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特许经营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 CZD62023005-2)签订本协议(下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协议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乙方”: 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3)“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东至县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4)“设计—建设—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实施机构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
并在特许经管期满后将项自无偿归还给实施机构的模式。
(5)“本项目”: 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至县智慧停车系统建设管理特许经营经营 权。
(6)“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 指由乙方或乙方控股公司在东至县组建的负责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项目公司或分公司。本协议中乙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相应的该项目公司或分公司承继。
(7)“本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所涉及的停车场、路内停车位的智能化升级改造的相关设施。
(8)“特许经营年限”: 指本项目运营期,不含建设期;年限为15年,从 202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38 年 12 月 23 日。
(9)“建设期”: 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到本项工程/交竣工验收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10)“运营期”: 指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期。
(11)“试运营期”: 指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本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达到部分运营的条件,得到甲方认可前提下开始试运营之日起到本项工程特许经营期开始计时止。
(12)“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授予乙方或乙方控股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或分公司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利。
(13)“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14)“工程设备”: 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由乙方或乙方控股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或分公司采购的临时构成或永久构成本项目产出中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15)“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该违约行为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16)“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本项目的场所,以及在本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的供实施本项目的任何其他场所。
(17) 项目用地: 指为满足本项目建设与正常运营所需,经政府方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建设用地。
(18) 变更: 指在建设期内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施工过程、施工方法、设备、设施等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19) 交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主持,由施工协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标准和规范,对承包人完成承包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20) 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及设备供应单位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包括各类专项验收。
(21)“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协议第24条所规定的含义。
(22)“政府部门”: 指东至县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 在协议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双方都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1.3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让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让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5)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6) 任何章、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附表或附件。第2条协议背景和目的
2.1 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5号)等规定,甲方获得东至县人民政府授权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乙方作为特许经营者,并依法确定法律关系。为了规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建设运营。
2.2 项目合作模式: 甲方授权乙方或项目公司对项目车位进行停车收费管理,停车费由乙方或项目公司向使用者收取,乙方或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停车泊位资源占用费。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受东至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 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的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协议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 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和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
(4) 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声明:
(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
(2) xxx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许可,并有能力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3)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协议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 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第4条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给乙方或项目公司。
第5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构成协议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协议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法律文件。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洽谈纪要、承诺书等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补充协议》(如有)。
(4)《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
(5) 中标(成交)通知书。
(6) 招标文件。
(7)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 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经备案的施工图及批准后的变更设计。
(10) 包括但限于经批准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等审批资料。
(11) 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文件。
(12) 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5.2 协议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遗漏或文字矛盾或歧义,均不应改变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5.3 本协议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效力或任何条款。
5.4 原则上后期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协议,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本协议精神。
第6条前置条件
6.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0天内完成项目公司或分公司注册并实施该项目,项目公司或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劳务等相关业务必须在本地开票,按国家规定在甲方所在地交纳税收。
