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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市、区市财政、机构编制、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
括: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
构;
(二)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
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具备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 承接主体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
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负责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十条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设立机构养人办事,又同时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主体应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营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担的以下情形:
(一)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如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
(二)专家学者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购买主体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梳理权责事项,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并且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公开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就业、社会保障、
卫生健康、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治理、城乡维护、住房保障、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社会保险、灾害防治及应对、公共信息与宣传、行业管理、技术性公共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会计审计、会议、监督检查辅助服务、工程服务、评审评估评价、咨询、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信息化服务、后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内部制度制定等行政管理性事务;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服务效益、效率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或者政府提供服务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
(七)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本行政区划内统一的指导性目录。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在有预算保障的条件下,及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购买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预算应当适度控制,原则上不超过上年规模。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工作量、税费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支出标准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为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并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与政府采购预算合并编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目录编码、承接主体类别、预算金额等内容。
财政部门应进一步优化预算结构,对信息化类等具备条件的服务项目,应按类别进行统筹规划,推动项目资源集成共享、部门共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本着从严、必须、节约的原则,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中心工作,优先选取重点项目;
(二)科学合理确定购买服务任务规模和频次,有效压缩非刚性、非必须工作量,做到既满足工作需要又不过度购买;
(三)严格财政经费安排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有效防止“既
拨款养人,又花钱买服务”项目;
(四)严格审核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属于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必须直接履职的项目不得购买;
(五)必须购买的服务项目能合并实施的尽可能合并实施;
(六)共享相关部门同类既有成果,避免重复购买;
(七)政府其他部门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事项,优先商政府其他部门提供;
(八)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购买服务人工成本;
(九)其他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由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履职,且已安排预算的事项,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安排资金购买服务。对于政府需求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各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经费纳入部门本级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应按照加强绩效管理和“费随事转”原则,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因客观因素尚未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
目录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可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对由于时效等原因,确需在预算批复之前实施购买活动的,在购买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相关购买活动。年中追加部门预算中,确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应当同步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第五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
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等方式组织采购,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承接主体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购买主体应当优先统筹本单位、本系统现有力量和资源参与服务项目,确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能采用部分委托的方式由承接主体辅助实施的尽量不全权委托。由承接主体参与协助完成的服务项目,不得以承接主体名义代替购买主体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自行采购数额标准以上,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符合网上商城、中介超市交易规则的,可以通过网上商城、中介超市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 购买主体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符合自行采购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也可按《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等简易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符合网上商城、中介超市交易规则的,可以通过网上商城、中介超市实施采购。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或者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应从严控制:
(一)原有服务项目完成后,需要继续购买,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二)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适用定向委托采购的情形,其中项目金额较小采用竞争性方
式确定承接主体成本费用较高的情形是指预算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备案。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方式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对服务项目质量进行跟踪监管,督导承接主体履职尽责,切实把好工作结果质量关,确保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防止流于形式、“一买了之”。
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服务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考评验收可与绩效评价工作一并进行。考评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与服务费用支付挂钩,服务费用的调整及具体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购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决策、购买和履约管理中形成的相关重要材料,保管期限参照政府采购文件。
第四十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二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购买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评估结果作为预算申报的必备要件。
