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2 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資助指引
一、宗旨
x計劃旨在協助民間藝文社團穩定及可持續發展,積極培育新一代具有專業能力之文化藝術管理人才,為本澳建立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庫,從而促進本澳文化藝術健全發展。
二、計劃目的
x計劃鼓勵本澳藝文社團參與 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透過實習為藝文社團培養有關藝文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管理人才。有意參與之社團可向本局推薦一名人員參與是項計劃。申請倘獲審批通過,提出申請之社團將可獲本局提供資助,藉以提供適當的條件,讓藝文社團積極發掘及培養本地具潛質的人才,並提供實踐機會。
三、申請方式及日期
3.1) 申請方式:
3.1.1) 為響應特區政府推行電子政務,僅接受經文化局網上申請系統提出的申 請(是次不設專人協助辦理“網上申請”手續),已完成開立網上系統帳戶之申請單位須於 2021 年 9 月 20 日至 10 月 7 日經網上申請系統填寫該年度的 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申請表格,並在網上申請系統關閉前自行於網上提交申請、生成及列印該年度之申請憑條後,於 2021年 9 月 27 日至 30 日及 10 月 5 日至 8 日期間親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一次性遞交該年度已具申請單位負責人、被推薦者簽署及申請單位蓋章之申請憑條正本,以及倘有的相關資料。申請單位代表須待本局發出收據後,方可離開,否則本局將不處理相關申請。
3.1.2) 倘未曾向本局申請網上系統帳戶之申請單位,須於 2021 年 9 月 24 日或之前向本局提交“網上系統帳戶申請表”及第六條第 6.1) 款 a) 項至 d) 項之文件,本局將於 5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網上系統帳戶登記之帳號及密碼,故申請單位應儘早向本局申請,以便能於網上申請系統關閉前使用及提交申請;倘未能於指定時間內向本局開立網上系統帳戶,則不具條件提出資助申請。
3.1.3) 倘申請單位須取消已遞交的申請(本局已開立收據),須於申請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
3.1.4) 倘申請單位同時申請 2022“文化活動 /項目資助計劃”及 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須於網上申請系統內一併填妥上述兩個計劃之申請表,以及於同時一次性提交申請後,親臨本局遞交已包含上述兩個計劃之申請憑條及其他倘適用之文件。
3.2) 申請地點及期間:
本局於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10 月 8 日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受理申請,且只 接受申請單位一次性遞交申請文件(包括:活動/項目補充資料),原則上不受理提前或逾期之申請,具體申請日程如下:
事項 | 期間 |
網上系統帳戶登記 | 即日起至 0000 x 0 x 00 x (xxxxx) (可於本局下載 網上系統帳戶申請表”) |
網上系統收錄時點 | 2021 年 9 月 20 日 09:00 至 10 月 7 日 18:00 止 |
親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遞交網上列印之申請憑條 正本及補充文件 |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30 日、10 月 5 日至 8 日 (辦公時間內) |
補交文件 (僅第六條第 6.6)款所指的申請文件) |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10 月 13 日、15 日 (辦公時間內) |
3.3) 倘申請未能符合上述任一之情況,本局將不處理相關申請,並直接覆函通知申請單位。
四、申請及資助類別
社團可選擇申請以下其中一種資助類別,由本局評估其實際情況,再經有權限實體審批後,決定最終資助類別:
4.1) 第一類別(此類別只接受曾獲本計劃資助之社團申請)
每季實踐、培訓時數為 432 小時,建議每月平均時數為 144 小時,資助上限
為每月澳門元 12,600 元。
4.2) 第二類別
每季實踐、培訓時數為 240 小時,建議每月平均時數為 80 小時,資助上限為
每月澳門元 7,000 元。
4.3) 第三類別
每季實踐、培訓時數為 120 小時,建議每月平均時數為 40 小時,資助上限為
每月澳門元 3,500 元。
五、社團及被推薦者之申請資格
社團及被推薦者須符合以下之資格,不符合資格的申請將被視為婉拒申請。
5.1) 符合申請資格之社團:
a) 凡已依法成立及註冊的本地非牟利社團(不包括屬基金或基金會形式的社團)且其宗旨主要與文化藝術範疇相關。
b) 社團成立日期:
i) 第一類別:於 2017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成立且曾獲本計劃資助的社團申請。
ii) 第二類別:於 2018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成立的社團申請。
iii) 第三類別:於 2020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成立的社團申請。
c) 於申請期內持有效的身份證明局發出《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
d) 倘申請社團未能於期限內向發放資助實體退回本計劃不應收取的資助款項、處於強制徵收或被列入凍結名單,本局將不處理相關申請,並直接覆函通知申請單位。
5.2) 符合申請資格之被推薦者:
a) 持有效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澳門居民。
b) 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以截止申請日期計算。
c) 不論於一個或多個社團實習,被推薦者未曾獲本計劃資助累計滿三年*。
d) 被推薦者具備以下任一學歷、工作經驗或培訓的條件:
i) 具有文化藝術、行政管理或相類範疇或與申請社團所安排的職務具相關性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
ii) 具五年或以上文化藝術社團/機構工作或營運的經驗(由相關社團
/機構提供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iii) 修畢累計總時數 120 小時或以上之藝術行政管理或相關課程。
5.3) 推薦名額:
a) 每一個社團只有一個推薦名額,且被推薦者不可與另一社團重複,否則均不接受相關的申請。
b) 申請 基本名額 第一類別”資助,且已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連續三個年度獲 第一類別”資助的社團,可額外獲得申請一名實習人員名額
(“額外名額 第一類別”只接受曾獲本計劃資助“額外名額”的社團申請)。
*累計年資將自 2022 年度起開始計算。
六、提交的申請文件
申請社團須填妥該年申請表格及提交完整申請文件,將進入評估程序。申請文件包括:
必須於網上系統提交或生成列印 | 可於網上系統上傳副本 | 不設補交* | 可以補交 | |
社團基本資料(倘適用) | -- | -- | 🗸 | -- |
被推薦者資料(倘適用) | -- | 🗸 | 🗸 | -- |
申請表格 | 🗸 | -- | 🗸 | -- |
過往活動資料表格 | 🗸 | -- | 🗸 | -- |
未來活動資料表格 | 🗸 | -- | 🗸 | -- |
申請憑xxx | 🗸 | -- | 🗸 | -- |
實習培訓計劃資料表格及有關附件(每一個申請名額須提交 一份) | -- | -- | 🗸 | -- |
聲明書-格式一(適用申請第一類別) | -- | -- | -- | 🗸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副本或法定代理授權書副本(倘適用) | -- | -- | 🗸 | -- |
過往活動中非本局資助的活動 /項目的活動/項目的補充資料(倘適用) | -- | 🗸 | 🗸 | -- |
未來活動中沒有在本局申請資助的活動/項目的補充資料 (倘適用) **不屬於音樂、戲劇、舞蹈、 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除外)、時裝、設計、影視及動漫相關活動/項目等必須提交 | -- | 🗸 | 🗸 | -- |
*不設補交之申請文件須於指定期間內一次性遞交,詳情請見下列第 6.9)款備註內容。
申請文件要求如下:
6.1) 社團基本資料:
a) 申請單位刊登在《政府公報》的證明文件(必須為載於印務局網頁上之中、葡文 PDF 版本)。
b) 申請社團須提交證明其為非牟利之社團(若申請單位《政府公報》證明文件能證明其為非牟利社團,則不用提交此項)。
c)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 效領導架構之組成(不接受收據)。
d) 澳門銀行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副本(載有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或由本澳銀行發出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本局不接受自行製作的銀行帳 戶文件。
倘上述之文件或資料有變動,申請單位須填妥“申請單位更新資料表”,並連同相關文件適時向本局作出更新,尤其須確保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在申請期及資助期之有效性,以免影響後續的跟進程序。
6.2) 被推薦者資料:
