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 Clause in Contracts

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保单不承保因被保险人失踪而假设的意外死亡。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 2 至第 3 项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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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安盛天平“卓越安程”境内商旅交通综合意外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 安盛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