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
二〇二三年三月 |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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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五互联”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公司xxx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眉山琏升”)向福建金石能源有限公司(简称“金石能源”)采购 HJT 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生产线签署的买方(xxx升)合同编号为 LSZC-2023-0015 的《设备采购合同》及 LSZC-2023-0016《<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设备采购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xxx升本次签署的重大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xxx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xx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xx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xxx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xxx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设备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3.7 条的规定,xxx升因向金石能源采购 HJT
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生产线而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xxx升本次签署的重大合同的对方为福建金石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金石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福建金石能源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泉源路 17 号 |
法定代表人 | 林朝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MA3468TX58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气设备修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外商 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03 月 03 日 |
营业期限 | 2016 年 03 月 03 日至 2046 年 03 月 02 日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石能源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协议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金石能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各产品/设备<技术协议>/验收标准》由xxx升和金石能源合法签署。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主体
买方:xxx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福建金石能源有限公司
2.合同的主要内容
xxx升和金石能源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x升向金石能源采购 HJT 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生产线设备及软件。
《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对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设备质量标准及技术参数要求,产品的包装、运输和包装物的回收,设备送达,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交付,备件库,质量及服务保证,货款结算,权利保证,履约保证金,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转让和分包,合同解除和终止,xx、保证及承诺,争议解决,通知和送达,其他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升和金石能源均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xxx升与金石能源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金石能源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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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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