a) 被推薦者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b) 被推薦者之個人履歷。
c) 被推薦者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或培訓證明文件副本,請帶備正本予本局職員核對。
倘被推薦者已於 2019 年或以後年度向本局提交本上述第 6.2) 款之要件且符合申請資格,隨後年度無須提交 (首次申請或資料有變動者除外)。
6.3) 2022 年“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申請表格、過往活動資料表格及未來活動資料表格。
6.4) 於網上系統提交申請後,列印之該年度資助計劃申請憑條正本(須具申請單位負責人、被推薦者簽署及申請單位蓋章,不接受電子簽名)。
6.5) 社團須提交 2022 年度擬定之實習培訓計劃資料表格(每一個申請名額須提交一份,可於文化局網頁 xxx.xxx.xxx.xx 下載)及有關附件。
6.6) 如申請第一類別,被推薦者須提交參與 2022 年 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在實習期間並無擔任其他全職工作及並非全職學生(碩士或以上學位課程除 外)之聲明書(格式一,可於文化局網頁 xxx.xxx.xxx.xx 下載),或載有與 範本相同內容及格式之文件。
6.7) 按一般情況,社團具權限代表為《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列明之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理事長。倘社團負責人(會長或理事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可召開會員大會選定另一負責人負責此計劃之申請及相關工作,且該名負責人非為該會參與此計劃之被推薦者,並請提交會議紀錄副本作證明,該會議紀錄須具簽署及蓋章;又或根據刊登在《政府公報》的組織章程中列明倘社團負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可授權予其法定代理,以負責此計劃之申請及相關工作,且該名代表非為該會參與此計劃之被推薦者,並請提交授權書副本作證明,該授權書須具授權者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6.8) 倘沒有在本局申請資助的活動/項目或非本局資助的活動/項目,社團有義 務主動地提交具文字說明的補充資料,包括就各項活動/項目的性質(主辦、
政府判給、合辦、承辦、協辦或其他性質)提供資料證明,如:新聞稿、場刊、海報、橫額、宣傳單張、相片、出版物或計劃書等資料(接受於網上系統上傳、以紙本或 CD-R/DVD-R 形式向本局遞交)。倘沒有提交上述具文字說明的補充資料及證明資料,將會影響評估。
6.9) 備註:
a) 倘申請表格(被推薦者資料除外)、過往活動資料表格及未來活動資料表格中的資料與上載之附件或現場遞交之文件表述有任何差異,概以網上申請系統中填報之申請資料(不包括上載之附件)為準。
b) 倘於網上申請系統內上載之附件與現場遞交之相應資料表述有任何差異,除申請單位另有聲明外,概以網上申請系統提交之資料為準。
c) 因評估需要,本局可要求申請社團或被推薦者補充資料或釐清未清晰的資料,倘於指定期間內,未能補充資料或未能釐清未清晰的資料,將會影響評估。
d) 倘未能於指定期間內提交上述第 6.1) 款至第 6.7) 款的申請文件,將被視為資料不齊婉拒申請。
e) 於指定申請期間內,只接受申請社團一次性遞交申請文件(包括上述第 6.1)款至第 6.8)款的申請文件及倘有之其他補充文件);於指定補交文件期間內,本局僅接納補充第 6.6)款的申請文件。
七、評估及審批
7.1) 本局就申請社團所遞交的申請文件展開評估工作,並配合評估規則計算結果,再經有權限實體審批後,決定社團最終資助類別。
7.2) 評估方式:文件審核及計分方式。
7.3) 評估方法:
a) 審查申請文件。
b) 資格審核。
c) 社團年資及過往社團培養實習人員年期。
d) 專業評估小組評分。
e) 加減分機制。
7.4) 評估方法的準則:
a) 審查申請文件:申請社團及被推薦者是否已提交本《資助指引》第六條第 6.1) 款至第 6.7) 款之申請文件(不妨礙本《資助指引》第六條第 6.9)款備註之規定執行)。倘未能提交上述申請文件,將被視為資料不齊婉拒申請,以及未能進入資格審核之評估階段。
b) 資格審核:申請社團及被薦者的資格是否已符合本《資助指引》第五條社團及被推薦者之申請資格。倘不符合資格的申請將被視為婉拒申請,以及未能進入隨後的評估階段。
c) 社團年資及培養實習人員年期:按申請社團的年資、過往社團培養每名實習人員年期進行初步評分。
d) 專業評估小組評分:由本局邀請專業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就申請社團提交之資料作專業性分析及評分,基本的評分參項如下:
i) 申請社團的承擔能力。
ii) 申請社團未來發展方向的完善程度。
iii) 申請社團對本澳文化藝術發展的推動。
iv) 申請社團實習培訓計劃的積極性及完善程度。
