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租用深水埗區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指南和條件
1. 可供租用的設施及開放時間
(A) | 本處轄下八個社區中心和會堂的地址、電話和可供租用的設施,已刊於[附錄 1 -2 ]內;設施 可供租用時間由每天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 每日 13 節, 每節 1 小時, 每節由每小時正開始及結束。 |
(B) | 租訂本區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多用途禮堂,有關活動的最低參加人數不得少於 10 人。 |
2. 申請資格
申請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資格如下: | |
(A) | 申請人須為註冊社團、 慈善/ 非牟利/ 非商業機構、 學校、 政府認可的地方委員會/ 團體、或政府部門。非上述機構/團體或個別人士的申請,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方會受理。 |
(B) | 申請所舉辦的活動必須符合公衆利益, 或以社區建設為目標; 任何商業性質、 違反法例、 或可能擾亂公衆安寧的活動,均不得進行。 |
3 .申請及收費
3.1 遞交申請 | |
(A) | 申請人須在擬辦活動舉行不少於七個工作天前, 向深水埗民政事務處遞交填妥的 申請表 並列 x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如有的話)、 活動的目的和程序。 申請表格必須附有申請機構負責人或獲授權人的簽署,並提供活動負責人姓名、 職位及機構印鑑方為有效。如有關活動須向參 加者收取費用,申請人必須提交該活動的收支預算表以供審閱。 |
(B) | 申請表 可向本區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或深水埗民政諮詢中心索取,亦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網頁 (xxx.xxx.xxx.xx) 下載。申請人可致電本處查詢預訂手續(電話號碼: 0000 0000)。 |
(C) | 申請團體可以下列方式遞交申請表及其他所需文件﹕ 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 (傳真號碼﹕ 2387 9805 , 電郵地址﹕ xxxx_xxx@xxx.xxx.xx)。郵寄或親身遞交至深水埗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4 樓深水埗民政事務處。 |
3.2 收費準則 | |
租用社區會堂/中心設施的收費,詳列於[附錄 3 ]內。 該收費水平會定期檢討和修訂。 | |
3.3 費用豁免 | |
(A) | 如申請人及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如有的話)符合[附錄 4 ]所載的豁免收費條件, 須在申請租用場地/設施時同時夾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豁免收費之申請。 |
(B) | 如收費活動獲豁免繳 費,申請人須在活動完結 後一個月 內,遞交自行 核證的帳目報表(載於[附錄5 ]),證明沒有從活動得到收益。申請人在提交自行核證的活動帳目報表時無須同時提交 單據及證明文件,但由於民政事務處會對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的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申 請人必須保留有關活動的單據及證明文件兩年。 本處日後如選擇有關的自行核證活動帳目報 表作抽樣查核時,申請人須提交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而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必須經簽署和 註明「核實無誤」並蓋上機構印章。 如申請人未能應民政事務處要求提交單據/ 證明文件, 須補付原獲豁免的費用。 |
(C) | 申請人獲豁免收費用後如被發現不符合有關資格,或在本處查核收費活動的賬目報表時申請 人未能提供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 上文第 3 .3 ( B) 段), 則必須按要求儘快補付原獲豁免的費 用。 |
4. 預訂機制
4.1 擬租用本處轄下社區中心或會堂設施的申請人, 按其是否屬區內團體(即在申請時於深水埗區 設有正式辦事處的團體),可根據下列機制及時間表提交預訂設施申請。 | ||||
4.2 區內團體預訂機制及時間表 | ||||
(A) | 本處會以抽籤形式接受區內團體的首輪預訂申請,而餘下未被中籤者租用的時段則會以先到 先得的形式接受申請。 | |||
(B) | 本處每年會分四個季度接受區內團體的預訂申請。時間表如下: | |||
預訂租用季度 | 首輪申請時間 | 抽籤日及結果公佈 | 次輪申請時間 | |
第一季 (一月至三月) | 前一年第三季 (九月最後五個工作天 第一個工作天零時零分至 第五個工作天晚上十一時 五十九分止) | 前一年第四季 ( 十月第八個工作天抽籤,抽籤日兩個工作天內公布 機構獲處理優先次序, 十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公布 未被租用場地) | 前一年第四季 (十一月第五個 工作天 上午九時開始) | |
第二季 (四月至六月) | 前一年第四季 (十二月最後五個工作天 第一個工作天零時零分至 第五個工作天晚上十一時 五十九分止) | 第一季 ( 一月第八個工作天抽籤,抽籤日兩個工作天內公布 機構獲處理優先次序, 一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公布 未被租用場地) | 第一季 (二月第五個 工作天 上午九時開始) | |
第三季 (七月至九月) | 該年第一季 (三月最後五個工作天 第一個工作天零時零分至 第五個工作天晚上十一時 五十九分止) | 第二季 ( 四月第八個工作天抽籤,抽籤日兩個工作天內公布 機構獲處理優先次序, 四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公布 未被租用場地) | 第二季 (五月第五個 工作天 上午九時開始) | |
第四季 (十月至十二月) | 該年第二季 (六月最後五個工作天 第一個工作天零時零分至 第五個工作天晚上十一時 五十九分止) | 第三季 ( 七月第八個工作天抽籤,抽籤日兩個工作天內公布 機構獲處理優先次序, 七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公布 未被租用場地) | 第三季 (八月第五個 工作天 上午九時開始) |
首輪預訂 | |
(C) | 本處會在每季最後五個工作天接受區內團體預訂再後一季度場地的申請表格,過早、逾時或 重覆遞交的申請表一律不獲處理。 |
(D) | 當本處收到申請後,將以下列方式處理: |
(a) 首輪預訂會於每季第一個月(即一月、 四月、 七月及十月) 的第八個工作天以抽籤方式決 |
定批核的優先次序, 申請機構可按其意願最多派一名代表前來觀察抽籤過程。 抽籤地點 定於南昌社區中心會議室, 時間為下午三時。 本處不會再另函通知抽籤日期、 時間、 地點; 機構代表如欲觀察抽籤過程, 請依時出席便可。 如抽籤日天文台發出 8 號或以上 熱帶氣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 是日抽籤將予以取消並會於下一個工作日下午三時在南昌社區中心會議室舉行; 如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抽籤日期, 本處將另行通知申請機構。隨後會發出預訂結果通知書予申請機構。 (b) 本處會於每季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公佈抽籤結果及轄下八個社區中心和會堂的未被租用的時段。 | |
(E) | 每個機構每季最多可合共申請租用 240 小時,當中就每個社區會堂/ 中心的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 |
