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GSDZXSG2023-03)
施工招标文件
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二零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第1-6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3年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第1-6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包含长深、津石、荣乌、京沪一期、津晋荣乌、京沪二期、津沧、滨保等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总投资约16000万元。
2.2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本项目共分为6个标段,主要划分如下:
第1标段:长深高速、津石高速(上行38-63km,下行38-65km)的挖补、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2标段:荣乌高速(上行690-716km,下行690-735km,荣乌联络线0-7km)的挖补、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3标段:京沪一期高速(83-99km,荣乌联络线下行747-764km)的挖补、桥头接顺、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4标段:京沪二期、津晋荣乌(下行735-748)、津沧高速的挖补、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5标段:滨保(0-24km)高速的罩面、挖补、桥头接顺、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6标段:滨保(24-99km)高速、京沪一期(上行57-83)的挖补、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所发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8月31日,计划工期119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第1-6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xx路面养护甲级资质。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项独立承担的高速公路路面大修或中修工程(单项合同额4标不低于1500万元,单项合同额1、2、3、5、6标不低于2000万元)施工业绩,工程质量合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第1-6标段)中的3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如在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第1-6标段)中2个及以上标段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按标段顺序(由小到大)授予前1个标段中标人资格,其余标段按标段排序顺延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以此类推)。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情况。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如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次2023年高速公路预防性养护(微表处)维修工程1-2标段;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1-6标段;2023年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1-2标段;2023年高速公路标线养护维修工程中多个项目投标,且最终确定为1个以上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时,人员不得重复。如人员重复,投标截止时间相同的只推荐招标文件编号小的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标段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截止时间不同的只授予投标截止时间较前标段,其余标段由该标段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替补,以此类推。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7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往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旗南路与凌宾路交口商会联合大厦13F)持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社保证明复印件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图纸每套售价2000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 元,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费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户名: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天津和平支行;账号:75480188000002193;招标文件费用采用银行电汇形式,需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电汇,电汇时须注明“大中修路面 标”。电汇后联系招标代理负责人领取发票。招标代理负责人:曲平,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如遇问题请联系招标负责人。文件费电汇成功后投标人到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旗南路与凌宾路交口商会联合大厦13F)现场领取发票、纸质版招标文件及图纸。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组织。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4月20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xxxxxxxxx00x,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天津城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
提示: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统一注册市场主体信息的要求,初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注册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注册方法可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已进行注册的投标人不需重新注册。所有投标人须在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投标确认,未进行投标确认的投标人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7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另见附件,最终以发售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
xxxxxxxxxxx0x |
地 址: |
xxxxx南路与凌宾路交口商会联合大厦13F |
邮政编码: |
300384 |
邮 政 编 码: |
300381 |
联 系 人: |
xxx |
联 系 人: |
曲平 |
电 话: |
022-83711208 |
电 话: |
022-23951358-659 |
传 真: |
022-83711208 |
传 真: |
022-23951131 |
电子邮件: |
/ |
电 子 邮 件: |
xxxxx0@000.xxx |
网 址: |
/ |
网 址: |
|
开户银行: |
/ |
开 户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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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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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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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招标人 |
名称: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0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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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天津城投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00X 联系人:曲平 电话:000-00000000-000 邮箱:xxxxx0@000.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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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第3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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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天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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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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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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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共分为6个标段,主要划分如下: 第1标段:长深高速、津石高速(上行38-63km,下行38-65km)的挖补、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2标段:荣乌高速(上行690-716km,下行690-735km,荣乌联络线0-7km)的挖补、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3标段:京沪一期高速(83-99km,荣乌联络线下行747-764km)的挖补、桥头接顺、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4标段:京沪二期、津晋荣乌(下行735-748)、津沧高速的挖补、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5标段:滨保(0-24km)高速的罩面、挖补、桥头接顺、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第6标段:滨保(24-99km)高速、京沪一期(上行57-83)的挖补、桥面沥青铺装等工程。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所发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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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19日历天 计划工期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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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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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安全目标 |
在生产过程中无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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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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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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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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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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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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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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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分 包 |
不允许(本次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 □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 。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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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高速集团相关企业制度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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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3年 04月10日17时00分 |
|
形式:传真或扫描件电子文件传至招标代理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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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xxxx://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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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招标人发出时间为准) |
|
形式:传真或扫描件电子文件传至招标代理电子邮箱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 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xxxx://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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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招标人发出时间为准) |
|
形式:传真或扫描件电子文件传至招标代理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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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单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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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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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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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将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各投标人,投标人需自行准备光盘(或U盘)存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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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报价方式 |
þ单价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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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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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29309311元(其中含有暂列金额第100章~600章清单合计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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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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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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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万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无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账户名称: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0302061029300132213 开户银行:工行河西海河大观支行 开户银行代码:102110005027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及以上 □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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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存期计算天数时计算投标截止日期不计算返还日,即从投标截止当日算至通知返还投保金返还日期前一天;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3)计算利息公式为利息=投标保证金×活期存款年利率*(终止日期-起始日期)/360(元) (4)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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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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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9年~2021年,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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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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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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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要求,与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的PDF(签字盖章后扫描)文件各1份、已报价的固化工程量清单1份。 其他要求: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密封在同一封套内。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共同密封在同一封套内。 光盘或U盘投标人自备,且需标明投标单位全称及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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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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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封套: 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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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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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2023年4月21日14时00分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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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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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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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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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一至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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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天津城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示期限:3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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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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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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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天津城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告期限: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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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 %签约合同价,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及以上 □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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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xxxxxxxxx000x 电 话:022-24139150 邮政编码:300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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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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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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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第1.4.4项修改 |
