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和货币. 1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
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并按设备清单进行分项报价。对投标文件中的漏项、错项、错算设备数量等引起的差异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结算时不予签证增加费用。
13.2 投标货币为人民币报价。投标人不得擅自增减清单项目子项及清单工程量数量,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报价和货币. 10.1 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对投标货物及服务的报价,应固定不变。投标报价应按“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10.2 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
10.3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货物采购(含生产制作)、运输、验收、税金、安装、调试等
投标报价和货币. 11.1 供应商应提交经协商后完整唯一最后报价。
11.2 供应商报价可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单价、总价等事项。当单价与数量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小写与大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同时在招标时又被接受,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1.3 报价应包括:货物及其附件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装卸、保险、现场仓储、税费(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的所有税款及费用等)以及安装、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含质保期内的设备、零配件更换)和快速的维修保养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
11.4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有效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单一来源响应文件将按供应商须知第 23 条的规定视为投标无效。
11.5 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报价。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的代理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报价和货币. 1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报出总价。报价包括设备费、安装费、调试费、运输费、装卸费、中标服务费及税费等一切费用。
12.2 投标报价应按本项目技术规范的要求报价,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 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单位。如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报价,应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12.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2.4 投标报价表应清楚地表明投标人拟提供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市场单价、投标单价、投标总价及交货期等内容(不适用)。
12.5 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
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
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报价的,以人民币报价为准。
13.2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明细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 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13.3 投标明细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3.4 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
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 投标报价为包干价。
13.2 货币类型为人民币。
投标报价和货币. 3.4.1 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的报价应固定不变。投标报价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3.4.2 投标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税收。
3.4.3 对于非标准设备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4.4 在本次招标中,供应商如果因缺漏项而导致的漏算、少算,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让供应商做🎧解释,如确认为缺漏项,则以其他有效供应商中该项的投标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供应商的投标数量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投标单价和采购文件中的数量为准调整投标报价。
3.4.5 在本次招标中,若由于供应商造成的失误,由供应商负责,中标后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投标报价执行。
投标报价和货币. 4.1 投标报价应包含招标文件所有明示、暗示的一切风险。
4.2 投标人应在报价单上标明项目单价。
4.3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