(F) | 每個機構須就每個活動提交一份申請表,每份申請表只能預訂一個社區中心/會堂,而租用 時段須為整點。 |
(G) | 機構可在申請中就其活動填寫次選時段。在批核申請時- • 倘若其首選時段沒被租用,便會獲分配其首選時段; • 倘若其首選時段已全部被租用,便會獲分配其次選時段; • 倘若其首選時段已部分被租用,則會獲分配可供其租用時間較長的選擇時段。 |
(H) | 機構如申請多於一個活動或場地,須填寫申請表夾附的「附件一 」「 申請活動優次列表 」, 指明申請活動的優次及時數。如申請時數超過上限(上文第 4.2 (E)段), 本處會按機構訂立的活動優先次序,不會把超出時限的活動納入抽籤。 |
(I) | 倘若申請時段跟下文第 7 段所述活動時段或預留時段重疊,申請會以上文第 4.2 (G) 項原則處 理。 |
次輪預訂 | |
(J) | 正如上文第 4.2(D)(b) 項所述,本處會於每季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公布抽籤結果及轄 下八個社區中心和會堂的未被租用的時 段。團 體可於指定日期起遞交次輪申請(指定日期載於 上文第 4.2 (B)段表內)。 |
(K) | 經抽籤並已獲分配時段的申請人亦可申請。 |
(L) | 本處會以收到申請表的日期和時間為準,以先到先得的原則租出餘下時段。 |
(M) | 本處每日只會以先到先得的原則批准不超過 20 小時的申請。惟在計算預訂時數時,同一社區 會堂/中心內的各項設施包括禮堂、會議室、 活動室等將獨立計算。 例如批准申請人於同日 申請預訂甲社區中心的 20 小時的禮堂、 20 小時的會議室等。若申請人一日內遞交超過本處 每日批准的時數(即每申請人每日 20 小時 ),餘 下的申請時數將以每日批准 20 小時方法計算,逐日與其他申請人一同處理。 |
4.3 區外團體預訂機制及時間表 | |
(A) | 區外團體(即並沒有在深水埗區設立正式辦事處的團體)只可提交兩個月內的設施預訂申請,例如:一月份提出的申請,最多可預訂至同年二月份的場地。 |
(B) | 本處會以收到申請表的日期和時間為準, 與區內團體的申請一併以先到先得的原則租出餘下時段。 |
(C) | 跟上文第 4.2(M) 段相同。本處每日只會以先到先得的原則批准不超過 20 小時的申請。惟在 計算預訂時數時,同一社區會堂/中心內的各項設施包括禮堂、會議室、活動室等將獨立計 算。例如批准申請人於同日申請預訂甲社區中心的 20 小時的禮堂、 20 小時的會議室等。若 申請人一日內遞交超過本處每日批准的時數(即每申請人每日 20 小時 ),餘 下的申請時數將以 |
每日批准 20 小時方法計算,逐日與其他申請人一同處理。 |
4.4 公布結果 |
申請結果將會儘快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未經批准,不得在遞交申請表後增加或更改申請表所 列的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
5 .繳費及登記用場
(A) | 申請獲批准後,如需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本處將會寄發繳費通知書予申請人付款。 |
(B) | 申請人應盡早按繳費通知書所載方式付款。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會作為使用場地 及設備的許可證, 申請人須在擬定活動開始之前, 向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負責人員出示。 申請人切勿交付現金予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職員。 |
(C) | 申請人當場如未能出示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或豁免繳費批准書,即不得使用設施。 |
6 .取消預訂
(A) | 申請人如擬取消活動,須於活動舉行 14 個工作天前給予通知。申請人日後可憑證明費用已收 訖的繳費通知書獲安排退回已繳款項。 |
(B) | 如申請人已租用的場地因緊急支援安排之故須預留供政府部門使用, 例如讓受颱風影響的市民棲身, 或當有關設施用作臨時避寒/ 避暑中心時供尋求庇護者使用等, 會盡早通知受影響的申請人。申請人可憑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獲退回已繳款項。 |
(C) | 如申請人沒有依時到場,而且沒有按上文 6 (A) 段所規定給予通知,已繳款項概予沒收。 |
7 .優先租用/預留場地安排
(A) 政府部門可優先使用。
(B) 區議會、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合辦的活動可優先使用。
(C) 本處預留以下時間作功能用 途,予區內業主立 案法團及大廈公契成立的管理團體(例如業主委 員會)召開居民會議優先使用。
禮堂﹕
日期 | 時間 | 地點 | |
第一個星期六 | 下午五時至晚上十時 | 南昌社區中心 | |
第二個星期六 | 下午五時至晚上十時 | 長沙灣社區中心 | |
第三個星期六 | 下午五時至晚上十時 | 石硤尾社區會 | |
第四個星期六 | 下午五時至晚上十時 | 麗閣社區會堂 |
會議室﹕
日期 | 時間 | 地點 |
第一個星期五及 第二個星期六 | 下午五時至晚上十時 | 南昌社區中心 |
第三個星期五及 第四個星期六 | 下午五時至晚上十時 | 石硤尾社區會堂 |
(D)
有關上文第 6(c) 項,倘若預留的晚上在四周前仍未接獲預訂申請,則會開放予其他申請人。
(E) 本處預留以下時間為各社區會堂/中心進行大型清潔:
日期 | 時間 | 地點 |
逢星期一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 長沙灣社區中心 白田社區會堂 荔枝角社區會堂 |
逢星期二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 石硤尾社區會堂 |
逢星期三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 大坑東社區中心 麗閣社區會堂 |
逢星期四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 美孚社區會堂 |
逢星期五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 南昌社區中心 |
8 .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則及條件
(A) |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 「《 香港國安法 》」 )及其他現 行法律: (a) 申請人須明確聲明及確保不會在申請人所租用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內, 從事根據 《 香港國安法》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下稱「 香港特區」)其他有關法律屬可能構成或可能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 動,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 動。 (b) 申請人並須明確聲明及確保所有在申請人所租用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內從事的行為和活動,均符合香港特區現行法律。 (c) 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違反香港特區其他現行法律的行為, 均會向執法機關呈報參與 活動的人數,不得超出場地的指定的可容納人數。 |
(B) | 為確保消防安全,申請人須遵從下列規則及條件: (a) 戶內及戶外活動 • 租用的場所必須用作舉行指定的活動/項目。 • 不得更改所租場所的結構設計或間隔, 致令場所的負荷量超出指定限度, 或對緊急逃生構成困難。 • 不得使用易燃的裝飾物。 • 如設置觀眾座椅,須把座椅分組相扣,每組不少於 4 張,每行不多於 14 張。 • 電線須放置在適當地方,以免對觀眾/參加者構成危險。 • 不得在舞台設置易燃的布景或裝飾物。 |
