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私人分期貸款條款及細則
私人分期貸款(「貸款」)由貸款人提供,並受本條款、本行的服務條款及細則及私人分期貸款確認函
(「確認函」)中列明的條款及細則約束。通過申請貸款,閣下即被視為已接納上述所有條款及細則。
1.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在本條款中:
「授權」指:
(a) 授權、同意、批准、決議、許可、豁免、存檔、公證、交存或登記;或
(b) 就任何在交存、存檔、登記或通知後的特定期限內如權力機關作出任何干預或行動則會被法律全面或部分禁止或限制的事項而言,指該特定期限屆滿而沒有出現干預或行動。
「權力機關」指任何監管機構、法院或司法機構、政府機構、稅務機關、執法機構、中央銀行、交易所、結算所、行業或自我監管組織,或制訂、實施或執行制裁、禁運或限制措施的制裁機關或組織。
「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指《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香港法例第155S章)。
「借款人」或「閣下」指任何正在申請或已獲授予貸款的人士,包括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個人代表、合法繼承人、獲准承讓人及獲准受讓人。
「借款人賬戶」指借款人於貸款人處維持的儲蓄賬戶,用作存入及扣取有關貸款的款項。
「FATCA」指:
(a) 1986年美國《國内稅收法》第1471至1474條或任何相關規例;
(b) 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或有關美國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政府之間協議的任何條約、法律或規例,而該等條約、法律或規例旨在促進上文(a)段所述的任何法律或規例的實施;或
(c) 按實施上述(a)或(b)段所述的任何條約、法律或規例而與美國國稅局、美國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稅務機關訂立的任何協議。
「融資文件」 指本條款、確認函或由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貸款訂立的任何抵押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或協議。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貸款人」或「我們」指平安壹賬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及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受託人或代理人。
「監管要求」指貸款人或借款人不時須遵守或被期望遵守的下列任何及所有要求,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適用:
(a) 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條例、法規、附屬或從屬法例、法院或司法命令,或任何禁運或制裁制度;及
(b) 任何權力機關頒佈的任何指引、守則、政策、程序、指示、請求、要求、條件或限制。
「稅項」指任何稅項、徵款、徵費、關稅或類似性質的其他收費或預扣(包括如未有或延遲支付任何上述稅項應付的罰金或利息)。
「第三者條例」指《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
1.2 解釋
(a) 倘若本條款的條文與確認函的條文有任何不一致,概以確認函的條文為准。
(b) 除非另有不同說明,否則在本條款中凡提及:
(i) 「資產」包括以任何方式描述當前和未來的任何財產、收入和權益;
(ii) 「包括」應理解為「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詞語應作相應解釋);
(iii) 「負債」指任何繳付或償還款項的責任(不論以債務人或擔保人身分招致),亦不論屬現有或將來,實際或或有;
(iv) 「人士」包括任何個人、商號、公司、法團、政府、國家或國家機構,或任何組織、信託、合資企業、財團或合夥(不論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v) 「規例」包括任何權力機關的任何法規、規則、官方指令、要求或指引(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vi) 法律的條文是指該條文經修訂或重新制定的版本;及
(vii) 除非另有說明,提及一天中的某個時間是指香港時間。
(c) 代表複數的詞語包括單數,反之亦然,代表性別的詞語包括每個性別。
2. 借款人賬戶
貸款人會將已批准的貸款本金金額存入借款人賬戶中,並從借款人賬戶扣取借款人不時應付予貸款人的金額,或以貸款人不時合理指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 付款
3.1 借款人應以每月均等的金額分期償還貸款。每月還款額是通過把貸款本金與貸款期間應付利息相加得計算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最後一期的每月還款額將等於借款人於最後一期的還款日當天應償還的餘額。
3.2 貸款人會在每個還款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取每月還款金額。
3.3 貸款人有權把收到用以支付借款人的任何負債的款項,用於清償借款人不時欠付貸款人的金額、債務或責任,及/或將該款項撥入一個無利息暫記賬戶並一直以貸款人認為適當的方式持有,旨在保存貸款人的權利追索借款人欠貸款人的所有負債。
3.4 就貸款向貸款人付款時,應以港元向貸款人付款。
3.5 倘若資金不足以清償借款人當時就貸款而到期應付的所有金額,則貸款人有權將該等資金按照貸款人認為適當的次序用於清償借款人欠付的負債。貸款人在本條款下的權利凌駕借款人的任何請求或指示以其他次序或方式應用資金還款。