(二)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核心指标应当包括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
(三)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时效和资金使用开展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合同目标和绩效目标的行为,必要时应及时止付资金。
(四)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
评价,中长期项目实施期间应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分社会经济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改进项目管理、资金支付、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低效、无效的服务项目,视情况取消、暂停或压减下一年度相应的或新增类似的项目预算安排。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六条 “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发布的指定媒体。各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首先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本级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
第四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具体购买方式的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购买信息公告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公开的内容包括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信息。
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其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种类较多、资金规模较大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购买事项和采购流程、合同及履约、付费标准和资金支付、绩效和监督管理等予以细化和规范。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不良诚信档案依法实施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本区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x办法自 2021 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1月24日。
附件:1.威海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 年版) 2.威海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威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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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公共服务 | |||
A01 | 公共安全服务 | |||
A0101 |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辅助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消防设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农产品、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领域易引发事故灾害的危险源开展安全检验、排查建档、风险辨识和整顿治理的辅助服务。 | ||
A0102 | 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安全生产和高危行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服务。 | ||
A0103 |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安全生产事故物证提取、技术鉴定、损失计算等技术性辅助服务。 | ||
A0104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事故等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辅助性服务。 | ||
A02 | 教育公共服务 | |||
A0201 | 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普惠性服务 | 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中小学普惠性就读学位服务。 | ||
A0202 | 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 | 由社会力量提供的课程课题研究、特色特长教学与训练服务。 | ||
A0203 | 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 由社会力量为学校体育课外训练和竞赛提供指导服务。 | ||
A0204 | 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 教育领域由政府举办的区域性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
A0205 | 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 | 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课后延时服务的师资力量和条件不足的,可以聘请专业培训机构或个人在课后服务时间进入学校提供有关 服务。 | ||
A0206 | 校外活动场所免费、低收费服务 | 中小学德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的免费、低收费教育服务。 | ||
A03 | 就业公共服务 |
A0301 | 就业指导服务 |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测评、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就业服务专题活动组织、就业社区建设等就业 服务相关辅助性工作。 | ||
A0302 | 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教师、法律援助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社工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养老服务人员、电商人员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服务;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 ||
A0303 | 创业指导服务 | 为城乡各类创业群体、创业企业、新兴业态提供信息咨询、研发设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创业大赛(峰会)、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评选等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创业活动策划、创业项目对接及后续跟踪服务 。 | ||
A0304 | 人才服务 | 各类高层次人才(智库)引进活动组织、策划及宣传服务辅助性工作;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评审、合作交流、对接招聘、管理评估、人才工程绩效评估等人才配套服务辅助性工作;人才创业孵化器辅助性运营管理服务;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本级技能竞赛承办、上级技能大赛参赛辅导的辅助性服务。 | ||
A04 | 社会保障服务 | |||
A0401 | 儿童福利服务 | 引入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困境未成年人的走访排查、调查评估、登记建档等事务性工作以及监护指导、照料护理、心理疏导 、精神关怀、行为矫治、儿童收养评估、社会融入与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支持和服务。 | ||
A0402 | 基本养老服务 | 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日间照料等社区养老服务 、机构供养照护服务,以及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政府举办的退休老年人文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提供养老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服务。 | ||
A0403 | 社会救助服务 | 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提供的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教育矫治、临时安置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源头预防和监护干预等服务 。 |
A0404 | 优抚安置服务 | 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 、法律援助、行为干预、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为残疾军人安装、维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 | ||
A0405 | 残疾人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肢体矫治救助手术和为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助视、助听、助行以及生活自助护理用具等残疾人基本型辅具的适配和维护维修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机构托养服务;为残疾人家庭照护者提供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和支持服务;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岗位介绍服务;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0406 | 法律援助服务 | 向弱势群体、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等提供的公益性法律顾问 、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为经济困难并符合援助事项范围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 ||
A05 | 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 |||
