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门铁克的知识产权赔偿义务 样本条款

赛门铁克的知识产权赔偿义务. 对于任何第三方索赔、起诉、诉讼或基于服务侵 犯了任何美国专利、版权或商业秘密的索赔的判决(以下简称“ 侵权索赔 ” ), 赛门铁克应当为用户及其董事、管理人员、代理、雇员、继任者和受让者提供此类侵权索 赔的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失 ,且赛门铁克应向用 户赔偿最终判决用户承担的赔偿金 ,包括因服务直接侵权导致的此类赔偿金或赛门铁克在和解中同意的赔偿金 ,再加上其他 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 如果发生任何侵权索赔,赛门铁克有权自行选择是获得继续使用受影响的服务的权 利,还是替换或修改受影响的服务,以便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美国专利、版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由赛门铁克提供服务并由用户使用服务。如果赛门铁克基于商业上合理的考虑无法采用前述任何一种方案 ,则赛门铁克可能会在向用户发出书面通知后立 刻终止服务,且赛门铁克应在此类终止后三十 (30) 天内支付终止费, 终止费根据提前支付的任何服务费按比例计算(除去安装费和其他任何非经常性费用),此类服 务费根据剩余的服务期限部分进行评估和支付。 (i) 任何开源或第三方组件或产品; (ii) 任何未遵照本协议使用服务的行为; (iii) 任何将服务与非赛门铁克提供的其 他服务、软件或硬件结合使用的行为(如果除此类结合使用之外不存在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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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标的物或标的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保密责任 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赔偿合同守约方的损失。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 质疑与投诉 8.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5.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5.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5.4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5.5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8.5.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5.7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5.8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安全要求 (1) 供应商应当随时遵守,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防范来保证分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的代表、代理、雇员和被邀请者随时遵守国家或地方当局关于防止事故或火灾和消除事故危害、火灾危害或不安全操作的所有适用的健康安 全法规、政策、程序、法令、规定、政令、决定、限定、及许可证和执照,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政府机关就任何缺陷作出整 改的要求。 (2) 供应商应当在履行本合同的期限内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和防范来保护奥科宁克以及其他人的财产,并防止任何人员的伤亡和疾病。这些措施和防范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警告以:

  • 营业场所 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 3 号万兴都国际商业公园 2 号楼 A、B 区第 4 层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按许可证核准的有效期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按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的有效期经营)。广告发布,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不含演出);展览展示服务;批发零售:工艺品、服装、鞋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3 年 8 月 29 日至长期 青岛临沂金逸现持有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核发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证放字第 37130019 号),有效期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于 2013 年 6 月 15 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临兰卫公 字(2013)第 030028 号),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兰山分局于 2013 年 6 月 3 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713021310040540),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2 日。

  • 询问、质疑与投诉 14、 询问 14.1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询问,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