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范围 A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
产品说明书
(2024 年 03 月 01 日版)
一、 产品概述
(一) 产品名称/简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 缴费方式
一般情况下为一次交清。针对保费较大的情形,如客户要求也可分两期支付。
二、 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
三、 产品保障范围
主要责任包括四部分保险责任:
(一)承保范围 A
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a.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造成第三者的损害,依法应由负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是对于非本保险承保的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
不负担抗辩义务。本公司可自行决断,就“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赔或“诉讼”,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 本公司将以第三节“赔偿限额”列明的金额为限,支付赔偿金额;且
(2) 当本公司对承保范围 A 或 B 项下所支付的判决或和解金额,或对承保范围 C 项下医疗费用的支付,已达到所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行抗辩之权利和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 A 项和 B 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负担赔偿责任。
b. 本保险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仅在符合如下条件时,方才适用:
(1)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承保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
(2)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非在保险明细表中载明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保险期间结束之后发生;且
(3) 依据下述 c 段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索赔,或本公司依第五节—“延长报告期间”提供的任何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的。
c. 个人或组织对赔偿所提出的索赔,将被视为在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提出:
(1) 当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之
时,以先发生的为准;或
(2) 本公司依据上述 1 a 段作出和解之时。
因对同一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所提出的所有赔偿索赔,包括任何个人或组织因“人身伤害”而在任何时间引起的护
理、失业、或死亡等,而提出赔偿索赔的时间,以对任何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因造成同一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损失”,所提出所有赔偿索赔的时间,以首次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二)承保范围 B 个人和广告侵害之责任
a.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之“个人和广告侵害”, 所造成第三者的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本公司可自行决断,调查任何侵权行
为,并解决可能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诉讼”,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 本公司将以第三节—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支付赔偿金额;且
(2) 当本公司对承保范围 A 或 B 项下所支付的判决或和解金额,或对承保范围 C 项下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行抗辩之权利和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 A 项和 B 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不负担赔偿责任。
b. 本保险对于您的业务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个人和广告侵害”, 且该侵权行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于“承保区域”内时,始予以适用。
(三) 承保范围 C 医疗费用
1. 承保协议
a. 本公司负责赔偿符合以下条件之意外事故,所造成
“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1) 发生在您所有或租赁的场所;
(2) 发生在与您所有或租赁场所的相邻道路上;或
(3) 因为您的经营所引起的;前提是:
(1)意外事故发生在“承保区域”和保险期间内;
(2)医疗费用之支出及向本公司提交意外事故报告,需于意外事故发生当日起一年内做出;且(3)由本公司负担费用,受伤者应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生处,按要求进行一次或多次检查。
b. 无论有无过失,本公司将负责赔付该费用。但该赔付金额不得超过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将支付以下合理费用:
(1)意外事故发生当时的急救;
(2) 必要的医疗、外科、x 光及牙科服务费用,包括修复性器械;及
(3) 必要的救护车、住院、专业护理及丧葬费用。
(四)附加赔付——承保范围 A 和 B
1. 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与调查或解决的任何索赔,或对被保险人提起任何“诉讼”有关之费用:
a. 本公司发生的全部费用;
b. 对于“人身损害”责任保障所承保的任何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违反交通法规,而支付的保证金费用,以不超过美元 250 或等值金额为限,但本公司不负提供此保证金的责任;
c. 解除财产扣押所需保证金的费用,但仅以保证金所适用的赔偿限额为限,且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该保证金;
d. 任何被保险人应本公司要求协助调查,或就该等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因离开工作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但以每天 250 美元或等值金额为限;
e. “诉讼”中被保险人被收取的费用;
f. 被保险人就本公司根据判决应支付的判决金额,从赔偿请求发生至做出判决前的利息。如果本公司曾提议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损害金,则本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在提出上述支付提议以后,所产生的任何判决前利息;
g. 在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所适用的赔偿限额以内,就判决做出支付、承诺支付、或已向法院缴纳款项之前,任何判决给付总金额所孳生的利息。
该等支付不会减少赔偿限额。
2. 如果本公司为任何被保险人就“诉讼”进行抗辩,且
该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者亦被列为该“诉讼”的一方,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为该接受赔偿者进行抗辩:
a. 对该接受赔偿者的“诉讼”索赔的损失,是在属于 “可保合同”的合同或协议中被保险人承担接受赔偿者之责任的损失;