3.6 若由於與破產相關的法律或其他原因,貸款人須全部或部分退還就借款人欠貸款人的負債收到的任何金額,則貸款人有權申索欠付的負債,猶如從未收到該等金額一樣。
4. 利息
4.1 利息(包括違約利息)應按貸款人酌情釐定的基準累計及計算,並按貸款人酌情釐定的時間及方式到期應付以及計算複利。倘若貸款人釐定,由於市場狀況或其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情況,任何現有利率或利息計算基準並不反映其提供或維持貸款的實際成本,貸款人有權更改利率及/或利息計算基準。
4.2 倘若貸款人因利率變動而更改每月還款額,經更改的每月還款額會在緊接利率變動後的每月還款日起生效。
4.3 倘若借款人拖欠任何每月還款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逾期未付金額會按貸款人不時指定的利率累計違約利息(判決之前和之後)而毋須另行通知。該違約利息會從到期日起每日累計,直至貸款人不可撤回及不附帶條件地實際收到全數逾期未付金額的日期為止。
5. 提前還款
5.1 借款人可隨時提前還款,償還全數的貸款連同截至提前還款日(包括當日)的累計利息及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如有),但前提是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支付貸款人因提前還款而招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成本或開支。
5.2 借款人向貸款人所發出的任何提前還款不可撤回,除非獲得貸款人事先同意。
6. 被要求清還
貸款人有權利要求借款人在任何時間全數清還貸款下未清還的本金。如貸款人行使此權利,借款人須支付:
(a) 貸款未清還的本金;及
(b) 按貸款人當時設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會按剩餘未清還的貸款本金以及任何逾期未付的每月還款連同任何應付但未付的利息收取,由借款人被要求還款之日起計,至還款日止(包括院上判決之前或之後)。
7. 費用、成本和開支
7.1 借款人將按貸款人要求向貸款人支付就下列一個或多個事項合理地招致而金額合理的所有成本和開支(包括法律和實付開支),在各情況下連同從招致或應付金額的日期直至貸款人實際收到相關金額的日期(在判決之前和之後),以違約利息息率按日累計的利息:
(a) 貸款人就融資文件相關的商議、準備、簽訂和登記,及相關的任何修改、棄權或同意;
(b) 由於借款人未能履行貸款的任何責任而導致(包括貸款人因委任追討欠款公司追討或追收任何負債而招致的開支);
(c) 預期或因關於保留、行使或强制執行(或試圖保留、行使或强制執行)貸款項下或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權利和權益;及
(d) 就貸款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事項或問題獲得任何建議。
7.2 借款人須按照貸款人不時指定及通知借款人的比率或金額,向貸款人支付任何手續費、佣金、安排貸款收費、承諾貸款收費和其他費用。
8. 稅項合規
8.1 借款人須自行負責遵守對其適用的監管要求下與稅項的相關責任。
8.2 借款人應在貸款人指定的時限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合理要求的資料、證書、聲明、文件或記錄,讓貸款人遵守有關稅項的監管要求。與稅項有關的監管要求可由香港和海外的法律和權力機關各自制定,包括FATCA及稅務機關之間的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規定。
8.3 借款人應就貸款、融資文件及彼等預期進行的交易相關的稅項事宜,諮詢本人的專業顧問。
9. 關連人士
9.1 借款人須通知貸款人,借款人是否以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第八部中所指的任何方式與貸款人有關連。如貸款人無接獲該等通知,貸款人將假定借款人與貸款人均無關連。
9.2 如借款人於借款人申請或被授予貸款後出現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第八部中所指的關連,借款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不應延誤。
10. 資料及個人資料
借款人同意下列各項:
(a) 貸款人及向貸款人或借款人提供服務或支援的任何其他人士,可為與貸款及/或融資文件相關的用途,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使用、處理、披露、轉移及保存與借款人和融資文件相關的任何資料。該等其他人士可包括 (i) 貸款人的集團成員、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追討欠債公司及任何其他向貸款人或任何貸款人集團成員的一般業務營運提供服務或支援的代理人、承包商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及 (ii) 就貸款人對貸款及/或融資文件相關的權利和責任,貸款人擬向其承讓、轉讓或與其訂立風險參與,或已經向其承讓、轉讓或與其訂立風險參與的任何人士;
(b) 貸款人或任何貸款人集團成員為了遵守監管要求及/或向任何權力機關使用、披露或轉移與借款人和融資文件相關的任何資料;及
(c) 貸款人向認為適當的來源或人士核實由或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資料。
11. 抵銷和留置權
11.1 貸款人可隨時及毋須事先通知,合併或整合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所有賬戶,應用借款人有權享有(不論獨自或與他人共同享有)的任何正數結餘,以清償借款人欠付貸款人的任何責任或負債,而不論各責任或負債的計值貨幣或支付地點。
