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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00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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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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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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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件 26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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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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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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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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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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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
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
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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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您的期货保证金只能转入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示为准,网址为: www.ftol.com.cn),不得转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否则发生的相关风险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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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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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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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客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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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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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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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期货公司营业部没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知晓期货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均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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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知晓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资金募集账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机构的代销归集户(若有)、资产管理人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信息以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公示为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网址为: www.ftol.com.cn )、运营外包服务机构开立的募集专户(若有),不得转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否则发生的相关风险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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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不得存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 或 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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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知晓通过短信通知方式获取自己的初始密码,因短信通知产生的密码遗失、泄露、他人盗用等风险,由客户本人承担。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
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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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知晓在网上交易出现故障或由于客户原因一时不能上网交易时可选择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节的约定进行电话下单,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客户应在电话下单后及时修改交易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
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 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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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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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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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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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六)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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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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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客户应当配合并向期货公司提供真实信息和书面资料。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八)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应知晓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居间人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十九)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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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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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
□□□□。
(请客户本人或代理人抄写以上划线内容)
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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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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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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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期权合约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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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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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值期权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期权到期日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权利金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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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套利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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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行权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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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行权价格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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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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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及有效。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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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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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否则,因不配合或不履行反洗钱各项要求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公司官网或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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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结果和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需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代理人的变更经甲方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变更后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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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 或 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
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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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违反本项义务,甲方有权暂停或停止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服务。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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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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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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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名称、网上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下单。下单电话为:025-52264116、52278978。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交易
账号+网上交易密码。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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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相关的各项初始密码后立即进行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所有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出/入金、查询等指令,均视为乙方本人下达的指令。由于密码遗忘、泄露所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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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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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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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 www.cfmmc.com 或 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0087+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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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为确保乙方账户安全,甲方将另行通知”。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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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相同,均采用逐日盯市的盈亏计算方式。
逐日盯市:
1、平仓盈亏(逐日盯市)=平当日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
(1)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平历史仓盈亏=平仓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持仓盈亏(逐日盯市)=持当日仓盈亏+持历史仓盈亏
(1)持当日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当日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持历史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3、当日盈亏=平仓盈亏(逐日盯市)+持仓盈亏(逐日盯市)
4、当日结存(逐日盯市)=上日结存(逐日盯市)+当日存取合计+当日盈亏一当日手续费
5、客户权益=当日结存(逐日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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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个交易日的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网上交易系统帐单查询功能;
(二)电话通知。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网站公告或结算账单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费用调整通知、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与交易相关的通知等。
第三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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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向甲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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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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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行情及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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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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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发生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当乙方按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度>100%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立即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按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度≤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按甲方公司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度≤100%。乙方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甲方未通知”等为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
