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 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TJ08-702-2005)。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 图纸
3.1.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
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 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 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 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方代
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 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6.1.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 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 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7. 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 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 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0) 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 发包方可以将 7.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3. 发包方未能履行 7.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 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承包方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9.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 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 暂停施工
11.1.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 工期延误
1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 不可抗力;
(7) 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8) 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9) 按本合同第 16 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合同要求;
(10)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 承包方在 12.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 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3. 工程竣工
13.1.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
13.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4. 工程质量
14.1. 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合肥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 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合肥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 检查和返工
15.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
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 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 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 工程试车
18.1. 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
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xx施工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 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肥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xx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xx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20. 安全防护
20.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 事故处理
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4)其他计价方式。
22.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工程量的确认
24.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24.4. 对于 24.1、24.2 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 本通用条款第 22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0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 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 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 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6.4.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27.1.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27.2.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7.4.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5.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
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
28. 工程设计变更
28.1.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 确定变更价款
30.1.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2.2 款、
22.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30.2. 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 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 14 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 14 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4. 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 竣工验收
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1.2.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1.5. 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
日。
31.6.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
31.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1.1 款至 31.4 款办理。
31.8. 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9.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2. 竣工结算
3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3.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5. 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 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 质量保修
(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 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规范、规程、规定及设计图纸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TJ08-702-2005)的基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5.4 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2.3 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4.2. 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 13.2 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 14.1 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4.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 索赔
35.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5.3.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 35.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6. 争议
36.1. 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
3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7. 工程分包
37.1.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
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 7 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 保险
39.1.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3. 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9.4. 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9.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 担保
40.1. 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0.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 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 合同解除
43.1.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5.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28 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7.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
同。
4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 一方依据 43.2、43.3、43.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6.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3.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4. 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3 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5. 合同份数
45.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45.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6.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条例等。
2.2 适用标准、规范 :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有关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图所示的有关图集、标准。
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的特别技术要求在技术交底、补充通知等文件中明确。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3. 图纸
3.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提供 2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 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_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披露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 还给发包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耿元宗 职务: 负责人 注册号: 37004752 身份证号码:370304197210072719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 执行通用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4.4 发包方代表
姓名: 刘生祥 职务: 所长 职权: 现场负责人 6.项目负责人
姓名:_ 汪家胜 _ 职务: 项目负责人_ _ 7.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进场时现场地貌移交。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 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其他需做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7 日内完成。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 3 日内进行书面移交 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7 日内完成。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 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 5 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 5 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
(10)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7.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8. 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双 方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 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其 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 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 生的有关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9.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 7 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
发包方代表确认的时间:收到后 7 日内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乙方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 应服从和满足甲方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10. 工期延误
10.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
11.工程质量
11.1 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的其他要求:见补充条款。
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 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 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补充条款。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
(4)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13.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4. 工程预付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无
15. 工程量确认
15.1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18 日后提交当月已 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 2 日内审核完毕。
1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 7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一年养护期满付至合同价的 80%,第二年养护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工程余款。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17.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17.1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苗木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7.2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 /
18.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18.1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 按招投标约定 八、工程变更 : 无 。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9. 竣工验收
19.1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 1 套,所有竣工图 应为新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19.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20. 竣工结算
20.1 双方对竣工结算时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1. 质量保修和养护
21.1 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1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
修。
21.2 (1)苗木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的约定: 按招投标执行
(2)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 违约
22.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3 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双 方协商解决。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5.4 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双方 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2.3 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双方 协商解决。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
22.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3.2 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竣工工期延期 10 日以内的,处以合同价 1%罚款;延期 20 日以内的,处以合同价 3%罚款;延期超过 30 日的,处以合同价 10%罚款,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1 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_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保函和低价风险保函。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
22.3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23. 工程分包
23.1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 行协商。
分包施工单位为: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39. 保险
23.2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方投保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方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24. 担保
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3)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
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履约担保和低价 风险担保(如果有的话,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作为本合同附件。
25.合同解除
25.1 双方约定,承包方停止施工超过 7 天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6. 合同份数
2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玖份。
27. 补充条款
27.1 人员及职责
27.1.1 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7.1.2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7.1.3 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7.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
27.1.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7.1.6 承包人委派 汪家胜 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7.1.7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7.1.8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7.1.9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7.1.10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
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7.1.11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28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7.1.12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都被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7.2 变更与调整
27.2.1 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27.2.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7.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7.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7.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7.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7.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7.2.8 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7.3 分包与配合
27.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 38 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7.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2) /
27.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7.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施工设备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7.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
(2) /
27.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7.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7.4 结算
27.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
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7.4.2 水电费的结算:
/
27.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7.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7.4.5 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
27.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27.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 3%以上的情况。
27.4.8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7.4.9 承包人报送的决算价,审减额超过 10%部分的审计费用有承包人承担。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绿化规模 | 绿化面积(m2) | 工程造价(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