• 不得在場內掛設易燃的充氣氫氣球。 • 所有出口門均不得上鎖。 • 所有樓梯、出口及走廊均須保持暢通無阻,並有足夠照明。 (b) 戶外活動 • 如設舞台, 舞台必須搭建穩固, 並符合屋宇署/ 建築署所規定的安全標準。 此外,舞台須與其他建築物至少相距 6 米。 • 只可使用電力燈光設備作照明之用。 • 必須設置鐵馬,分隔觀眾/參加者與表演區、廣播系統及燈光控制間。 • 在下列地點各設一個 9 公升裝水式/二氧化碳滅火筒: ⯎ 指揮站; ⯎ 主要出入口。 | |
(C) | 參與活動的人數,不得超出場地的指定的可容納人數。 |
(D) | 所辦活動必須按照申請人先前提交的程序進行。 |
(E) | 除非事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 否則申請人使用場地時, 不得張貼或懸掛海報、 標語、 橫額或肖像或容許除導盲犬外的動物進入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 申請人須在活動進行期間, 維持場內秩序及紀律良好。不得在地上灑粉末。 |
(F) | 申請人須為會場布置承擔責任,例如座位,以及不得在牆壁、家具及其他設備打上釘子或加 上難於清除的物料,例如清漆、 油漆或其他相類物料。 場內的設備、 家具或構造物如有任何損壞,申請人須負責賠償。 |
(G) | 申請人須在使用後把場地回復舊貌及清理場地。申請人亦須準時交還場地。 |
(H) | 申請人可自備音響器材。如上演戲劇或舉行其他表演而需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音響器 材或燈光設備,申請人須於申請租用場地時一併提出申請。如獲批准,申請團體須提供有經 驗技術員或操作員操作控制台, 並通知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負責人員。 申請人須對活動引致 的任何損壞負上全責。 |
(I) | 本處會在申請人預先申請並根據[附錄 3 ]所列收費表繳交適當費用後提供空氣調節。 為節約能源並防止濫用,獲豁免收費申請人在使用場地時,本處鑑於香港天文台錄得室外氣溫達攝 氏 25.5 度或以上,方會免費提供空調。 |
(J) | 社區會堂/中心各設施內(包括戶內及戶外範圍)均嚴禁吸煙、煮食、燃點火種( 不論燃點任何 物品) 或使用煙火等。 |
(K) | 除非持有效許可証及事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申請人不得在場地內進行任何募捐、 售賣、競投或拍賣物品等活動。 |
(L) | 除非事先獲得本處的批准,否則在會堂/中心範圍內不准飲食。有關申請在會堂/中心範圍 內飲食的規定,請參閱[附錄 6 ], 申請在活動場地飲食的表格於[附錄 7 ]。 |
(M) | 民政事務處職員有權隨時進入申請人所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任何地方,並可因應當時 的情況,就申請人繼續使用場地,增訂條件。 |
(N) | 民政事務總署已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 盟有限公司就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由該三家機構控制或管理的版權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放或放映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和xx OK 錄像製品簽訂特許協議。申請人如在社區會堂 / 社區中心表演、播放及/ 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機構控制或管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 豁除事項載於[附錄 11 ]。申請人不得妨礙、阻礙或阻止上述機構為行使相關特許協議所訂進 入場地的權利(如有)而進入申請人使用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任何地方。 |
(O) (P) (Q) | (a) 除第 8 ( N) 條另有規定外, 申請人除非已自行支付費用及開支以取得並備存有關版權擁有 人所規定或必要的一切所需批准、 許可證或牌照, 否則不得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或其任何部分使用( 不論屬表演、放映或播放或其他方式)任何版權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歌詞、 音樂、戲劇、預錄音樂、音樂錄像、xx OK 錄像及影片)。 (b) 在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期間, 申請人不得及須確保其獲授權使用者不會進行或作出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的表演或作為。 就第 8 條而言,「 知識產權」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產權、版權、網域名稱、數據庫產權、專門技能產權、新發明、設計或程序及其他知識產權,不論有關知識產權 屬已知或日後產生( 不論屬任何性質及在任何地點產生), 以及在個別情況下, 有關知識產權是否已註冊,包括要求獲授任何該等權利的申請。 申請人如表演、播放及/或放映任何音樂版權作品,須填寫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 司的節目報表,並於最後一次表演的日期起計 30 天內把填妥的報表交回該協會。 (有關節目報表可在本處轄下八個社區中心/會堂索取) |
(R) | 申請人以及其成員、合伙人、僱員、承辦商、代理人及持牌人(下稱申請人 的「 有關連人士 」),不論是否應邀者,在使用或身處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期間,概須自行承擔風險。政府或其任 何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均無須為下列任何事項或就下列任何事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a) 不論何種原因( 不論是否因為政府及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或疏忽) 導致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的任何財產有所損失或損壞;或 (b) 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受傷或死亡( 除非該等傷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而上述事情均由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 而直接或間接引起 的,或源於或關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 的。 |
(S) | 申請人須就下列事項對政府作出彌償,並全面而有效地持續作出彌償: |
(a)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各別向政府威脅作出、提出或成立的申索(不論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妥協、 和解、 撤回或中止)、 訴訟、 調查、 索求、 法律程序或判決( 下稱「 申索」); 以及 | |
(b) 政府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須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關於法律責任的費用、 損失賠償、損害賠償、 訟費、 收費或開支(包括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判給費用、 訟費、付款、收費及開支); | |