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发出的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于当日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按甲方公司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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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市后,当乙方按甲方公司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度>100% 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集合竞价开始时立即自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按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度≤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按甲方公司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度≤100%。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六条 根据交易所规则,若客户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得进入交割月的,客户应于进入交割月前将持有的相应合约自行平仓,若进入交割月持仓须调整为相应整数倍的,客户应于进入交割月前将其持仓调整为相应的整数倍。否则,公司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于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随时对客户持有的相应合约实施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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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所规则,若进入交割月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内客户应将持有的相应合约自行平仓,否则,公司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于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
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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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产生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产生的穿仓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将穿仓损失、手续费等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包括但不限于穿仓损失、以该损失为基数(自穿仓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为申请保全事项而支付的保全担保费用等。
在乙方期货账户无持仓且客户权益为负数的情况下,如乙方自穿仓发生之日起逾20个工作日仍未归还穿仓损失、手续费等,甲方将有权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乙方与穿仓有关的乙方信息及穿仓金额在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上报。如乙方在甲方的期货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乙方被期货交易所进行违规处理的,相关信息甲方也将按规定在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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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四十九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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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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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应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监管部门等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五十四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如作为买方,其交割货款与相关费用应在配对日前的第三个交易日全额存入乙方保证金
账户,如作为卖方,其交割仓单最迟应在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交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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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
(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若不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自动行权,需在期权到期日当天平仓或申报弃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第五十七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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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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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六十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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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三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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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取标准的基础上变更手续费:
(1)交易所将原先单边收取的手续费调整为双边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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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增加手续费收费事项或调高手续费收取标准的。
如乙方对合同本身约定手续费收取标准或对调整后的手续费有异议,可以在手续费调整后的第3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在上述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合同约定或按合同约定调整后手续费。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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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经纪合同专用章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字)成立,于乙方资金汇入甲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之日起生效。甲方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印章均不能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等。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五个工
作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六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六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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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五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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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七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
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七十四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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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六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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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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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乙方与甲方订立本合同开立期货账户,乙方在甲方处留存的客户基本信息中所载地址为乙方居住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甲方向乙方邮寄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函件、账单、律师函等文件的有效送达地址。地址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原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或其它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或上述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上述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八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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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关于使用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提示》《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投资者开户情况调查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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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关于使用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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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客户,为充分保障您的网上交易安全,弘业期货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请您加强软件下载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意识:请务必通过我公司官方网站
www.ftol.com.cn 下载期货网上交易客户端程序和期货行情客户端软件,切忌从第三方处下载或获得。下载完毕后,请注意核对安装程序的 MD5 码是否我司网站上公布的一致,以确保网上交易程序的完整、安全。
2、加强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的安全防护:请务必在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上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及木马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更新病毒库,及时对其进行病毒、木马查杀,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您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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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的保护:为了您的交易安全,请您在开户后应及时对网上交易的初始密码进行修改;我们建议您不要使用简单密码,不要对他人泄露密码,应经常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请推荐使用交易下单程序提供的软键盘功能,并防止他人偷窥。
4、如果您的账号、交易密码遗失,请您携带有效证件及时与我公司取得联系。(弘业期货 24 小时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281288)。相关密码重置后您应立即修改并妥善保管。
5、当您的交易下单软件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时,您可以拨打弘业期货下单电话
(025-52264116、025-52278978)进行电话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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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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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广州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您如果与其他期货账户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您应在开户的同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我公司向上述交易所备,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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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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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
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
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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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要求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通过
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在 4 个工作日内通
知我司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交易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将向开户人
进行书面询问。
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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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将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四)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五)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和报备工作要求如有变动,以交易所最新通知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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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告知书的各项内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人/单位告知,本人/单位已知晓和完全理解,并承诺将遵守告知书的各项内容。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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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客户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广州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公司交易交割部负责制定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管理规定及业务流程。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总经理、交易所报告。第四条 公司交易交割部、结算部负责关注各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布的异常交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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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监控客户信息,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结算部和风控岗,结算部负责按风控岗要求在系统调整保证金。
第五条 公司交易交割部负责就交易所和公司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处罚程序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负责开户时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对已被交易所处理并通报的客户审慎办理开户。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引导客户合法合规交易,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就监控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软件进行系统升级或改进。第三章 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预警标准
第八条 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 5 次以上(含本数,下同)。其预警标准为
客户单日自成交 4 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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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相互成交视为自成交。
第九条 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为:
(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中金所”):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超过 500 次(其中股指期货某一合约撤单次数达到或超过 4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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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称“郑商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 500 次以上;或者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 100 次以上(且撤单手数累计≥10000 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严重行为);
(三)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上期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500
次及以上的;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称“大商所”):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500 次(含
500 次)以上;
(五)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称“能源中心”):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500 次及以上;
(六)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称“广期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
(七)客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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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报撤单预警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累计撤单达到交易所认定标准的 90%的。第十条 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
大定单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为:
(一)中金所: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100 次(含 100 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80%的;
(二)郑商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 50 次以上且每次撤销定单量 800 手以上;或者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 90 次以上;
(三)上期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 300 手及以上)
次数达到 50 次及以上;
(四)大商所: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400 次(含 400 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 80%;
(五)能源中心: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 300 手及以
上)次数达到 50 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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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期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50 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 80%以上的;
(七)客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上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大额报撤单预警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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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金所: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90 次(含 90 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80%的;
(二)郑商所: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撤销定单次数 45 次以上且每次单笔撤销定单
量 800 手以上;
(三)上期所: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 300 手
及以上)次数达到 45 次及以上;
(四)大商所: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360 次(含 360 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 80%;
(五)能源中心: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 300
手及以上)次数达到 45 次及以上;
(六)广期所: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45 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 80%以上的。
第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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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金所、上期所、能源中心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合并计算后,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套期保值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和同时期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总和的,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公司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单个交易日在两个及以上期货合约或者两个及以上期权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单个交易日在两个及以上期货合约或者两个及以上期权合约因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发生一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上期所规定:标的物为同一期货合约的所有期权为一个期权系列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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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规定: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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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异常交易行为发生之前的预警处理由交易交割部每周对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排查,有此类行为的可疑账户,列为高风险客户重点监控,并将高风险客户名单提交所属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对有可能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进行提醒、劝阻。
第四章 异常交易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一)客户交易中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预警标准的,交易交割部于发现当时通过系统或电话提示客户,并通知该客户所属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对客户进行提醒、引导、劝阻及制止。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交割部将该客户列入中风险客户重点监控。
(二)客户第一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交易交割部于当日电话提示客户,并通知该客户所属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对客户进行提醒、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交割部将该客户列入高风险客户重点监控,统计并分析客户历次预警及违规情况上报首席风险官。
(三)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交易交割部提请公司对客户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措施, 客户所属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应配合交易交割部对客户进行异常交易风险教育、转达交易所相关监管信息,并向交易交割部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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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公司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处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并向客户转达交易所相关监管信息和异常交易风险处理决定。
(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参照上述规定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六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处理程序:
(一)交易交割部于交易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并将客户列入高风险客户重点监控。客户在下一交易日 10:00 内未自行平仓完毕的,交易交割部可以对客户持仓超限部分执行强行平仓。客户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未自行平仓完毕的,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由交易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将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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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二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交割部于交易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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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未自行平仓完毕的,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由交易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将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
(三)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交割部于交易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未自行平仓完毕的,由交易执行强行平仓。交易所将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
第十七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但其在该合约的持仓未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持仓限额的,可以豁免第十六条(二)(三)限制开仓的处理措施。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因市场原因在下一交易日无法平仓且结算时继续发生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的,下一交易日可以豁免第十六条(二)(三)限制开仓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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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量超过上期所、能源中心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公司于次日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3 个交易日。
第十九条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应当事先向交易所备案。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公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司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采取的处罚措施参照交易所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广州期货交易所修改异常交易监控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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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机构已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各期货交易所的异常交易监控指引以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同时承诺如本人/机构在违反上述规定达到两次的情形下贵公司将有权采取关闭本人/机构期货账户开仓权限等相应施,本人/机构对此无异议。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客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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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附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如勾选此项,请填写三、四项内容)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填写三、四内容)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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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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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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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 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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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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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自然人客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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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者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 (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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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
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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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投资者开户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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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感谢您选择了弘业期货进行期货交易,为了便于以后能够更好地为您进行服务,在此与您核实选择弘业期货进行开户的途径为 (请如实选择并填写下列内容):
A、我司员工开发(或介绍),开发(或介绍)您开户的员工姓名为 。 B、居间人介绍。介绍您开户的居间人姓名为 。
C、无人介绍,您自行联系我司进行开户。
如您选择B选项,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客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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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经 (居间人)介绍与贵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在贵司从事期货交易,本人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日起就已知悉其居间人身份,并完全理解期货居间人并非贵司工作人员,其行为仅代表其个人且将独立承担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本人将妥善保管好我的密码,不随意泄漏给他人。所有凭我密码交易的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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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手续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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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手续费标准请根据实际情况择其一填写
标准一:手续费为各交易所手续费的 倍(注:交易所手续费有变动时,倍率不变) | |||||
标准二:如有个性化手续费设置(需在下表中填写说明,默认双边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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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未选择上述两标准,则甲方按照公司官网公示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
(以下无正文)
甲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盖章)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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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复核人: 总部复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