6.2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
6.3 城区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地籍及不动产确权测绘费捌万元整(小写: 80000.00元),由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支付给测绘单位。
6.4 项目建设完成(项目须在合同签订后2年内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小组
验收合格后,由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全部投资进行专项审计,未达到投资要求的,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运营协议,取消企业运营资格。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7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在协议中拥有以下监管权利:
(1) 督促乙方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2) 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程,督促乙方抓好现场安全xx施工管理。
(3) 监督乙方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4) 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5) 依法查处乙方的的违法违规行为。
(6) 监督检查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对乙方履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督促并要求限期整改。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2在智慧停车系统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的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同时甲方对智慧停车项目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的管理文件有审查确认的权利。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甲方同意建设工期顺延。
7.3在建设期间,甲方应在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若非乙方原因导致上述基础手续无法办理的,建
设工期顺延。
7.4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7.5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利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完成项目施工、运营、管理所必须的批准手续。非乙方原因导致批准手续无法办理的,乙方工期和运营期相应的顺延。
7.6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及管理,除非因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
7.7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规定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唯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非经乙方书面同意,政府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将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政府方(含实施机构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不得自行或授权其他主体在本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提供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收取停车服务费用等服务。
7.8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停车泊位资源占用费。
7.9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
第8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乙方或乙方控股公司在东至县组建项目公司或分公司,负责并组织实施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对该智慧停车项目的使用者收取服务费取得收益,乙方未经批准程序不得涨价或变相涨价;收费价格如调整,需征得政府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乙方不得改变停车场用途。
8.2 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所有必须的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已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3 特许经营期内,所有停车泊位的建设(包括施划)、管理等产生的一切建设和运营成本费用均由特许经营者自行承担。在保证系统功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应选择最为适宜的设备进行更新升级并保持系统的先进性。乙方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做好由特许经营者负责经营的停车场保洁、水电费缴纳等日常管理工作;乙方应及时安全地处理各种日常维修、
紧急抢修工作。特许经营者取得新增车位委托经营权后,应负责新增车位的施划、安装相关监控设施、电子收费设施,并保证设备的先进性、实用性。
8.4 在项目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车辆财产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5 乙方有权对私自拆、改、破坏项目设施影响乙方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
8.6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后有权重新确认新的运营商。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8.7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有关保险,包括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如果特许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授权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
8.8 乙方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含
安全管理)及维修人员。
8.9 乙方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符合环保、节能指标。
8.10 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监督。
8.11 乙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使用者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8.12 乙方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缴纳税费外,须向甲方上缴停车泊位资源占用费。
8.13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核算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8.14 在特许经营期内,广告、设施冠名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不纳入特许范围。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拟采用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或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届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经营方式和收益分享机制等内容。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展前述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
8.15 建设期和试运营期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停车泊位资源占用费;乙方不得向车位使用者收取停车费用。
8.16 在中标人运营期内,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甲方需委托第三方公司加装充电桩,如需乙方配合,在不损害乙方利益情况下,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加装
充电桩。
第三章特许经营范围及期限第9条特许经营范围
9.1 项目内容
9.1.1 项目地点: 东至东环路梅城段,南至高速下线至沿河路,西至河西大道,北至舜城新区、站前区。
9.1.2 项目初始建设运营内容:
(1) 由乙方对县城区路内临时停车位及公共停车场进行改造,由乙方出资建设路外停车收费管理子系统、路侧停车管理子系统、城区诱导子系统、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停车运营监控平台和城区停车监管平台,前端路侧停车收费系统硬件设备(地磁检测终端、手持机、蓝牙打印机)、前端路外停车管理收费系统硬件设备(道闸、车牌识别一体机、无人值守机器人)、第三方支付子系統、网络基础设施及通讯设备。当前授权乙方经营管理的的车位数为2667个停车泊位符合项目实施条件(其中:停车场停车位843个、路侧停车位818个、人行道和广场停车位1006个),最终实施数量、规模以及建设地址以实际为准。
(2)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因市政建设工程等情形需要收回或变更停车泊位,乙方应在30日内无条件、无偿将所需收回的停车泊位移交甲方。甲方在60日内综合调剂同等数量、同收费区域停车泊位移交乙方。
9.2甲方提供的条件
9.2.1甲方授予乙方实施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乙方或乙方控股公司通过组建项目公司或分公司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9.2.2合作期内,为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及正常运营,甲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
