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雙方同意並知悉,本合約下之保密資訊是機密的、屬於揭露方所有且對揭露方具有最高財產價值,收受方不得將保密資訊用於與揭露方競爭、有害於或以有悖於揭露方最佳利 益之方式。雙方同意本合約並未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權收受方任何專利、著作權、商標、光罩權、營業秘密、專門知識(know-how),或任何智慧財產權。
保 密 合 約
立保密合約書人 ,為依中華民國法設立登記公司,設址於 (以下簡稱甲方);
國立中央大學,設址於台灣320xxxxxxxxx000x(xxxxxx)。
爰雙方為揭露機密資訊之保密責任事由,協議如下並簽署本合約書,
於西元 年 月 日簽署生效(以下稱生效日):
目的:本合約適用於雙方為使用、評估、合作商業機會及/或可行性所揭露給他方之保密資訊,及/或其他經特殊載明之目的所揭露之保密資訊[請載明專案、產品、服務等詳細資訊]:生產 等相關技術資訊。
一、 定義:保密資訊是指本合約任何一方(以下簡稱「揭露方」)交付或告知予他方(以下簡稱「收受方」)之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1)與技術相關之資訊,例如營業秘密、製程或設備、專門技術、數據、公式、演算法、電腦程式、技術圖說、設計、電路、電路佈局圖、原始碼、介面端、材料、原料、發明(無論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或有著作權)、計畫中或以開發之產品或服務之規格或特性、研究對象、方法或結果;(2)與財務、行銷或業務相關之資訊,例如成本、利潤、預測、價格、報價、市場情況、銷售情況、供應商資料、客戶資料、代理商資訊、銷售管道、產品及服務計畫、業務概念、計畫、策略或其他類似等;(3)與人力資源相關之資訊,例如僱員、專家或顧問之姓名及資訊、僱用政策及作法、人力資源情形、薪酬及員工福利等;(4)揭露方需提供予收受方之第三人機密資訊;及(5)揭露方向收受方披露之其他任何資料或標的包括樣品,無論該等資訊係以口頭、書面、圖表或機器可讀形式揭露,其上標示有【機密】或其他同義字樣;若以書面以外的形式揭露,於揭露時經指示具有機密性並於口頭或目視揭露後三十天內,製成書面並標示【機密】字樣或其他同義字樣,亦屬於保密資訊。任一方不因本合約而有提供保密資訊之義務。
二、 保密義務:雙方限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依雙方業務合作之必要程度使用收到之保密資訊,且收受方應以保護自己機密資訊之相同注意(但不得低於合理程度)來防止保密資訊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以維護保密資訊之機密性。雙方同意,除收受方有知悉保密資訊必要之員工、經理人或代理人外,未經揭露方事前書面同意,收受方不得交付或告知任何與保密資訊相關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予第三人;且於揭露前,收受方應分別與該等經揭露方書面同意之第三人、員工、經理人或代理人簽訂保密合約,其保密程度不低於本合約。收受方應對該等第三人、員工、經理人或代理人之違反保密合約負責。保密義務自個別保密資訊揭露之日起算兩年內(但與人力資源薪酬福利相關及原始碼為永久保密),收受方須履行本合約規定之保密義務。
三、 除外約定:雙方同意下列非保密資訊,收受方得不負保密責任:(1) 在揭露時或之前收受方已知或收受方已持有者;(2)現在或其後 已公開為眾所周知,且該公開非因可歸責於收受方者;(3) 自不負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處取得者;(4) 收受方未使用保密資料而自行開發者;或(5) 依政府、證券機關、法院或類似監管機關之要求者,但收受方僅能依照該等法律、法規或命令要求之程度而揭露,且於前揭情形,應立即通知揭露方,以使揭露方得尋求必要之保護措施。
四、 資料返還或銷毀義務:收受方不得刪除、套印或污損保密資訊上(無論原本或複製本)之著作權、商標、標誌、圖說或其他所有權通知。於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或經揭露方書面之要求後,收受方應立即返還或銷毀所有自揭露方取得之保密資料。此外,收受方得依法規定保留任何保密資訊之文件、筆記、複製本或其他部分。
五、 擔保和免責聲明:雙方聲明且保證其有權得依本合約揭露保密資訊、並無將屬於第三人之未經授權保密資訊揭露給他方、且本合約下之條款並無與該方之其他契約或法律義務相牴觸。所有保密資訊均係“現狀”提供,且揭露方對保密資訊並無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之聲明或擔保。
六、 其他:
(一) 雙方同意並知悉,本合約下之保密資訊是機密的、屬於揭露方所有且對揭露方具有最高財產價值,收受方不得將保密資訊用於與揭露方競爭、有害於或以有悖於揭露方最佳利益之方式。雙方同意本合約並未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權收受方任何專利、著作權、商標、光罩權、營業秘密、專門知識(know-how),或任何智慧財產權。
(二) 任一方無因本合約發生與他方進行採購、買賣、或任何商業活動之義務。除本合約之約定內容外,並不因本合約而創設任何本合約外之代理、合資或合作關係。任一方不得對外表彰有權代理或代表他方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在未得他方書面同意之前,任一方均不得揭露或公開任何有關於本合約,除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於新聞稿或其他方式提及對方名字,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或發布任何雙方之業務合作關係。
(三) 保密資訊不得用於違反美國或其他經指明國家之技術出口管制法律或法規之用途及方式。
(四) 合約期間:本合約於雙方簽署後, 自簽訂生效日起算兩年或至目的範圍所述合作案結束之日為止(二者以時間先至者為準)。
(五) 如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經認定為無效、違法或不能執行時,並不影響或妨礙本合約其他部分之效力。
(六) 收受方理解並同意違背本合約的任何機密訊息洩漏行為將會造成揭露方不可彌補的損失,該損失之量很難估算。因此,揭露方有權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終止洩密行為之禁制令。另外,依法律或公平原則,揭露方有權採用其他可行的補救措施或救濟。
(七) 任一方遲延或未行使本合約項下之任何權利、權力、救濟或特權,並不因此構成對該等權利、權力、救濟或特權之棄權。
(八) 本合約對雙方、其繼受人、經許可之受讓人有拘束力。因本合約之私人屬性,任一方未經對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移轉本合約之全部或任一部份予第三方。
(九) 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臺灣法律解釋、適用及履行(除定管轄權規定外)。因本合約所生的一切爭議,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有違反本合約,雙方同意非違約方有權得聲請法院強制令。
(十) 本合約之簽署包含雙方對本案內容之完整合意,並取代雙方之前對本案之所有相關口頭或書面協議。本合約之修改或終止應由雙方以書面簽署為之。任一方對本合約任一條款之棄權必須以書面簽署為之。
(十一) 聯絡管理: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計畫主持人/聯絡人:
姓 名:
單位/職稱: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乙方計畫主持人/聯絡人:
姓 名:
系所/職稱:
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
電子郵件:
任一方之主持人或其職稱、聯絡電話或地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之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十二) 本合約一式二份由各當事人簽署後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合約用印日:請委託單位壓日期章
乙 方:國立中央大學
代 表 人:xxx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三○○號
電 話:00-0000000.
統一編號:45002931
合約用印日:請文書組壓日期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