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P/2017 号公开招标
《招标方案》
第 4/P/2017 号公开招标
“南湾‧雅文湖畔 S1、 S5、 S6、 S11 和 S12 餐饮商铺之租赁”公开招标
1. 目标
是次招标是为南湾‧雅文湖畔 S1、 S5、 S6、 S11 和 S12 餐饮商铺之出租分别作判给,以经营定位高档、风格优雅及休闲的餐饮服务。
2. 招标制度
按本《招标方案》及《承投规则》执行,当中未作特别规范者,后补适用经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号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经五月十五日第 30/89/M 号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 122/84/M 号法令、七月六日第 63/85/M 号法令及
《民法典》。
3. 投标资格
投标者 / 公司必须于公告所指的截标日期前,已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政府财政局和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作开业及商业登记。个人投标者必须为澳门居民;倘为公司,澳门居民占其股权比例须为百分之五十(50%)以上。
4. 租金底价及临时保证金
4.1 租金底价:每个商铺月租澳门币壹万陆仟元正(MOP16,000.00)。
4.2 为保证准确及依时履行因提交投标书而须承担的义务,投标者 / 公司应于截标日期前以现金存款或法定银行担保的方式提交临时保证金,每竞投一个商铺的临时保证金金额为澳门币贰万元正(MOP20,000.00)。
4.3 若以银行担保提交临时保证金,受益人为“旅游学院”,该法定银行担保的被担保人名称必须与投标者 / 公司名称一致。
4.4 若以现金存款提交临时保证金,该现金存款应提交至澳门望厦山旅游学院启思楼“出纳及查询处”,旅游学院将发出收据凭证,交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者 /公司名称一致。
4.5 未获判给的投标者 / 公司在投标书有效期届满,又或投标书不被接纳时,有权要求返还作为临时保证金的现金存款或解除法定银行担保。
5. 投标书数量及租赁商铺数量
5.1 投标者 / 公司可竞投一个至五个商铺,但只需提交一份投标书。
5.2 南湾‧雅文湖畔 S1、 S5、 S6、 S11 和 S12 商铺将分别判给予投标者 / 公司:
商铺编号 | 面积 | 电表功率 | 可获得 10%评分的餐饮类型 |
S1 | x 117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寿司店 |
S5 | x 81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咖啡廊 |
S6 | x 84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饮料场所 |
S11 | x 68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雪糕甜品店 |
S12 | x 117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薄饼店 |
6. 咨询及解释
6.1 如对本招标资料内容有任何疑问,应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五时正前,以书面方式向旅游学院提出, 该文件可传真至 8598 3184 、 电邮至 xxxxx@xxx.xxx.xx 或直接递交至澳门望厦山旅游学院启思楼“出纳及查询处”,并须在其传真页面、电邮主旨或信封正面列明是次招标编号及名称。
6.2 所有按第 6.1 点提出的疑问将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以书面方式回复,并作为本项公开招标的“附加数据文件”,存放于澳门望厦山旅游学院启思楼“出纳及查询处”及上载于旅游学院网页,供投标者查阅或索取。
6.3 如对递交投标书程序有任何疑问, 利害关系人可在办公时间内透过电话
(0000 0000 或 0000 0000)向旅游学院查询,旅游学院将按照招标数据的内容作回复。
7. 投标书的形式
7.1 本《招标方案》第 8 点所述的文件必须以澳门任一官方语文撰写,不可有涂改、行间插写或划去文字。打印须用同类字体,如属手写,则须用相同的字迹及墨水,但不可以铅笔书写。
7.2 投标者必须在投标书所有文件上签名,倘为公司则须由其合法代表签署,并另行加盖公司印章。
7.3 若由受权人签署,应附具经公证授权赋予其签署的权力的授权书。
7.4 投标者 / 公司在投标书中应表示订立合同之意愿及指出订立合同之条件。
8. 投标书的组成
投标书由“文件”及“租金建议书”组成
8.1 文件
8.1.1 经营方案及经投标者 / 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签署的及经公证认证签名的个人履历资料;
8.1.2 商铺未来四十八个月所销售的餐饮资料,须包括餐单、简介及图片;
8.1.3 对商铺之室内规划方案,当中必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而每项内容应独立编写:
8.1.3.1 设计概念描述;
8.1.3.2 场地规划方案及功能分区图,须列明各分区之功能及面积,尤其是客座数量;
8.1.3.3 场地布置设计方案及效果图或设计概念示意图。
8.1.4 投标者 / 公司的简介(格式参照附件一);
8.1.5 已缴交临时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即银行担保的正本或由旅游学院发出的临时保证金收据凭证正本或鉴证本;
8.1.6 由投标者 / 公司签署及经公证认定的声明书。在声明书内须声明如获是次判给,定必在获通知之日起八日内缴付相等于两个月的月租金作为确定保证金(格式参照附件二);
8.1.7 由投标者 / 公司签署及经公证认定的声明书。在声明书内须声明如获是次判给,定必雇用澳门本地雇员或合法外地雇员提供服务(格式参照附件三);
8.1.8 投标者 / 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之鉴证本;
8.1.9 投标公司成立及变更的商业登记正本或鉴证本,其应于递交当天计起前三个月以内签发;
8.1.10 倘有证明已缴交或获豁免缴交最近年度营业税的文件正本或鉴证本;
8.1.11 由财政局发出的“无欠税记录证明文件”正本或鉴证本,其应于递交当天起计前三个月内签发;
8.1.12 投标者 / 公司认为有利评估其素质而提交的文件,惟这些文件不能与
《招标方案》或《承投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8.1.13 载有本《招标方案》第 8.1.1 点至 8.1.4 点所指文件之光盘。
8.2 倘投标者 /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未符合第 8.1.1 点至第 8.1.4 点内任一内容的要求或数据不足,将影响投标者 / 公司的得分。
8.3 租金建议书
8.3.1 租金建议书参照本《招标方案》附件四的格式编制,并须由投标者 /
公司或其合法代表签署。
8.3.2 租金之金额应以澳门币订出,并以中文大写及阿拉伯数字标出,倘两者存有差异,则以中文大写作准。
8.3.3 建议的租金金额视作确定,在判给后首二十四个月不得更改,自第二十五个月起,判给实体有权按市场经济情况每年调整租金,但加幅上限不超过 10%。
9. 递交投标书的方式
9.1 本《招标方案》第 8.1 点所指之文件应放入一个不透明的信封内,并以火漆密封,然后在信封正面注明“文件”字样、投标者 / 公司的名称、招标编号及名称。
9.2 本《招标方案》第 8.3 点所指之租金建议书应放入另一个不透明的信封,并以火漆密封,然后在信封正面注明“租金建议书”字样、投标者 / 公司的名称、招标编号及名称。
9.3 投标者 / 公司应将上述两个信封一并放入第三个不透明的信封内,并同样须以火漆密封,然后在信封正面注明“外层信封”字样、投标者 / 公司的名称、招标编号及名称。
10. 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及期限
10.1 投标书应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五时正或之前直接递交或以双挂号信方式寄至澳门望厦山旅游学院启思楼“出纳及查询处”。
10.2 投标者 / 公司递交投标书的时间是以旅游学院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为准,倘若以邮递方式递交投标书而可能出现之迟误或遗失,这纯属投标者 / 公司的责任。
10.3 倘若因台风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门之公共部门于截止递交投标书当日曾停止对外办公,则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及时间顺延至紧接之首个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时间。
11. 投标书的有效期
投标书有效期为九十日,由开标日起计,并可按七月六日第 63/85/M 号法令第 36
条的规定延期。
12. 投标书的不被接纳
12.1 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不被接纳
12.1.1 投标书于公告订定的期限后递交;
12.1.2 投标书不遵守第 3 点、第 4.1 点至第 4.4 点的规定;
12.1.3 欠缺第 8.1.1 点至第 8.1.5 点所指任一文件或第 8.3.1 点所指的租金建议书;
12.1.4 投标书不遵守第 7.1 点、第 7.2 点或第 9 点的规定。
12.2 投标书在欠缺本《招标方案》第 7.3 点或第 8.1.6 点至 8.1.11 点所指任一文件或须认证签名的文件未经认证的情况下只获有条件接纳,为此,投标者 /公司须于开启标书后二十四小时内补正有关不当情事,否则投标书不被接纳。
13. 公开开标会议
13.1 公开开标会议定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在澳门望厦山旅游学院启思楼大礼堂举行。
13.2 倘截标日期根据上述第 10.3 点被顺延、又或公开开标当天因台风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以致公共部门曾停止对外办公,则公开开标之日期及时间顺延至紧接之首个工作日及相同时间。