e) 加減分機制:為表揚申請社團一年來對文化藝術事業作出的貢獻,以及為體現對各社團的公平性,妥善地處理對遲交季度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的情況,設立加減分機制,項目如下:
序 | 加分項目 | 減分項目 |
1 | 申請社團於去年申請結束日起計至本年申請結束日期間所獲得國際性 /全國性獎項,須遞交獎狀、獎項 等證明文件副本或證明資料作證明。 | 除不可 抗力因 素外 (如:風 災),遲交本年季度的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表。* |
2 | 申請社團於去年申請結束日起計至本年申請結束日期間所獲邀參與國際性/ 全國性籌組活動/ 項目工作,須遞交由主辦/統籌單位發出 的證明文件副本作證明。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天災、人員身故),社團於本年度期間內多次更換實習人員。* |
*備註:倘 2022 年獲資助的社團遲交該年季度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及/或多次更換實習人員將被記錄,作為申請 2023 年 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的減分項目。
7.5) 資助名額分配:
各類別的資助名額將按每年預算作出分配。如申請“基本名額”的社團,經 首輪分配後,因本局預算有限未能獲配申請之類別,將根據其申請意願是否 順延至下一類別再按高至低分進行排序作出最後分配;如獲分配“額外名額”的社團因申請之類別超出該年預算金額,將由最低分者起調整資助類別,直 至符合該年預算金額。
八、資助審批結果
倘屬上述第三條第 3.3) 款、第七條第 7.4) 款 a) 項和 b) 項之婉拒情況,本局將直接覆函通知申請社團;其餘建議之資助結果須經本局有權限實體審批後,本局才發函通知社團所獲資助的結果。
九、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之責任
9.1) 獲資助社團不得隨意轉讓、隨意更換或以其他形式將其獲資助之名額予其他單位。
9.2) 實習人員不得將獲資助之名額隨意轉讓、隨意更換、由他人頂替或擅自退出。
9.3) 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應按本計劃目的執行。
9.4) 獲資助社團應安排實習人員從事與本計劃目的一致之工作。
9.5) 實習人員在獲資助工作時間內應按社團安排從事社團事務、藝術行政管理等與本計劃目的一致之工作及培訓。
9.6) 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應履行雙方訂立合同或協議等文件的精神,並須以不少於資助款項作為實習人員之實習費用。
9.7) 獲資助社團須確保實習人員履行獲資助類別的實習時數(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9.8) 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須按時於每季完成後 15 天內提交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最長延至每季完結後 30 天內提交(如每季完成後第 15天或第 30 天非為工作日,則順延至工作日內提交),並由負責本計劃的社團負責人及實習人員簽名確認,以及蓋上會章。
9.9) 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須按時於第四季完結後 15 天內提交績效評估,最長延 至每季完結後 30 天內提交(如每季完結後第 15 天或第 30 天非為工作日,則 順延至工作日內提交),並由負責本計劃的社團負責人及實習人員簽名確認,以及蓋上會章。
9.10) 實習人員如實習期屆滿或中途退出計劃,須按時於實習期屆滿或中途退出計劃翌日起計 30 天內提交人才流向追蹤問卷。
9.11) 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有義務主動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局更新本《資助指引》第六條第 6.1) 款至第 6.2) 款之社團或實習人員的資料。
9.12) 社團在獲資助期間應鼓勵實習人員參與有關其專業提升的課程、工作坊、研討會等活動。
9.13) 獲資助社團應自行為實習人員作實習時數明細記錄。
十、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必須定期向本局提交以下文件:
實習報告及聲明書正本(報告及聲明書請於網上系統填寫、列印及下載),以及培訓進度評估(請於文化局網頁 xxx.xxx.xxx.xx 下載),並由負責本計劃的社團負責人及實習人員簽名確認(不接受電子簽名),以及蓋上會章。
10.1) 實習報告:由實習人員填寫,以便本局了解實習人員在社團工作情況:
a) 社團該季度籌備或舉辦的活動/項目及舉行日期。
b) 各實習人員就每季填寫重點工作內容。
10.2) 聲明書:為確認實習人員已收取當季社團發給的實習款項,社團須提交聲明書。
