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年租金分 10 期平均繳納 样本条款

經營年租金分 10 期平均繳納. 第 1 期應於依第 3 條第(一)款完成標租系統設置日起 30 日內繳納,各期繳款日期均間隔 1 年,各期繳納期限如下:(依公證法第 13條規定辦理,下列各點切勿刪除) 1. 第1期:民國○○年○○月○○日前繳納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2. 第2期:民國○○年○○月○○日前繳納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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