13.3 在上述所指之开标预定日期及时间内,将由判给实体为开标而委任的委员会进行开标及检查本《招标方案》第 8.1 点及第 8.3 点所要求之文件是否齐备及有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13.4 在开标会议中,将决定完全接纳符合条件之投标书,以及有条件接纳且获批准修改可弥补之错误之投标书,及不被接纳的投标书。
13.5 投标者 / 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参与开标会议,以便就委员会的决议,根据七月六日第 63/85/M 号法令第 25 条及续后数条的规定提出声明异议。
13.6 投标者 / 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权人代表,此受权人应出示经认证获授权的授权书,或出示可证明其具代表权的文件,以便委员会可核实其资格。
14. 评标标准及其所占之比重
评分参项 | 描述 | 百份比 |
餐单内容 | 商铺未来四十八个月所销售的餐饮资料,须包括餐单、菜肴简介及图片。 | 25% |
租金 | 得分=租金金额 ÷ 最高的租金金额 × 20% | 20% |
投标者 / 公司的经验 | 餐饮服务之经验: 经营四月一日第 16/96/M 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餐饮场所之经验,经验不足两年,不获得分;按照经验时间,评分如下: 1. 具备两年或以上经验,得 5% 2. 具备四年或以上经验,得 10% 3. 具备六年或以上经验,得 15% 4. 具备八年或以上经验,得 20% | 20% |
经营方案及管理团队 | 经营方案,及管理团队的个人学历、工作经验或等数据 | 15% |
餐饮类型 | 经营《本招标方案》第 5.2 点所指的餐饮类型 | 10% |
室内规划方案 | 包括设计概念描述、场地规划方案及功能分区图、场地布置设计方案及效果图或设计概念示意图。 | 10% |
15. 判给及不判给权之保留
15.1 判给实体根据各投标书内之资料、本《招标方案》所订的评标标准及其所占之比重,按每个商铺的整体评分最高者的准则而作判给。
15.2 倘整体评分出现同分数,则以租金金额较高者而作判给。
15.3 倘有怀疑投标者 / 公司之间出现串通、所有投标书在质量上或其他原因不符合要求时,判给实体可作不判给的决定。
15.4 判给实体有权基于公共利益而不作判给。
16. 确定保证金
16.1 为保证准确及依时履行因订立合同所需承担的义务,获判给者 / 公司须缴交相等于租赁商铺两个月之月租金作为确定保证金。
16.2 订立合同前,获判给者 / 公司须于接获判给通知后八日内缴交确定保证金。
16.3 确定保证金之缴交形式应与临时保证金所采用之形式相同。
16.4 倘获判给者 / 公司不按指定期限提供确定保证金,澳门政府有权没收该获判给者 / 公司的临时保证金,而判给可视作无效。
16.5 倘承租人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所订定或法定的义务,旅游学院可没收承租人所提交之确定保证金而不取决于司法裁判,以支付合同或适用法律所规定的任何罚款以及债项。
16.6 倘出现上点的情况,承租人将获通知于八日内补足该项保证金;倘承租人不依期补足该项保证金,旅游学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6.7 承租人于合同期届满并已完全确实履行所有载于合同内的义务及工作,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旅游学院提出返还或解除已缴交确定保证金的要求。
16.8 确定保证金不生利息,一切因缴付或提取确定保证金而导致的所有开支费用及应缴税项,均由承租人承担。
17. 合同拟本
17.1 合同拟本将在判给前送交投标书获选中之投标者 / 公司,以便投标者 / 公司自收到合同拟本之日起五日内就此发表意见。
17.2 倘于上点所指期间没有异议,视为默示同意该拟本。
17.3 获判给者 / 公司缴交确定保证金后,旅游学院将另行通知其应出席签约的地点和日期。
17.4 所有与签署合同有关的费用由获判给者 / 公司负责。
17.5 如获判给者 / 公司没有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出席签订合同,且未能于三个工作天内向旅游学院提出因存有不取决于其意愿之充分理由而不能前往订立合同,则获判给者 / 公司失去已提交之确定保证金,而有关判给的效力亦实时终止。
18. 争讼及适用之法律
18.1 在合同生效时出现的任何争讼,适用澳门法律,且澳门法院有权限作出审判。
18.2 凡本《招标方案》及《承投规则》没有特别规范之事宜,后补适用经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号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经五月十五日第 30/89/M号法令所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 122/84/M 号法令、七月六日第 63/85/M 号法令及《民法典》。
19. 印花税及其他负担
19.1 编制投标书包括提供保证金的费用皆由投标者 / 公司负责。
19.2 按照七月六日第 63/85/M 号法令规定,订立合同的费用和其他开支皆由获判给者 / 公司负责。