9.2.3合作期内,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获得政策优惠。
9.3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为:
9.3.1在特许经营期内,对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9.3.2在特许经营期内向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的使用者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定价或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9.3.3在建设期、试运营期、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建设、运营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9.3.4特许经营期限到期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将本项目全部资产、设施和特许经营权移交给甲方。
9.35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9.4项目资产权属
9.4.1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归属于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无偿使用本项目用地。
9.4.2乙方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资产产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归属乙方,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应将本项目资产、资产产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9.4.3本项目不涉及拆迁费、土地费,项目建设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9.4.4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该公共停车场项目(如有商业部分,一并包含)资产所有权。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经营权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9.4.5特许经营权不可用于任何形式的质押。第10条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15 年(自 202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38 年 12 月 23
日) 2023 年 12 月 24 日前为本项目建设期和试运营期。第11条履约保证金
11.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自验收后全额退还,其他相关条款以招标文件为准。 11.2运营期保函
11.2.1提交时间
正式运营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效的运营期保函,该保函须为见索即行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运营期保函应由乙方基本账户所在地出具。
11.2.2有效期和金额
1、运营期保函应自正式运营日起至根据第11.2.5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时止保持有效。在竣工决算之前,运营期保函金额按照可研估算投资的2%出具,即叁拾万元(RMB300000.00元)
2、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运营期保函,但每份运营期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每份运营期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四十五(45)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1.2.2(1)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运营期保函的新履约保函,新运营期保函自旧运营期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最后一份运营期保函的有效期应至预计本合同规定的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日。
11.2.3恢复运营期保函的数额
1、若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运营期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将运营期保函补充至第11.2.2条款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运营期保函金额的证据。
2、若乙方需要通过另一份运营期保函使这份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 (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1.2.2条款规定的数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运营期保函自正式运营日起至根据第1.2.5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时止有效。
11.2.4运营期保函的兑取
1、甲方有权按照第8.8、15.2、15.3等条款的规定兑取运营期保函中的款项。
2、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11.2.1、11.2.2、11.2.3条款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仍没有纠正,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就该等违约事项每日向甲方支付贰(2)万元惩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 函的剩余金额(如有),并有权在以后应支付给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中扣除相应款项(下称”扣留款”),直至乙方履行第11.2.1、1.2.2和11.2.3条 款的义务或直至所扣留款项与履约保函中的剩余款项(如有)之和满足第11.2.1 条款中关于运营期保函数额的要求。扣留款用于担保运营期保函所担保的相同 义务。如果乙方在甲方第一次取得扣留款后七(7) 日内限行第11.2.1、11.2.2、
11.2.3 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则在此后十五(15)日内,甲方应在以扣留款弥补其
因乙方该等迟延履约行为所致之直接损失后,将剩余款项交予乙方。 11.2.5运营期保函的解除
甲方在双方依法解除协议或移交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解除该份履约保函,并将该份履约保函的余额退还给乙方。
11.2.6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第11.2.4条款项下之扣款放及兑取运营期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12条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和质量安全
12.1 本项目建设期从甲乙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开始,到本项目交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或甲方认可其具备运营条件时止。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后,本项目可以分批建设。
12.2 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期限顺延。
12.3 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和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停车位的选址及最终数量按甲方及相关单位审定后的方案为准。
12.4 如果因乙方原因延长建设期,由此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5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利,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积极予以配
合及提供方便。
12.6乙方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种手续,甲方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2.7 乙方在该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承担一切质量安全责任。
12.8 项目建设期,由特许经营者负责对工程进行建设,同时政府相关机构将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完工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智慧停车系统建设费用全部由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零配套。智慧停车系统改造需破除道路、园林绿化的由特许经营者申请,经实施方批准,可由经营者破除,维修完成后负责恢复完好,政府给予免除破路费、绿化费等规费。
第13条工程变更
13.1 建设方案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建设标准)、土地规划变更等实质性的改变建设结果的行为,视为对建设方案的
变更。
13.2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方案原则上应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保持一致,并满足不低于招标文件所描述的功能要求。建设方案的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一致 并协商解决。
13.3在建设期内,出于合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等目的,在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可协商进行设计变更。
第14条项目验收
14.1乙方申请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具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项目投入运营前的各项手续。如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分批建设,验收也分批进行。