删除(6)“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们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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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第1.4.4项补充 |
增加以下内容: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已经移出的,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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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第1.4.5项细化补充 |
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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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2.3.3 |
补充第2.2.5、2.3.3项 |
2.2.5、2.3.3招标人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请各投标人下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函确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以便掌握相关澄清及修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及投标控制价上限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发出的澄清,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回函确认,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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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3.4.1细化为 |
若采用支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出的支票交至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0x000x),并换取收据,支票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均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将支票及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的扫描件或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若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将银行保函复印件快递至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旗南路与凌宾路交口商会联合大厦13F)。(或扫描件发送至tcicc8@163.com邮箱)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银行保函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不论中标与否,保函不予退回。 若采用银行现金,投标人应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并注明“大中修路面第X标段”电汇凭证上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均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人应将电汇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若采用电子保函或电子保单的方式,投标人可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保函专区”办理。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保单的,将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或保单打印件作为保证金缴纳凭证附于投标文件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扫描件发送至tcicc8@163.com邮箱)使用格式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为准。(投标人应承诺在发生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由金融机构对其所出具电子保函、保单中所列的金额无条件支付。金融机构对其出具的电子保函、保单中所列金额不能及时支付的,由投标人支付。投标人应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退保证金方式: 为便于开展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投标人应在开标现场递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材料(1、你单位出具的退还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加盖财务公章);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章)(如无开户许可证需提供基本账户账号并提供有效证明);3、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章);4、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发票(增值税普票,加盖财务公章),如投标人放弃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提供退还保证金退还材料仅须提供1-3项,同时提供放弃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5项资料扫描成一个pdf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pdf命名规则为“项目名称及标段—投标人单位名称。如未开标现场递交资料的,后续交到招标代理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如按规定递交退还手续的,其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将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及时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将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以上所有材料投标人如报名多标段提供需分标段提供材料。投标人还应提供excel表格,内容包含单位名称、基本账户开户行、基本账户账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电子版发送邮箱:xxxxx0@000.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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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3.5.1项修改 |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养护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备案证明)的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养护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养护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备案证明)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还应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打印的基础信息、股东(股份公司类型为发起人)及出资详细信息(并加盖单位章)。登记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可只附主管部门信息,其主管部门视为其全资股东。登记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发起人姓名不具体的应附书面说明具体姓名及出资信息,同时应书面补充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姓名及出资信息(并加盖单位章),投标人为上市公司的,应书面补充说明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姓名及持股比例(并加盖单位章); 若为事业单位应附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养护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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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3.5.2项细化补充 |
“财务状况表”后企业单位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机关法人单位或事业单位应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如果投标人为集团公司,上述的财务会计报表均指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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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3.5.3项修改 |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即: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相应要求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由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须为带有业主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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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第3.5.4项修改 |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投标人信誉情况表”后还应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所要求的内容的网页截屏复印件。 1、投标人还应附其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2、投标人须将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填写在“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函7.补充其他说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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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3.5.5项修改 |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须能体现相应的专业)的复印件,并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及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中姓名应完全一致。名称不一致的,按未提供证件或证明处理。 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能体现出“投标人须知附录5”要求的内容及其任职情况。【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如无法体现“投标人须知附录5”要求的内容及其任职情况,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由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须为带有业主公章的原件或扫描打印件)。 相关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该单位缴纳社保缴费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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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3.5.5项修改 |
删除“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仍在其他项目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规定》(交法规【2020】1号)有关要求修改为“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仍在其他项目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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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3.7.3项补充 |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在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该单位缴纳社保缴费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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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补充第7.8.6款 |
如果根据本章第3.5.11项、第7.7.2项、第7.8.1项及第7.8.3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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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充10.2款 |
10.2投标人在中标后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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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充10.3款 |
10.3投标人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自行公示除股东(股份公司为发起人)姓名以外的详细出资信息,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中的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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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充10.4款 |
10.4各投标人请严格执行《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40号),按时足额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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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充10.5款 |
10.5质量保证金限额为3%合同价格。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不同时收取,并符合国家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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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充10.6款 |
10.6中标人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高速项目2022第167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投标人严格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铁路水运建设领域稳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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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充10.7款 |
10.7根据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需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该费用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具体缴纳金额标准详见《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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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充10.8款 |
10.8发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对于承包人分包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或者修订,发包人应将新规定或修订版本发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新规定或修订后版本执行。发包人对施工分包行为进行监管,包括且不限于每月分包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施工场地进行检查,对资金流向进行调查等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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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补充10.9款 |
10.9投标人应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目录。 |
附录1 资格审查文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近三年(2019年-2021年)平均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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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项独立承担的高速公路路面大修或中修工程(单项合同额不低于2000万元)施工业绩,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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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1、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情况。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五年(交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担任过一项高速公路大修或中修工程项目经理;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五年(交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担任过一项高速公路大修或中修工程项目总工; |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是指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项目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屮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合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別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l.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本章第1.12.3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淸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耍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淸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顼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 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 “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仍在其他项目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4.1.1项和4.1.2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4.1.1和4.1.2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2款采用以下条款: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如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评标办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评标委员会推选的投标人。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文件中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或保单打印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承诺书。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供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若为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备案证明);若为事业单位应具备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备案证明)。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30分 主要人员:35分 技术能力:10分 财务能力:5分 企业业绩:20分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5名通过详细评审。如果通过第一信封的投标人少于3人,则重新招标。 商务技术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通过详细评审投标人: (1)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2)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3.9.1 |
