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备注 1 麻醉监护仪 20 进口 2 高档麻醉机 7 进口 3 呼吸机 2 进口 4 转运呼吸机 2 进口 5 移动 DR 2 进口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麻醉监护仪、呼吸机、麻醉机等生命支持类设备
采购编号: QQZBZC[2019]1136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 购 人:荆州市中心医院
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荆采计备[2019]XM00988 号的要求,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受荆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对医院所需的麻醉监护仪、呼吸机、麻醉机等生命支持类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QQZBZC[2019]1136。
(二)项目名称:麻醉监护仪、呼吸机、麻醉机等生命支持类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套) | 备注 |
1 | 麻醉监护仪 | 20 | 进口 |
2 | 高档麻醉机 | 7 | 进口 |
3 | 呼吸机 | 2 | 进口 |
4 | 转运呼吸机 | 2 | 进口 |
5 | 移动 DR | 2 | 进口 |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 1、项目内容:
(投标人需对以上项目内容整体响应投标,如缺项漏项将视为无效投标) 2、项目预算:人民币 950 万元。投标价超过预算价为无效投标。
3、类别:货物。
4、用途:医疗。
5、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或生产能力;
2、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具有符合本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及相应采购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适用);
3、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含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进口医疗器械必须具有国家药品监督局核发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4、投标人提供的进口货物不是投标人生产的,则必须提供所投全部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
5、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投标人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持合法、有效证件按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
(三)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对应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以评标阶段的资格性审查为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
x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等详见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要求:供应商须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招标机构报名投标。原件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填写招标文件获取登记表,否则不予报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招标机构备档。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一同复印在授权委托书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5、投标货物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如适用)。
(二)获取时间:2019 年 09 月 18 日 起至 2019 年 09 月 25 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 09:00 时~12:00 时、下午 14:00 时 ~17:00 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获取地点: 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 。
(x)获取方式:
1、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2、招标文件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四、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一)送达地点: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
(x)截止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09:30(北京时间)五、开标地点及时间
(一)地点: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
(x)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09:30(北京时间)
届时敬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仪式。
六、公告期限
x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2019 年 09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09 月 25 日。七、联系事项
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 称:荆州市中心医院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荆州古城花台)联 系 人:xx
电 话:0716-8433167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 称: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48 号东沙大厦 A 座 21 层联 系 人:姜经理
电话/ 传真:000-00000000-000
八、信息发布媒体
(一)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前附表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x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 | 内 容 |
招标人 | 荆州市中心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 |
※投标人的资质 或资格条件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
投标货币 | 以人民币报价。 |
※投标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版U盘一份。 |
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内容、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投标公司印章)、日期。 3.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后果自负。 4.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所有其它投标文件页面都应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在每页右下角用姓或首字母签字(小签)并加盖供应商的公章才有效。 5.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的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前款所说的合理时间指的是评标委员会向供应商提出书面要求后 30 |
条款 | 内 容 |
分钟内。 |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投标文件 是否退还 | 未开标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 已开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单位: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48 号东沙大厦 A 座 21 层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年10月10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开标时间 | 2019年10月10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开标地点 |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48 号东沙大厦 A 座 21 层 |
履约保证金 | 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与业主协商项目履约的担保方式。 |
中标服务费 | 中标单位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发改办 [2003]857 号文件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户 名: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中北路东沙支行帐 号:42050110245100000051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 |
条款 | 内 容 |
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应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
采购环保 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给 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2、合同通用条款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1 | 买方(招标人)名称:荆州市中心医院联系人:xx 电 话:0716-8433167 |
2 | ※交货时间:供货合同签订后45天内。 |
3 | ※交货地点:荆州市中心医院指定地点。 |
4 | ※质量保证期:1年。 |
5 | ※付款方式:待中标方与院方签订供货合同时具体协商。 |
本表作为合同专用条款表,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货物需求及商务条件
1.1 货物需求名称及数量: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套) | 备注 |
1 | 麻醉监护仪 | 20 | 进口 |
2 | 高档麻醉机 | 7 | 进口 |
3 | 呼吸机 | 2 | 进口 |
4 | 转运呼吸机 | 2 | 进口 |
5 | 移动 DR | 2 | 进口 |
1.2 货物需求/付款单位:荆州市中心医院
1.3 货物付款方式:待中标方与院方签订供货合同时具体协商
1.4 货物交货地点:荆州市中心医院指定地点
1.5 货物交付方式:厂家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
1.6 货物交货期限:供货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
1.7 货物质保期限:1 年二、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
2.1 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具备法律效应的注册数据或技术文件予以佐证响应投标的参数。标*的技术参数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可被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2 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表
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表
序号 | 技术规格及名称 | 性能参数及要求 | |
麻醉监护仪、呼吸机、麻醉机等生命支持类设备 | |||
1 | 整体需求 | 一批 | |
2 | 设备用途 | 用于麻醉手术科手术病人生命体征的监测等 | |
3 | 投标要求 | ||
*3.1 | 投标设备 | 投标设备必须是本公司产品的最新软件版本,并配备该产品的所有软件(包括所有高级临床应用和科研软 件。软件功能可以有不同提法,但实现功能必须一致) | |
3.2 | 投标方需指出提供设备的产地 和制造厂名称 | 满足 | |
4 | 主要技术规格及系统概述 | ||
4.1 | 麻醉监护仪 | ||
*4.1.1 | 产品来源 | 投标产品必须为国际一流品牌设备、所配软件为最新版本 | |