11.2 貸款人獲授權按匯率購買所需其他貨幣,如上應用借款人賬戶中的正數結餘金額。如上述責任或負債以不同貨幣計值,貸款人亦獲授權按匯率轉換任何責任或負債的計值貨幣,從而行使其抵銷權。
11.3 貸款人獲授權對貸款人持有或控制(不論因託管或任何其他原因,亦不論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過程中持有或控制)借款人的任何或所有資產行使留置權。貸款人獲授權出售任何或所有該等資產,並將所得款項淨額應用於解除或清償借款人欠付貸款人的任何責任或負債。
11.4 貸款人於行使該權利後,將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書面通知借款人。
12. 計算和證明書
12.1 在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或仲裁程序中,貸款人保存的記錄內容均為相關事項的表面證據。
12.2 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貸款人對任何融資文件項下比率或金額的任何證明書或釐定均對借款人具最終約束力。
13. 轉讓
13.1 借款人不得承讓或轉讓其就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13.2 貸款人可以毋須獲得借款人同意,在向借款人發出書面通知後隨時向任何其他人士承讓或轉讓貸款人就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責任。
14. 額外權利
融資文件提供給貸款人的權利和補救均為累積性質,並且是法律提供的權利或補救以外的額外權利和補救,亦不排除任何法律提供的權利和補救。
15. 不棄權
15.1 貸款人未有行使或延遲行使與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相關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概不應視作貸款人放棄該等權利或補救。貸款人單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概不應防礙貸款人進一步或另行行使該等權利或補救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
15.2 除非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確認,貸款人的任何棄權均為無效。
16. 條文可分割
倘若任何融資文件的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屬於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强制執行,概不影響:
(a) 該融資文件的任何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執行性;或
(b) 該融資文件的該條文或其他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執行性。
17. 通訊
17.1 通訊
(a) 根據任何融資文件作出或發出與任何融資文件有關的任何通訊(包括任何通知、放棄權利或同意)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發出,並透過貸款人指定或接受的方式送出。
(b) 貸款人可根據貸款人記錄中借款人的通訊詳情不時發送通訊。借款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貸款人任何通訊詳情的更改。
17.2 向貸款人發出的通知
任何由借款人向貸款人發出的通訊必須透過貸款人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或貸款人指定或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送出,並只有在貸款人實際收到時方為有效。
17.3 向借款人發出的通知
任何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的通訊會視作由借款人於下列時間收到:
(a) 倘若由專人遞送,應視作在送達相關地址時收到;
(b) 倘若郵遞,應視作在寄出之後兩天(若為本地郵件)和5 天(若為海外郵件)收到;或
(c) 倘若透過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應視作在該通訊發送到相關電郵地址時或在該通訊透過其他電子方式送出後收到。
18. 修訂
就影響費用及收費或借款人的責任或義務的任何更改,貸款人可以發出最少30天事先通知不時更改本條款。如在有關更改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貸款下仍有任何未償還的負債金額,借款人即會被視為已接受有關更改。
19. 第三者權利
除貸款人及借款人外,概無任何其他人士有權根據第三者條例强制執行或享有本條款任何條文的權益。本行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可依賴本條款中明確賦予彼等權益或利益的任何條文(包括任何彌償),但貸款人不需彼等同意即可修改本條款的條文。
20.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條款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借款人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貸款人亦有權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借款人提出任何訴訟或法律程 序。
21. 語言
x條款的英文版本為管轄版本。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倘若英文版與中文版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