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 样本条款

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 金 (一)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 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 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 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 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