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搬迁奖. 1、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签约期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0%给予奖励。
(2) 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2、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签约期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2%给予奖励。
(2) 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3、 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签约、搬迁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在签约期限截止日之前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 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签约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且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8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