而上述事情均由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 而直接或間接引起 的,或源於或關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而 直接或間接引起 的,包括上文第 8 (R) 條所提述的任何損失、 損壞、 受傷或死亡(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引致的傷亡除外), 以及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遭侵犯。 | |
(T) | 如源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疏忽, 而引致政府或其任何僱員、 代理人或承辦商的任何財產有所損失或損壞, 或政府任何僱員、 代理人或承辦商受傷或死亡, 申請人須向政府作出彌償,並全面而有效地持續作出彌償。 |
(U) | 就上文第 8 (R)條、第 8( S )條及第 8 (T)條而言 ,「 疏忽」 的涵義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 71 章)第 2(1)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相同。 |
(V) | 申請人亦須遵從並遵守民政事務處或區議會╱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按情況所需而不時就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租用而可能增訂的守則、建議、規則和特別條件, 並須確保獲准進入社 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其僱員、代理人、協辦機構、承辦商及所有其他人士同樣遵行。 |
如申請人沒有遵守本文所載的任何規定或條 件,或民政事務處或區議 會╱地區設施管理委員 會可能不時增訂的守 則、建 議、規則和特別條 件,民政事務處有權取消申請人已覆實的訂租、即時終止讓申請人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 心,以及 沒收申請人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已 繳費用。在此等情況下,申請人須立即離開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一般性原則 下,民 政事務處有權就本文所載的規則及條件作出詮釋及例 外規定。 | |
(W) | 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核准使用時段完結並不影響本文所載任何可予遵從或履行的規則及條 件,即使核准使用時段完結亦然( 包括但不限於第 8 ( S) 條及第 8 ( T) 條),而有關規則及條件須 留存,並繼續對申請人具約束力,以及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X) | 民政事務處有權不批准任何申請人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包括其場地及設施)。 |
(Y) | 民政事務處可以隨時收回已批出之場地及設施,以作緊急用途,但會盡早通知申請人。 |
9. 違規記分制度
(A) | 申請人如違反本指南、 任何規則和條件, 除上文第8 ( V )條所載的後果外, 亦會因違規被記 分。 不論違規事項是否在同一活動中發生, 每宗事項都會被記分和獨立計算。 每宗違規事項所記的分數按嚴重程度計算 ,「 輕微違規」 記 3 分 、「 嚴重違規」 記 5 分,以及「 非常嚴重違 規」記 10 分。申請人在 12 個月內累計被記滿 10 分或以上, 即會被禁止於下兩個季度在被記滿分的地區預訂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及以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名義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 或視乎違規情況, 即時被撤銷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的批准。 違規記分制度詳情載於[附錄 8 ]。 |
(B) | 為確保社區會堂/ 中心設施得到適當使用, 民政事務處會派員巡查,民政事務處職員及活動負 責人須一同簽署巡查表[附錄 9 ],以作記錄。 |
(C) | 計算違規記分事例載於[附錄 10 ]。 |
10 .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安排
(A) 如天文台發出 8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社區會堂/中心場地將關閉,使 用者須立即終止有關活動及離開社區會堂/中心,或逗留在社區會堂/ 中心範圍直至情況安 全才離開。
如在租用時段兩小時內,天文台發出 8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 該租用時段將被取消。如上述警告除下,本處有以下安排:
除下警告時間 | 社區會堂/中心關閉時間 |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之間除下 | 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關閉 (下午二時後重開) |
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四時之間除下 | 下午二時至下午六時關閉 (下午六時後重開 ) |
下午四時或之後除下 | 下午六時至晚上十時關閉 |
11. 查詢
(A) | 已經預訂社區會堂/ 中心場地的團體, 可按下列電話號碼致電有關的社區會堂/ 中心或本處 查詢: |
有關活動當天的場地安排 | 有關場地設施及物資 | |||
社區會堂/中心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日 (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 農曆年初一、 初二及初三除外 | 深水埗民政事務處聯絡組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 下午二時至六時) | |||
長沙灣社區中心 | 2361 | 7787 | 2150 | 8145 |
南昌社區中心 | 2728 | 0283 | 2150 | 8145 |
大坑東社區中心 | 2776 | 8233 | 2150 | 8144 |
麗閣社區會堂 | 2386 | 4882 | 2150 | 8144 |
石硤尾社區會堂 | 2778 | 1127 | 2150 | 8144 |
白田社區會堂 | 2779 | 1162 | 2150 | 8144 |
荔枝角社區會堂 | 3528 | 0747 | 2150 | 8145 |
美孚社區會堂 | 2743 | 3200 | 2150 | 8145 |
(B) | 其他查詢,請致電 2150 8127 與本處職員聯絡。 |
深水 民政事務處
2023 年 1 月
供公眾人士申請使用的社區中心和會堂
深水埗區的社區中心/會堂 | 可供申請使用的設施 | 可容納人數 | |
1. | 長沙灣社區中心 地址 : 九龍深水埗長xxxxx 00 x電話 : 0000 0000 | 禮堂 (可供用作羽毛球場, 並附設男、女化妝室。) 露天操場 多用途活動室 | 300 人 30 人 |
2. | 南昌社區中心 地址 : 九龍深水埗昌新里 1 號電話 : 0000 0000 | 禮堂 (可供用作羽毛球場, 並附設男、女化妝室。) 籃球場會議室 | 200 人 30 人 |
3. | 大坑東社區中心 地址 : 九龍深水埗大坑東棠蔭街 17 號電話 : 0000 0000 | 禮堂 (附設男、女化妝室。) 籃球場 | 300 人 |
4. | 麗閣社區會堂 地址 : 九龍深水埗長沙灣麗閣邨電話 : 0000 0000 | 禮堂 (附設男、女化妝室。) 會議室 | 250 人 8 人 |
5. | 石硤尾社區會堂 地址 : 九龍深水埗南昌街石硤尾邨 42 座電話 : 0000 0000 | 禮堂 (可供用作羽毛球場, 並附設男、女化妝室。) 活動室會議室 多用途活動室 | 300 人 30 人 30 人 30 人 |
6. | 白田社區會堂 地址 : 九龍深水埗白田邨白田街 51 號電話 : 0000 0000 | 禮堂 (可供用作羽毛球場, 並附設男、女化妝室。) 會議室 舞台會議室 | 450 人 45 人 28 人 |