b. 本保险适用于该等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c. 为该接受赔偿者抗辩的义务及该等抗辩的费用也由该被保险人在同一“可保合同”中承担;
d. 该“诉讼”中的指控及本公司对“事故”了解的信息表明,被保险人和接受赔偿者的利益,不存在冲突;
e. 接受赔偿者和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进行并控制接受赔偿者对该等“诉讼”的抗辩,并同意本公司可指派同一律师,为被保险人和接受赔偿者进行抗辩;且
f. 接受赔偿者:
(1)书面同意:
(a) 协助本公司对该等“诉讼”进行调查、解决或抗辩;
(b) 立即向本公司提供其收到的、与“诉讼”相关的要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书之副本;
(c) 通知其承保范围内可供接受赔偿者适用的任何其他保险公司;且
(d) 与本公司合作,协调可供接受赔偿者适用的其他保险;及
(2)提供给本公司以下书面授权:
(a) 获取与“诉讼”相关的记录及任何其他信息;及
(b) 进行并控制接受赔偿者对该等“诉讼”的抗辩。
只要满足上述各条件,以下费用将作为附加赔付支付:本公司在该等接受赔偿者的抗辩中,所发生的律师费、本公司发生的必要诉讼费用、接受赔偿者应本公司要求发生的必要诉讼费用。尽管有第一节承保范围 A——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第 2.b.(2) 段的规定,该等赔付不被视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损失的赔偿,且不会减少赔偿限额。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为被保险人的被赔偿者抗辩、支付律师费及必要诉讼费用的义务终止:
a. 本公司就判决或和解赔偿金的支付,已达到所适用的赔偿限额;或
b. 上述条件或 f 段所述协议条款,不再得到满足。
和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的主要区别就是,对于索赔提出的时间的限制与否。
四、 保险期间
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 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主要责任免除:
(一)承保范围 A 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a. 预期或故意伤害
从被保险人方面,能预期或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但因使用合理强制措施保护个人或财产,所导致之“人身伤害”,不在此限。
b. 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支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但以下损失责任,不在此限:
(1) 在没有该等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负有的责任;或
(2) 在属于“可保合同”的合同或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前提是“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于该等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发生,仅为“可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之目的,被保险人以外的一方发生或为其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及必要诉讼费用,应视为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损失,前提是:
(a) 该方抗辩或承担由此产生费用的责任,也在同一“可保合同”中规定;且
(b) 该等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是为在主张适用于本保险损失的民事,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中,为该方进行抗辩之目的而发生的。
c. 酒水责任
任何被保险人可能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1) 导致或共同导致第三人酒精中毒;
(2) 向法定饮酒年龄以下或受酒精影响者,提供酒精饮品;或
(3) 有关销售、赠送、分发或饮用酒精饮品的任何法令、条例或规章。
本除外责任仅适用于您从事酒精饮品之生产、分销、销售、提供或供应行业的情况下。
d. 工伤保险及类似法律
被保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残障福利法、失业救济或其他类似法律,所应负之义务。
e. 雇主责任
对下列人士的“人身伤害”:
(1) 被保险人的“雇员”,且由于以下原因或在其过程中发生:
(a) 被保险人之雇用;或
(b) 履行与被保险人业务行为有关的职责;或
(2) 该“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因上述
(1)项之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本除外责任适用于:
(1) 无论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任何其他身份,所可能承担的责任;及
(2) 被保险人因与该等伤害的责任方,分担赔偿或偿还责
任方已支付的赔偿,而产生的相关义务。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f. 污染
(1) 由实际、被指称或将要排出、散布、渗流、移动、释放或泄漏的“污染物”,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a) 位于或来自任何被保险人任何时间点,所拥有、占用、租用或租借的场所、地点或位置。但本段不适用于:
(i) 在建筑物内遭受由烟、烟尘、蒸汽或煤烟引起的“人身伤害”,该等烟、烟尘、蒸汽或煤烟是由建筑供热、制冷或除湿设备、或建筑物占有者或其客人,因个人用途添加热水,而产生或引起的;
(ii) 如果您是承包者,且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的所有者或承租人已作为额外被保险人,就您为该等额外被保险人在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所进行的业务加入您的保险,且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从未由该额外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拥有、占用、租用或租借时,您对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可能应负的赔偿责任;或
(iii) “敌意之火”的热、烟尘或烟气,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b) 位于或来自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或为其在任何时间用于
操作、储存、处置、加工或处理废物的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
(c) 在任何时间点由以下人士或为其作为废物运输、操作、储存、处理或加工:
(i) 任何被保险人;或
(ii) 任何您可能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或
(d) 位于或来自任何被保险人、或直接或间接为其工作的任何承包者、分包者经营业务之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如果该等“污染物”是由该等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因相关业务而带到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的,但本段不适用于:
(i) 由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的溢出,所引起的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操作“移动设备”或其零件必需的正常电力、水力或机械功能之实施,需要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如果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从设计用来保存、储存或接收它们的运载工具部件中溢出,但本除外不适用于如果“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因为燃