14.2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乙方必须提前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第15条工程质量与保修
15.1本项目新建智能化停车设施,项目设计、建设、产品性能、验收应满足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设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规程要求: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286—2018):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93—20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67-2014):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1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9): 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15.2临时接管
1、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整体或部分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处分项目资产或未经甲方允许将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特许经营权予以质押的;
(4)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和/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5) 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6) 擅自停工或停止运营维护,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7)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5.3暂停运营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以降低误差率,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如因特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失误引发的相关投诉,一律由乙方负责并妥善处理,若乙方未处理的,甲方限期乙方三天内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暂停运营,并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取适当金额的履约保函处理相关投诉或作为惩戒。
第五章 运营和服务第16条运营和服务
16.1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期期限内应自行承担运营服务的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负责整个工程和全部设备、管道(线缆)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设备和配件的更换),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乙方可以结合项目建设验收情况,分批运营。
16.2 甲方协助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积极协调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宣传和停车环境整治,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并积极落实乙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16.3 试运营期间,乙方负责完成试运营期间的各项整改、维修、调试、试运营管理工作,以及员工的管理培训、技术培训、特殊岗位的上岗培训等工作,逐步建立起运营服务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并做好试运营期间的各项记录。
16.4 乙方承担试运营期间的各项改正、调整等行为而增加的费用或损失。
16.5 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对本项目中路边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的经营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乙方有权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应自行承担运营成本,并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风险和责任。
16.6 在运营期限内,乙方应妥善经营,因管理或其他非甲方因素导致经营不善,乙方自行承担贵任。
16.7 智慧公共停车场项目建成投用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6.8 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拥有检查的权利。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16.9 计划外暂停
特许经营期内,如因以下情形:①政府规划建设、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会议、高(中)考等特殊情况临时使用部分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②法定节假日,特许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暂停停车泊位收费。累计暂停时间不超过15天,资源占用费计取和缴纳不受影响;如累计暂停时间超过15天,特许经营者可按年应缴纳资源占用费单价按比例减少缴纳相应时间(按日计算)的资源占用费。运营暂停期的起止时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如因特许经营者方原因有计划外暂停服务,特许经营者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尽其最大努力在计划外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年应缴纳的资源占用费不受影响。
16.10 在整个运营期内,特许经营者自行控制运营成本、责任和风险,管理、 运营和养护项目设施,运营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安徽省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行业规 范。运营期满,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在履约期满移交完成前,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16.11 除非依法配合公安等相关政府机关工作外,乙方应保护消费者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如有发现或被举报,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6.12 车位运营过程中,乙方应保证消费者停车安全。
16.13 本项目的运营应满足本协议目的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法律、细则的规定。
16.14 项目退出机制
(1) 经东至县人民政府同意,特许经营者可以向符合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条件的受让方转让本项目。
(2) 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实施所必须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及特许经营者明示,受让方应承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让后本项目的运营水平不降低。
(3) 合作期内,未经东至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出让、转让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
第17条 运营服务变更 17.1运营服务变更条件
特许经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变更运营服务标准及内容:
(1)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有运营模式已经无法继续运营的。 (2)运营团队运营资质发生变化,无法继续保持项目运营所需资格的。 17.2变更程序
发生17.1所述情形,确需实质性的变更运营内容的,双方需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第18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18.1维护方案编制
协议生效后、开始运营前,乙方应编制项目维护方案。维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期间计划内的维护、修理和更换的时间、费用以及上述维护、修理和更换可能对项目运营产生的影响。
18.2运营维护的主体与费用
运营期间发生的更新改造及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第19条 更新改造或追加投资
运营期间发生本特许经营范围以外的合作项目时(如充电桩等),需要更新改造或追加投资的,双方需达成一致并补充协议。
第六章收入和费用
第20条 项目运营收入
20.1本项目收费按《关于东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东发改价格【2023】99号)试行期一年。待运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后,特许经营者需重新申请核定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特许经营期间,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特许经营者需按既定程序提交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给予调整。
第21条 其他收入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扶持资金以及各项政府补贴。第22条 停车泊位资源占用费
根据招标结果,乙方前1-10年须上缴甲方 100元/泊位/年资源占用费,后11- 15年须上缴甲方 200元/泊位/年资源占用费。
特许经营者根据资源占用费单价乘以泊位数量计算资源占用费总额,按年向政府方足额缴纳。次年1月5日为上一年度资源占用费支付日。新增停车位运营时间不到一年的,按照新增车位当年每车应交资源占用费单价平均分摊到每月,以实际运营月数量计算:当月投入运营的停车位,从次月开始计算资源占用费。