评标结果 |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推荐中标人。 如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次2023年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项目(2023年高速公路预防性养护(微表处)维修工程1-2标段;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1-6标段;2023年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1-2标段;2023年高速公路标线养护维修工程)中多个项目投标,且最终确定为1个以上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时,人员不得重复。如人员重复,投标截止时间相同的只推荐招标文件编号小的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标段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截止时间不同的只授予投标截止时间较前标段,其余标段由该标段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替补,以此类推。 如在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第1-6标段)中2个及以上标段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按标段顺序(由小到大)授予前1个标段中标人资格,其余标段按标段排序顺延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以此类推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 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30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10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基本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6分;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内容完整、详实、可行、酌情加0至4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8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基本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内容完整、详实、可行、酌情加0至3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基本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内容完整、详实、可行、酌情加0至2分。 |
||||
文明施工、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次生事故的防范措施 |
7 |
文明施工、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次生事故的防范措施基本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文明施工、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次生事故的防范措施内容完整、详实、可行、酌情加0至2分。 |
||||
2.2.2(2) |
主要人员 |
35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20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12分; (2)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加2分,最多加2分; (2)每多担任过一项高速公路大修或中修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加3分,最多加6分。 |
|
2.2.2(2)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9分; (2)每多担任过一项高速公路大修或中修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加3分,最多加6分。 |
|||
2.2.2(3)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10 |
养护类工法、专利 |
10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8分; (2)投标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公路工程工法(养护类F,并在有效期内),有一项加0.1分;最多加2分。 投标人须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http://www.chhca.org.cn/)下载相关信息并打印加盖公章。 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 |
财务能力 |
5 |
资产负债率 |
5 |
1、满足资审最低标准得3分; 2、按照投标单位的上年度资产负债率进行评审: (1)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加2分; (2)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低于80%的,加1分; (3)其他情况加0分; 资产负债率评审依据为投标人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
业绩 |
20 |
企业业绩 |
20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12分; (2)近五年(交工验收时间:2018年1月1日至今)每增加完成一项高速公路路面大修或中修工程(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加4分,最多加8分。 加分业绩要求同资格条件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含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保留2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虛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贝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5号 邮政编码:300384 |
2 |
1.1.2.6 |
中标后由发包人通知中标人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无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15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7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0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季度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6%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 |
19 |
17.3.3(2) |
应付未付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23 |
17.7 |
农民工工资支付:采用一次性预付形式,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不少于4份,其中:纸质资料至少4份(含对应的全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和电子目录文件)。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7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28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0.5‰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1.1.2.2目细化为:
发包人为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5号,邮政编码:300384。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路基用土备土场、预制场、拌和场、钢筋加工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铣刨料存储场地、仓库以及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4日期
第1.1.4.5目细化为: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其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合同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凡是与已建或在建的铁路、公路、河流等有交叉或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河流正常运营或建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合理疏导现有交通,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工作,自行负责办理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凡是与其他标段或在建工程有关联、影响的,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地段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订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但发包人书面明确表示负责的永久征地、拆迁、拆改除外),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等而给其它部门、个人及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原则上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若因承包人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而导致邻近房产和群众干扰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若因正常施工需要,承包人已采取了充分的防护措施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仍造成上述情况引起的赔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通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18】237号)各级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安全管理条款的规定,如果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有新规定承包人须执行新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保措施费用,包括粉尘、扬尘、震动、噪声的污染、泥浆排放等补偿和赔偿费在报价时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10其他义务
第4.1.10(1)目补充: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或设施,在交工后承包人应负责拆除,如发包人要求保留的,承包人应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使用。承包人应按照《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发[2017年]14号)及有关要求办理临时占地审批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使用后按相关部门要求恢复至原状。
第4.1.10(6)目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724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27号)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津高速 项目【2022】167号)。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统一协调。
承包人应及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各种计划、报表、整改报告、验收资料、变更等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增加承包人送交材料的份数和提前或延长递交的时间需求时,承包人需满足此类要求,并不以此为增加费用的理由。
承包人如因工程项目施工及缺陷修复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导致发包人涉及诉讼、复议、听证或行政处罚,承包人须无条件承担发包人因该等诉讼、复议、听证或行政处罚或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金、违约金、诉讼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前述全部费用、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承包人须无条件全部承担。
该工程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作好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承包人投入相应文明施工费,并综合考虑、实施保证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发包人依据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劳动竞赛活动,对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评比、检查。通过劳动竞赛达到全面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的目的,承包人应同意并支持发包人制定的办法和方案。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安排。如检测结果出现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质监部门要求复检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整改和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实施末期,承包人对所在合同段收尾的问题(如农民工工资、零星扫尾工程、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完工机械设备的撤场、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等),应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根据监理人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款项中扣回,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按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承包人的各项备案手续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天津市或发包人主管部门若有新标准推行,若发包人要求按新标准执行,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具备宽带上网条件,承包人必须提供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有效发票,承包人应建立必要并有效实施的制度、规章、措施等。本工程的质量目标需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并有达到该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此项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在开工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套投标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本项补充第4.1.10(7)目~第4.1.10(15)目:
第4.1.10(7)目:
合同未尽事宜按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下发的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4.1.10(8)目:
如本工程需申报国家或地方质量评优,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申报,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费用。
第4.1.10.(9)目:
承包人在现有通行高速上施工时,应提前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上路施工手续,审批后方可上路施工。严格按照审批后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原有高速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包括波形板护栏、立柱、标志标示牌、护网等由承包人拆除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如承包人发生私自处理的,按照市场价格向发包人赔偿。如果合同中已明确由承包人自行处置,则由承包人自行处置,处置费用将抵扣对应的工程款。
第4.1.10.(11)目: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对建筑材料运输实施有效管理,要与运输单位、供料商等项目参建单位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运输协议,发现违规运输车辆立即清除出场。对公路等相关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并承担相应责任。
4.1.10(14)目
本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承包人应满足发包人关于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智慧工地、大中修养护项目管理系统等费用明确投标报价的按照投标报价支付、未明确的已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单独支付。
4.1.10(15)目
本工程实施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套制,文档格式及内容需符合行业、发包人相关要求。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时:履约担保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时:履约担保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保函由银行出具,且提供保函的机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
4.3分包
本款补充第4.3.8项:
对于承包人分包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或者修订,发包人应将新规定或修订版本发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新规定或修订后版本执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4.5.5项、4.5.6项:
4.5.5 在签订合同后至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的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严禁在另一项目兼职,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1天在施工现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外出,施工期间须保证至少一人在场。承包人项目经理外出时间连续超过两天时,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5.6 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方可在其他工程中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确保人员按照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5项细化为: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或监理人),该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费用。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1项细化为: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如化石、文物、矿产、流沙、沼气、棺木、已拆除但未清理的地下构筑物、建筑及生活垃圾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无法确定是否为不利物质条件时,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第4.11.3.(1)项细化为:
对于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勘察资料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4.11.3.(2)项细化为:
对于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勘察资料中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1.2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工程所用沥青混凝土等材料配合比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于试验检测结果出具时间较长(7天以上)的主要原材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证、生产许可证、检测委托单及质量承诺书,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使用。
本款补充第5.1.4项:
在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有关材料检验和设备检验的规定及频率立即进行自检,并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结果应通知监理人,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第5.2.4项细化为: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相关费用按合同3.5款确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双方另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补充第6.1.3项: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如未在临时占地范围内,在竣工后承包人也应负责拆除,如发包人要求保留的,承包人应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使用。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第7.1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费用包含在100章临时工程与设施报价中。
