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
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
样本
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释 义 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保险责任
第二条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本公司同意,如被保险财产或其部分在保险期间内或本公司已同意续保的续展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而导致灭失、毁坏或损毁,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财产在发生灭失或损毁时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或(由本公司选择)对受损毁的被保险财产或其受损毁部分以重置或更换作为赔偿。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或本公司签发的批单所恢复的每一被保险财产的单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被保险财产: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所述各项财产遭受的灭失、损毁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在制造过程中的财产,如果造成该财产的灭失、损坏及损毁直接由于本身所受的工序而导致;
(二) 在建筑、修建、安装、拆卸、搬运或迁移的过程中的财产;
(三) 锅炉、节能器、涡轮机或其它以压力运作者的容器、机器或设备或其容纳之物由于爆炸或破裂造成的损失;
(四) 因电流(不包括闪电)引致电器设备及电线系统的损失;
(五) 现金、支票、金块、银块、流通票据、有价证券、古玩、艺术品(不包括单件价值人民币 1,500元以下的制图、绘画及雕塑)、毛皮、饰有毛皮的衣物、珠宝、手表、珍珠、已镶嵌或未经镶嵌之宝石、黄金、白银、白金及其他贵重金属或合金;
(六) 动物、鸟类、鱼类、农作物、木材、植物、草坪及灌木;
(七) 土地、洞穴、堤坝、水库、码头、防波堤、桥梁或隧道;
(八) 任何经核准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起重机、承建商所用的建筑机器设备、铁路机车以及其它所有车辆,以及各种船舶、飞机或其内承载的财产;
(九) 不在保险单中所述被保险场所,而在运送途中的财产;
(十) 计划书、图纸、设计、设计图样、模型、模具、文件、手稿或原稿、帐册或电脑系统记录内所储存资料对于被保险人所代表的价值;
但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有关文件、原稿及电脑记录作为文具材料之价值以及录入、复制以上资料的费用(不包括搜集、生成资料信息有关的费用);
(十一)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以及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除非保险单内列明承保该类财产且被保险人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十二)离被保险场所150米(不含150米)以外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运输、传送管道(线)及其支撑结构等财产。
样本
第五条 除本保险单明确承保外,本保险不承保台风、暴风、暴风雨、洪水、冰雹、霜或雪对以下财产造成的损失、毁坏及损毁:
(一) 放置在露天的财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及设计在露天安放及操作的机器设备);
(二) 放置在无围墙的建筑物之内的财产。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设备、机器或装置发生电气、机械故障或功能紊乱;
2. 由于温度或湿度的变化,或制冷或制热空调系统的故障或工作不足而导致财产的腐败、变质;
3. 地面的下陷、提升、塌方、侵蚀、沉落或开裂引致的损失;但是,如果(I)上述第1、2、3项由下列事故引起:
(1) 闪电或火灾;
(2) 爆炸(不包括涡轮机、压缩机、变压器、整流器、开关器、气缸、液压缸、飞轮或其他有关离心力活动的机件、锅炉、节能器或其他以压力运作的器皿、机械或设备的爆炸或破裂);
(3) 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或由此坠落的物体;
(4) 机动车、船舶、铁路机车以及其它所有车辆的撞击;
(5) 暴风、暴风雨或洪水。
或者(II)上述第1、2、3项导致(I)中所列的任何事故发生,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仅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就以上(1)至(5)项所造成的灭失、损坏或损毁赔偿被保险人。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及其伙伴、高级职员、雇员、董事、受托人或法定代表的不诚实、犯罪行为或欺诈、偷窃行为所造成的损 失,无论该行为是独自进行还是与其它人串谋进行;
(三) 迟延交货、丧失市场或正常的保养维修费用;
(四) 逐渐变质、固有缺陷、潜在瑕疵、动物啮咬、虫咬、飞蛾、虫害、白蚁、污染、正常磨 损、气候潮湿或干燥、极端气温或气温升降、烟雾、收缩、蒸发、失重、锈蚀、干湿腐 烂、腐蚀、气味、颜色、质地或涂层的变化、光线作用所引致的损失,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引起的;
(五) 定期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神秘或无法解释的失踪;
(六) 更换或矫正有缺陷的材料、工艺、设计, 或设计、计划或规格的错误或疏漏所发生的费用;
(七) 熔化材料的冻结或凝固;
(八) 因执行规范建造、维修、拆除任何承保不动产的任何法律法规所引致的损失,以及租赁合同或法令的中止、终止或解除所引致的损失;
(九) 由霉、霉菌、真菌或孢子所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样本
(一) 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产生或引起的灭失、毁坏及损毁: 1.