4.1.2 | 多功能监护仪 | 20 台 | |
*4.1.2.1 | 显示器 | 尺寸≥12 英寸,彩色 TFT 触摸显示器 | |
4.1.2.2 | 同屏显示波形通道数 | ≥6 | |
4.1.2.3 | 扫描速度 | 6.25、12.5、25、50mm/秒 | |
4.1.2.4 | 报警级别 | 3 级以上报警 | |
*4.1.2.5 | 网络接口 | 免费与医院现有麻醉科中央监护系统和麻醉信息系统 联网,并能正常使用 | |
4.1.2.6 | 心电 | ||
4.1.2.6.1 | 心电导联 | Ⅰ、Ⅱ、Ⅲ、 aVR、aVF、aVl、V1、V2、V3、V4、V5和 V6 | |
4.1.2.6.2 | 可同屏显示同步 12 导波形 | 具备 | |
*4.1.2.6.3 | 心电报告 | 有自动测量及诊断报告并可在床边直接打印,有内置 打印机 | |
4.1.2.6.4 | 实时 12 导 ST 段同步分析 | 具备 | |
4.1.2.6.5 | 实时通道显示 | 实时 ST 段模板及 ST 段 30 分钟趋势显示 | |
4.1.2.6.6 | 心律失常同步四导分析 | 导联:Ⅰ、Ⅱ、Ⅲ和 V | |
4.1.2.6.7 | 心律失常及 ST 段事件的存储 和回顾功能 | 具备 | |
4.1.2.6.8 | 起搏器监测功能 | 单腔或双腔 | |
4.1.2.7 | 无创血压 | ||
4.1.2.7.1 | 测量模式 | 自动、手动模式 | |
4.1.2.7.2 | 收缩压 | 成人 30-270mmHg,儿童:30-230mmHg,新生儿: 30-130mmHg 或大于此范围 | |
4.1.2.7.3 | 平均压 | 成人 20-250mmHg,儿童:20-210mmHg,新生儿: |
序号 | 技术规格及名称 | 性能参数及要求 |
20-125mmHg 或大于此范围 | ||
4.1.2.7.4 | 舒张压 | 成人 10-220mmHg,儿童:10-200mmHg,新生儿: 10-110mmHg 或大于此范围 |
4.1.2.7.5 | 工作方式 | 手动/自动/连续 |
*4.1.2.8 | 有创压力监测 | 双有创压力与双体温可同时监测 |
4.1.2.9 | 手术体积描计指数监测 | |
4.1.2.9.1 | 手术体积描计指数数值分析 | 通过监测血氧脉冲波形振幅和脉冲间隔双信号,分析 并转换得出能反映全麻术中镇痛效果的手术体积描计指数数值 |
4.1.2.9.2 | 测量范围 | 0-100 |
4.1.2.9.3 | 视图 | 在显示实时波形和数据的同时,通过结合麻醉深度监 测模块可提供适宜麻醉概念中反映镇静催眠程度及镇痛效果的二维xx视图界面 |
4.1.2.10 | 脉搏血氧饱和度 | |
4.1.2.10.1 | 测量范围 | 0-100%或大于此范围 |
4.1.2.10.2 | 精度 | ±4% |
4.1.2.11 | 呼吸 | |
4.1.2.11.1 | 测量范围 | 成人/儿童:0-120rpm,新生儿:0-170rpm 或大于此范 围 |
4.1.2.11.2 | 精度 | ±1rpm |
4.1.2.12 | 体温 | 具备 |
4.1.2.13 | 成人、儿童、新生儿软件 | |
4.1.2.14 | ICU、手术室软件 | 具备 |
4.1.2.15 | 药剂值计算 | 具备 |
4.1.2.16 | 心功能计算 | 具备 |
*4.1.2.17 | 隔床观察功能 | 具备,能分屏显示其他手术间监护仪的参数 |
*4.1.3 | 配置 | |
4.1.3.1 | 所有监护仪的界面所含功能、参数的波形和数值 | 必须含心电、无创血压、脉搏、体温、血氧饱和度、呼吸、心率、双有创监测、呼气末二氧化碳、有创和无创连续心排量、SPI 手术体积描计指数等功能、参数 的波形和数值 |
4.1.3.2 | 所有监护仪所含模块及探头 | 必须含心电、无创血压、脉搏、体温、血氧饱和度、呼吸、心率、SPI 手术体积描计指数、有创和无创连续 心排量、呼气末二氧化碳模块等模块及探头 |
4.1.3.3 | 内置高性能锂电池,续航时间 | ≥2.5 小时 |
4.1.3.4 | 配置以上参数和模块所需的导 联线、探头等所有附件 | 具备 |
4.1.3.5 | 提供备件 | 血氧探头、ECG 电缆、无创血压袖带各 10 个 |
4.2 | 高档麻醉机 |
序号 | 技术规格及名称 | 性能参数及要求 |
*4.2.1 | 产品来源 | 投标产品必须为国际一流品牌设备,并配备标准套 |
4.2.2 | 功能 | |
4.2.2.1 | 适用范围 | x机应适应于儿童至成人 |
*4.2.2.2 | 气动电控呼吸机 | 具备 |
*4.2.2.3 | 多种通气模式 | 同步呼吸、压控呼吸、容控呼吸、PEEP、压力控制容 量保证(PCV-VG) |
*4.2.2.4 | 标配通气模式 | 必须提供 PCV-VG 模式 |
4.2.2.5 | 开放式结构设计 | 可配置各种麻醉监护仪 |
4.2.2.6 | 多种气体浓度监测 | 氧气、笑气、异氟烷、七氟烷、地氟烷、二氧化碳 |
4.2.2.7 | 精确潮气量监控 | 具备,误差不超过 10% |
*4.2.2.8 | 双管多气体流量计(空气、氧 气、笑气) | 具备,同时有电子流量计,流量范围 0.1-15 l/min |
4.2.2.9 | 备用机械流量管 | 具备,流量范围 1-10 l/min,保证在停电时能正常工 作 |
*4.2.2.10 | 流量静态以及动态实时自动补偿功能 | 具备,补偿新鲜气体变化、气体压缩、回路顺应性变化以及小的回路泄漏造成的吸入潮气量和设置潮气量 的误差 |
*4.2.2.11 | 工作模式 | 至少配备三种,通气模式、待机模式和心脏手术模式 |
*4.2.2.12 | 吸入和呼出端双高精度流量传感器 | 具备,保证流量自动实时补偿,流量补偿范围:100 ml/ min-15 l/min;保证 SIMV、PSV 功能的实施 |
*4.2.2.13 | 上升型呼吸风箱 | 具备 |
4.2.2.14 | 拆卸方便,容易清洗、消毒 | 具备 |
4.2.2.15 | 双罐蒸发器 | 封闭式加药系统,每个蒸发器配两个加药器 |
4.2.2.16 | 集成化呼吸参数监测 | 各参数超范围声、光报警系统 |
*4.2.2.17 | 免费开放接口 | 具备,并能连接手术麻醉管理系统 |
4.2.3 | 技术参数及要求 | |
4.2.3.1 | 潮气量调节范围 | 5-1500ml/min |
4.2.3.2 | 分钟通气量 | 0-99.9L/min |
4.2.3.3 | 压力范围 | 5-60cmH2O |
*4.2.3.4 | 呼吸频率 | 4-100 次/分 |
4.2.3.5 | 呼吸比 | 2:1-1:8 可调 |
4.2.3.6 | 电控 PEEP | OFF,4-30cmH2O |
*4.2.3.7 | 呼吸机彩色显示屏尺寸 | ≥15 英寸 |
4.2.3.8 | 后备电源 | 停电后工作时间≥90 分钟 |
4.2.4 | 配置 | |
4.2.4.1 | 高档麻醉机标准套 | 具备 |
4.2.4.2 | 挥发罐 | 封闭式加药系统,每个蒸发器配两个加药器 |
4.2.4.3 | 双管多气体流量计 | 具备 |
序号 | 技术规格及名称 | 性能参数及要求 |
4.2.4.4 | 上升型呼吸风箱 | 具备 |
*4.2.4.5 | 手动/机械通气直接转换开关 | 具备 |
4.2.4.6 | 集成化呼吸参数监测系统 | 具备 |
4.2.4.7 | 二氧化碳等多种气体监测模块 | 具备 |
4.2.4.8 | 肺功能监测模块 | 具备 |
4.2.4.9 | 各种参数数字显示系统 | 具备 |
4.2.4.10 | 各种参数超范围声、光报警系 统;断电、断氧报警系统 | 具备 |
4.2.4.11 | 后备电源 | 具备 |
4.2.4.12 | 各种管道及连接系统 | 具备 |
4.3 | 呼吸机 | |
4.3.1 | 适用范围 | 适合儿童、成人的中高端有创呼吸机,兼顾无创通气 功能 |
4.3.2 | 彩色触摸显示屏 | 具备,屏幕尺寸:≥10 英寸 |
*4.3.3 | 一体化涡轮压缩机 | 具备,提供恒定空气流速 250L/min,满足病人的各种 需要,噪音低,同时方便转运 |
4.3.4 | 呼吸模式 | VC-CMV、VC-AC、VC-SIMV、SPN-CPAP、PC 、Apnoea Ventilation 窒息通气可以调节 |
*4.3.5 | 需标配 BIPAP 双水平气道正压 通气模式、NIV 无创通气模式 | 具备 |
4.3.6 | 配备 Autoflow 功能 | 容控模式中,在保证潮气量的同时以最低的气道压力 进行通气,在 IPPV、SIPPV 等模式上能叠加该功能 |
4.3.7 | 增强功能 | 独立低压供氧系统 |
4.3.8 | 呼吸机设定技术指标 | |
*4.3.8.1 | 潮气量 | 20-2000ml ,适用于从儿童到成人 |
4.3.8.2 | 呼吸频率 | 2-80 次/分钟 |
4.3.8.3 | 吸气时间 | 0.2-10 秒 |
4.3.8.4 | 吸气压力 | 1-99mbar/cmH20/hPa |
4.3.8.5 | PEEP/间歇 PEEP | 0-35 mbar/cmH20/hPa |
4.3.8.6 | 压力支持/ASB | 0-35 mbar/cmH20/hPa(PEEP 以上) |
4.3.8.7 | 压力上升时间(流速加速度) | 5-200mbar/s |
4.3.8.8 | 吸入氧浓度 | 21-100% |
4.3.8.9 | 触发灵敏度 | 1-15L/min |
4.3.8.10 | 吸呼比(I:E) | 150:1~1:150 |
4.3.8.11 | 分析和记录病人的状况和病史 | 具备 |
4.3.9 | 报警功能 | 气道压力报警、分钟通气量报警、潮气量报警窒息报 警、自主呼吸频率过高报警、吸入氧浓度报警高/低、吸入气体温度过高报警 |
4.3.10 | 性能参数 |
序号 | 技术规格及名称 | 性能参数及要求 |
4.3.10.1 | 恒流供气,流速最大值 | 250L/min |
4.3.10.2 | 阀门响应时间 T0…90 | <5ms |
4.3.10.3 | 控制原理 | 时间切换,容量控制压力源 |
4.3.10.4 | 应急阀 | 空气或氧气供应中断时,呼吸机自动吸取周围的空气并进行过滤,支持病人自主呼吸 |
*4.3.11 | 传感器 | 铂金丝加热式流量传感器,精确度高;自动定标传感 器 |
4.3.12 | 呼吸回路 | 呼出阀和呼出端流量传感器无需使用工具就可拆卸并能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染性疾病。 |
4.3.13 | 后备通气装置 | 具备 |
4.3.14 | 雾化装置 | 具备 |
4.4 | 转运呼吸机 | |
*4.4.1 | 产品来源 | 投标产品必须为国际一流品牌设备,并配备标准套 |
4.4.2 | 有专用配件适应各种院内及院外转运环境等多种转运解决方 案 | 具备,并能随气瓶固定于床边,救护车及病房墙壁 |
*4.4.3 | 气体驱动 | 具备,能接各式钢瓶及中央气源,并具备各种标准管道接口,实现不同气源间迅速转换 |
*4.4.4 | 内置电池 | 可达 9 小时,支持电池热更换(更换电池后依然保留前 设置,无须重置参数) |
*4.4.5 | 高精度液晶触摸显示屏 | 具备,尺寸:≥4.3 英寸,实时显示压力柱状图(标配)压力波形、流速波形、二氧化碳波形,同时显示监测 参数、设置值等信息;监测测量值 MVe、RR,、PIP、etCO2 |
*4.4.6 | 同时用于有创呼吸支持和无创面罩通气 | 具备 |
4.4.7 | 呼吸模式 | 定压、定容、辅助自主呼吸,VC-CMV/AC、SPN-CPAP/NIV、 VC-SIMV/PS/NIV、PC-BIPAP/NIV、SPN-CPAP/PS |
*4.4.8 | CPR 功能 | 具备,一键启动,优化报警。心肺复苏时不中断通气,提高抢救成功率 |
4.4.9 | Vt | 100-2000mL,具有 BTPS 功能和海拔补偿,保证潮气量 精确输送 |
4.4.10 | 呼吸频率 2-50/min | |
4.4.11 | 流速触发 | 具备,触发灵敏度 3-15L/min |
4.4.12 | 最大吸气流量 | 100L/min |
4.4.13 | 压力支持 | 0-35 mbar(相对于 PEEP),上升斜率调节:慢速、标 准和快速,更好地支持病人自主呼吸 |
4.4.14 | 内置 PEEP 阀 | 具备,PEEP:0-20mbar |
*4.4.15 | 内置一体主流式 CO2 监测 | 具备,实时监测病人状况和通气设置,及时了解在转运过程中的插管异动或管道脱落 |
序号 | 技术规格及名称 | 性能参数及要求 |
*4.4.16 | 实时数据输出 | 蓝牙接口和 USB 接口,传输病人数据(趋势日志/患者日志)、系统测试、截屏。便于连接到数据管理系统和病人监护仪;开放协议(Medibus),同各种系统兼 容 |
4.5 | 移动 DR | |
*4.5.1 | 产品来源 | 投标产品必须为国际一流品牌设备,并配备标准套 |
4.5.2 | 数字平板探测器 | |
*4.5.2.1 | 平板 | 是整板非拼接结构非晶硅技术探测器,而且是 DR 主机 原厂设计生产并与主机同一品牌 |
4.5.2.2 | 探测器有效尺寸 | ≥35cm× 42cm、24cm× 30cm |
*4.5.2.3 | 探测器像素尺寸 | ≤139 微米,有效采集矩阵:≥750 万像素 |
4.5.2.4 | 最大空间分辨率 | ≥3.6 线对/毫米 |
*4.5.2.5 | 探测器外形尺寸规格 | ≤39cm×46cm×1.5cm |
*4.5.2.6 | A/D 数模转换 | ≥16 比特 |
4.5.2.7 | 曝光次数 | 在电池供电无线模式下,可支持曝光次数不少于 340 次(4-6 小时内) |
4.5.2.8 | 探测器电池 | 可快速拆卸更换 |
4.5.2.9 | 探测器电池充电 | 可通过设备主机上具备的充电槽充电 |
4.5.2.10 | 内置式第二块高性能电池,并 可存储平板校准文件等 | 具备 |
4.5.2.11 | 更换标准电池无需重新启动功能 | 具备 |
4.5.2.12 | 防尘防水标准(IEC 国际电工 委员会标准) | 达到 IP57 |
4.5.3 | 系统控制及图像采集处理系统 | 具备 |
4.5.3.1 | 双显示器操作控制界面 | 主显示器≥19 英寸,球管端显示器≥8 英寸,触摸屏操作 |
4.5.3.2 | 界面菜单 | 为中文显示 |
4.5.3.3 | 主机工作站 | 硬盘容量≥500G、CPU≥2.4G、系统内存≥4G |
*4.5.3.4 | 接口支持 | 通过以太网或无线方式输出 DICOM-3.0 格式图像,有传输/接收、打印、存储、查询、工作表等功能 |
4.5.3.5 | 图像处理功能 | 图像放大功能、病人资料显示、边缘增强、窗宽/窗位调节、动态范围调节、图像反转、多频率窗/多灰度窗图像管理处理(能够保证图像中高、低密度区域影响细节对比度清晰显示)、根据解剖部分自动进行图像优化处理、图像排版功能、根据不同颜色对不同患者 图像处理的结果进行分类显示 |
*4.5.3.6 | ID 身份识别卡系统 | 可通过读取 ID 卡自动完成系统登录,每套配 15 张 ID 卡 |
序号 | 技术规格及名称 | 性能参数及要求 |
*4.5.3.7 | 智能虚拟滤线栅软件 | 具备 |
*4.5.3.8 | 高级软件 | 配备气胸增强清晰可视化软件、儿科采集优化软件、 骨抑制图像处理技术、管线增强清晰可视化软件等所有高级软件 |
