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麓管理 (合资期 2011-10-2 6 至 2031-10-2 5) 样本条款

安麓管理 (合资期 2011-10-2 6 至 2031-10-2 5). 首旅集团持有 40%,吉合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40%,泰鸿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20% 安麓管理亏损且未符合本次承诺标准,首旅集团将在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超过 1000 万元且净资产收益率超过 10%时,首旅集团将在安麓管理年度审 计报告出具后 6 个月之内,将安麓管理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 其他第三方。 于 2016 年承诺函出具日至今,安麓管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未超过 10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 10%,尚不具备 2016 年承诺函约定的注入标准。同时,该公司是否注入首旅酒店,需要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自 2016年承诺函出具日至今,就安麓管理注入事宜,首旅集团尚未取得安麓管理的其他股东同意 - 首旅集团无法单方决定将首旅集团持有的安麓管理 40%的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其下属 公司。首旅集团将于本说明及承诺出具之日起 3 个月内,将首旅集团持有的安麓管理 40%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其下属公司的议案提交 给安麓管理的董事会审议并投赞成票,若安麓管理董事会通过将首旅集团持有的安麓管理 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其下属公司的议案,则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股权转让。若安麓管理董事会无法通过上述议案,则未来首旅集团能够单方决定将首旅集团控制的安 麓管理的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其下属公司 时,自首旅集团能够单方决定之日起6 个月内,将持有的安麓管理的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 其下属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x/)的公示信息,北京市国资委是北京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职责为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北京市国资委本身并无任何生产经营行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因此,北京市国资委控制的除首旅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不属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界定范畴。 综上所述,首旅集团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首旅集团控制的部分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首旅集团已就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函以明确解决方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属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界定范畴。 首旅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首旅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下称“原承诺”),原承诺中共涉及存在同业竞争的 20 家主体。原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题“一、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回复内容。 上述 20 家主体中,9 家主体出于酒店特殊定位、与其他股东商业机会安排、酒店经营稳定等原因,首旅集团未妥善履行原承诺相关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长富宫中心:由于长富宫中心原为中日合资企业,开业后即委托日方股东之一新大谷管理,并使用其品牌。基于长富宫中心位置特殊且承担国际交往相关的任务的考量,首旅置业与长富宫中心原股东日本国东京都株式会社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就首旅置业受让 CCI 持有的长富宫中心股权事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长富宫中心与新大谷签订新的管理合同,使新大谷在 2020 年 4 月 1 日之后能继续管理运营长富宫中心做出明确约定。为履行该合同义务,长富宫中心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与新大谷续签了经营管理合同,目前长富宫中心仍由新大谷在管理。首旅集团确认无法将长富宫中心交由首旅酒店或其下属公司管理。首旅酒店已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放弃长富宫中心的管理权力的相关议案。

Related to 安麓管理 (合资期 2011-10-2 6 至 2031-10-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