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四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書,並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寄賣商品項目:
(一)依甲方審核同意之「寄賣清冊」為準(詳附件一)。
(二)商品項目可再調整,惟須一併修改清冊,並經甲方審核同意。
二、寄賣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寄賣拆帳方式:商品每份售價之百分之三十歸甲方,百分之七十歸乙方。
四、甲方於商品銷售期間,保有櫃位調整權利,乙方得協助商品之適當陳列。
五、銷售價格:商品之銷售價格以乙方之統一銷售為基準,甲方不得任意調降或調漲銷售價格。如需調整價格,需經由甲乙雙方協調後始可調整。特殊節日之促銷價格,甲方需告知乙方。
六、甲方銷售寄售商品三個月後,依據月報表顯示銷售績效不佳,可要求乙方將商品撤回。乙方將商品撤回時得請求甲方協助辦理商品退回事宜,商品退回之所有運費支出,由乙方自行負擔。
七、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之計帳方式係以實際銷售作為付款依據。
(二)甲方應於每三個月進行結算,並於結算隔月十五日前,依寄賣清冊載明之商品類別及拆帳比例,通知乙方應給付金額,經乙方核對無誤後以收據等通知甲方請款,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方。
(三)若發生盤損情況,由乙方負擔最多不超過其總進貨價金之百分之三,盤損超過百分之三部份由甲方自行吸收。
(四)若為配合電子簽帳刷卡服務,乙方需負擔顧客刷卡購買乙方商品總金額百分之二之刷卡手續費,本項刷卡手續費於每次結算時,一併結算,並不採另行繳付,由甲方自應付給乙方之金額中扣減。
八、商品交貨與驗收
(一)乙方應依雙方協議之交貨日期,如期交貨至甲方文創商品店,乙方並得依據甲方之需求提供必要之商品數量於甲方,如遇無法提供之情形,乙方應對甲方提出說明。
(二)乙方所交之貨品經甲方驗收後,於文創商品店銷售期間發生商品遺失時,依第七點第三款辦理。惟若因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致商品損壞時,由乙方自行負擔損失,甲方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行銷合作
甲方為提升商品銷售額或增加其品牌曝光率進行之促銷或宣傳活動,乙方需無條件提供商品予甲方活動宣傳使用,惟使用方式及數量需雙方同意後,始得實行。
十、合約終止
(一)乙方欲提前終止合約時,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查核無任何未清償債務時,於三十日內終止本合約之效力。
(二)雙方結清所有貨款之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一個月內,將積放於甲方處所之貨品取回。未依規定時間內取回且未事先有合理之說明x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三)本契約書之權利與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或授權第三人,非經甲方同意之轉讓,對甲方不發生效力,且不排除乙方應履行之合約義務。
十一、瑕疵擔保
(一)乙方應保證交付甲方代為銷售之所有商品及相關內容,均合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之規定及政府法令規章,並負擔任何偽造不實之責任。
(二)乙方所交付之商品,若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發生足以影響消費安全之問題,或與提報予甲方核可之規格、品質不符時,通稱為不良品。當乙方所交付之商品為不良品時,應自行對消費者依消保法等相關規定負責,於甲方通知退、換貨之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貨或換貨之配送作業,並負擔因退、換貨產生之運費或其他費用。
(三)乙方保證提供予甲方銷售之商品,皆係由其創作絕無抄襲之情事,若甲方因販售乙方提供之商品而遭第三人主張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乙方應自行解決糾紛,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十二、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經他方限期催告仍未改善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三、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或需修改者,應經雙方協議修訂之。
十五、本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由甲方分別轉存備用。
立合約人
甲 方: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代 表 人: x○○
統一編號: 10047031
地 址: 22001xxxxxxxxx0x000x0x
x x:(00)2672-9996
傳 真:(02)2671-8660
乙 方: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