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样本条款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业务发展的市场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人民币份额和 A 类美元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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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損害賠償 第6条 甲は、第4条又は前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り本契約を解除した場合は、これにより乙に生じた損害について、何ら賠償ないし補償することは要し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