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联人寿〔2022〕医疗保险 017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染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2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3/2.4/2.5/3.1/3.2/5.1/6.1/7.1/7.3/8.1/8.3/8.4
❖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1.双方订立的合同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5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 |
1.1 合同构成 | 5. 被保险人的变动 | 8.6 毒品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 8.7 非处方药 | |
1.3 投保范围 | 6.合同解除 | 8.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9 机动车 | |
2.1 保险金额 |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0 酒后驾驶 | |
2.2 保险期间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3 不保证续保 |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2 潜水 | |
2.4 保险责任 | 7.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8.13 攀岩 | |
2.5 责任免除 | 7.4 合同内容变更 | 8.14 探险 | |
3.保险金的申请 | 7.5 联系方式变更 | 8.15 武术比赛 | |
3.1 受益人 | 7.6 争议处理 | 8.16 特技表演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 释义 | 8.17 有效身份证件 | |
3.3 保险金申请 | 8.1 我们认可的医院 | 8.18 现金价值 | |
3.4 保险金给付 | 8.2 专科医生 | ||
3.5 诉讼时效 | 8.3 传染病 | ||
4. 保险费的支付 | 8.4 住院 |
👉 条款目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染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本公司”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传染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 | 双方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范围 |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不保证续保 | x合同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含)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承保,并不设等待期。 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后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承保,并重新计算等待期。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30 日(这 3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初次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传染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
传染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必选责任)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定义 的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该传染病导致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见释义)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该次住院的实际日数,乘以传染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额给付传染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传染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额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30 日。累计给付传染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 30 日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传染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该传染病导致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次住院治疗而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到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传染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 时终止。 | |
补偿原则 | x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 |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保险期间xx该传染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见释义)除外; (4) 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酒 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传染病且未被治愈的; (9)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确认为本合同定义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且未被 排除的。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传染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传染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 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传染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被保险人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 ||
传染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被保险人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死亡证明;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 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或按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保 |
险费。 | ||
5.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
5.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您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参保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关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您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 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6. | 合同解除 | |
6.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您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7.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7.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7.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6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8. | 释义 | |
8.1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 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 护理服务。 |
8.2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8.3 | 传染病 | x合同约定的传染病,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甲、乙、 丙类传染病病种。此外,还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不包 括梅毒、淋病、艾滋病。 |
8.4 | 住院 | 指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 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
8.5 |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 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
8.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7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8.8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9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12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3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4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5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 |
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
8.16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8.17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自然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身份证件。 |
8.18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5%× (1-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 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