7.2场内施工道路
第7.2.1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范围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不应占用施工范围内土地作为临时工程用地,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占用,但若因此影响承包人自身工程进度或对其它标段的施工造成影响,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其拆除此范围内一切设施,设施的拆除及重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工程互通匝道圈内、用地范围内的土方所有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占用、私自采挖。
第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和计划,修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且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发包人监理人同意的人员、车辆使用,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允许相邻其他承包人使用主线两侧施工便道、便桥,并保证通畅连贯,发包人不再增加其使用和维护费用。
7.3场外交通
本款补充第7.3.3项:
承包人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不论何种原因,进场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就所有在共用道路上通行的特种施工设备及车辆所需的特别许可作出安排并承担费用,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临时道路应做硬化处理(硬化标准必须满足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公路标准化文件要求),并应自费养护由其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承包人如必须利用原有村镇道路为施工临时用路时,就损坏后的维修费用、使用时间、运送有污染的工程材料给村镇或农田造成污染的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后,方能进场施工。其费用在总体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且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工程主线两侧的施工便道、便桥的标准必须满足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及监理人、发包人的要求,贯通时间、使用时间必须服从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安排,并定期进行维修养护。标准为宽度不低于6m,随时保证道路正常使用。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第8.1.1项约定为:
发包人在开工前15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适用范围、支付条件和流程及其它相关规定按国家、行业规定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安全生产费用应按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工伤保险)的2%(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2%计)备注: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用与预付款同期支付给承包人。
第9.2.8(1)目细化为:
招标文件合同附件中所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暂估数量,实际数量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
本款补充第9.2.12项:
因涉及开通路段现场施工,承包人应保证现场车辆的通行。涉及交通导行及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无条件执行,所采取的程序、措施应符合国家、地方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及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若有关主管部门对导行方案有所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在交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段内进行施工。如承包人因违反规定,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依法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交通警示、标志、标识及防撞设施维护等应严格按照交管局有关规定设置、摆放。承包人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和指挥。承包人编制的交通导行专项施工方案在开工前报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后施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同时还应编制切实可行的交通应急预案。
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接受并配合发包人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坚持生产安全自检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并贯穿项目全过程。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建档,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报发包人备案。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携带有效操作证上岗。承包人落实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应当对所辖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别对换岗和新招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后双方签字,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辖人员对其职责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能够清晰、完整表述,并严格执行。承包人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和使用期限检验或更换劳动防护用品。承包人作业现场的用电及用电设备、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标准。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的用电设备、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警示等设备齐全有效。不得超负荷、超性能、超范围使用用电设备、机械设备。承包人应当加强作业人员集中居住地的安全、卫生、消防、保卫等管理、教育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中毒等工作。承包人应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如遇有伤亡事故等紧急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进行应急响应、承包人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承包人应当及时通报发包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如承包人工作人员因作业而给自身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扬尘管理相关规定,坚决遏制扬尘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
9.4环境保护
第9.4.9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规范、标准化文件及发包人统一要求对材料堆存场地、现场预制场地、拌合站、生产生活区等进行清理、整平、硬化、围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9.4.12项: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扬尘治理相关管理规定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通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18】237号)要求。如果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有新规定承包人须执行新规定。
发包人已将施工扬尘治理措施相关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为施工环保费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以及补偿和赔偿费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其他项目综合报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有效落实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依据行业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第11.5.(3)目补充: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每逾期交工一天课以20000元违约金,逾期交工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约定为: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为:承包人涉及的纠纷、诉讼引起的暂停施工;天津市政府发布的由于雾霾、政策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13.1.6项~第13.1.8项:
工程质量管理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下发的《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养护质量管理要求,如有不一致处,下位制度服从上位制度,发包人相关制度以日期在后的为准,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或者修订,发包人应将新规定或修订版本发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新规定或修订后版本执行。
13.1.7严格执行津高速处转养护[2018]32号文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专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确保标线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补充第13.2.12项:承包人选择的沥青拌合站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考察认证,符合《沥青拌合站建设管理规范》DB12/T 937-2020相关要求。
13.2.12混凝土、路面基层粒料、路面面层沥青混凝土承包人可以外购成品,均应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验收合格,其拌和设施均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标准,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标准要求。
14.试验和检验
14.3现场工艺试验
本款补充:
工程施工实行首件验收制度,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各分项工程首件完成后需经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并明确完善施工工艺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承包人应做好隐蔽验收检查记录填写,应涵盖验收部位并留有影像资料。
15.变更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清单内项目:因工程变更增加项目,在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超过15%的,对超出15%的增加部分,按清单外项目定价原则进行定价。
15.4.3清单外可参考合同价项目:因工程变更增加项目,在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工艺、施工方法等类似)的,综合单价应在合理范围内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若此单价明显偏离市场水平,应参照其他合同段相同项目的合理单价进行调整。主要材料变化的清单项目,原则上只对材料差价部分依据信息价进行调整。
15.4.4清单外新增项目:因工程变更增加项目,在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施工方案、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申报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并提供相关有效凭证。
此项目综合单价应采用合理预算价下浮(下浮比例原则上参考合同中标价对比投标期第三方咨询单位出具的预算价整体综合下浮比例,同等水平下浮)。采用市场材料组价方式定价的,计取相关税费及管理费(不得重复计取)。
15.4.5措施费项目:非承包人原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招标提供的地勘资料变化等)引起的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投标时采用的方案或应采用的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后执行;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留存录影、录像及相关凭证,由监理人、发包人确认事项及数量。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人和发包人,则应视为该项工程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但如果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减少的,监理人应予以调减并报发包人审定。
措施费申报程序参照工程变更程序,定价参考本款清单内外项目单价确定原则执行。
15.4.6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15.9项:
15.9.1设计变更管理执行《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大中修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或者修订,发包人应将新规定或修订版本发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新规定或修订后版本执行。
15.9.2变更估价及造价管理执行《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或者修订,发包人应将新规定或修订版本发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新规定或修订后版本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合同计划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予调整,超过一年的,纳入调整范围(不包括第一年),且仅对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燃油费进行调整,调整所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原则上人工、燃油费按月调整,每年申报一次,材料费按月调整,每季度申报一次,由承包人报送,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调整的费用纳入计量。具体调整范围及计算方式如下。
1.人工费调整
(1)调整范围:
对施工期间合同段内桥梁工程中灌注桩、承台、墩柱、台身、盖梁、桥面系、梁、防撞护栏主要清单项人工工日单价做调整(不包含定额中机械台班中的人工工日费用变化)。
道路工程、房建工程、交安机电工程、绿化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智能交通、其他附属工程等不予调整。
(2)计算方式:
以投标截止日前一月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中人工工日单价,与计量期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进行比较,计算出人工费调整总额,调整的费用双方各承担50%。
人工工日总量=(计量数量)×(投标期行业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人工工日消耗量计算)
2.材料费调整
(1)调整范围:
桥涵、交安设施工程中单独列项的钢材(指钢筋、钢绞线、波形护栏、钢梁)、水泥、碎石;道路工程(含房建工程的广场及站区道路工程)中路基填筑(不含管桩、旋喷桩、搅拌桩)、路面结构层中的五种主要材料石灰、粉煤灰、水泥、碎石、沥青油按计量当月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的对应价格或中准价调整,计量当月与投标截止日前一月的造价信息价格比较,涨跌幅度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其中,可在清单中直接体现材料数量的,按计量数量计算;不能直接体现材料数量的,按目标配合比计算材料用量,材料损耗量均不予计算。
(2)计算方式:
材料调整费用=(每月调价项目的材料单价超过风险幅度范围部分)×(每月计量数量)
3.燃油费调整
(1)调整范围:
对施工期间合同段内道路、桥梁工程的主要清单项机械燃油费做调整。主要清单项含道路工程中借土填方、灰土填筑、碎石填筑、基层填筑、面层沥青混凝土铺装;桥梁工程中灌注桩、承台、墩柱、台身、盖梁、桥面系、梁、防撞护栏。
房建工程(含广场及站区道路工程)、交安机电工程、绿化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智能交通、其他附属工程等不予调整。
(2)计算方式:
以投标截止日前一月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所列燃油价格,与计量期发布的燃油价格进行比较,涨跌幅度在5%(含5%)以内燃油费不予调整,对超过5%的部分进行调整。
燃油消耗总量=(计量数量)×(投标期行业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燃油台班消耗量)。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应执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约定和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执行。
17.1.6该工程计量支付须参照执行《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款第17.2.1.(2)目细化为:
(2)-1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比例,每次支付的金额以及用途,均由发包人根据情况确定。
(2)-2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2相关要求,在计量报表中期支付证书中增加材料、设备预付款项及扣回材料、设备预付款项,具体如下:
a.材料、设备预付款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购进主要施工材料(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设备。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依据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
b.每次发包人指定购买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并做好防止损失、损害或变质的保护,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凭证或支付依据,经监理人核查,数量属实、质量等合格、储存符合要求后,发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2.1.(2)要求,在当期中期支付证书中按本次材料、设备采购费的75%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原则上实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段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c.发包人有权监督和控制材料、设备预付款的使用,若发现承包人对材料、设备预付款的使用有违规行为,发包人有权停止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7.3付款
17.3.3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承包人提交工程档案至发包人,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并通过,交工验收质量合格及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即完整的计量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将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至60%(含预付款、农名工工资预付等)给承包人,剩余40%按如下约定分两次支付:
①缺陷责任期一年期,发包人组织缺陷责任期一年期验收,养护工程外观、质量及指标影响,确保当年期养护工程质量的基础上,保障合同期内路况指标性能;出具缺陷责任期一年期合格认定证书后,将剩余40%的75%支付给承包人。
②缺陷责任期终止,发包人组织缺陷责任期终止验收,出具缺陷责任期终止合格认定证书后,将剩余40%的25%含质量保证金一并支付给承包人。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17.3.5.(1)目约定为:
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9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7〕17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27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22〕1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号)、《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津高速 项目【2022】167号)及发包人有关农民工工资及保证金管理的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农民工管理与工资发放。
第17.3.5(3)目约定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应按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或者修订,发包人应将新规定或修订版本发送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新规定或修订后版本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2项细化为: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根据《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运营分公司负责缺陷责任期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及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原施工单位无偿进行维修,缺陷责任期满后,运营分公司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缺陷责任期终止相关资料与文件,并进行质量缺陷责任期终止验收。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如因承包人未报送相关工程资料,致使工程质保金未能给付的,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付工程资料导致的行政罚款、违约金以及实际施工人以欠付工程款为由主张权利等。如发包人因承包人未报送相关工程资料,致使工程质保金质量保证金(下同)未能给付,导致人民法院判定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的,发包人实际给付的工程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从与承包人结算的工程款、质保金中直接抵扣。
