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YJGLJ2024001
合同编号:YJGLJ2024001
合同备案号:2024HTBA00071
甲方: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乙方:吉林省北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4 日
甲 方: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乙 方:吉林省北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编号:JYGZC2024013G
经采购人甲方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吉林省北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嘉峪关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1 包的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项目名称:嘉峪关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2.项目标的及数量:详见下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1 | 除雪除冰车 | 北欧重型 | 长春 | 厚享牌 | BZX52 50TCX | 台 | 5 | 149 | 745 |
3.合同总价款(含税价):¥ 745 万元(大写:人民币 柒 佰肆拾xxx整 )。
合同金额包括车辆制造、供应、运输至嘉峪关市指定地点交货、验收以及质量保修所需要的价款,即包括:车辆运输装卸、保管、调试。质保,保险、劳务,管理、检测检验、验收验证、税金、验收、培训、售后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费、货物本身必须
的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费等以及其他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甲方再无其他任何支付。
1.供货期限及要求
(1)乙方须在签定合同之日起 80 日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
(2)乙方负责协调生产企业发运货物到合同指定地点,车辆生产企业承担在此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运输费用。车辆到达嘉峪关市后必须随车提供全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定型实验检验报告等资料,参照满足工信部发布的相应指标要求,且满足甲方招标要求。
2.质量和项目技术要求
2.1 本项目所采购的车辆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车辆必须是国家认证的全新合格产品,保证技术指标先进,质量可靠,硬件设备三包完善。
2.2 必须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所有的各项技术要求。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2.3 乙方须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与相关内容对接,并承担相应的对接费用。
3.服务要求
3.1 乙方负责运输甲方所购买车辆到达合同所指定的地点交货,并配合现场对接。
3.2 乙方必须全力配合产品验证工作,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
进行产品的验收和质检。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乙方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限期退(换)货或重新提供服务,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中所有的各项要求。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1.交货期:乙方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 80 日内完成本项目项下的采购货物的交货手续并按要求申请验收。
2.交货方式: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交货地点:嘉峪关市酒钢(集团)公司冶金厂区 9 号门内。
1.外观验收:乙方所交付的车辆外观(型号、颜色等)必须与甲方采购要求一致,并出具外观检测报告。
2.质量验收: 乙方所交付的车辆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参数一致,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同时,提供出厂合格证、购置发票、三保及使用说明书,车辆的随车附件及工具齐全,性能符合采购需求。
3.乙方在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后且经甲方初验合格(初验不作为最终的验收结果)之日起在 7 日内,按采购内容要求,甲、乙双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为乙方签署出具验收单。
4.项目验收通过,采购人将验收报告送交易中心存档。
1.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30%,即
¥ 223.5 万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所有车辆到货经外观验收、安装调试、车辆验收合格试运行 30 日之后,1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30%,即¥ 223.5 万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雪地实操运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即¥ 223.5 万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贰拾叁万 伍仟元整 );剩余 10%作为质量保证金,即¥ 74.5 万元(大写:人民币 柒拾肆万伍仟元整),如无其他争议和质量问题,于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后一次性无息退返。
2.付款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双阳支行
账 号:4200211019200064195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或者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所有车辆在保修期内的维保服务均由乙方提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在 80 日内完成中标项目的全部工作。
1.乙方对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合同内容时,所接触到的甲
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为甲方提供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件及资料,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保密义务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
3.如因乙方的泄密原因,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直接损失。
1.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逾期交付所采购车辆,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总额 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不能按期支付合同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价款总额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应以合同总金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质量、售后服务条款:双方商定的部件质保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其余均按《产品质量法》、制造商随车《保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的约定或规定执行。若甲、乙方与车辆及其他设备零部件配套厂商对质量、售后等另有约定的,优先适用该约定。首次保养乙方上门免费服务。
5.未经制造商和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补贴无法获取或造成其他损失等后果,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 80 日内将车辆及其他设备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
7.乙方应按《质保服务承诺》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按《质保服务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本合同条款;
②招标文件;
③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④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⑤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⑥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⑦保密协议或条款。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
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由于当地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疫情防控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规的税务票据。
2.在每一付款节点,乙方应该向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并向甲方提示付款,由甲方按程序安排付款。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澄清、答疑会议纪要等)、投标文件(含澄清等)、《中标通知书》、《标后技术协议》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项以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为主。
2.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1.甲方不得向xx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附加条件。
2.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玖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政府采购办公室壹份。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署修改合同条款的补充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招标文件 附件二: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标通知书附件四:投标文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乙方:吉林省北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6月24日 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