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