17.4.4.3在中标后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的投标单位,应按期提供该保函、担保,且该保证方式的有效期应不早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或在该保证方式条款中约定签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保函自动失效。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仍有缺陷责任未修复的,该费用从其合同剩余未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如已完成结算并无剩余结算款,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争议方式解决。
17.5交工结算
17.5.3工程结算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的《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或者修订,发包人应将新规定或修订版本发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新规定或修订后版本执行。承包人未在工程签发交(竣)工证书后60天内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15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将根据发包人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第十六条启动单方结算工作,将已有资料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审核后确定的金额(指由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审核单位三方共同盖章签名的结算审核确认单中的结算金额)即作为本项目最终结算数额,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如承包人对结算结果仍有异议,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本款补充第17.5.4项:交工结算审核工作由高速集团通过采购程序确定的造价审核单位进行,以造价审核单位最终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后期有相关审计单位(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最终支付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涉及对结算金额核减的,承包人应按照审计单位(部门)审核结果将核减费用及相应利息退还给发包人。
农民工工资适用范围、支付条件和流程及其它相关规定按国家、行业规定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高速 项目【2022】167号)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采用一次性预付形式,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
农民工工资与预付款同期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本款补充:
根据《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5220-2020等(以最新颁布版本为准)进行交(竣)工验收工作。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前,运营事业部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交工相关资料与文件。运营事业部负责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交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预验收,运营事业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交工验收,交工资料及实体工程管理移交至各运营分公司;运营分公司负责已交工实体工程管理及工程资料接收、存档工作。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本款第19.7.(4)项细化为:
若承包人不履行或未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维修,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第三方的维修费、发包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及损失等)及违约责任。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补充:
保险费率为2‰,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保单留存发包人一份。投保执行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津高速 经管【2016】46号文《关于由施工单位自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通知》”,保险单参考高速集团提供范本。保险费计量按清单报价和实际保单中较低的进行计量,不足部分视为承包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给予另行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第20.4.2项补充:
保险费率为0.5‰,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保单留存发包人一份。投保执行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津高速 经管【2016】46号文《关于由施工单位自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通知》”,保险单参考高速集团提供范本。保险费计量按清单报价和实际保单中较低的进行计量,不足部分视为承包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给予另行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当投保工伤保险,保险费率为0.66‰。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保单留存发包人一份。投保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保险费计量按清单报价和实际保单中较低的进行计量,不足部分视为承包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给予另行支付。
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9〕196号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此保险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体现,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本款第21.1.1(6)目约定: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款补充第22.1.1.(11)-(13)目:
承包人违反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违反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索赔管理办法(试行稿)》、《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保金返还规定》、《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集团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集团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高速集团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稿)》、《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指南》、《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振动成型法水泥稳定碎石施工技术指南》、《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大中修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或者修订,发包人应将新规定或修订版本发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新规定或修订后版本执行。
(12)承包人违反第4.1.10(6)目或第17.3.5项关于农民工工资及保证金管理的约定。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款补充第22.1.2.(5)-(18)目:
(5)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及违反发包人关于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规定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违约金,制度未有明确约定的,按承包人实际分包合同额的10%课以违约金。
(6)当承包人发生22.1.1.(2)、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台(套)设备20万元或每批(次)材料20万元的违约金。
(7)当承包人发生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是监理人批准的阶段性工期目标或总体工期目标,若承包人不能完成工期目标,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逾期一天2万元的违约金。
(8)当承包人发生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未在保修期内及时履行保修责任,未对缺陷进行修复的,除应按发包人要求支付维修费用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次5万元违约金。如承包人未支付维修费用,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费用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赔。
(9)当承包人发生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晚一天扣除2万元的违约金。
(10)当承包人发生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及违反通用条款4.5款、4.7款条款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课以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经理课以每人次3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课以每人次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承包人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罚。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更换人员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经理10000元/天•人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5000元/天•人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经理10000元/天•人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5000元/天•人的违约金。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严禁在另一项目兼职,如发现该种情况,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课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经理10万元/人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5万元/人的违约金。
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方可在其他工程中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10万元/人的违约金。
因人员履约情况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课以承包人每次20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要求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如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并未履行请假手续,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人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认真报送相关工程资料,如承包人报送资料出现严重错误或不及时被行业主管单位或发包人相关部门书面批评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单位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课以每次10万元的违约金。如果发现承包人上报的计量报表有弄虚作假,多报或重复计量工程完成量,以达到骗取工程款目的的情况,如发包人未支付该部分计量,按照每次5万元进行违约金处罚,并要求承包人对计量进行调整;如发包人已经支付该部分计量,多报或重复计量的金额从发现时下期的计量款或质保金中扣回,并进行10万元的违约金处罚。
(11)当承包人违反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相关制度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包人有权按相关制度要求课以违约金。制度及条款未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按每次1-50万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当承包人违反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向承包人课以5000元~50万元的违约金。
施工需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扬尘治理要求执行,并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通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18】237号)、等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如果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有新规定承包人须执行新规定。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受到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5万元/次;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10万元/次;受到市级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20万元/次;受到国家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50万元/次。
因雾霾、政策性因素停工情况已考虑在剩余工程总价及工期中,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期内雾霾、政策性因素,发包人不因雾霾、政策性情况调整工期及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12)如果本工程竣工验收评定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质保金的5%作为违约金。
(13)当承包人违反《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大中修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时,发包人有权按相关制度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如果制度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次5万元的违约金。
(14)当承包人发生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按《高速集团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稿)》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如果制度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次5万元的违约金。
(15)当承包人发生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延误1天1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已完成资料整理但未完成组卷和对应的全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和电子目录文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组卷和扫描电子文件,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如因承包人未报送相关工程资料,致使工程质保金未能给付的,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付工程资料导致的行政罚款、违约金以及实际施工人以欠付工程款为由主张权利等。如发包人因承包人未报送相关工程资料,致使工程质保金未能给付,导致人民法院判定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的,发包人实际给付的工程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从与承包人结算的工程款、质保金中直接抵扣。
(16)未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专用账户未按规定进行监管、未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的、未实施总包单位代农民工工资的、未使用专用账户发放至农民工银行卡的,对承包人课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对承包人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从开工预付款中直接扣减,工资保证金缴存上浮一倍。
承包人或分包人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对承包人课以0.5万元/人的违约金,当年信用评价扣2分/次。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对承包人课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未建立实名制登记台账或登记人员、信息不全、台账未依法保存、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对承包人课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对承包人课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或分包人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对承包人课以0.5万元/人的违约金。公路工程承包人除违约金外信用评价项目评分扣2分。承包人或分包人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对承包人课以0.5万元/人的违约金。公路工程承包人除违约金外年度信用评价总分中扣3分。对引发集访、群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认定和惩戒公路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交发【2018】175号)》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7)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因管理不到位产生舆情,受到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5万元/次;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10万元/次;受到市级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20万元/次;受到国家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50万元/次。
(18)当承包人发生违反合同其他约定和发包人相关管理要求及制度的情况时(第(5)至(16)目以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次5万元的违约金。
(19)当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23.索赔
本款补充第23.5款: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都有预防索赔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索赔预防工作,尽可能减少和杜绝索赔的发生,不符合索赔程序和不真实的索赔资料发包人有权拒绝索赔,逾期送达的索赔发包人将不予受理。
工程索赔的提出及处理程序按照行业规定、合同条款、《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索赔管理办法(试行稿)》(津高速建管【2020】269号)执行。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约定: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办公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25.通知与送达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及发生争议后的司法文书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当面送交、快递、即时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及微信方式)等方式,以本合同及项下全部附件约定的法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传递送达。在发送传真、即时通讯的情况下,在传送当日视为已经送达;在发送快递的情况下,自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由K +至K +,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支付且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 份、副本____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____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壹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壹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 》(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3)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监督备案、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手续,确保建设程序依法合规。
(4)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
(5)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组织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各类管线安全管理程序性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法律及集团相关规定及时审批。
(8)发包人有权利对承包人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有权利对承办人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2.承包人职责