4.5.4 | X 线高压发生器及球管 | |
4.5.4.1 | 发生器最大输出电功率 | ≥32 千瓦 |
*4.5.4.2 | KV 范围 | 40-150 千伏,每 1 千伏调节 |
4.5.4.3 | 最高毫安 | ≥400mA |
4.5.4.4 | X 线发生器曝光 | 由自带充电电池系统支持 |
4.5.4.5 | 双焦点 X 线球管 | 焦点尺寸≤0.6/1.2 mm |
*4.5.4.6 | X 线球管阳极热容量 | ≥300kHU |
*4.5.4.7 | 红外遥控曝光装置 | 具备 |
4.5.5 | 机身及运动部件 | |
*4.5.5.1 | X 线球管支撑运动结构 | 为垂直升降立柱与水平伸缩横臂 |
4.5.5.1.1 | X 线球管立柱垂直升降 | 球管横臂垂直升降范围≥130 厘米 |
4.5.5.1.2 | X 线球管立柱左右旋转 | 旋转范围≥+/- 270 度 |
4.5.5.1.3 | X 线球管水平横臂可前后水平 伸缩 | 伸缩范围≥50 厘米,球管焦点距离立柱中心最大伸展 距离≥135 厘米 |
4.5.5.1.4 | X 线球管左右旋转 | 角度范围≥300 度 |
4.5.5.1.5 | X 线球管可前后摆动 | 角度范围≥90 度 |
4.5.5.1.6 | X 线束光器可旋转 | 角度范围≥+/-90 度 |
4.5.5.1.7 | 各方向运动、旋转通过电磁锁 止方式控制 | 具备 |
4.5.5.2 | 双电机独立驱动方式 | 具备 |
4.5.5.3 | 双探测器电池独立充电槽、探测器存储槽、便携式滤线器存 储槽 | 具备 |
4.5.5.4 | 文本、铅字、消毒液、手套等相对应专设储存位置 | 具备 |
4.5.5.5 | 条形码阅读器 | 具备 |
4.5.5.6 | 前置式触碰安全停止开关 | 具备 |
5 | 备件、专用工具、资料及其它 | |
5.1 | 备件 | |
5.1.1 | 备件包 | 如有备件,卖方应随机向医院提供一套标准备件包, 并列出清单及单价,价格包含在投标价中 |
5.1.2 | 备件库 |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卖方在中国境内有备件库,存 入所有必须的备件,并保证 10 年以上的供应期,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5.2 | 专用工具 | 卖方应向医院提供一套设备维护用防磁专用工具 |
序号 | 技术规格及名称 | 性能参数及要求 |
5.3 | 资料 | |
*5.3.1 | 操作手册(包含中文手册)、维 修手册及电路图纸 | 卖方须向买方各提供一套 |
*5.3.2 | 维修软件及密码 | 卖方须向买方终身免费提供,直至最底层的维修密码 |
5.3.3 | 开放序列编写程序 | 医院操作人员能自行编制序列 |
5.3.4 | 设备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 要求 | 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设计并协助机房的建设 |
5.4 | 技术服务 | |
*5.4.1 | 维修机构 | 卖方在国内应设立维修机构,并在武汉有维修站及本设备的专职维修工程师,具有国家认可的维修资质, 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
5.4.2 | 安装调试 | 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卖方应在 7 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医院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 用 |
5.4.3 | 验收校核 | 设备安装后,医院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卖方应向医院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医院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 校核,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
6 | 技术培训要求 | 卖方应提供技术培训,直到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 的各种功能;医学工程技术人员能进行正常维护 |
7 | 售后承诺 | |
7.1 | 质保期 | 在正常运转下,设备保修期为一年:自医院验收合格签字起,一年内连续运转良好,开机率≥95%(以 365 天 计) |
7.2 | 故障响应 | 设备出现故障后,24 小时内工程师到位,三天内恢复 |
注:标书中标注“*”号的参数为关键性技术参数,未标注“*”号的参数为一般性技术参数。
第四章 评标标准及方法
1、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标原则
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标委员会
3.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一名和外聘专家四名(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组成,外聘专家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2 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标活动,与其他评委有同等表决权。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4、评标程序
4.1 投标文件的初审: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未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2)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3)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5)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6)供应商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7)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2 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3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4.3.1 商务评审: 1)交货方式及说明; 2)交货时间及期限; 3)交货地点及声明; 4)付款方式及条件; 5)质量保证及承诺; 6)售后服务及措施; 7)合同响应及履约。
4.3.2 技术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进行评审。同时,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和相关技术证明材料进行逐条核对,如发现投标文件所描述的技术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投标文件对招标要求中指标不满足,具体按照评分细则执行。
4.3.3 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由投标人报价漏项、投标设备及材料配置档次等引起的价格差异进行价格调整。
1) 投标人报价漏项的,将增加其他有效投标人所投该项报价的最高价作为评标价;
2) 投标设备及材料配置档次存在明显差异的或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将参考其他有效投标人配置对评标价做出相应价格调整;
4.3.4 最终综合得分计算 1)评委打分:
综合得分满分 100 分,初审未通过的投标人不进入打分环节。本次评标指标设置为报价、技术、商务三部分。打分依据详见评分细则。
2)各投标人的最终综合得分:
每个评委须认真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需打分的每个项目,且按要求打分。评委评分表采用记名方式。每家投标人最终综合得分由工作人员进行汇总统计。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4.4 评标结论。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2)中标结果经采购方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如果发现中标供应商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或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宣布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以此类推。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4)全体评委须在评标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项 目 | 标 准 及 分 值 |
投标报价(3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技术要求(35 分) | 1、技术指标全部符合招标要求得 35 分; 2、未标注“*”号的一般性技术参数低于招标要求的,每一项减 2 分; 3、标注“*”号的重要性技术参数低于招标要求的,每一项减 4 分; 4、标注“*”号的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提供或提供无效技术支持资料的投标文件,其技术响应将酌情扣减。 |
性能优势(10 分) | 在基本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比较各投标产品的性能参数、配置情况及功能特点。优劣情况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资料、产品说明等证明文件进行评审。 |
信誉(5 分) | 1、投标文件产品宣传的客观性、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等(1 分); 2、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合同执行的守信度(1 分); 3、客户反馈的满意调查及意见(2 分); 4、企业、产品综合荣誉(1 分)。 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证明文件进行评审。 |
业绩(5 分) | 提供 2016 年 1 月 1 日年至今,针对该产品的业绩,每提供一份合格业绩得 1 分,满分 5 分。投标人的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文本为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以上证明材料,不得分。 |
售后服务(9 分) | 从产品的质保期、服务响应时间、解决问题时间、正常维护、应急措施、所提供的技术支持、技术配合,后期服务人员的配备等及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可行。对其综合比较,未提供不得分。 |
产品授权(3 分) | 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取得制造商针对此项目的正式授权,得 3 分; 若供应商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得 3 分。本项最高得分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3 分)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规范制作,投标文件逐页有连续页码,并有详细目录,索引、证明材料,目录与有关材料装订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得 3 分,投 标文件的编制和描述较完整的,得 2 分;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描述一般的,得 1 分。 |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 招标文件的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书中所述货物及服务的采购。
2. 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招标代理机构”指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
2.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合格产品(包括所含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相关技术文件(含软件)或其他材料)及服务。
2.4 “服务”系指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2.5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资格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中标人”系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授予其本次招标的一种或多种货物订货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要求,认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愿意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义务者,均可参加投标。