7. | 荔枝角社區會堂 地址 : 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 863 號泓景臺地下 (深盛路入口) 電話 : 0000 0000 | 禮堂 (可供用作羽毛球場, 並附設男、女化妝室。) 會議室 舞台會議室 | 450 人 45 人 24 人 |
8. | 美孚社區會堂 地址 : 九龍深水埗美孚美荔道 33 號美孚政府綜合大樓 一樓及二樓 電話 : 0000 0000 | 禮堂 (可供用作羽毛球場, 並附設男、女化妝室。) 會議室 舞台會議室 | 450 人 30 人 15 人 |
申請表遞交地點
深水埗民政事務處行政組
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4 字樓
傳真 : 0000 0000
電話 : 0000 0000
HAD 108 (SSPDO - June 2018)
深水埗區社區會堂及社區中心設施
附錄 0
xxxx /xx xx | xxxxxxx | xxxxxx | xxxxxxx | xxxx會堂 | 荔枝角社區會堂 | 白田社區會堂 | 石硤尾社區會堂 | 美孚社區會堂 |
禮堂 | 1. 舞台燈光 2. 音響系統 3. 有線座地咪及咪座 4. 無線咪 5. 免提夾咪 6. 視像及xx OK 系統 7. 投影機及投影幕 8. 鋼琴 9. 羽毛球場及網 10. 白板 | 1. 舞台燈光 2. 音響系統 3. 有線座地咪及咪座 4. 無線咪 5. 免提夾咪 6. 視像及xx OK 系統 7. 投影機及投影幕 8. 鋼琴 9. 羽毛球場及網 | 1. 舞台燈光 2. 音響系統 3. 有線座地咪及咪座 4. 無線咪 5. 免提夾咪 6. 視像及xx OK 系統 7. 投影機及投影幕 8. 跳舞用的牆身鏡 | 1. 舞台燈光 2. 音響系統 3. 有線座地咪及咪座 4. 無線咪 5. 免提夾咪 6. 視像及xx OK 系統 7. 投影機及投影幕 8. 鋼琴 9. 跳舞用的牆身鏡 10. 白板 | 1. 舞台燈光 2. 音響系統 3. 有線座地咪及咪座 4. 無線咪 5. 免提夾咪 6. 投影機及投影幕 7. 羽毛球場及網 8. 合唱團台階 9. 譜架 10. 乒乓球檯 | 1. 舞台燈光 2. 音響系統 3. 有線座地咪及咪座 4. 無線咪 5. 免提夾咪 6. 視像及xx OK 系統 7. 投影機及投影幕 8. 鋼琴 9. 羽毛球場及網 10. 白板 11. 乒乓球檯 | 1. 舞台燈光 2. 音響系統 3. 有線座地咪及咪座 4. 無線咪 5. 免提夾咪 6. 視像及xx OK 系統 7. 投影機及投影幕 8. 鋼琴 9. 羽毛球場及網 10. 譜架 | 1. 舞台燈光 2. 音響系統 3. 有線座地咪及咪座 4. 無線咪 5. 免提夾咪 6. 投影機及投影幕 7. 手提式投影機 8. 羽毛球場及網 9. 合唱團台階 10. 譜架 |
會議室 | - | 1. 投影機及投影幕 2. 白板 3. 摺檯及椅 4. 音響系統 5. 無線咪 | - | 1. 白板 2. 會議桌及椅 | 1. 投影機及投影幕 2. 白板 3. 會議桌及椅 4. 音響系統 | 1. 影音系統 2. 投影機及投影幕 3. 摺檯及椅 4. 牆身鏡 | 1. 投影機及投影幕 2. 白板 3. 會議桌及椅 4. 音響系統 5. 有線咪及無線咪 | 1. 投影機及投影幕 2. 白板 3. 摺檯及椅 |
舞台會議室 | - | - | - | - | 1. 白板 | 1. 影音系統 2. 摺檯及椅 3. 牆身鏡 | - | 1. 投影機及投影幕 2. 白板 3. 摺檯及椅 |
社區中心 /會堂 設備 | 長沙灣社區中心 | 南昌社區中心 | 大坑東社區中心 | 麗閣社區會堂 | 荔枝角社區會堂 | 白田社區會堂 | 石硤尾社區會堂 | 美孚社區會堂 | |
活動室 | - | - | - | - | - | - | 1. 白板 2. 音響系統 3. 免提夾咪 4. 無線咪 | - | |
多用途活動室 | 1. 投影機及投影幕 2. 音響系統 3. 白板 4. 儲物櫃 5. 跳舞用的牆身鏡 | - | - | - | - | - | 1. 投影幕及投影機 2. 音響系統 3. 白板 4. 跳舞用的牆身鏡 5. 無線咪 6. 免提夾咪 | - | |
男/女化妝間 | 1. 儲物櫃 2. 冷熱水沖身設備及洗手間 | 1. 儲物櫃 2. 冷熱水沖身設備及洗手間 | 1. 儲物櫃 2. 冷熱水沖身設備及洗手間 | 1. 儲物櫃 2. 外設冷熱水沖身設備及洗手間 | 1. 儲物櫃 2. 冷熱水沖身設備及洗手間 | 1. 儲物櫃 2. 冷熱水沖身設備及洗手間 | 1. 儲物櫃 2. 冷熱水沖身設備及洗手間 | 1. 儲物櫃 2. 冷熱水沖身設備及洗手間 | |
籃球場 | - | ✓ | ✓ | - | - | - | - | - | |
露天操場 | ✓ | - | - | - | - | - | - | - | |
傢具 | 可疊式座椅 | 1. 只供會堂內使用 (a) 膠椅 290 張 (b) 嘉賓椅 260 張 2. 可供外借啡膠椅 - 50 張 | 1. 只供會堂內使用 (a) 膠椅 280 張 (b) 嘉賓椅 160 張 2. 可供外借啡膠椅 - 200 張 | 1. 只供會堂內使用 (a) 膠椅 200 張 (b) 嘉賓椅 100 張 2. 可供外借啡膠椅 - 100 張 | 1. 只供會堂內使用 (a) 膠椅 300 張 2. 可供外借啡膠椅 - 60 張 | 1. 只供會堂內使用 (a) 膠椅 365 張 (b) 嘉賓椅 10 張 2. 可供外借啡膠椅 - 200 張 | 1. 只供會堂內使用 (a) 膠椅 400 張 (b) 嘉賓椅 100 張 2. 可供外借啡膠椅 - 80 張 | 1. 只供會堂內使用 (a) 膠椅 250 張 (b) 嘉賓椅 260 張 2. 可供外借啡膠椅 - 100 張 | 1. 只供會堂內使用 (a) 膠椅 450 張 (b)嘉賓椅 20 張 |
摺檯 | 20 張 | 25 張 | 20 張 | 8 張 | 15 張 | 10 張 | 20 張 | 15 張 | |
展板 | 20 塊 | 20 塊 | 20 塊 | 8 塊 | 20 塊 | 15 塊 | 20 塊 | 15 塊 |
HAD 108 (SSPDO – June 2018)
附錄 3
租 用 社 區 中 心 / 社 區 會 堂 設 施 收 費 表
( 由 2 0 1 8 年 6 月 1 4 日 起 生 效 )
(收費以每一小時計算,不足者亦作一小時)
設施 | 埸地費用 | 設施說明 | 使用空氣調節的附加費用 | 使用其他設備的附加費用 |
禮堂 | 每小時 90 元 | 提供椅子。如有需要, 申請人須自備擴音系統、自行聘請 技 術 員 操 控 燈 光 控 制 板,並須自行安排座位。 | 每小時另加收費為 : 長沙灣社區中心 : 140 元南昌社區中心 : 140 元大坑東社區中心 : 116 元麗閣社區會堂 : 140 元石硤尾社區會堂 : 116 元白田社區會堂 : 140 元荔枝角社區會堂 : 140 元美孚社區會堂 : 140 元 | 如使用燈光控制板, 每小時另加收費 18 元。 |
男/女化妝室 | 每間化妝室每小時 6.5 元 | ------ | 每間化妝室 每小時另加收費 7 元 | ------- |
會議室 | 每小時 44 元 | 供應椅子及白板 | 每小時另加收費 10 元 | ------ |
活動室/舞臺會議室 | 每小時 48 元 | 供應椅子 | 每小時另加收費 11 元 | ------ |
籃球場 | 日間每小時 46 元# 晚間每小時 63 元# | 晚間提供照明 | ------ | ------ |
露天操場 | 日間每小時 51 元# 晚間每小時 53 元# | 晚間提供照明 | ------ | ------ |
羽毛球場 | 基本收費 * 每小時 68 元 | 有照明設施 | 加收之空氣調節費與禮堂空調費的計算方法相同 | ------ |
* 收費以每個禮堂計算,不論禮堂內之羽毛球場數目及申請使用羽毛球場之數目,收費均為每小時 68 元。只租用禮堂內羽毛球場設施之申請人,不得使用舞台及有關設備。
# 籃球場及露天操場收費分為日間及晚間。日間時間為九時至六時,晚間時間為六時至十時。
HAD 108 (SSPDO - June 2018)
附錄 4
社區中心及社區會堂設施豁免收費詳情
(a) 政府部門可免費使用有關設施。
(b) 以下任何一類機構租用設施以舉辦 非牟利活動 ,可獲完全豁免收費:
(i) 資助福利機構;
(ii) 資助教育機構、津貼學校和非牟利學校;
(iii) 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的辦事處;