(1)承包人负责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中约定范围内作业区域、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4)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结合项目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承包人必须具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
(7)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领导轮流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配置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
(9)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所有施工机具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11)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坚决落实国家淘汰落后施工工艺部署要求。
(12)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组织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各类管线施工,以及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3)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缴纳工伤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14)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
(15)在规定时限内向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接受上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
(16)承包人指派【 】身份证号【 】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诺依法为其所有工作人员及设备购买保险。如承包人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自身、发包人人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因之遭受的损失及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等损失。
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发包人督促整改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原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原合同存在任何差异,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原合同执行。
5.本协议正本 份、副本___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__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发包人: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日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现场施工负责人 |
2 |
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交安B证 |
专职交通管理员 |
≥1 |
交安B证 |
安全疏导员 |
≥3 |
|
|
|
|
|
|
|
注: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第3标段)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铣刨机(进口设备) |
|
套 |
4 |
★沥青混合料摊铺设备 (具有自动调节摊铺厚度及找平装置并配有非接触式平衡梁,其性能应不低于ABG525或福格勒S1800或沃尔沃ABG8820B) |
摊铺宽度≥12.0m |
台 |
4 |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双驱双振碾压设备,性能应不低于宝马BW205或戴纳派克CC622或沃尔沃DD140) |
静质量≥13t |
台 |
8 |
★轮胎压路机 |
静质量≥30t |
台 |
4 |
清扫车(性能不低于“山猫”或“CASE”) |
|
台 |
4 |
水车 |
|
台 |
8 |
雾炮机 |
可拖拽 |
台 |
6 |
注: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 约 保 证 金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内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问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经办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人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人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3%。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
3.计日工说明
无
4.其他说明
1、工程量清单中(沥青混凝土摊铺),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投标清单不一致的,该项目单价以投标清单单价按体积折算计量支付。
2、所有施工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工程量清单100章单独计费,投标人充分考虑进行报价,施工过程中不再调整。
3、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专业清扫机械设备进行清扫,性能不低于“山猫”“CASE”等同类设备,以保证清扫效果。
4、工程量清单100章102-3项安全生产费用、交通疏导费及其他费用,包含安全生产、交通疏导及协调费、施工现场纠纷处置协调费、办理施工占道手续费(含安评、施工公告、传单等费用)、文明施工(包括控制扬尘措施费用)及其他费用(施工单位购置及维护交通导行设施以及文明施工费等实际投入费用)。若投标人认为上述各类费用不能达到施工需要,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清单单价中予以考虑。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及设施配备不满足业主和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的,业主将投入人员和设备、设施进行完善,同时扣除承包人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交通导改的各项手续,且交通导改的要求必须满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及交通导改审批部门的相关要求,交通导改配合费包括在交通导改过程中所需的围挡、标志、标线、人员的配备及与此有关的一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总额计,包含在工程量清单100章102-3项中。
5、除更换板梁和匝道维修可考虑断交施工外,其它工程原则上均采用不断交施工。交通疏导及路政交警的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6、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按照业主要求报齐合格的施工资料,逾期不满足要求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
7、承包人应将合同、交工结算书、竣工图纸等文件按照业主要求扫描成PDF格式,并刻录成光盘(光盘盘面印有文件名称、时间),此部内容属于100章“竣工文件”部分。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且未征得业主同意,发生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情况,业主有权扣除承包人未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并处以相应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
9、在施工前,承包人对于桥头接顺应进行工程测量并提供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的数据,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施工过程中,需要的质量检测费、配合比设计费用等包含在报价中。
10、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服从业主安排,停止施工作业保持道路通畅,由此产生的二次进场等费用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11、投标人所报投标文件、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图纸(包括截止到发放图纸时为止的设计变更)、补充或答疑文件、勘察资料及现场条件的基础上编写,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一旦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将被认为投标人已经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图纸、现场情况、天气情况和其他影响工程施工或费用的因素并认为已在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中作了相应的考虑。
12、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厂家必须经过业主和监理组织的专家组的考察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本工程所需材料;标志牌的生产厂家必须经过业主和监理组织的专家组的考察合格后,方可在本工程加工使用,且标志牌反光膜品牌不低于3M,级别不低于四级;标线涂料的反光玻璃珠含量必须不小于20%;裂缝胶、灌缝胶的品牌必须得到业主和监理认可。
13、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如发现不合格情况,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项直接在相应计量中扣除不予计量。
14、交通导行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接到主管部门或甲方通报的,每一次甲方有权处以合同总价的0.1%作为违约金。
15、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设备或其他材料,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投标人必须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将道路恢复。道路通行费用及道路恢复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16、承包人必须具备业主认可的降尘措施。
17、涉及拆除波形梁护栏的工程,必须当天拆除、当天安装,不允许漏空,不允许切割,且要按照业主要求将拆除后的所有组件运送至指定地点。
18、因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临时道路、临时占地、供水及排污、承包人驻地等临时设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19、根据《城投集团“智慧城投”三年行动方案》指示精神,高速集团着力开展“智慧养护”行动方案,开发和运行养护大中修“智慧工地”系统,针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周期短、点位分散、安全风险高的特点,通过智慧工地可视化软件系统提升工程过程管理和质量管控能力,在部分项目部分标段100章内列入大中修养护项目管理系统(含智慧工地)费用。
20、本工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及《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津建函[2018]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市场实际,进行营改增调整。上述因素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
21、因雾霾因素停工情况已考虑在总价及工期中,投标人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因雾霾情况调整工期及费用,各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2、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各专业工程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2‰;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率为0.5‰;工伤保险保险费率为0.66‰。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细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除上述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工伤保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3、为满足高速集团对大中修养护项目的计划管理、前期管理、合同管理、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等11项功能模块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各项业务的线上报审及对于建设现场远程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在本项目3标段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中所列大中修养护项目管理系统(含智慧工地)一项,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6‰计。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
合 价 |
备注 |
101 |
通则 |
|
|
|
|
|
101-1 |
保险费 |
|
|
|
|
|
101-1-a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
总额 |
1 |
|
|
|
101-1-b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 |
总额 |
1 |
|
|
|
101-1-c |
工伤保险 |
总额 |
1 |
|
|
|
102 |
工程管理 |
|
|
|
|
|
102-1 |
竣工文件 |
总额 |
1 |
|
|
|
102-2 |
施工环保费 |
总额 |
1 |
|
|
|
102-3 |
安全生产费用、交通疏导费及其他费用(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2%计) |
总额 |
1 |
|
|
|
103 |
临时工程与设施 |
|
|
|
|
|
103-3 |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修与拆除 |
|
|
|
|
|
103-3-a |
设施架设、拆除 |
总额 |
1 |
|
|
|
103-3-b |
设施维修 |
总额 |
1 |
|
|
|
107 |
高速公路通行费 |
总额 |
1 |
|
|
|
108 |
大中修养护项目管理系统(含智慧工地)(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6‰计) |
总额 |
1 |
|
|
|
|
|
|
|
|
|
|
清单 100章合计 人民币 |
|
|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京沪一期(83-99km)、荣乌联络线 |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
合 价 |
备注 |
202 |
场地清理 |
|
|
|
|
|
202-3 |
拆除结构物 |
|
|
|
|
|
202-3-b |
拆除混凝土结构 |
|
|
|
|
|
202-3-b-1 |
拆除侧石 |
m |
160.00 |
|
|
|
202-3-e |
拆除沥青混凝土 |
m |
160.00 |
|
|
|
202-3-f |
拆除泄水槽八字口 |
对 |
4.00 |
|
|
|
202-6 |
铣刨旧路 |
|
|
|
|
|
202-6-a |
铣刨旧路面 |
m3 |
14717.31 |
|
|
|
202-6-b |
铣刨桥面沥青混凝土 |
m3 |
847.47 |
|
|
|
清单 200章合计 人民币 |
|
|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京沪一期(83-99km)、荣乌联络线 |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
合 价 |
备注 |
307 |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
|
|
|
|
|
307-1 |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
|
|
|
|
|
307-1-a |
8cm ATB-25型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桥头接顺) |
m3 |
19.84 |
|
|
|
308 |
透层和黏层 |
|
|
|
|
|
308-2 |
黏层 |
m2 |
195049.20 |
|
|
改性乳化沥青或改性沥青 |
310 |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 |
|
|
|
|
|
310-5 |
应力吸收层 |
m2 |
97781.25 |
|
|
|
311 |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
|
|
|
|
|
311-1 |
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合料路面 |
|
|
|
|
|
311-1-a |
4.8cm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 玄武岩 |
m2 |
183350.50 |
|
|
|
311-1-c |
桥头接顺4cm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 玄武岩 |
m3 |
99.20 |
|
|
|
311-2 |
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合料路面 |
|
|
|
|
|
311-2-c |
6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厂拌热再生) |
m2 |
97781.25 |
|
|
|
311-2-g |
桥头接顺6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厂拌热再生) |
m3 |
44.64 |
|
|
|
313-6 |
混凝土侧石 |
|
|
|
|
|
313-6-a |
安装混凝土侧石 |
m |
160.00 |
|
|
除主材外其他费用 |
313-6-b |
新做混凝土侧石 |
m |
16.00 |
|
|
|
314 |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
|
|
|
|
|
314-6 |
排水盲沟 |
m |
150.00 |
|
|
|
314-7 |
拦水带 |
|
|
|
|
|
314-7-a |
沥青混凝土拦水缘石 |
m |
160.00 |
|
|
|
314-7-b |
新做泄水槽八字口 |
对 |
2.00 |
|
|
|
314-7-c |
安装泄水槽八字口 |
对 |
4.00 |
|
|
除主材外其他费用 |
314-8 |
抗裂贴 |
|
|
|
|
|
314-8-a |
抗裂贴(50cm) |
m |
4889.08 |
|
|
|
314-8-b |
抗裂贴(100cm) |
m |
5214.20 |
|
|
|
314-8-c |
立面贴 |
m |
97001.90 |
|
|
|
清单300章合计 人民币 |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京沪一期(83-99km)、荣乌联络线 |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
合 价 |
备注 |
415 |
桥面铺装 |
|
|
|
|
|
415-1 |
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
|
|
|
|
|
415-1-a |
4.8cm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 玄武岩 |
m2 |
8474.70 |
|
|
|
415-1-b |
6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厂拌热再生) |
m2 |
8474.70 |
|
|
|
415-3 |
防水层 |
|
|
|
|
|
415-3-a |
热喷SBS改性沥青+热拌碎石防水层 |
m2 |
8474.70 |
|
|
含精铣刨 |
清单400章合计 人民币 |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京沪一期(83-99km)、荣乌联络线 |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
合 价 |
备注 |
602 |
护栏 |
|
|
|
|
|
602-3 |
波形梁钢护栏 |
|
|
|
|
|
602-3-f |
护栏拆除、安装 |
m |
320.00 |
|
|
不含主材 |
602-3-g |
新三波护栏板立柱(含防阻块、螺栓及柱帽) |
根 |
20.00 |
|
|
主材 |
602-3-h |
新两波护栏板立柱(含防阻块、螺栓及柱帽) |
根 |
41.00 |
|
|
主材 |
清单600章合计 人民币 |
|
|
|
|
元 |
投标报价汇总表 |
|||
工程名称: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3标段 |
|||
序号 |
章次 |
科 目 名 称 |
金 额 (元) |
1 |
100 |
总则 |
|
2 |
200 |
路基 |
|
3 |
300 |
路面 |
|
4 |
400 |
桥梁、涵洞 |
|
5 |
600 |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
|
6 |
第100章~600章清单合计 |
|
|
7 |
暂列金额(第100章~600章清单合计的3%) |
|
|
8 |
合 计 (6+7)=8 |
|
5.3 农民工工资估算表 |
||||||
工程名称:2023年高速公路路面修复性养护维修工程(第3标段) |
||||||
序号 |
章次 |
科 目 名 称 |
金 额 (元) |
农民工工资占建安费比例% |
农民工工资金额(元) |
备注 |
1 |
200 |
路基 |
|
|
|
农民工工资占建安费比例不得低于6% |
2 |
300 |
路面 |
|
|
|
农民工工资占建安费比例不得低于3% |
3 |
400 |
桥梁、涵洞 |
|
|
|
农民工工资占建安费比例不得低于11% |
4 |
600 |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
|
|
|
农民工工资占建安费比例不得低于8% |
5 |
合计 |
|
|
|
元 |
注:1、本表中相应章次金额与表5.2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章次金额一致。
2、相应章次农民工工资占建安费比例不得低于备注规定比例。
3、农民工工资管理执行《高速集团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稿)》津高速 建管[2020]182号文件规定。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册)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另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范: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2)《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3)《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
(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
(5)《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17);
(6)《公路沥青路面养护设计规范》(JTG 5412-2018);
(7)《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2019);
(8)《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9)《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 5521-2019);
(10)《公路沥青路面泡沫沥青冷再生技术规范》(TJG F41-2009);
