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表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與 股份有限公司校外實習合作合約書(實習機構提供薪資版)
立合約書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基於合作培育專業人才,共同推展校外實習合作與實務訓練之互惠原則,協議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循。
第一條 校外實習合作職掌:
甲方 部門:甲方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及有關勞動法令規定聘雇乙方學生,並參與課程規劃、實習職務分配、報到、訓練及協助輔導實習學生之生活言行。
乙方 系所:承辦學生實習相關業務及聯繫,各系所專業教師負責指導學生校外實習。
第二條 校外實習人員:
(一) □校外實務研究: 系所研究生,姓名及學號: 。
(二) □校外實務實習: 系日間部同學,姓名及學號: 。
(三) 實習人員由乙方自 系(所)學生中,推薦若干名至甲方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實習,經甲方面談學生後決定最終實習學生人選。
第三條 合約期限: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小時。第四條 實習薪資:
(一) 薪資以月薪計,每月給付新臺幣 元。
(二) 薪資以金融機構轉存方式直接發給乙方實習生。第五條 保險:
實習學生報到時,甲方應即辦理勞工保險、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第六條 實習環境:
(一) 甲方應提供不影響學生健康及安全的專業實習環境為原則。校外實務實習之學生實習地點依教育部規定為原則。
(二) 甲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對乙方學生具有保護義務,應確保實習環境之安全。乙方學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爰向甲方申訴時,甲方應依法採取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立即通知乙方,使乙方得向主管機關通報。實習期間,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由乙方提請調查時,應請甲方推派代表參與調查會;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由甲方進行調查時,亦應邀請乙方代表共同參與調查。
第xx xx生輔導:
(一) 甲方實習單位應安排專業實務內容,訂定學習主題及教育訓練計畫,並指派專人指導,嚴格要求敬業精神與培訓專業實務技能,並適時灌輸「管理實務知識」。
(二) 甲方所安排之實習內容不得要求學生協助從事違法行為。甲方如有違反,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乙方學生與甲方勞動關係亦告終止。
(三) 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由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擔任指導老師,督導實習內容及進行技能指導,並確認及審閱學生「校外實習紀錄」作為學生實習學習及輔導之依據。
(四) 實習期間乙方得安排輔導老師赴甲方訪視實習學生,負責校外實習輔導、溝通及聯繫。
第八條 實習研究成果之歸屬:
(一) 實習研究成果歸甲、乙雙方共有,其持有比率為:甲方占 %、乙方占 %。
(二) 於取得甲、乙雙方之書面同意後,任一方得將因執行本實習所產生之研究成果向專責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有關申請、維護及其他因此產生之一切費用,由申請人一方負擔;如為共同申請,則前述費用由雙方依研究成果持有比率共同分擔之。
(三) 關於本條第一項研究成果向專責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之申請,雙方均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且申請之權利歸屬內容應與本條第一項所訂持有比率相符。
第九條 實習考核:
(一) 實習期間考勤依甲方規定考核。
(二) 實習期間由甲方實習單位主管及xxxx老師共同評核實習成績。
(三) 甲、乙雙方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校外實習課程合作更臻完善。
第十條 協力義務:甲方應配合乙方履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所訂內容,該辦法與甲方相關之部分視為本合約內容之一
部,甲方同意遵循配合,該辦法如有修訂,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保密協定:為顧及甲方之業務機密,乙方學生因參加本實習合作所知悉甲方之業務機密、專業技術等,應負保密義務,均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但其已為公眾或獲甲方同意所知悉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一) 如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經實習輔導老師協調未果者,得提交實習輔導小組商議。
(二) 甲方如有違約或違法之行為,乙方得以書面限期催告甲方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乙方得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 關於本合約之爭議,雙方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x合約自簽署完成之日起生效,至實習期滿或雙方終止合約後失其效力。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視實習需要協議後,另訂之。
第十四條 x合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簽章)地 址:
乙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校長:xxx 授權院長 代行地 址:xxxxxxxxxxx
x x x 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