3.2 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是指指明了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授权书)。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3.2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3.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3.4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3.3.5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吊销执照;
3.3.6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7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或司法处罚);
3.3.8 在“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3.9 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3.3.10 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或资格条件及符合性审查规定的其他情形。
3.4 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有关风险和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风险和费用。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得
5.1 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即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前附表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标准及方法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 第八章 附件
6.2 投标人购买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全或澄清。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出而造成不良后果,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6.3 本招标文件中有个别商务条款标注了“※号”,如投标文件不满足此类条款将会被视为不响应,其投标无效。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下同)在投标截止期( 15)天(日历天,下同)以前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召开答疑会并以书面形式在两天内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告诉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2 招标代理机构若收到投标人口头或书面的质疑,会在两天内确定是否召开
答疑会,如果召开答疑会,将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并已登记的投标人参加答疑会。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l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日以前,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投标人应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后立即以书面方式回复确认收到该通知。修改后的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8.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订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9. 通 知
9.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电子邮箱地址和传真号码以投标人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投标人应以同等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投 标 文 件
10. 投标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10.1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
10.2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0.3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1. 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使用中文。
11.2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书;(附表一)
(2)开标一览表;(附表二)
(3)投标分项价格表;(附表三)
(4)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附表四)
(5)零配件清单报价表;(附表五)
(6)投标货物技术文件;(附表六)
(7)技术与商务偏离说明;(附表七、附表八)
(8)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附表九)
(9)法人授权委托书;(附表十)
(10)供应商的资格声明;(附表十一)
(11)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附表十二)
(1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附表十三)
12.2 投标文件外形尺寸应统一为 A4 纸规格。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胶装成册,不得采用密封条、卡等装订方式,对未按要求装订的投标书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 投标书
13.1 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和提供投标书。
13.2 投标人应按包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投标无效(如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14. 投标报价
1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规定的供货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件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价格表和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指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14.2 投标分项价格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2)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培训及其它服务的费用。
(3)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4)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4.3 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4.4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
以变更。
15. 投标货币
15.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与服务以人民币报价(如标书中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1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6.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满意,并符合本须知第 3 条的规定,即: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2)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有)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
(4)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原件)(如适用);
(5)“信用中国” “中国政府采购” 网站截图;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6.3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7. 证明投标货物技术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投标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包括货物名称、结构、功能、技术性能、特点、供货范围、加工装配检验等工艺手段、验收执行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内容。
(2)主要技术资料:投标产品样本(图片)技术资料、各种试验报告和鉴定证书(复印件)、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
(3)生产工艺流程及质量控制措施。
(4)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必要时提供生产计划周期表)。
(5)生产投标货物或类似供货的业绩(包括规格、数量、主要用户、用户使用情况反映等)。
(6)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及时间(对有偿、无偿请分别列出)。
17.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招标货物技术需求及技术规格”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应逐条提出并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
17.4 在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了“合同通用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此给予充分的考虑。投标人应对上述条款的异议逐条提出,并填写“商务条款偏
离表”,否则视为完全响应。
18. 投标保证金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9. 投标的有效期
19.1 投标有效期自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生效,并在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中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时间内有效。投标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9.2 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要求。
20. 投标文件的签署
20.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加盖投标人印章、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的全名。
20.2 投标文件的签署人如果是由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名,则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20.3 投标文件应准备正本一份和按照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规定的副本份数。如果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0.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笔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20.5 投标文件如有涂改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入信封后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及“正本”或“副本”,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章。
21.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优惠声明放在一起,另作一份,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1.3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在开标日期及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1.4 电子文档(1 套),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储存在 U 盘中,电子文件中的文本文件必须使用 Microsoft office 格式。电子文档与纸制文件应内容一致。U 盘分开单独采用信封包装并署名及注明“评标前不得拆封”的字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另将 U 盘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组织人员。
