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合一绿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合一绿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北京合一绿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规范项目管理,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项目,包括:基金会自主开展的项目(含独立开展的项目和有合作方共同开展的公益项目)、公益资助项目和按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规划的审核决定,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项目的策划和执行。
第四条 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和执行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原则。根据《北京合一绿色公益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机构愿景、使命、价值观及战略;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尊重到捐赠人的意愿。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立项前沟通:
1.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根据捐赠人意愿进入相应自主项目或公益资助项目立项流程。
2.捐赠人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向捐赠人提供建议供选择后进入相应立项流程。
3.捐赠人未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自主立项。
(二)自主项目
(1)项目启动
自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原则,编制项目计划书和预算,并按规定流程进入审批阶段。
(2)项目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制定的项目计划书提交经项目上级主管和财务主管初审,修订完善后,提交秘书长终审通过后实施。
财务审核的重点主要为项目预算是否符合机构预算,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预算设计是否合理等。
如属章程规定的重大项目,秘书长审批通过后,需提交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益资助项目
(1)意向合作伙伴需按要求提交资助项目申报书和项目预算表,由基金会工作人员接收、开展必要的调研和提出优化建议,由意向合作伙伴完善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经项目人员或专家委员会认真评估,获得通过后,由专人制作项目立项报告;
(3)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立项报告经项目人员上级主管初审,秘书长终审通过;
(4)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书。
第八条 信息化管理
立项在前期拟稿和完善过程采用邮件方式,定稿后交付办公 OA 系统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实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按照协议执行、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条 资助类项目,由基金会与执行方签署项目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执行负责人(简称为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协议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协议按项目编号规则进行管理,原件在协议签署后交基金会行政部门统一存档,项目人员留存扫描电子协议文档。
第十二条 自主运营项目执行负责人由项目主管确定,报秘书长审批。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结项及结项材料准备,配合资助方项目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人员上级主管负责项目监管,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回复进度报告,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合一绿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类项目审批后,基金会根据项目协议中约定的拨付原则向项目执行方拨款;项目执行方应对基金会资助的资金建立项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以项目预算为基本依据组织、协调项目活动及安排开支;项目执行机构应定期向基
金会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资助类项目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执行方应报基金会项目对接人审查批准。如调整金额超出总预算 10%,或遇有较长延期等重大变化等,在项目执行方提出申请后,本基金会项目对接人需调查申请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交项目总监及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反馈给项目执行方并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如为资助类项目,由基金会项目对接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可组织相关专门人员参与;如为自主执行项目,由基金会项目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起草结项报告,经项目总监及秘书长审核,报送资助方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 应捐赠人要求或秘书长指定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根据项目需求,基金会每年会委托财务进行内部抽查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人员完成对项目资料的存档,项目正式关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合一绿色公益基金会
201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