具体计算如下:
月度停车泊位资源占用费=(上月初运营泊位数+上月新增运营泊位数-上月取消运营泊位数)*当年泊位管理费单价/12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缴的资源占用费后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的财政票据。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23条 本项目的移交
23.1合作期届满的前6个月作为项目移交过渡期,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负责具体资产移交事宜。合作期满后,特许经营者将相关权益及资产,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完善、并按移交合同约定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特许经营者应确保项目设备、设施等可正常使用、运行,移交的项目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23.2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6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资料,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
(2) 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4) 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7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5) 在移交之日,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甲方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6) 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结束和终止。
23.3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项目所有停车位和智慧停车设施,包含正常运营时的通道及出入口等。移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限制或影响该通道及出入口的正常运行。
(2) 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收费台账等文件、资料。
(3)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23.4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5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23.6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具体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章 不可抗力事件第24条不可抗力
24.1 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上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协议义务,且通过努力也不能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封锁、禁运等。
(2) 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
(3) 暴乱、骚动或混乱,但対完全局限于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雇用人员中间的,确实由于从事本项目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4) 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5) 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
(6) 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24.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4.3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事故的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或需要延期限行本协议义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24.4甲方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将允许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作为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但延长期不可超过这种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期。
24.5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24.6 本协议签订后,如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尽可能保证本项目建设运营协议能继续执行。
第九章协议解除
第25条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25.1 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收回经营管理权。期间乙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事实上已经不能或不再运营或维护项目设施。
(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乙方无故连续十日或全年累计三十日中止运营项目设施的。
(3)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严重过失未按本协议要求违规经营导致造成严重人身财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的社会事件且经司法、行政机关以司法文书、行政文件等方式确认的。
(4)不按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用设施的。
(5)根据适用法律,乙方存在非法融资行为或被宣告破产的。
(6)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7)不按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允许,进行施工或运营的情况。
(8)因乙方原因,乙方逾期1个月未按约定向甲方足额缴纳资源占用费并在甲方催告后10个工作日仍未缴纳资源占用费。
25.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者经济实体。
(2)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5.3发生不可抗力时,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第26条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移交程序
因出现本协议第25条约定情形而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视为移交项目设施的移交日。自移交日起的十五日内,乙方向甲方转让其在项目资产中的所有权益。并按照特许经营期满时的移交约定进行移交。为保证项目设施服务的连续性,乙方应允许甲方提前介入管理项目设施。
第十章违约责任第27违约责任
27.1 如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本协议25.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应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本协议解除。
27.2 如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本协议25.2项约定情形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不少于届时经资产评估后资产总值。
27.3若乙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足额缴纳资源占用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未缴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足额缴清为止。
27.4乙方逾期1个月未缴纳资源占用费的,并在甲方催告后10个工作日仍未缴纳资源占用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缴所欠费用(含违约金)
27.5经营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损失,无需对乙方进行赔偿。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第28条争议解决
28.1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
28.2如穷尽上述程序仍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提请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8.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28.4双方如发生法律更变等问题引起的争议,则依据上位法律来解决。第十二章其它约定
第29条主体变更 29.1甲方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则承继甲方权利的新的主体应:
(1)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2)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29.2乙方变更
变更后的乙方应接受并完全承担原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第30条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拾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陆份、乙方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31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xx
协议订立时间:协议订立地点:
2023年6月25日东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