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的故意流出、散布或释放所引起,或如果该等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将该等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工作液体带入该等场所、地点或位置,其目的是为放出、散布或释放该等物质作为其经营的一部分;
(ii) 在室内遭受由气体、烟气或蒸汽,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等烟、烟尘、蒸汽或煤烟来自于带入建
筑的材料,且与您或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您进行的业务有关;或
(iii) “敌意之火”的热、烟或烟雾,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e) 位于或来自于任何被保险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为之工作的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经营的任何场所、地点或位置,如果该等经营为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其作出的反应。
(2) 由于以下事项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花费:
(a)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其作出反应的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或
(b) 政府部门或代表其对以下事项所引起的损害,而提出的索赔或“诉讼”:测试、监控、净化、除去、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评估该等影响或对其作出反应。
但如果即使没有该等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
求,或政府部门或代表其提出的索赔或“诉讼”,该被保险人仍对“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则本段不适用于该等责任。
g. 飞机、汽车或船舶
由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飞机、“汽 车”或船舶因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给他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使用包括操作及“装载或卸载”。
即使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主张声称被保险人在监督、租 借、雇佣、培训或者监控他人时存在疏忽或其它过失,本除外责任亦适用,如果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 故”涉及被保险人拥有的或操作的或租借的或借用的任何飞 机、“汽车”或船舶的拥有、保养、使用或托管。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1) 船舶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地搁浅;
(2) 不是由您所拥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
(a) 长度短于 26 英尺;且
(b) 不以收取费用为目的,而运送人员或财产之用;
(3) 在您拥有或租借的场所,或其相邻道路上停放“汽 车”,如果“汽车”不是由您或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或借用;
(4) 在任何“可保合同”下,由于拥有、保养或使用飞机或船舶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
(5) 来自于以下情形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a) 操作附加于或做为符合“移动设备”定义的陆上交通工具一部分的机器或设备,如果该机器或设备不需遵守其许可证签发地或主要停放地区的强制或有关金融责任法律,或其它
机动交通工具保险法律;或者
(b) 操作“移动设备”定义条款第 f.(2)或 f.(3)条列明的任何机器或设备。
h. 移动设备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由任何被保险人所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汽车”运输“移动设备”;或者
(2) 在进行、练习或准备任何事先安排的竞赛、竞速、撞车比赛或特技活动时,使用“移动设备”。
i. 战争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如何造成:
(1)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 军事力量的战争行动,包括政府、主权或其它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特工人员,为防止或防御实际或预期进攻的行动;或者
(3) 起义、叛乱、革命、恐怖行动、篡权或政府当局,所采取为阻止或防卫该等事件的行动。
j. 财产损失
对以下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1) 您拥有、租借或占有的财产,包括您或任何其他人、组织或实体,由于任何原因维修、更换、增强、恢复或者保养
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防止人身伤害或他人财产损失;
(2) 您出售、出送或废弃的场所,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该场所任何部分所造成的;
(3) 您借用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管、看管或控制的动产;
(5) 您或直接或间接代表您工作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人在不动产的特定部分进行工作,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该工作所引起的;或者
(6) 由于“您的工作”对其不正确的操作,导致必须修复、修理或更换任何财产的特定部分。
本除外责任的第(1), (3)和(4)项不适用于租借给您,不超过连续 7 日的场所,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火灾所导致的损害除外),包括该场所所含物品。在第三节-赔偿限额中载明适用于您承租的场所损坏之赔偿限额。
在场所属于“您的工作”,且未曾被您占有、出租或为出租的情况下,本除外责任的第(2)项不予适用。
本除外责任的第(3), (4), (5)和(6)项不适用于铁路旁轨使用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
本除外责任的第(6)项不适用于“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所包含的“财产损失”。
k. 您的产品之损失
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所引起产品本身之“财产损失”。
l. 您的工作之损失
由“您的工作”的或其任何部分所引起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失”,且包含在“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如果损失的工作或产生损失的工作,系由代表您的分包商所执行。
m. 对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有形损坏之财产的损害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有形损害之财产的损失:
(1) “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中的瑕疵、不足、不当或危险状况;或者
(2) 您或代表您的任何人延迟或未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已用于预期用途后,“您的产品”或
“您的工作”发生突发和意外的实际损害,而导致其它财产丧失使用能力。
n. 产品、工作或受损坏财产的召回
因下列各项丧失使用能力、撤回、召回、检验、修理、更换、调整、清除或处理,而对您或他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销,而提出的损失索赔:
(1) “您的产品”;
(2) “您的工作”;或者
(3) “受毁损之财产”;
如果该产品、工作或财产,由于其中的已知的或可疑的瑕疵、不足、不当或危险状况,而被从市场或他人或任何组织使用中撤回或召回。.
