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的归属及行使 样本条款

奖励的归属及行使. ‌ 10.1 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或授权人士可在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的规限下,不时厘定计划下奖励的归属准则及条件或期限。 10.2 根据计划授予的奖励的归属受制于以下条件及奖励函中载列的任何其他适用归属条件的达成。 (a) 根据选定参与者的职务进行划分,选取该财务年度的公司层面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或者该位选定参与者所在团队/子公司层面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确定该位选定参与者的相应归属期实际可归属数目的依据。相应归属期实际可归属于该位选定参与者的奖励应当等于标准系数乘以相应归属期计划可归属数目。公司层面绩效 目标标准系数的计算方式为,该财务年度的公司层面绩效目标完成率达 70%或以上则标准系数为 1.0,完成率为 50%-69%则标准系数为 0.8,完成率未达到 50%则标准系数为 0。团队/子公司层面绩效目标标准系数的计算方式为,该财务年度的团队/子公司层面绩效目标完成率达 80%或以上则该财务年度标准系数为目标完成率,完成率未达到 80%则标准系数为 0。 10.3 倘选定持有人未能满足适用于相关奖励的归属条件,则该选定持有人于各归属期内可归属的相关奖励涉及的所有受限制股份单位不得归属并将实时被没收。受托人将获得该等没收的通知,而该等被没收股份将由受托人作为退还股份持有。董事会或授权人士对归属条件是否满足及达成的决定为不可撤销和最终的决定。 10.4 受托人须保留任何与已归属但未行使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的股息作为信托资金的一部分。在董事会及╱或授权人士自行全权酌情决定之下,选定持有人从授予日期到受限制股份单位行使日期的期间内可有权获得与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的任何相关收入或已宣派股息,惟须受奖励函订明的条款及条件约束。倘受限制股份单位将被没收、失效或注销,相关股息须由受托人作为基金的一部分保留于信托内,以备计划之用。 10.5 除第[10.9]条所载的情况外,除非出现任何不可预见的情况,在归属标准、条件及时间表已获达成、履行、满足或豁免后的合理时间内,董事会或授权人士应按董事会或授权人士厘定的方式向相关选定持有人发出归属通知(「归属通知」),确认已达成、履行、满足或豁免的归属标准、条件及时间表的程度,以及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及(如适用)第[10.4]条规定就该等股份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宣派的相关收入或股息)。 10.6 选定持有人持有的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归属通知为证)可由选定持有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行使通知予以全部或部分行使。在收到行使通知后,董事会及╱或授权人士可全权酌情决定: (a) 指示及促使受托人于合理时间内向选定持有人转让已行使受限制股份单位的相关H股(及(如适用)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10.4]所规定就该等股份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宣派的相关收入或股息),惟选定持有人须支付行使价(如适用);或 (b) 向选定持有人支付或指示及促使受托人于合理时间内以现金向选定持有人支付于行使日期或前后的实际售价(及(如适用)受限 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10.4]所规定就该等股份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宣派的相关收入或股息)减任何行使价(如适用),并扣除或预扣适用于选定持有人权利及出售任何H股为有关付款提供资金的任何税项、征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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