21.5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
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2. 投标截止时间
22.1 投标人必须在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指定的投标地点。
22.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本须知第 8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将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3. 迟交的投标文件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论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都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
2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如果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的要求,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24.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按本须知第 21 条的规定密封和标记。
24.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
24.4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 开标与评标
25. 开标
25.1 招标代理机构按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原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名。
25.2 开标时,由各投标单位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和数量、投标价格、价格折扣(降价声明)、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等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内容。只有在开标时读出的折扣和声明内容在评标时才会考虑,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要求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5.3 提交了 “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5.4 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 25.2 条的内容作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5.5 开标后,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采购预算,将当场宣布为废标。
26. 评标委员会
26.1 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6.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提交评标报告,由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硧定中标候选人。
27. 评标方法
27.1 评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须知第 30 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印章。
28.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 投标文件的初审
2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9.2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符合性审查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9.3 符合性检查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9.4 在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还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9.5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
(1)实质上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2)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3)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6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未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2)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3)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5)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6)供应商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7)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9.7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响应性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30. 算术错误修正
30.1 评标委员会在初审时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对价格的算术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修正后的结果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结果,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如果总价与分项价不符,以分项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单价与分项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分项价;
(3)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1.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9 条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31.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按照“第四章 评标标准及方法”对所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审,以确定中标候选人。
31.3 中标的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2)有良好的执行合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
(3)评标价最低或综合得分最高或性价比最优。
32. 评标过程保密
32.1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3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而获得评标信息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授予合同
33. 最终审查
33.1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即意向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3.2 授予合同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基于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资格文件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33.3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有关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33.4 如果确定该投标人无能力圆满履行合同,招标人将对下一个中标人作类似的审查。
34. 合同授予标准
34.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优中标人。
34.2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35. 确定中标人
35.1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35.2 招标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排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
36. 中标通知
36.1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签发。
37. 签订合同
37.l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3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
依据。
37.3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7.4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采购人指定地点和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38. 合同的履行
38.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适用法律法规
39. 适用法律法规
39.1 招标人、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八、 质疑和投诉
40. 质疑
40.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必须是持合法、有效证件按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40.1.1 投标人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
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40.2 质疑回复
40.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40.3 投诉
40.3.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40.3.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 其 他
41. 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41.1 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根据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1.2 履约保证金将在中标协议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后三十(30)日内无息退还。 42、 招标代理服务费
42.1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经协商由中标人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标准向湖
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42.2 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中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履行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买方”系指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卖方”系指与买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并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5)“天”指日历天数。
