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是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经在营业网点或官 方网站(www.cccb.cn)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 遵守修改后的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