(iv)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慈善信託;
(v) 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牟利機構:
• 根據《社團條例》(第 151 章)註冊的機構;或
• 根據《公司條例》(第 32 章)成立為法團的機構;
而該等機構的會章或組織章程大綱明確規定當機構解散時,成員不會分攤任何利潤或資產。(請細閱背頁「社區中心及社區會堂設施豁免收費注意事項」)
(vi) 政府認可的地方委員會/團體,如地區青年活動委員會、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
鄉事委員會、街坊福利會、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等。
(c) 立法會和區議會的候選人如申請在提名結束後至選舉日期間,使用有關設施以進行選舉會議,則可獲完全豁免收費。
在決定是否接納豁免收費申請時,本處須考慮申請機構所辦活動是否非牟利,以及有利當區社羣福祉和社區建設,即使申請機構屬真正非牟利團體亦然。一般而言,申請機構舉辦的活動如會帶來收益,不應獲豁免收費。
附錄 4
社區中心及社區會堂設施豁免收費注意事項
1. 如 屬 前 頁 第 (b )( v ) 條 款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有 關 機 構 ) , 其 會 章 或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需 有 明 確 規 定 當 機 構 解 散 時,成 員 不 會 分 攤 任 何 利 潤 或 資 產 ( 以 下 簡 稱 有 關 會 章 或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 有 關 機 構 必 需 在 遞 交 租 用 申 請 表 格 時 一 併 提 供 有 關 會 章 或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 方 可 獲 豁 免 租 用 費 用 。
2. 所 有 屬 於 前 頁 第 ( b ) ( v ) 條 款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必 須 於 提 交 租 用 會 場 申 請 時 一 併 遞 交 有 關 會 章 或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 方 可 獲 豁 免 租 用 費 用 。
深 水 埗 民 政 事 務 處
附錄 5
獲豁免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租金帳目報表
A 部 : 基本資料
社區會堂/中心名稱 | : | ||
租用設施: | 活動名稱: | ||
申請機構: | |||
合辦/協辦機構(如有): | |||
活動日期: | 活動時段: | ||
參加人數︰ |
B 部 : 收支結算 ( 截至 )
(A) | 收入總額 (詳見 C 部) | 元 |
(B) | 開支總額 (詳見 D 部) | 元 |
(C) | 收支結算 [(B)-(A)] | 元 |
C 部 : 收入項目詳情
項目 | 數目/數量 | 單價(元) | 收入總額(元) |
例 1︰參加者/觀眾收費 | |||
例 2︰X 公司贊助 | |||
1. | |||
2. | |||
3. | |||
4. | |||
5. | |||
總額︰ |
D 部 : 支出項目詳情
項目 | 開支總額(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總額: | |
E 部 : 由申請機構的獲授權人所作的證明
1. 本人謹此證實上述資料正確無誤,而 C 部已詳列所有收入來源( 包括所獲贊助和捐贈),並無任何遺漏。
2. 申請機構及合辦/協辦機構( 如有)均沒有從活動中賺取利潤。
從活動中有賺取利潤, 並同意向政府繳付應付設施租金。
簽署 | : | |
姓名 | : | |
機構負責人/獲授權人 | ||
職位 | : | |
機構名稱 | : | |
申請機構的正式印鑑 | 日期 | : |
附註: |
1. 此帳目報表只適用於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 |
2. 如獲豁免繳費, 申請機構須在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 向本處提交帳目報表。 [註:機構如 沒有 在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活動後帳目報表,按違規記分制度將被記 5 分 ]。 |
3. 申請機構在提交帳目報表時無須提交單據及證明文件。但由於民政事務處會對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的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申請機構必須保留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兩年。民政事務處日後如選擇有關活動作抽樣查核時,申請機構須提交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必須經簽署和註明「核實無誤」並蓋上機構印章。如申請人未能應民政事務處要求提交單據/ 證明文件,須補付原獲豁免的費用。 |
4. 在這份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用作核對豁免繳費的申請。收集的資料可能會為此目的而披露予有關方面。如欲更改或查閱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可以書面向[ 深水埗民政事務處的公開資料主任提出,地址: 深水埗長沙灣 x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4 字樓]。 |
申請在社區中心及會堂設施內進食的規定
附錄 6
申請辦法
(1 ) | 所有擬於社區中心及會堂設施( 以下簡稱“設施” ) 內活動進行時進食 的團體,必須於申請使用設施時一併向民政事務處提出申請。 |
(2 ) | 團體須填妥夾附的表格,列明活動性質,食物的種類及清理場地安排 等。團體必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後,才可在設施內進食。 |
批准條件
(3 ) | 民政事務處只會批准舉辦活動之團體為參加者提供食物,而不會准許 個別參加者自行帶備食物到設施內進食。所有競飲或競食一類的活動 將不會獲民政事務處批准。 |
(4 ) | 民政事務處不會批准在設施內生火、 使用燃料或用其他形式的煮食器 具( 如電爐、電水煲、微波爐) 等煲水、煮食或烘熱食物。 |
(5 ) | 民政事務處對於可進食的食物種類,有最後的決定權。 |
(6 ) | 團體必須將食物置放於合適的容器內,以免弄污場地。 |
(7 ) | 團體須列明所作的清理安排, 例如聘用承辦商, 或由員工自行清理; 惟無論用何種方式,申請團體有最後責任把場地清理妥善。 |
(8 ) | 團體須確保在所預訂的時間內將場地清理乾淨,並把所有垃圾妥善處 理及搬離中心/ 會堂,然後把場地交回民政事務處。 |
違規者罰則
(9 ) | 團體必須遵守各項規定。有違反以上規定或未能把場地清理致令民政 事務處滿意者, 民政事務處會考慮取消已批准有關團體在其他日期/ 時段借用場地及/或在場地內進食的申請;嚴重違規者,民政事務處更會 考慮日後不接受有關團體租借社 區 會堂/中心及 /或 在場 地進食的申 請。 |
附錄 7
在 ( ) 社區中心/會堂的設施內進食申請表
Application for Eating inside ( ) Community Centre/Hall
1. | 申請機構 / 團體 Applicant Organization | : | 電話: Tel: | ||
傳真號碼: Fax: | |||||
2. | 擬申請在設施內進食的活動簡介 : Description of function applying for eating inside the facilities : | ||||
(a) | 活動舉行日期 Date of function | :
| |||
(b) | 活動名稱 Name of function | :
| |||
(c) | 活動性質/內容 Nature/Content of function | :