(11)《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3450-2019);
(12)《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2011);
(13)《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14)《路面加热型密封胶》(JT/T 740-2015);
(15)《沥青加铺层用聚合物改性沥青抗裂贴》(JT/T 971-2015);
(1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
(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
(18)《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1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
(2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3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
(21)《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2004);
(22)《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 24722-2009);
(23)《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2009);
(24)《波形梁钢护栏第 1 部分:两波形梁钢护栏》(GB/T 31439.1-2015);
(25)《波形梁钢护栏第 2 部分:三波形梁钢护栏》(GB/T 31439.2-2015);
(26)《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27)《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5220-2020);
(2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
如有新的规范或标准高于本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以新的规范或标准为准。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三册)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天。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方在此声明:近三年内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行贿犯罪行为。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20000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16%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50万元 |
|
10 |
应付未付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3% |
|
12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该单位缴纳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投标保证金
注:1.若采用现金,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2.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
3.若采用转账支票,投标人应再此提供支票复印件和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4.如采用银行保函,应再此提供银行保函复印件,格式如下。
5. 若使用电子保函、保单,无需使用此格式,以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保单格式为准(投标人应承诺在发生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由金融机构对其所出具电子保函、保单中所列的金额无条件支付。金融机构对其出具的电子保函、保单中所列金额不能及时支付的,由投标人支付。投标人应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招标人名称):
鉴于 (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 (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 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 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疫情阶段防控措施
(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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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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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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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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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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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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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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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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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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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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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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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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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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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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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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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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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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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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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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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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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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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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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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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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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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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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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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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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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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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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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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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12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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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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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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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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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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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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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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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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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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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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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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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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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月 份 主要工程项目 |
1.施工准备 |
2.路基处理 |
3.路基填筑 |
4.涵洞 |
5.通道 |
6.防护及排水 |
7.路面基层 |
(1)底基层 |
(2)基层 |
8.路面铺筑 |
9.路面标志标线 |
10.桥梁工程 |
(1)基础工程 |
(2)墩台工程 |
(3)梁体工程 |
(4)梁体安装 |
(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 |
11.隧道 |
12.其他 |
____年 |
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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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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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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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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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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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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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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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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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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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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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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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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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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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___年 |
四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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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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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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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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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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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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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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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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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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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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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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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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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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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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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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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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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季 度 |
月 份 |
|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
_____年 |
__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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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3 |
4 |
5 |
6 |
|
|
||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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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
生产单位总数(个)
每生产单平均 施工时间(周)
平均每单位生率(数量、每周)
平 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各种机械 台)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数量
单位
km
万m3
万m2
万m2
km
道
道
根
座
片
工程项目
特殊路基处理
路基填筑
路面基层
路面基层
路基防护及排水
涵洞
通道
桥梁基桩
桥梁墩台
梁体预制安装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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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
面积(m2) |
需用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
用地位置 |
||||||
菜地 |
水 田 |
旱 地 |
果 园 |
荒 地 |
桩 号 |
左侧(m) |
右侧(m) |
||
一、临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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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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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便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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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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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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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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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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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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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公等公用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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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料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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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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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预制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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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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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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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面积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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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 |