A0501 | 疾病预防控制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重点传染病、重点地方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调查、评价及干预服务。 | ||
A0502 | 应急救治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应急演练服务、重大活动参加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 | ||
A0503 | 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 | 为适龄儿童、孕产妇、适龄老年人以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结核病患者、适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适龄2型糖尿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按政策规定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按政策规定开展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农村妇女“两癌”筛查等特种疾病筛查检查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测等优生两免服务。 | ||
A0504 | 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 辖区内常住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更新、汇总、保存和提取等服务。 | ||
A0505 | 公共健康教育服务 | 对辖区内常住居民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各种重点疾病的健康教育。 | ||
A06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 | |||
A0601 | 生态资源管护辅助性服务 | 对森林(公益林)、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陆生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珍 贵树木资源的管理和养护服务。 |
A0602 | 废弃物处理服务 | 按政策规定实施的废弃物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 ||
A0603 |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服务 | 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政策规定参与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 、修复、风险管控等辅助性服务。 | ||
A0604 |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 |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服务;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服务;病死畜禽收集、清点核查、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服务。 | ||
A07 | 科技公共服务 | |||
A0701 |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 | 公共领域科技项目成果遴选、评审、鉴定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利用,先进技术、先进生产工艺、先进设施设备的推广应用。 | ||
A0702 | 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 | 政府举办的行业、领域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科普知识普及、宣传与推广服务。 | ||
A0703 |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 | 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广创新平台和高校、院所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数据资源等。 | ||
A08 | 文化公共服务 | |||
A0801 | 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 符合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文化产品(舞台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出版物、数字文化产品、公益广告等)的创作与传播。 | ||
A0802 |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展演、展映、展示展览、阅读、培训、讲座等文化惠民项目)的组织与承办服务。 | ||
A0803 |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 博物馆、纪念馆、名胜古迹维护,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文物保护辅助服务;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展示服 务。 | ||
A0804 | 公共文化场馆运营维护服务 | 公共图书馆(室)、美术馆、艺术馆、剧场(院)、文化馆(站)、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电子阅览室、村(社区)综合文 化服务中心等的运营、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09 | 体育公共服务 | |||
A0901 | 体育组织服务 | 政府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和健身培训项目的组织与承办及相关配套服务。 | ||
A0902 | 体育场馆服务 | 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向社会提供的免费、低收费服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健 身器材的运管养护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发布、经营服 务统计等服务。 | ||
A10 | 社会治理服务 | |||
A1001 | 社区治理服务 | 政府委托的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便民活动等社区事务的组织与实施;协助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心理矫治、社 会关系修复等帮教活动。 |
A1002 |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 | 引入专业力量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孵化辅助性服务。 | ||
A1003 | 社会工作服务 | 政府委托社会组织(社工人员)面向社区 、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救助困难群体、邪教受害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等提供的社会工作专 业化帮扶服务。 | ||
A1004 | 人民调解服务 | 工商消费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信访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医患纠纷调解、社会组织纠纷调解等化解社会矛盾的人民调解服务 。 | ||
A1005 |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 | 政府委托的面向社会或者青少年等特定群体的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 ||
A11 | 城乡维护服务 | |||
A1101 | 城乡公共设施运维服务 | 城市道路、照明、排水、路标路牌等市政基础设施,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乡村公共设施的运管与养护 服务。 | ||
A1102 | 园林绿化养护服务 | 城市公园、道路等绿化养护服务。 | ||
A1103 | 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垃圾清扫、公厕管理、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城镇(乡村)公共卫生服务。 | ||
A1104 | 户外广告整治辅助服务 | 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整改服务。 | ||
A12 | 住房保障服务 | |||
A1201 | 保障房运营管理服务 |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公管房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等运营管理服务。 | ||
A120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 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
A1203 | 不动产登记辅助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不动产登记辅助服务 。 | ||
A13 | 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 | |||
A1301 | 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 开展种植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绿色技术 、农业节水技术等农民种养技术的指导、试验、示范服务。 | ||
A1302 | 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 | 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参与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 |
A1303 | 农林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 | 开展松材线虫病、松褐天牛、竹一字象甲等重大病虫害以及其他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与防控相关技术性、辅助性服 务。 | ||
A1304 | 外来入侵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针对禁止进境外来入侵林业农业有害生物开展的调查、监测预警和综合防治技术示范等相关服务。 | ||
A1305 | 动物疫病防治服务 | 提供畜禽重大疫病监测预警、免疫、消毒与防控相关技术性、辅助性服务。 | ||
A1306 | 农村金融发展服务 | 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提供的符合金融支农创新试点要求的服务项目。 | ||