| |||
(d) | 活動參加人數 No. of participants | :
| |||
3. | 食物及飲品的種類、包裝和數量 (請盡量詳述) Type, package & quantity of food and drinks (Please give as many details as possible) : | ||||
4. | 清潔安排 (請於合適處填上「✓」號) : Cleansing arrangement (Please tick as appropriate) : | ||||
由申請機構的職員自行清潔 | |||||
To be done by staff of applicant organization | |||||
聘用清潔承辦商 (承辦商名稱 : | ) | ||||
Employ cleansing contractor (Name of contractor : | ) | ||||
其他 (請註明) : | |||||
Other (Please specify) : | |||||
5. | 聲明 Declaration : | ||||
本人明白並承諾遵守附頁/背頁的有關社區中心/會堂的設施內進食的規定。 本人亦明白民政事務處保留不批准以上申請的權利。 I understand and undertake to comply with the attached regulations in respect of eating inside the facilities of Community Centre/Hall. I also understand that District Office reserves the right not to approve the above application. | |||||
簽署 Signature | :
| ||||
姓名 Name | :
| ||||
職位 Position | :
| ||||
日期 Date | :
| ||||
O | 申請機構的正式印鑑 fficial Stamp of applicant organization |
附錄 8
(甲) 架構
違規記分制度
項目 | 違反規則和條件的事項 | 違規 嚴重程度 | 所記分數 |
1 | 參加人數未達最低規定。 | 輕微違規 | 3 |
2 | 遲到 15 分鐘或以上。 | ||
3 | 輕微行為不當或違規,例如在場地造成滋擾、 在地板灑上粉末、 沒有清理場地和把場地回復原狀、 沒有事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懸掛橫額、張貼海報或標語、進食 等。 | ||
4 | 未能在活動舉行日期 14 個工作天前給予通知而取消使用獲配時段。 註 一 | ||
5 | 未能在活動舉行日期 7 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要求更改活動性質或增加/ 更改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 ||
6 | 未能出示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批准信。 | ||
7 | 沒有依時交還場地。 | ||
8 | 參加人數超過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最高人數限制。 | 嚴重違規 | 5 |
9 | 沒有在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活動後帳目報表,或未能應要求提交單據/證明文件。 | ||
10 | 沒有到場使用設施。 | ||
11 | 沒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務處批准而更改活動性質或增加/更改合資格的合辦/ 協辦機構。 | ||
12 | 令設施永久損壞, 例如導致廣播系統和硬件需更換。租用機構需繳付更換設備的費用。 | 非常嚴重違規 | 10 ( 或視乎情況即時撤銷使用設施的批准) |
13 | 嚴重行為不當和違規, 例如吸煙、煮食、燃點火種或使用煙火等。 | ||
14 | 把獲配時段轉讓予另一機構。 | ||
15 | 活動收費,與原本聲稱為非收費活動不符。 | ||
16 | 沒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務處批准而進行競投、募捐、售賣活動。 | ||
17 | 增加不合資格的合辦/ 協辦機構 |
註一: 由於處理申請需時,此規定亦適用於在活動舉行前少於 14 工作天提交的申請。
附錄 8
(乙) 違規記分制度的規則
1. 違規記分制度以當區為計算基礎。
2. 根據違規記分制度, 申請機構或租用者如違反規則或條件,會被記分。每宗違規事項都會被記分以及獨立計算, 不論違規事項是否屬同一活動。每宗違規事 項所記的分數按嚴重程度計算,「輕微違規」記 3 分、「嚴重違規」記 5 分,以及「非常嚴重違規」記 10 分。對於有合辦/ 協辦機構的申請, 只有申請機構或租用者須就違反規則或條件被記分。
3. 有關機構或租用者在 12 個月內累計被記滿 10 分或以上,即會被禁止於其後兩個申請季度在當區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所有導致有關禁令的分數將會被悉數撤銷。日後出現的違反規則和條件事項,會重新累計分數。如有關機構在[ 該季及/ 或下一季]# 有其他租訂獲批,除非另有指示, 否則仍可使用已獲分配的節數,直至該季為止。
4. 假如租用機構在同一活動有兩宗或以上違規事項,會先取該活動中記分較多的違規事項,以按上文第 3 段所載計算及禁止其申請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餘下未有計入上述申請禁令的違規事項所記較少的分數將會順延計算。
5. 有關機構如被發現違反規例或條件,會接到固定形式的警告信,列明違規性質、被記分數和有效期限。信中並會載列所有違規事項, 以及累計被記 10 分或以上的後果。
6. 接到警告信的機構可在信件發出日起計兩星期內提出書面申述, 交民政事務專員考慮。民政事務專員如認為申述有理,有權不予記分。
附錄 9
社區會堂/ 中心巡查表
會堂名稱︰ 🞏 禮堂 🞏 會議室 🞏 其他( )舉辦活動團體: 協辦活動團體(如有) : 舉辦活動名稱:
租用時段︰由上午/ 下午 時 分 至 上午/ 下午 時 分
項目 | 例行巡查 | 突擊巡查 | 備註 | |
1. | 活動名稱是否與申請相符。 | 🞏是 🞏否 | 🞏是 🞏否 | |
2. | 活動性質是否與申請相符。 | 🞏是 🞏否 | 🞏是 🞏否 | |
3. | 活動主辦團體是否與申請 相符。 | 🞏是 🞏否 | 🞏是 🞏否 | |
4. | 活動合辦/協辦團體是否與 申請相符。 | 🞏是 🞏否 | 🞏是 🞏否 | |
5. | 期間是否有不當活動,例如 銷售或推銷等商業行為 | 🞏是 🞏否 | 🞏是 🞏否 | |
6. | 出席人數 (申請表報稱 人) | 🞏 | 🞏 | 巡查時間: 紀錄活動人數: |
🞏 | 🞏 | 巡查時間: 紀錄活動人數: | ||
🞏 | 🞏 | 巡查時間: 紀錄活動人數: | ||
7. | 活動時間 | 簽場時間: 交場時間: | ||
8. | 其他(如適用) |
*請在適當的🞏劃上✓
突擊巡查時適用
督導人員簽署:督導人員姓名:督導人員職位:巡查日期:
例行巡查時適用 活動負責人簽署︰ |
活動負責人姓名︰ |
巡查職員簽署︰ |
巡查職員姓名︰ |
巡查職員職位︰ |
巡查日期︰ |
附錄 10
計算違規記分示例
假設機構可租訂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 而租訂申請是按季處理, 以及用抽籤方式分配時段,而擬於 2011 年第四季租用設施的申請者,可於 2011 年第二季結束前提交申請。抽籤在 2011 年第三季季初進行,中籤的申請者會收到書面通知。
例子 A
記分 | 3 | 5 | 3 |
違規日期 | 2010 年 6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0 日 | 2011 年 6 月 5 日 |
總累記分數 | 3 | 8 | 8 |
在 2011 年 6 月 5 日, 12 個月內累記分數只有 8 分,因為 2010 年 6 月 1 日 所記的 3 分在 2011 年 6 月 1 日已經撤銷。 |
例子 B | |||
記分 | 3 | 5 | 3 |
