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3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5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终止,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披露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三家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6 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3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166.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006.9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24,159.65 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53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余额 (元) |
1 |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400 1338110 | 综合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124,835,391.47 |
2 |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 | 121909465910 61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3,934,585.41 |
3 | 上海能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 | 100128121900 7064496 | 补充流动资金 | 2,165,739.46 |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公司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