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2 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签署《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以下简称“标准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 号)要求,本公司与中国农再在合约再保险业务上,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关联交易的类型为“保险业务类”中的再保险业务,属于统一交易协议。
关联交易标的为本公司所直接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但不
包括:(1)“保险+期货”业务;(2)任何形式的再保险分入业务和转分业务;(3)以超赔形式承保的直接业务,包括第一赔偿方式、按层方式。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61 亿元,股东包括财政部、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9 个单位。其中本公司持股 10 亿元,持股比例为 6.21%。注册地为xxxxxxxxxx 0 xxxxxxxx。经营范围如下:
1.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以及转分保业务;
2.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咨询业务;
3.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4.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政部系中国农再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持有中国农再 6.21%股份,系对中国农再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中国农再为本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一)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财金[2020]128 号文件有关规定,本公司与中国农再签订的标准协议为合约再保险,主要内容包括:
1.本公司直接承保的各类农业保险业务中,按其在保单中独立承担保险责任的 20%向中国农再办理成数分保,分保固定手续费率为 20%;
2.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大灾超赔机制;
3.建立盈余返还与损失调整机制;
4.标准协议内涉及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按季度进行结算;
5.标准协议的签订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协议履行期
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对经营结果的影响
目前未与中国农再正式开展业务往来,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标准协议是财金[2020]128 号文件的附件,为统一版本再保险标准协议,所有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工作的主体机构,均遵照此协议执行。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机构、时间、结论
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关联交易由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2021 年 2 月 25 日,本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 6 次会议、第五届董事
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1 年中国农再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标准协议以统一交易协议进行报告和披露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均投票赞成。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x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16 次会议,同
意本项议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7 人,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