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分期账户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样本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分期账户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 使分期账户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分期账户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第 11 号令、第 24 号文、第 95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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