(6)“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所在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7)“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卖方所供货物时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8)“质量保证期”系指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最终验收合格后至 x标书第二章“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
其他术语的解释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人须知”第 2 条。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招标邀请书中所述货物及服务的招标项目。
2.2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标准与计量
3.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按照对买方最有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权威机构颁布的最新版本的相应标准。
3.2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 知识产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
和诉讼。
4.2 如果发生第三方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货物及服务对买方进行侵权指控,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3 本条规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和到期而失效。
5.交货地点及时间
5.1 货物交货地点及时间见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中的相关规定。
5.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五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6.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形状与特点,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6.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质量保证书、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需要安装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等。
6.3 卖方应对包装箱中的附属设备散件挂上标记,表明其合同号、主设备编号、附属设备名称及其在装配图中的位置号。备品备件和随机工具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标上“备品备件”或“随机工具”字样。
6.4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印刷体标明:项目名称、货物名称与合同号、以及买方及卖方名称和相关信息。
6.5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完善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7. 运输和保险
7.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 备品备件
8.1 卖方应提供买方要求的有关合同项下由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
8.2 备品备件应按要求进行包装,以防损坏。
8.3 所有备品备件应注明有关说明。
9.服 务
9.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种或所有的服务;
(1)实施或监督货物的运输、现场移动、安装和调试;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
(4)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5)其他附加服务。
9.2 卖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含在货物的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10. 质量保证
10.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型式、规格和技术性能,满足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卖方还须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不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货物在其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10.2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二(12)个月。
10.3 由于卖方责任,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或解决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4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维修、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货物或部件,其保证期将延长,延长时间等于停机时间。
10.5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2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20)天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6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由于卖方责任造成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或由于卖方技术文件错误或卖方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过程中错误指导而导致货物损坏,买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1.检验和验收
11.1 试验、测试与调试
11.1.1 业主在货物到达现场后进行的安装,试验、测试和调试以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该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安装前通过了业主或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和放弃。
11.1.2 货物在现场进行的试验、测试和调试均由业主委派的代表承担并在业主委派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所有的结果和报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并作为对有缺陷的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
11.1.3 在对货物的试验、测试和调试过程中,若发现供货商所供货物有缺陷,业主应及时通知供货商,供货商必须在三十六(36)小时内到现场确认,并进行相关处理。
11.2 验收
11.2.1 在产品交付前,卖方应对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必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作为有关性能等的最终检验。
11.2.2 产品交付前,业主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自行对产品的性能等进行检验
/验收,并出具检验/验收证书。
11.2.3 若业主认为货物和服务出现疏漏和错误(包括潜在的),在此情况下供货商应采取措施对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包括潜在的)进行修正,直至使业主满意为止。
12.合同价格
12.1 买卖双方所签合同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是按合同交货期交货的最终结算价,不受任何调价因素的影响,在整个履行合同期间有效。
13. 合同的支付
13.1 本合同以人民币支付。
13.2 具体支付办法见: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的规定。
14. 合同的变更
14.1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在本合同总的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多项:
(1)合同货物的图纸、设计或技术规范;
(2)货物交货或包装的方法;
(3)卖方提供的服务;
(4)交货地点、交货进度。
14.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如果由于上述变更引起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减,将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合理的调整。卖方根据本条款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十(10)天内提出。否则,买方的通知和规定是最终的。
14.3 若上述变更不引起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的实质性变化时,合同的价格或交货时间将不予调整,但也需卖方书面确认。
15. 合同的修改
15.1 除了第 14 条的规定之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样的效力。
16.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6.1 除非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2 未征得买方同意,卖方不得改变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
16.3 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在本合同签约前,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原投标书或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6.4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非卖方违约,买方不得指定分包人。
17.履约延误
17.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交货期完成交货和提供服务。
1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延长交货时间。
17.3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18. 违约赔偿费
18.1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
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价或未提供服务价的千分之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旦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额达到迟交货物价或未提供服务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8.2 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货物的功能和性能问题导致买方使用货物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买方直接经济损失,卖方应给予买方赔偿费。但该项赔偿费最高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18.3 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误一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的赔偿费按迟付金额的千分之五(0.5%)计收,本款赔偿费不超过迟付金额的百分之五(5%)。
19. 索赔
19.1 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技术性能、标准、型号、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且买方已在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退货并向买方退还货物价格相等的款额,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由双方协商对货物进行降价处理。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对所更换货物给予相当于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的保证期。