A1307 | 水利设施养护服务 | 水库(闸)工程、河道工程、农田灌排工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文设施、山洪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养护服务;引入社会力量承担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采砂管理、河长制实施情况检查指导等河 道管护辅助性服务。 | ||
A14 | 交通运输公共服务 | |||
A1401 | 交通运输保障服务 | 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运输保障服务。 | ||
A1402 | 交通基础设施管护服务 | 城乡非经营性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护服务;公共航道维护性疏浚、清障扫床、水面保洁等服务。 | ||
A15 | 社会保险服务 | |||
A1501 | 社会保险经办、稽核服务 | 依法依规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辅助性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保 险稽核工作。 | ||
A1502 | 工伤预防服务 |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按服务协议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专业化服务。 | ||
A1503 | 政策性保险服务 | 由财政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为特定群体购买的相关特惠保险。 | ||
A16 | 灾害防治与应对服务 | |||
A1601 | 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 | 应急救灾装备物资代储和紧急供货服务。 | ||
A1602 | 灾害救援救助服务 | 灾害项目的群众转移安置、消防应急、医疗救助、心理咨询、救助款物管理、灾后防疫、灾后重建等服务。 | ||
A1603 | 灾情调查评估服务 | 灾情损失调查和测算评估服务。 | ||
A17 | 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 | |||
A1701 | 公共信息传播服务 | 公共信息发布服务;政策公告、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
A1702 | 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 由电视、广播、互联网、书刊杂志、自媒体等传播媒介提供的公共公益性宣传服务 。 | ||
A18 | 行业管理服务 | |||
A1801 | 行业规划服务 | 政府组织的综合性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的研究与编制服务。 | ||
A1802 | 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辅助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生态资源、生态保护红线调查和确权登记,公共服务领域服务对象摸底调查、社情民意调查和政策落实情况调查,企业经营状况调查,人口状况普查,自然 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服务。 | ||
A1803 | 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信用信息、脱贫家庭和人员信息、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房对象资格信息、人才供求信息、远洋渔业资源探捕信息、数字化城管信息等行业数据 、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指标研究辅助 性服务。 | ||
A1804 | 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测试管理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承办的行业职业资格认证和水平测试服务。 | ||
A1805 | 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制修订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行业规范、地方标准和定额制(修)订、行业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辅助性服务。 | ||
A1806 | 行业投诉和政策咨询处理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参与依政策规定设立和保留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的维护、受理服务。 | ||
A1807 | 政务服务帮办咨询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政务服务大厅帮办咨询服务。 | ||
A19 | 技术性公共服务 | |||
A1901 | 技术评审鉴定服务 | 生态环境、医疗、交通等事故以及工伤案件、农房安全的技术鉴定服务;知识产权 、碳排放、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旅游、学校教学质量、职业技能、职业技术资格、劳动能力、社会救助对象自理能力、养老机构等级等领域技术评审 、等级评定辅助性服务。 | ||
A1902 | 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流通领域产品等产品质量强制检验辅助性服务;强制性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辅助性服务;农田水利、市政工程、建筑节能、公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项目检验检测辅助性服务。 | ||
A1903 | 监测服务 | 经济运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震预警、公共医疗卫生、人口、国民体质、职工就业、网络舆情等领域的监测服务。 | ||
A1904 | 界线测绘服务 |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放样、界桩点位置定位等服务。 |
A1905 | 气象服务 | 气象防灾减灾信息传播服务;人工增雨火箭弹储运服务。 | ||
B | 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 |||
B01 | 法律服务 | |||
B0101 | 法律顾问服务 | 政府(含社区、村)法律顾问服务。 | ||
B0102 | 法律咨询服务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B0103 | 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 | 行政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争端行政复议、调解服务,民商事案件仲裁调解服务。 | ||
B02 | 课题研究服务 | |||
B0201 | 课题研究服务 | 经党委、政府立项批准的重大战略决策调查研究、重要专项性课题调查研究、重要公共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的辅助性服务。 | ||
B03 | 会计审计服务 | |||
B0301 | 会计和资产清查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经济鉴证服务;对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资产清查核实的事 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 行复核或专项审计服务。 | ||
B0302 | 审计服务 | 依法依规或有政策依据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审计服务。 | ||
B04 | 会议服务 | |||
B0401 | 会议辅助性服务 | 政府定点会议、研讨交流等活动的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B0402 | 经贸、展览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服务 | 政府举办的经贸、展览、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策划、展台搭建、展位制作、展品装裱 、陈列布展、人员接送等辅助性服务。 | ||
B05 |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 |||
B0501 | 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 | 人大、政协、行政、司法、监察、群团组织监督中有政策依据可以聘请、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性技术性辅助服务。 | ||
B06 | 工程服务 | |||
B0601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公共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结 (决)算编审服务。 | ||
B0602 | 工程勘察、监理、代建服务 | 公共工程勘察、监理、代建服务;对小微企业投资的低风险项目审批涉及的工程勘察、监理和全流程测绘服务。 |
B07 | 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 | |||
B0701 | 评审服务 | 土地收储成本评审、就业创业项目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辅助性服务;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辅助性服务;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辅助性 服务。 | ||
B0702 | 评估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开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资产评估,建设用地区域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等评估事项辅助性服务。 | ||
B0703 | 绩效评价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开展的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辅助性服务;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的教育评价辅助性服务。 | ||
B08 | 咨询服务 | |||
B0801 | 咨询服务 | 立法、司法、行政咨询服务。 | ||
B09 | 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 |||
B0901 | 机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服务 |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的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所需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服务。 | ||
B10 | 信息化服务 | |||
B1001 | 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 论证通过的软件、平台的设计、开发、升级、运营维护和信息安全相关技术性服务 。 | ||