o. 个人和广告侵害
“个人和广告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p. 电子数据
因电子数据丢失、丧失使用能力、损坏、变异、不能访问以及不能操作,所引起的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下的电子数据,是指由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任何具有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存储、制作、使用、传输的资料、信息或程序。
q. 石棉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项目引起或产生,或在任何方面基于下列项目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损害”:
(1)任何形态的石棉;或
(2)任何实际、声称或疑似暴露于石棉的情况,或任何原料或产品包含或声称包含石棉。
r. 专业责任
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意见所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s. 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
对无论以何种形式评估的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索赔。
t. 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做出的犯罪行为,或在其指示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除外责任 c.至 n.项不适用于火灾对您承租或经所有权人允许您临时占有的场所,所造成的损害,在第三节-赔偿限额中载明适用于此项承保范围的单独赔偿限额。
(二)承保范围 B 个人和广告侵害之责任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
a. 明知侵犯他人权利
被保险人明知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且造成“个人和广告侵害”而引起或在其指示下,所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b. 明知虚假仍发布材料
由于口头或书面公布材料所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被保险人明知材料虚假却仍旧发布或指导。
c. 保险期间开始前公布材料
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首次口头或书面公布材料,所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d. 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做出或在任何情况下基于或与犯罪行为
或在其指示下的犯罪行为相关,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e. 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对“个人和广告侵害”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无合同或协议时被保险人仍然负有的赔偿责任。
f. 违约
违约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但在您的“广告”中,使用他人广告创意的默示合同除外。
g. 货物的质量或性能 – 未能符合声明
货物、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您“广告”中声明的质量或性能,而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h. 价格描述错误
您“广告”中对货物、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描述错误,而导致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i. 侵犯版权、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
侵犯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但是,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在您“广告”中对版权、商业外观或标语的侵犯。
j. 媒体和互联网类型经营中的被保险人
从事下列业务的被保险人,所造成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1) 广告业、广播业、出版业或电视业;
(2) 为他人设计或确定内容或网站;或者
(3) 互联网搜索、访问、内容或服务提供商。
但是,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第五节 定义下“个人和广告侵害”的第 15.a.、b.和 c.条。
为本除外责任之目的,为您或他人在互联网上任何地方设置框架、边界或链接,或者放置广告,均并不应视为从事广告业、广播业、出版业和电视业。
k. 电子聊天室或电子公告板
被保险人主持、拥有或控制的电子聊天室或电子公告板,所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l.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称或产品
在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中、域名中或元标记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称或产品,或者任何其它类似手段,以误导他人潜在的客户,所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m. 污染
在任何时间实际、声称或将要放出、散布、渗流、移动、释放或溢出“污染物”,所引起的“个人和广告侵害”。
n. 与污染相关事项
下列事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1) 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定或监管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他人测试、监控、清理、清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
染物”,或以任何方式回应“污染物”,或评估“污染物”的影响;或者
(2) 对测试、监控、清理、清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回应“污染物”,或评估“污染 物”的影响,所造成的损害,而由政府机关或代表政府机关进行的索赔或诉讼。
o. 战争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如何造成:
(1)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 军事力量的战争行动,包括任何政府、主权或其它当局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特工人员,为防止或防御实际或预期进攻的行动;或者
(3) 起义、叛乱、革命、恐怖行动、篡权,或政府当局采取的阻止或防卫该等事件的行动。
p. 电子数据
因电子数据丢失、丧失使用能力、损坏、变异、不能访问以及不能操作,所引起的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下的电子数据,是指由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任何具有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存储、制作、使用、传输的资料、信息或程序。
q. 石棉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项目引起或产生,或在任何方面基于下列项目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损害”:
(1) 任何形态的石棉
(2) 任何实际、声称或疑似暴露于石棉的情况,或任何原料或产品包含或声称包含石棉。
r. 专业责任
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意见所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失或要求。
s. 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
对无论以何种形式评估的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索赔。
(三)承保范围 C 医疗费用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支付“人身伤害”费用予下列各方:
a. 任何被保险人
给任何被保险人,“义务工作人员”除外。
b. 受雇者
给受雇代表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的承租人,或为其工作的人。
c. 发生于正常占用场所的伤害
给在您所有或租赁的场所受伤之人,且该场所通常由该人正常占有。
d. 工伤保险及类似法律
不论是否为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如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残障福利法或其他类似法律规定,就该等“人身伤害”应向其支付或必须提供福利的。
e. 运动
给练习、操练或参加任何身体锻炼或比赛、运动或运动竞赛时受伤之人。
f. 产品—完工操作风险
“产品—完工操作风险” 所包含 的“人身伤害”。
g. 承保范围 A 除外责任不属于承保范围 A 的承保范围。
如有其他相关承保范围,请参具体条款内容。
六、 保单预期利益
本产品不涉及保单预期利益。
七、 其他
具体条款内容可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