19.2 卖方在接到买方的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未作答复,视同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要求。如果在接受买方要求后十(1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上述买方要求的任一方式处理索赔,则买方将从支付合同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款。
19.3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未尽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卖方向买方支付了本合同第 18 条所规定的赔偿费而被免除。
20. 终止合同
20.1 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时,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用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买方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及服务。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的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
(4)在买方根据本条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依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采购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额外费用,同时卖方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2 因卖方破产而终止合同
(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对卖方进行任何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20.3 为买方方便而终止合同
(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对在卖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三十(30)天内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买下,其余部分买方可进行选择:
1)选择任一部分并按合同条件和价格执行和交货;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0.4 终止合同的处理
(1)卖方应将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的文件、资料交付给买方。
(2)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20.5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中止的影响,债务人应继续偿还未了的债务。
21. 不可抗力
21.1 如果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它合同义务时,双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也不承担误期赔偿或
终止合同的责任。
21.2 本条款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件等。
2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七(7)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确认。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六十(6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21.4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按本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处理。
22. 争端的解决
22.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二十(20)天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仲裁。
22.2 仲裁由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2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2.4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2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3. 履约保证金
23.1 如果买方在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中提出卖方应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应予提交。
23.2 履约保证金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具体在本标书第二章 “前附表”中规定。
23.3 履约保证金采用下列方式提交:
(1)由买方接受的国内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它买方可以接受的格式提交,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支票。
23.4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署前由卖方向买方提交。
23.5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23.6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24. 适用法律
2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5. 通知
25.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并办理签收手续。
25.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6. 税费
26.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向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责。
26.2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责。
27.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27.1 卖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条款或由买方或以买方名义提供的任何规范、规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
27.2 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应使用本合同第
27.1 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7.3 本合同第 27.1 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均应属于是买方的财产。当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在履行合同后应将上述文件退还给买方。
28.合同生效及其它
28.1 本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如果需要的话)生效。
28.2 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均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止。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
合 同 书(参考)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等。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合同号: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暑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投标人须知”和“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招标文件(编号为: );
(2) 卖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3) 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在投标期间形成的书面文件;
(5) 合同附件: 1)分项价格及合同货物清单(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2)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方案;
4)履约保证金保函;
5)附图等。
(6) 在合同文件中若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前后文件有矛盾时,以时间在后者为准,标准或要求不一致时,以标准或要求高的为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各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其它文件,都属于合同补充文件。 3、合同范围及条件
x合同范围及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4、合同货物及数量
x合同项下所需货物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5、合同金额
x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其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一。 6、合同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x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详见标书第二章“前附表”。 7、合同验收及支付
x合同货物的验收及支付详见招标文件。 8、合同生效
x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如果需要的话)生效。
9、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买卖双方各执 1 份;副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
买方(xx) | 卖方(xx) | |
买 方 名 称: | 卖 方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 |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 | |
日 期: | 日 期: |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
地 址: | 地 址: | |
电 话: | 电 | 话: |
传 真: | 传 | 真: |
合同签订地址:
第八章 附 件
附件一、 投标书(格式)
(招标人名称):
( 投 标 人 全 称 ) 授 权 ( 投 标 人 代 表 姓 名) (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的招标活动(招标编号: ),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规范自已的投标行为。
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 (投标有效期)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在此期限内对我方均具有约束力。
3、 我方将提供“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 份,电子版文件一份。
4、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总报价为 元 (人民币大写),详见开标一览表。
5、 我方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7、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8、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9、 我方承诺:招标人若需追加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0、如中标,我方将遵守贵方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规定。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信函请寄:
投 标 人 名 称 (xx):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资格自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投标人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 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投标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 1 个月份交纳税收的凭据 (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2、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 1 个月份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 | 信用记录 |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站相关截图) | |
3. | 资质条件 | 1、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具有符合本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及相应采购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适用); 2、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含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进口医疗器械必须具有国家药品监督局核发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3、投标人提供的进口货物不是投标人生产的,则必须提供所投全部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3)投标文件必须编制页码,并按照资格审查表的内容填写投标文件中对应的页码,方便专家查找。
附件二、 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投 | 标 企 业 | ||||
投标产品名称及数量(台/套) | |||||
制 | 造 厂 商 | ||||
规 | 格 型 号 | ||||
投 | 标 | 价(万元) | 人民币(大写) | (¥ | ) |
交 | 货 期 | ||||
交 | 货 地 点 | ||||
质 | 保 期 | ||||
付 | 款 方 式 | ||||
备 | 注 |
法人授权代表(签 字): 投标人(公章):年 月 日
说明:(1)投标价应严格响应招标内容进行报价;投标价应为投标货物的所有标准配置、备品备件的价格及货物运至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总计。
(2)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将被视为符合性检查不合格。
(3)开标一览表在开标大会上当众宣读,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4)开标一览表除在每份投标文件中附有一份外,还需单独密封一份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以便开标唱标之用。
附件三、 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1 | 货物名称 | |
2 | 制造商名称 | |
3 | 原产地 | |
4 | 规格型号 | |
5 | 数量 | |
6 | 单价 | |
7 | 合价 | |
8 | 备品备件 | |
9 | 运输费、保险 | |
10 | 技术服务 | |
11 | 安装费 | |
12 | 其它 | |
13 | 投标总价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4)价格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4 条的要求报价。
(5)投标总价=栏目 7 至 12 项的费用之和。
(6)投标人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对应栏目内容填写,若需增加栏目,请在栏目“其它”中填写,并作详细说明。
(7)不同的招标货物应按此表格的格式分别制作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四、 必配的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名称 | 原产地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总 价 |
注:1、表中的总价应与附件三中“备品备件”栏相一致。
2、备品备件是指保证正常使用一年内必配的备品备件。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五、 产品所有零配件清单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名称 | 原产地 | 单价 |
注:1、本表所述的“所有零配件”是指组成投标货物的所有的零配件。 2、招标人将根据需要在表中选择使用零配件。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六、 投标技术文件(格式)
一、投标货物介绍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特点。
2、生产工艺流程。
3、货物制造、检验、验收执行的标准。
4、质量保证措施。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二、主要技术资料
1、检验、测试、安装指导、调试方案。
2、投标产品样本(图片)等技术资料。
3、产品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复印件)、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
4、生产投标货物或类似货物的业绩(规格、数量、主要用户、用户使用情况反映等)。
三、其他内容
1、 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应分别列出)。
2、 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的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等资料。
附件七、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招标技术规格及名称 | 招标性能参数及要求 | 投标规格 | 偏离 | 说明 |
麻醉监护仪、呼吸机、麻醉机等生命支持类设备 | |||||
1 | 整体需求 | 一批 | |||
2 | 设备用途 | 用于麻醉手术科手术病 人生命体征的监测等 | |||
3 | 投标要求 | ||||
*3.1 | 投标设备 | 投标设备必须是本公司产品的最新软件版本,并配备该产品的所有软件 (包括所有高级临床应用和科研软件。软件功能可以有不同提法,但实现 功能必须一致)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严格参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表,逐条作出投标响应。完全复制粘贴招标技术要求,可被视为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投标人需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条目号,附件及图纸并说明原因,同时,投标人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如无偏离,则必须注明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八、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 | 偏 离 | 说明 |
1 | 货物交货地点:荆州市中心医院指定地点 | |||
2 | 货物付款方式:待中标方与院方签订供货合同时具体协商 | |||
3 | 货物交付方式:厂家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 | |||
4 | 货物交货期限:供货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 | |||
5 | 货物质保期限:1 年 |
注:1、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投标人需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条款,附件及图纸并说明原因,同时,投标人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如无偏离,则必须注明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九、 售后服务方案
供应商应提供对所供货物的详细售后服务方案,包括提供各种技术配合、技术支持、技术培训、正常维护和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的详细内容及响应时间。 1、供应商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
说明售后服务机构的名称、性质、人员配置及数量、所从事的专业。 2、备件供应
供应商应明确说明备品备件的长期供应方式和条件的承诺。 3、技术培训
供应商应明确说明对买方人员的培训安排、培训目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 4、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承诺投标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技术支持等,明确说明质保期内和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护和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措施。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
兹授权 先生/女士作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贵方项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投标。
全权代表我单位参加投标、开标,负责合同的签订、执行、完成和保修,以及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附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名称(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码:
邮政编码: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附件十一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1、名称及基本情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成立或注册日期:
(4)公司性质: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6)员工人数:
(7)注册资本:
(8)实收资本:
(9)上年末资产负债表: 1)固定资产
原 值: 净 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2、与招标货物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有关的情况:
(1)关于制造招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生产基地地址 | 生产的项目 | 年生产能力 | 员工人数 |
(2)供应商销售此招标货物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3)销售、服务网点分布(可另行附表):
销售服务网点名称和地址 | 主要服务范围 | 服务人员数 | 内部等级 |
3、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它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采购单位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十二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
项目单位名称 | |
项目单位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合同金额 |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
项目实施时间 | |
项目内容说明 |
说明:1.每个合同须单独附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采信;
2.项目内容请详细说明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附件十三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格式自拟)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制造商名称)/ (产地)(填写此次投标所供主要货物制造商名称或价值最高的货物制造商名称及生产产地)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企业规模、年产值、员工数量及制造商企业规模、年产值、员工数量等数据资料。
备注:投标供应商非所投货物制造商的,还应当提供货物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在评审时不予考虑。
企业名称(xx):
日 期: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日 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