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 海 市 房屋 租 赁 合同 ( 商 品 房预 租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定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 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 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
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房 屋 租 赁
上海市 合同
商品房预租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 出租 (出租/预租)的 商品房 (房屋/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 出租 (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 长宁 (区/县)
通协 路 288 (弄/新村) 1 (号/幢) 302 室(部位) / (以下简称
该房屋)。该房屋 实测 (【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 174.83 平
方米,该房屋用途为 办公 、房屋类型为 办公楼 、结构为 钢混 。该
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 【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证书编号:
]。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
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 (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办公 使用, 并遵守国家和
x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
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
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贰 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
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人民币)
2.3 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 人民 币) 12230.8 元。(大写: 壹 x 贰
仟 贰 佰 叁 拾 零 元 捌 角整。
该房屋租金 贰年 (年/月)内不变。自第 叁年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
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贰个月 25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每逾期
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5 %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先支付后使用,押贰付叁。每叁个月支付
一次租金,每次 25 日前支付。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贰 个月的租金,即( 人民币 币) 24461.6 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停车费等费用由乙方 (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 甲方 (甲方/乙方)承担。
5-3 乙方 (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
时间: 1、按实际账单所产生费用支付。2、免租期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3、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及租赁发票,如乙方需要发票则自行去税务机关开
具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
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柒 日内 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
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
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柒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
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 甲方委托乙方(甲
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当 日内应
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4.6 元/
平米/天( 人民币 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
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
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 / 。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贰 倍支付违约金;给双
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柒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半个 月的;
(七) / 。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 柒 日内进行修
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
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贰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
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 恢复房屋原状 (恢复房屋原
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 贰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
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90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
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 立即 生效。生效后的 15 日内,由甲方
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 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 (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
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 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叁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
市/ 长宁 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以及 房产经纪公司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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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1.甲乙双方约定租期为 6 年,租期内租金每贰年递增 10%每年租金价格分别是:
2013 年 12 月 1 日-2015 年 11 月 30 日止租金单价为 2.3 元/平/天,合计月租金总价为:人民币:12230.8 元
2015 年 12 月 1 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止租金单价为 2.53 元/平/天。合计月租金总
价为:人民币:13453.9 元
2017 年 12 月 1 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止租金单价为 2.783 元/平/天。合计月租金总价为:人民币:14799.3 元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期间中途退租或租赁期满后如不在续租的,则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包括钢结构、隔断、空调、灯光、等)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3.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甲方中途违约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赔偿外还需对乙方装修房屋的损失做出赔偿,具体比例为:每年装修发票价 15%的比例折旧,具体如下:
4.第一年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装修发票价的 85%装修费做补偿。
5.第二年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装修发票价的 70%装修费做补偿。
6.第三年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装修发票价的 55%装修费做补偿。
7.第四年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装修发票价的 40%装修费做补偿。
8.第五年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装修发票价的 25%装修费做补偿。
9.第六年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装修发票价的 10%装修费做补偿。
10.4. 甲乙双方约定免租期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止,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乙方使用所产生的物业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