10.3) 培訓進度評估:由社團負責人及實習人員雙方填寫,以使本局了解社團之實習培訓計劃實踐進度。
10.4) 績效評估:由社團負責人及實習人員雙方填寫,為更了解本計劃對各獲資助社團之具體成效。
10.5) 實習報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須於每季度完結後 15 天內提交,日期如下:
第一季 須於 2022 年 4 月 15 日或之前提交。
第二季 須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或之前提交。
第三季 須於 2022 年 10 月 15 日或之前提交。
第四季 須於 2023 年 1 月 15 日或之前提交。
10.6) 績效評估須於每年度完結後 15 天內提交,即須 2023 年 1 月 15 日或以前提交。
10.7) 備註:
a) 倘獲資助社團需申請延期遞交上款所指之文件,必須遞交“延期遞交報告申請表”(最多只可申請延期 1 次),延長期限為 15 天,即每季度完結後 30 天內提交(如第 30 天非為工作日,則順延至工作日內提交),此期間不作逾期計算。
b) 倘獲資助社團遲交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則按本計劃
《資助指引》第七條第 7.4) 款 e) 項之規定,於翌年申請中扣減分數(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c) 倘社團負責人出現不在或出缺情況,可由社團具權限代表簽署實習報告、聲明書、培訓進度評估及績效評估,獲資助社團有義務主動向本局提供 按本《資助指引》第六條第 6.7) 款規定社團具權限代表之證明文件。
d) 倘鑑於本計劃《資助指引》第六條第 6.1) 款 c)項或第 6.7)款規定之文件處於申請或籌備階段,已提交之實習報告及/或聲明書及/或培訓進度評估欠缺社團具權限代表簽署,則視為缺交完整的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必須於實習報告提交期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局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獲接納,最長可延至每季完結後 90 天內提交完整的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如每季完結後第 90 天非為工作日,則順延至工作日內提交),此期間不作逾期計算;如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沒有通知本局欠缺社團具權限代表簽署的原因、或於上述限期後才提交完整的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又或本局不接納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解釋之內容/原因,經本局有權限實體審批後,有機會導致取消相應或全數資助,並須退回已收取的資助款項(不可抗力情況除外)。
e) 倘獲資助社團於指定限期內缺交完整的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該社團及/或被推薦者隨即進入凍結名單,經本局有權限實體審批後,取消相應或全數資助,並須退回已收取的資助款項。
十一、 申請實習人員之更改/取消資助/調整資助類別
若原實習人員離職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導致不能參與此計劃,在雙方同意及確定的情況下,獲資助社團須盡快於 30 天內(具合理解釋除外)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交以下文件作出申請,且須獲本局批准。如不遵守規定,本局保留取消資助的權利。
11.1) 若申請取消資助
a) 具社團負責人簽署及蓋章的取消資助通知信函正本。
b) 原實習人員自願退出本計劃的聲明書正本。
11.2) 若申請更換實習人員
a) “獲資助社團更改申請表”正本(須具社團負責人簽署及蓋章)。
b) 重新遞交申請表格,並附社團負責人簽署及蓋章。
c) 原實習人員自願退出本計劃的聲明書正本。
d) 原實習人員流向追蹤問卷。
e) 申請更換人選的個人履歷。
f) 申請更換人選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g) 申請更換人選的符合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h) 申請更換人選在參與 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實習期間無擔任其他全職工作,亦非全職學生(碩士或以上學位課程除外)之聲明書(如適用)。
11.3) 若調整資助類別
a) “獲資助社團更改申請表”正本(須具社團負責人簽署及蓋章)。
十二、 資助監察
本局以抽籤方式派員進行訪查獲資助社團及實習人員,以及可因應需要要求獲資助社團遞交實習人員的實習時數明細記錄。
十三、 發放資助程序
