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与公司同类交易相比定价公允 样本条款

关联交易与公司同类交易相比定价公允. (1) 根据《重新上市申请书》及公司的说明,以报告期内长航油运关联交易额发生较大的燃润料采购和航次运输为例,关联交易与公司同类交易定价的比较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内容 对手方 对该关联方的 平均价格 公司相应非关联 交易的平均价格 差异幅度 2018 年 1-6 月 航次运输 东营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55 元/吨 55 元/吨 0 2017 年度 采购燃料 南京长航物资有限公司 3,573.5 元/吨 3,520.52 元/吨 1.50% 航次运输 东营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55 元/吨 55 元/吨 0 2016 年度 采购燃料 南京长航物资有 限公司 2,370.02 元/吨 2,464.86 元/吨 -3.85% 航次运输 东营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55 元/吨 55 元/吨 0 2015 年度 采购燃料 南京长航物资有限公司 3,263.06 元/吨 3,147.26 元/吨 3.68% 航次运输 东营中外运物流 有限公司 55 元/吨 55 元/吨 0 注:公司与南京长航物资有限公司 2018 年 1-6 月未发生采购燃料交易。 根据《重新上市申请书》及公司的说明,2015 年公司向南京长航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物资”)采购燃料油集中在上半年,2015 年燃油价格全年总体呈下降趋势,从年初约 4,050 元/吨下降到年底约 2,200 元/吨,因此公司 2015 年度从长航物资的采购均价略高于非关联交易均价。 根据《重新上市申请书》、公司的说明及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与长航物资及东营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的采购燃润料及航次运输等关联交易定价与同类非关联交易定价的差异幅度较小,均在 5%以内,不存在显著的定价差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定价公允。 (2) 根据《重新上市申请书》及公司的说明,长航油运报告期内发生的存、贷款及融资租赁等关联交易与同类非关联交易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内容 对手方 对该关联方的平均 利率 公司同类非关联交易 的利率 2018 年 1-6 月 融资租赁利息 招银金融租赁 5.1%-5.6% 5.1%-5.93% 利息收入 招商局财务 1.495%-1.755% 0.3%-1.755% 利息支出 招商局财务 3.4539% 4.6%-5.28% 利息支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5.28% 4.6%-5.28% 融资租赁利息 招银金融租赁 5.1%-5.6% 5.1%-5.93% 利息收入 招商局财务 1.495%-1.755% 0.3%-1.755% 利息支出 招商局财务 3.4539% 4.6%-5.28% 利息支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5.28% 4.6%-5.28% 融资租赁利息 招银金融租赁 5.1%-5.6% 5.1%-5.93% 利息收入 招商局财务 1.495%-1.755% 0.3%-1.755% 利息支出 招商局财务 3.4539% 4.6%-5.28% 利息支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5.28% 4.6%-5.28% 注:根据《重新上市申请书》及公司的说明,长航油运与招银金融租赁、招商局财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5 年不存在关联关系,无关联交易数据。 根据《重新上市申请书》、公司的说明及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与招银金融租赁、招商局财务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的存、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利率水平与同类非关联交易的利率水平定价区间基本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3) 根据《重新上市申请书》、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 6,500m3 乙烯船建造合同系通过多方询价、综合评选及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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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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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4 投标样品清单 15 附件4:投标样品清单 15 附件5:进口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16 附件5:进口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16

  •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