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人寿[2023]终身寿险 087 号
xxxx世家(旗舰版)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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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xxxx世家(旗舰版)终身寿险(以下简称“尊享世家(旗舰版)”)产品提供身故及全残保障。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本合同还提供身故及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障。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尊享世家(旗舰版)”,x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指定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年交保险费:50000 元
❖ 保险期间:终身
❖ 交费期间:6 年
❖ 基本保险金额:258285 元
等待期1后x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2 |
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 假设王先生于交 | ||
身故或者全 | 身故保险金:小王 | 1) 身故或者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或者全残时累计已交保费×一定比例3 | 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者全残 |
残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王先生 | 下列三者中的最大值: 1) 身故或者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4 2) 身故或者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 身故或者全残时累计已交保费×一定比例 | 假设王先生于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者全残 |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给付其中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等待期指本产品有 90 天的等待期,具体请见“1.6 等待期”。
2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7 保险责任”。
3一定比例具体请见“1.7 保险责任”中关于“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相关约定。
4有效保险金额具体请见“1.4 有效保险金额”,案例中的有效保险金额=258285 元×1.03^(身故或者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1)。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1.1 保险期间 | 4.1 受益人 | 7.1 合同构成 |
1.2 投保对象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3 基本保险金额 | 4.3 保险金申请 | |
1.4 有效保险金额 | 4.4 保险金给付 | |
1.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
1.6 等待期 | ||
1.7 保险责任 |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5 如何退保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2.1 责任免除 | 5.1 犹豫期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3 投保范围 | ||
8.4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
8.5 未还款项 | ||
8.6 合同内容变更 | ||
8.7 联系方式变更 | ||
8.8 争议处理 |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 6 其他权益 | 附件 全残项目表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1 现金价值 | |
3.2 宽限期 | 6.2 保单贷款 | |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
6.4 减保 | ||
6.5 年金转换权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xxxx世家(旗舰版)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尊享世家(旗舰版)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或者保险期间内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人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唯一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
1.2 | 投保对象 | 投保时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且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且未发生保险事故5的,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在批单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我们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 |
1.3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1.4 | 有效保险金额 | 本合同第 1 个保单年度6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 2 个及 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3 倍。 |
1.5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6 | 等待期 |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7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有 9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如果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如果等待期内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等待期内两名被保险人先后发生保险事故、两名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先后顺序,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5保险事故指身故和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
6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7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7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一、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8,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9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10(不含该日)前,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 时的到达年龄12 | 18-40 周岁 | 41-60 周岁 | 61 周岁及以上 |
对应比例 | 160% | 140% | 12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三者中的最大值:
(1)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 时的到达年龄 | 18-40 周岁 | 41-60 周岁 | 61 周岁及以上 |
对应比例 | 160% | 140% | 120% |
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两人均全残或者一人身故一人全残,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一)可以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先后顺序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
8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具体定义见“附件 全残项目表”。
9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2到达年龄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 的到达年龄 | 18-40 周岁 | 41-60 周岁 | 61 周岁及以上 |
对应比例 | 160% | 140% | 120% |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三者中的最大值:
(1)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 的到达年龄 | 18-40 周岁 | 41-60 周岁 | 61 周岁及以上 |
对应比例 | 160% | 140% | 120% |
(二)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全残,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先后顺序,我们按照本项责任二(一)约定13,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并按两者中的较大值确定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若两名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如果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均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或者均处于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我们将按前述确定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 50%分别向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两名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如果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另一名被保险人身故
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我们将先向年
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者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与前述确定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 50%的较小者,再向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身故或者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14,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的情况。
若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在等待期后先发生身故或者全残,且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13按照本项责任二(一)约定指假定某被保险人为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时计算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14剩余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指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减去向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者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 | ||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15或鉴定机构16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
2. |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20的机动车21; (6) 战争22、军事冲突23、暴乱24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15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16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
车辆。
22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
准。
23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24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任何一个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的相应比例25;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的相应比例;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先身故或者先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不承担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后身故或者后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全残、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先后顺序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本条款“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6等待期”、“3.3 效力中止与恢复”、“8.4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
3.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
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须为两名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25相应比例:若仅一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该比例为 100%;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先后顺序,则两名被保险人的相应比例分别为 50%。此处约定的“相应比例”仅适用于任何一个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全残的情形。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保险金或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投保人作为申请人 26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身故保险金或者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7;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28、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全残保险金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26申请人: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
的申请人为投保人。
27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8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 指根据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若先身故的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且本合同有效,您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将不再豁免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且您应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 |
5. | 如何退保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29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贷款功能)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6.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 |
29签收本合同之日的起算时间具体为签收本合同之日的 24 时。
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30。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 ||
6.4 | 减保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31。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 1.7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
6.5 | 年金转换权 | 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有权按照以下任一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年金; 方式二:自本合同交费期届满且生效后第 21 个保单年度起,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者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x,可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年金; 方式三:自本合同交费期届满且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者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可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年金。 若您申请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约定的最低限额。 |
7.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7.1 | 合同构成 | 泰康尊享世家(旗舰版)终身寿险合同(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进行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30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
24 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31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
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9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1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减保时
您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10%,即 0.8 万元。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
8.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条款第 8.1、8.4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8.3 | 投保范围 |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
8.4 |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
8.5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8.6 | 合同内容变更 |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7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8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页正文完) |
附件 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 状态 | 1 级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 级 |
双侧眼球缺失 | 1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 1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 级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 级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1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 1 级 |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 1 级 |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