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广联合 样本条款

国广联合. 公司名称:国广联合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 16 号国广公寓 10 层 6107 室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 注册资本:4,260.7333 万元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22 日 经营期限:200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56 年 11 月 2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95971432E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艺术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文化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珠宝首饰、工艺品、礼品;软件开发;经营演出及经济业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1 月 13 日);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03 月 3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出资情况:2020 年 4 月,国广联合对员工持股进行了清理减资,合计减资 200 万元,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减 资后,注册资本将由 4,460.7333 万元减至 4,260.7333 万元,其中: 国广控股出资 2,720.7333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63.8560%股权;山南华闻出资 1,42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33.3276%股权,北京腾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踔文化”)出资 12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2.8164%股权。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广控股。 历史沿革: 国广联合于 2006 年 11 月由宏创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宏创联合”)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宏创联合持有 100%股权。 2007 年 5 月,宏创联合将其持有的国广联合 51%的股权(对应出 资额为 510.00 万元)转让给国广传媒发展中心(现更名为国广传媒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传媒”)。此次变更后,宏创联合出资 490.00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49%股权,国广传媒出资 51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51%股权。 2010 年 7 月,宏创联合将其持有的国广联合 49%的股权(对应出 资额 490.00 万元)转让给嘉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融投资”)。此次变更后,国广传媒出资 51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51%股权,嘉融投资出资 49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49%股权。 2011 年 1 月,国广传媒将其持有的国广联合 51%的股权(对应出 资额 510.00 万元)转让国广控股。此次变更后,国广控股出资 510.00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51%股权,嘉融投资出资 49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49%股权。 2012 年 1 月,嘉融投资将其持有的国广联合 49%的股权(对应出 资额 490.00 万元)转让北京长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长兴投资”)。此次变更后,国广控股出资 51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51%股权,北京长兴投资出资 49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49%股权。 2016 年 7 月,北京长兴投资将其持有的国广联合 20%的股权(对 应出资额 200.00 万元)转让给国广联合核心团队成员,其中:自然人 张旭出资 165 万元,受让了国广联合 16.5%股权;自然人张龙出资 15万元,受让了国广联合 1.5%股权;自然人苏雯出资 10 万元,受让了国广联合 1%股权;自然人赵倩茹出资 10 万元,受让了国广联合 1%股权。此次变更后,国广控股出资 51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51%股权,北京长兴投资出资 29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29%股权,张旭出资 165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16.5%股权,张龙出资 15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1.5%股权,苏雯和赵倩茹分别出资 10 万元,分别持有国广联合 1%股权。 2017 年 4 月,北京长兴投资将其持有的国广联合 12%的股权(对 应出资额 120.00 万元)转让给北京腾踔文化,将其持有的国广联合 17%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70.00 万元)转让给山南华闻。此次变更后,国广控股出资 51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51%股权,山南华闻出资 17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17%股权,北京腾踔文化出资 120.0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12%股权,张旭出资 165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16.5%股权,张龙出资 15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1.5%股权,苏雯和赵倩茹分别出资 10 万元,分别持有国广联合 1%股权。 2017 年 12 月,国广控股、山南华闻对国广联合进行增资,国广控 股增加出资 2210.7333 万元,山南华闻增加出资 1250.00 万元,本次变更后,国广控股出资2,720.7333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60.9930%股权;山南华闻出资 1,42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31.8333%股权;自然人张旭出资 165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3.6989%股权;北京腾踔文化出资 12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2.6901%股权;自然人张龙出资 15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0.3363%股权;自然人苏雯出资 1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0.2242%股权;自然人赵倩茹出资 10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0.2242%股权。 2020 年 4 月,因国广联合股权清理和团队员工离职原因,对全部 员工持股进行了清理减资,合计减资 200 万元,本次变更后,国广控 股出资 2,720.7333 万元,持有国广联合 63.8560%股权;山南华闻出资 1,420 万元,持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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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价格修正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 (5) 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 一致性原则 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进行投标的,则适用此表,否则不适用。

  • 联合体如因违约过失责任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被索赔时,本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同意无条件优先清偿采购人的一切债务和经济赔偿 本协议在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有效,如获中标资格,合同有效期延续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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