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基金收益分配 23
身故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 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基金费用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附件 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理财产品的清算 1. 理财产品到期日为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债后,理财 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 产品管理人决定部分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 部分提前终止的比例:理财产品将按比例(已变现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部分提前终止,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支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利益,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比例注销。 (2) 部分提前终止的利益分配: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协议约定公布部分提前终止日并指定利益分配日(一般为部分提前终止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理财利益于指定的利益分配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产品部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理财利益实际到账日之间,理财资金不计算收益。 3. 理财产品到期日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说明书》“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延期终止的事项延长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在原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变现资产按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分配。理财产品终止日相应顺延至理财产品全部变现之日。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管理人依照清算条款分配理财利益至投资者账户。 此外,在投资者与管理人另行协商一致延期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相应延期期间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费用等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