B1002 | 数据处理服务 | 大数据采集、处理、加工、分析、迁移等技术性服务。 | ||
B1003 | 网络接入服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
B11 | 后勤服务 | |||
B1101 | 维修保养服务 | 办公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公车改革后按规定配备车辆(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维修 保养服务。 | ||
B1102 | 车辆加油、保险服务 | 公车改革后按规定配备车辆的加油、保险服务。 | ||
B1103 | 物业管理服务 | 办公场所绿化、保洁等服务。 | ||
B1104 | 安全服务 | 保安服务。 | ||
B1105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公文、票据、资料印刷服务;图书、期刊 、年鉴、公益性地图等出版服务。 | ||
B1106 | 餐饮服务 | 食堂餐饮服务。 |
B1107 | 租赁服务 | 履职必须的办公或业务用房租赁服务;开展业务必须的车辆(含校车)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开展业务必须的相关场馆 、场地和设备租赁服务。 | ||
B1108 | 搬迁服务 | 搬迁搬运服务。 | ||
B12 | 其他辅助性服务 | |||
B1201 | 翻译服务 | 对外交流翻译服务。 | ||
B1202 | 罚没物品管理与拍卖服务 | 罚没物品集中存储管理与拍卖、销毁服务 。 | ||
B1203 | 档案管理服务 | 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档案,城市建设档案,自然资源档案,市场主体登记及监管档 案,社会保险、就业、人才、流动人口管理等重要民生业务档案的接收、整理、数据库备份、档案寄存、档案数字化转换等辅助性服务;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的生成、 排版、目录归类和上传等工作。 | ||
C | 其他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 事项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新设立的可以委托或聘请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服务事项。 |
威海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门类 | 具体事项 | 备注说明 |
A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 A01 市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清理部门职权过程中已取消的事项 | 体现了政府行为不能“越位”的理念,在明晰政府职能边界基础上,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
A02 根据十九届五中全会改革精神,今后将取消的职权事项 | ||
A03 其他未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事项 | ||
B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 B01 国家安全 | 1.根据职能属性以及权责清单,实施主体必须为政府部门,应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全面正确履职,防止推向市场转嫁工作责任、“卸包袱”。 2.其中部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属于支撑或辅助政府履职的,可向社会购买服务,详见《威海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B02 保密事项 | ||
B03 司法审判 | ||
B04 行政决策 | ||
B05 行政许可 | ||
B06 行政处罚 | ||
B07 行政征收 | ||
B08 行政给付 | ||
B09 行政检查 | ||
B10 行政确认 | ||
B11 行政裁决 | ||
B12 行政复议 | ||
B13 行政强制 | ||
B14 内部制度制定 | ||
B99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购买的事项 | ||
C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 C01 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 | 体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必须属于“服务”性质这一要求,不能对“服务”随意做扩大解释。 |
C02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 工程 | ||
C03 建设工程和服务打包的事项 |
D 融资行为 | D01 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 | 体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方式的创新,不得将其异化为政府举债融资的工具。政府的融资活动与政府购买服务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无论是否采用市场方式,都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政策的指导约束下规范实施。 |
E 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 E01 政府部门的人员招、聘用 | 体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导向,即“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与政府部门的用工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得混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政府聘用编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不得以“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用工。 |
E02 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 ||
E03 设置公益性岗位 | ||
F 政府提供服务效应明显好于市场提供的事项 | F01 政府提供服务的效益、效率明显高于市场提供 | 虽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但由政府提供成本较低、效益和效率较高的服务事项,应由政府提供,比如政府部门之间应当资源、能力共享,政府部门间能提供的优先提供,政府能力饱和后,可以允许社会力量适当参与,但必须体现政府提供为主的思路。 |
F02 政府提供服务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提供 | ||
G 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 | G01 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 |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 加财政支出的依据。 |
附注:
1.本负面清单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一并使用,目录外不属于负面清单的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环节把关。
2.B01-B14、B99 项解析如下:
B01 国家安全。涉及国家主权利益,维护国家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保障,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
B02 保密事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涉密部门的保密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不得外包;其他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办理等。
B03 司法审判。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对各类纠纷案件进行的公正裁决,包括裁定与判决。如全市各级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
B04 行政决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目标,依照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各委、办、局主任办公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
B05 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城市排水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餐饮服务许可,海域使用初审、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地产预售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工程爆破许可等。
B06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如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秩序和交通违章的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等。
B07 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排污费征收等。
B08 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市政府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
B09 行政检查。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部门对教育乱收费的检查等。
B10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如政府部门颁发的居住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婚姻登记等。
B11 行政裁决。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劳动争议裁决等。
B12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B13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B14 内部制度制定。以约束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规范运作为目标,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如内部工作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制定。
B99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购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