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险 样本条款
企业(保险. 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 收到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3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预收的赔款,可以单独设置“预收赔付款”科目。
企业(保险. 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以单独设置“应付赔付款”科目。
企业(保险.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 可以单独设置“赔款支出”、“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赔付支出”等科目。
企业(保险. 收到投保人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611 保户投资款”科目。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支付的储金或投资款增值,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 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保险. 收到预收的保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保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从事再保险业务转销预收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 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 按照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保险. 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金融)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