違規日期 | 2010 年 6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0 日 | 2011 年 5 月 28 日 |
總累記分數 | 3 | 8 | 11 |
在 2011 年 5 月 28 日, 12 個月內累計共記 11 分, 被禁止在下兩個季度租訂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 即 2011 年第四季及 2012 年第一季) ,而 3 宗違規事項被記的 11 分已悉數扣除。假設該機構在 2011 年第二季餘下時間及第三季有其他租訂獲批,除非另有指示,否則仍可使用已獲分配的節數,直至 2011 年第三季為止。在 2011 年 5 月 28 日後出現的違反規則和條件事項,會重新累計分數。 |
例子 C | ||||
記分 | 3 | 5 | 3 | 10 |
違規日期 | 2010 年 6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0 日 | 2011 年 5 月 28 日 | 2011 年 6 月 30 日 |
總累記分數 | 3 | 8 | 11 | 10 |
在例子 B 的情況後, 該機構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因違規被記 10 分,因此在首次被禁止租訂設施兩個季度之後, 會再被禁止租訂設施兩季, 亦即該機構被禁止租訂設施為期共 12 個月。 |
2. 假如租用機構在同一活動有兩宗或以上違規事項,會先計算記分較多的一宗, 餘下一宗違規事項所記較少的分數將會順延計算。詳情說明如下:
例子 D
記分 | 3 | 3 | 3 5 | 5 3 |
違規日期 | 2010 年 6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0 日 | 2011 年 5 月 28 日 | 2012 年 4 月 3 日 |
總累記分數 | 3 | 6 | 11+3 (3 分順延計算) | 11 |
在 2011 年 5 月 28 日, 機構在同一活動被發現有兩宗不同的違規事項, 而違規記分較多的一宗為 5 分, 因此先計算該 5 分, 而另一違規事項被記的 3 分將會順延計算。這 5 分加上先前於 2011 年 1 月 10 日累記的 6 分,累計共 11 分, 該機構會被禁止在其後兩個季度租訂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 即 2011 年第四季及 2012 年第一季),而因 3 宗違規事項被記的 11 分將會悉數被扣除。2011 年 5 月 28 日同一活動的另一宗違規事項被記的 3 分,會順延計算。2012 年 4 月 3 日再發現兩宗違規事項。在計及 2011 年 5 月 28 日順延計算的 3 分,加上 2012 年 4 月 3 日被記的 8 分, 12 個月內累記共 11 分,新的兩宗違規事項均已計算, 該機構因而再被禁止租訂設施。 |
附錄 11
民政事務總署已就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有版權的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放 或放映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和xx OK 錄像製品,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申請人如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間版權特許機構控制或管 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有關的豁除事項節錄如下。
除外條款 / 不包括的權利 / 權利保留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除外條款
x牌照合約不得擴展為或包括以下授權:
(a) 任何於螢光幕牆的影像音樂播放;
(b) 使演出作品能在持牌場所地域之外被聽見/看見的權利;
(c) 複製任何本協會之曲目;
(d) 有關任何涉及聲音或影像紀錄之版權。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 – 不包括的權利
(a) 此牌照協議並不授權持牌人作任何可能侵犯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之任何版權之行為。
(b) 此牌照協議並不伸延至授權等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進行複製、重新混音、複錄或輯錄。
(c) 此牌照協議並不准許持牌人使用未經授權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
(d) 此牌照協議明確地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
香港音像聯盟 – 權利保留
(a) 香港音像聯盟及/或其會員在此xx保留所有未經明確許可予持牌人的有關其擁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權利。
(b) 本條文所載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授權持牌人進行以下行為:
(i) 將作品包括在廣播內、或以複製、製作複製品、重新混音、複錄、輯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作品, 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構成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或
(ii) 公開播放任何未經授權複製的作品。
(c) 持牌人明確承諾並保證將不會進行上述第 b 段所列的行為。
(d) 香港音像聯盟及其會員在此xx保留所有追討未經授權或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權利及補救。
附錄 12
編號 (註 1)
民政事務處第 I 部 (由申請人填寫)
1. | 申請人姓名: | (中文) | (英文) | |||
2. | 地址: | |||||
3. | 電話號碼: | (辦公時間) | 4. | 身份證號碼: | ||
(非辦公時間) | (如適用者) | |||||
5. | 借用期: | 6. | 領取日期: | |||
7. | 交還日期: | |||||
8. | 活動名稱: | (中文) | ||||
(英文) | ||||||
9. | 活動地點: |
| ||||
10. | 所借用的物料/器材詳情: | |||||
物品編號 | 名稱 | 數量/單位 | 備註 | |||
11. | 本人/本機構完全明白,如獲批准借用上述物料/器材,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 |||||
(a) | 本人/本機構不會把借用的物料/器材用於牟利性質的活動; | |||||
(b) | 本人/本機構會負責領取和交還借用的物料/器材,並會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費用,例如:工資、運費等; | |||||
(c) | 上述物料/器材在借用期間如有遺失或損毀,本人/本機構須負責向政府賠償; | |||||
(d) | 如在運送和使用借用的物料/器材時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及私人或政府財物損毀,不論這些損傷或損毀是直接或間接引致,本人/本機構均須承擔責任; | |||||
(e) | 在任何時間,如民政事務處提出要求,本人/本機構須交還借用的物料/器材。 | |||||
(f)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18 和 22 條及附表 1 第 6 條,你有權索閱及修正你的個人資料。你的索閱權包括有權獲取本表格所載的個人資料副本。 | |||||
12. | 機構名稱 (如適用者) | |||||
14. | 申請人簽署: | |||||
13. | 機構印鑑 | 15. | 日期: |
註 1 : 如申請獲得批准,發放物品人員須填寫此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