(1) 战争、外敌入侵行为、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有可能引发暴动的民众骚乱、军事叛乱、政变;
(2) 恐怖活动。
本保险亦不承保因任何控制、阻止、镇压或采取任何其它与以上1(1)和/或 1(2)有关的措施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损坏、及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
如本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认为有关损失、损坏、费用或支出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的,证明该损失或损坏属于承保范围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能得到强制实施,条款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1) 因财产被合法设立的当局没收、国有化、征用或征收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以及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实施的查封或破坏。
(2) 因建筑物被任何人士非法占有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但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在被剥夺前或本保险另行承保的临时剥夺期间所遭受的损坏,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的财产。
4. 地震、地壳运动 和/或海啸,或前述原因引起的海浪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毁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核武器或核原料;
2. 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任何核废料所导致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仅为适用本项的规定,燃烧应包括任何自发的核裂变过程。
保 险 价 值 、 保 险 金 额 与 免 赔 额 ( 率 )
第十条 保险价值
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本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
任何一次事故所造成每一项损失应分别在减去受损财产的残值并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后,再减去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金额。
保 险 期 间
样本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 险 人 义 务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损失核定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关于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或场所的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增加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并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1) 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业务或生产发生改变,或影响被保险建筑物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的占有性质或其它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承保风险显著增加。
(2) 被保险建筑物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空置三十天以上;
(3) 被保险财产搬离被保险建筑物或地点;
样本
(4) 其他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财产转让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财产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财产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护及维护
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被保险财产并使其处于良好的操作状态,同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各项措施遵守的法律规定、执行制造商的使用建议以及遵守其它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使用、检查有关的法规。
赔 偿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索赔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发生事故三十日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自行承担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损失索赔报告,尽可能详细地列明受损财产的所有部件、部分,根据其各自在损失发生时的价值而确定的损失金额,及详述被保险财产在损失发生时是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四)按本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及其它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或声明书以证明索赔事项的真实无误。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若被保险财产发生遗失或盗窃,或怀疑有恶意破坏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应尽力协助警方查处犯罪者,追查并追回被盗或遗失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单次事故
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在连续72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在损失发生后之权利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可以:
(1) 进入并接管发生损失的建筑物或场所;
(2) 接管或要求向本公司交付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点的财产;
(3) 占有该等财产, 并检查、分类、安排,搬运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该等财产;
样本
(4) 代为出售或处理该等财产。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通知本公司放弃索赔,或提出索赔后撤回索赔要求,本公司可随时行使本条赋予的各项权力;但本公司不会因行使或声称行使本条项下权利而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因此影响其根据本保险合同享有的各项理赔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本公司是否已接管任何财产,被保险人均无权将该财产委付予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重复保险
如保险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它保险承保该财产,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比例分摊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如其总价值高于其投保金额,则其差额应视为由被保险人自保,且被保险人应按相应比例分担损失。
若本保险单所保障的财产不止一项时,每一项财产应分别独立地适用按照本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欺诈索赔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修复
若本公司选择或有义务修复或更换任何受损的被保险财产,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合理要求的设计图、文件、记录以及其它资料。本公司不承担义务修复至与原状丝毫无异,而仅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实际可行的方式进行修复,且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的修复责任不应超过任何受损项目的投保金额。
第二十八条 代位求偿权
不论本公司是否已做出理赔,若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被保险人应按本公司的合理要求,并在本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取、同意采取或同意促使他人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便本公司行使其在支付赔偿或补偿本保险项下的损失后已经或将会享有的或代位享有的权利、救济、或向第三方取得救济、补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价值评估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以同类的材料和质量进行修复或更换所需的费用。
当损失或损坏发生于:
(1)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时,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按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总价值中所占的合理、公平的比例计算的金额;
(2) 完工待售或待用被保险财产的一部分,本公司将只对受损部分负责赔偿。
样本
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受损物品对于整件或整套保险财产的重要性,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损失或损坏均不能视作整套或整件保险财产受损。
第三十条 货运保险单
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如该损失另有货运保险单承保,或如果没有本保险单的存在将有货运保险单承保,则本保险单不承保该财产损失,但损失数额超过该等货运保险单在没有本保险单存在的情况下应该赔付的部分则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法律适用
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合同解除
其 他 事 项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5% 作为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录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释 义
1. 意外:指不可预见的、不受控制的以及突发性的事件。
2. 恐怖活动:指任何个人或群体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目的而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手段,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状态,无论该行为是该属于个体行为还是代表任何政府、组织、或与任何政府、组织相关。
3. 事故:指可归因于单一起因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
4.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雪、洪水、水灾、霜冻、冰雹、岩滑、雪崩、火山喷发、地面沉陷以及任何其它非人力所控制的、具有强大破坏力的自然现象。
样本
5. 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在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 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6. 列明风险:指火灾、闪电、爆炸、飞行器坠落、洪水、烟、车辆碰撞、风暴或暴风雨。
附 录
短期月费率(%)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
<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