计划用电数量(kW.h) |
用 途 |
需用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
备 注 |
|
桩号 |
左或右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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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备注 |
|
|
|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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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注册资本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册资金 |
万元 |
|
|
|
二、净资产 |
万元 |
|
|
|
三、总资产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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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 |
万元 |
|
|
|
五、流动资产 |
万元 |
|
|
|
六、流动负债 |
万元 |
|
|
|
七、负债合计 |
万元 |
|
|
|
八、营业收入 |
万元 |
|
|
|
九、净利润 |
万元 |
|
|
|
十、现金流量净额 |
万元 |
|
|
|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
|
|
|
|
1.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2.总资产报酬率 |
% |
|
|
|
3.主营业务利润率 |
% |
|
|
|
4.资产负债率 |
% |
|
|
|
5.流动比率 |
% |
|
|
|
6.速动比率 |
%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总工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项 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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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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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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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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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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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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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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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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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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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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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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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何职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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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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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_______________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______________,担任职位: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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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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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已收到《高速集团相关企业制度汇编》,并已知悉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要求。
我公司承诺,如我方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高速集团相关企业制度规定。如违反合同及高速集团相关企业制度,发包人有权按合同及高速集团相关企业制向我方课以违约金。
我公司承诺,如我方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合同中关于分包及转包的相关规定,绝不违法分包及转包。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
三、 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 |
投标人的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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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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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 |
金额(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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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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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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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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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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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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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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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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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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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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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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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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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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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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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范本 (本部分不作为投标文件内容) 保险单号码:
1.1 工程投保人:施工单位 地址: 联系人: 1.2 工程被保险人:施工单位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1.3 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 地址:
4.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 所用材料): 总保险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a.地震、海啸:总保险金额*80% b.台风、洪水、暴风、暴雨:总保险金额*80%
5.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1.1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CNY2,000,000.00 5.1.2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CNY2,000,000.00 总计: CNY4,000,000.00 5.2 .累计赔偿限额: CNY50,000,000.00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6.每次事故免赔额::免赔额 适用于第一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 物质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CNY5,000.00元 地震、海啸:损失金额的20% 台风、洪水、暴风、暴雨:CNY5,000.00元 适用于第二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额:CNY5,000.00元
7.1建筑期: 7.2保证期: 8.保险费率:0.97‰ 总保险费: 9.付费日期: 10.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
1.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2.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3.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4.地面下陷条款 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6.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7.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8.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9.内陆运输扩展险 10.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11.预付赔款条款 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13.保障业主财产条款 14.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15.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16.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1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18.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19.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2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12.特别约定 12.1特别约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
总 则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赔偿处理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赔偿处理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
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特 别 条 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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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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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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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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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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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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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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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面下陷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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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损失,造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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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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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第二部分的有效索赔,如本公司或被保险人没有相反的书面声明,则因损失而减少的赔偿限额将自动恢复。被保险人同意按照原定费率补交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损失金额部分的日比例附加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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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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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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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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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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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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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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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内陆运输扩展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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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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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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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
11. |
预付赔款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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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并根据损失理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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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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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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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保障业主财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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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除外责任中第2.4条的规定,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约定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二部分扩展承保与履行所承包工程合同有关的,被保险承包商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所有建筑物、结构或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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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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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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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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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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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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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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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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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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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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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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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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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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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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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