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吸收合并调整事项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样本条款
本次吸收合并调整事项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 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