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东省星河湾慈善基金会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星河湾慈善基金会定向捐赠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扶贫基金会章程》及《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定向捐赠协议,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拨付
第四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并将资金汇入我会账户,才能受理捐赠人的资金拨付申请。
第五条 捐赠人向受助对象支付受助项目进度款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用款申请,并在用款申请上加盖公章或盖有捐款协议中指定的有效印章。用款申请中要明确帮扶对象、帮扶项目内容、申请拨付金额、收款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账号等。帮扶对象、帮扶项目内容要与捐款协议书一致,如有变动,捐赠人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变更通知。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收到用款申请后,先确认申请事项中的帮扶内容是否与协议书所设定的内容相符,捐赠人在基金会的账上资金余额是否满足该笔申请资金的拨付等。如符合上述要求,方能办
理资金拨付手续,按规定程序呈领导审批;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对协议书中明确捐赠资金由第三方申请拨付的,申请单位在来函申请拨付时,应在用款申请中注明该申请款项的出处。
第八条 捐赠人申请拨付捐赠资金,不得将款项划回本单位或本人的账户。若扶助项目由捐赠人自行组织实施,捐赠资金可划入其项目所在地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基金会不直接办理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第十条 收款单位或项目施工方(供货商)在收到捐赠资金后,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开具结算票据。对确无票据的收款单位,可将银行汇款回单复印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递交我会。
第十一条 捐赠人向帮扶对象以现金方式发放慰问金时,需按受助人、受助人所在地、受助金额、受助原因等提出现金支取申请书,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提取现金,原则上一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二条 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捐赠资金的使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将捐赠资金余额退回我基金会。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捐赠资金公示制度,实施事前、事后公示。项目实施前,捐赠资金的使用人或受益人要在项目实施地公示使用捐
赠资金的具体数额、项目内容、效益等情况;项目完成后,将有关完成情况、效果等进行公示,同时要将捐赠资金使用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情况送基金会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实施项目加强检查监督,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x办法由广东省星河湾慈善基金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六条 自第二届第 14 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