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092201809071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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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附加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效力无效,本附加险效力亦无效;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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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七)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九)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十二)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或经当地法院或仲裁结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保险xxx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本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责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xxx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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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按本条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或及时提供必要协助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释义直接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
故意行为: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惩罚性赔款:指由法院判决的、在赔偿实际损害数额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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