13.1) 資助款項分兩期發放,如下,並將以銀行轉帳形式存入社團提供之銀行帳戶內(若銀行帳戶有更改,社團有義務主動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局),因轉帳而引致的費用由收款單位承擔。
a) 第一期款項:自社團接收到書面通知獲資助的結果後,隨後安排發放首兩季款項。
b) 第二期款項:原則上待本局收到獲資助社團第一季及第二季的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後,隨後安排發放餘下兩季款項。
i. 倘於每季完結 90 天內本局仍未收到獲資助社團相應季度完整的實習報告及聲明書,以及培訓進度評估,獲資助社團須退回相應季度已發放之資助款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ii. 如每季完結後第 90 天非為工作日,則順延至工作日。
13.2) 原則上倘社團未於下期發放資助款項前,退回上款所指之資助款項及/或第十四條所指之資助餘款予本局,則影響下期的資助款項發放。
十四、 資助餘款
14.1) 如獲資助社團出現實習人員中途離職或實習時數不足,須作出書面解釋,倘解釋不獲接納,須退還資助餘款,餘款按實習人員實際實習時數應收取的資助款項比例計算。
14.2) 若社團未於下期發放資助款項前,退回相應期數的資助餘款予本局,則影響下期的資助款項發放。
十五、 資助可被撤銷
15.1) 倘獲資助社團或實習人員發生以下情況時,經本局查證後,並獲本局有權限 實體審批後,已批准的資助可被撤銷,且不妨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之權利:
a) 未能遵守本《資助指引》第九條第 9.1) 款、第 9.2) 款、第 9.3) 款、第
9.4) 款、第 9.5) 款、第 9.6) 款或第 9.7) 款之責任。
b) 將資助款項之部分或全部挪作於非本計劃目的之其他用途。
c) 提交虛假聲明、文件等資料或故意遺漏重要的事實。
15.2) 其他不符本《指引》之規定,按其嚴重性作出處理,本局有權限實體審批保留撤銷已獲批准的資助款項之權利。
15.3) 資助倘被撤銷,有關社團須歸還該年度相應或全數已收取本計劃之資助款項予有權限實體審批。
十六、 強制徵收
x社團在指定時間內未有退回第十條第 10.4)款 d)項或 e)項、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 14.1)款及第十五條第 15.3)款所指之款項及/或不應收取的款項,將送交至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十七、 凍結名單
如獲資助社團及/或實習人員出現以下情況,該社團及/或被推薦者將被本局列入凍結名單,並由有權限實體確認,於緊接之兩年度內將不得申請“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及/或被推薦擔任本計劃之實習人員:
17.1) 未能遵守第九條第 9.1) 款、第 9.2) 款之責任。
17.2) 出現第十條第 10.5) 款 e) 項之情況。
17.3) 發生第十五條第 15.1) 款 b) 項或 c) 項之情況。
17.4) 因第十六條之情況(列入凍結名單之時間將以送交至財政局稅務執行處處理翌日起計)。
十八、 申訴機制
申請者/獲資助者/被凍結者如對本局有權限實體的決議存有異議,可根據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 145 條的規定,向行為作出者提出聲明異議及上訴,亦可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 110/99/M 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收函日期以郵電局郵戳為準。對每一申訴事項,本局僅進行一次覆核。
十九、 個人資料處理
19.1) 於申請文件上的個人資料僅供本局處理及批核資助申請之用,而為了審批資助計劃申請,申請社團及被推薦者須同意本局有權把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轉移至其他實體及印發給評估人員作評估之用。
19.2) 本局根據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可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核實其認為需要的相關人士個人的登記資料。當涉及違反法律之行為(如攻擊本網站)時,基於刑事調查的需要,本局可能會向執法機關提供所記錄的資料;執法機關可能利用該等資料追查作出不法行為的人士及依法處理。
二十、 解釋權
本局將因應實際情況作出修訂及對本《資助指引》中任何內容的最終解釋權,倘葡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出現任何歧義,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二十一、 查詢
電話:0000 0000 傳真:2856 3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