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等情形导致相应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无法办理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顺延。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8、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无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19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24条修改、补充。 因上文增加内容 故相应修改序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24条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